
第十章 票据法.ppt
95页PPT模板下载:/moban/ 行业PPT模板:/hangye/ 节日PPT模板:/jieri/ PPT素材下载:/sucai/PPT背景图片:/beijing/ PPT图表下载:/tubiao/ 优秀PPT下载:/xiazai/ PPT教程: /powerpoint/ Word教程: /word/ Excel教程:/excel/ 资料下载:/ziliao/ PPT课件下载:/kejian/ 范文下载:/fanwen/ 试卷下载:/shiti/ 教案下载:/jiaoan/ 字体下载:/ziti/ 第十章 票据法第十章第十章 票据法票据法n n[ [教学目的教学目的] ] n n[ [教学内容教学内容] ]n n[ [本章重点本章重点] ] [教学目的]n n通过学习,掌握票据的基本法律制度,正确使用票据 [教学内容]n n本章主要介绍了票据的概念和特征、票据关系及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票据的伪造与变造、票据的丧失与补救、汇票、本票及支票法律制度等。
[本章重点]n n本章学习的重点是票据的概念和特征、票据行为、票据权利、票据的丧失的补救及汇票法律制度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n n一、票据的概念n n票据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票据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n n广义上的票据广义上的票据广义上的票据广义上的票据相当于有价证券,泛指一切体现商事权利或相当于有价证券,泛指一切体现商事权利或具有财产价值的书面凭证,包括发票、提单、仓单、债券、具有财产价值的书面凭证,包括发票、提单、仓单、债券、股票、汇票、本票、支票等股票、汇票、本票、支票等n n狭义上的票据狭义上的票据狭义上的票据狭义上的票据,仅指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内容,且由,仅指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内容,且由票据法规范的有价证券票据法规范的有价证券票据的实质性定义有以下几层含义:票据的实质性定义有以下几层含义:票据的实质性定义有以下几层含义:票据的实质性定义有以下几层含义:n n(一)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一)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n n(二)票据是出票人自己或委托他人作为付款人的有价证(二)票据是出票人自己或委托他人作为付款人的有价证券n n(三)票据是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内容的有价证券三)票据是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内容的有价证券。
n n(四)票据必须是依票据法签发的有价证券四)票据必须是依票据法签发的有价证券二、票据的特征二、票据的特征n n(一)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一)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n n(二)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二)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n n(三)票据是无因证券三)票据是无因证券n n(四)票据是要式证券四)票据是要式证券n n(五)票据是文义证券五)票据是文义证券n n(六)票据为流通证券六)票据为流通证券三、票据的分类三、票据的分类n n1 1.自付票据与委付票据.自付票据与委付票据n n2 2.信用票据与支付票据.信用票据与支付票据n n3 3.记名票据、无记名票据及指示式票据.记名票据、无记名票据及指示式票据n n4 4.即期票据与远期票据.即期票据与远期票据四、票据的作用或功能四、票据的作用或功能n n(一)支付作用一)支付作用n n(二)汇兑作用二)汇兑作用n n(三)信用作用三)信用作用n n(四)融资作用四)融资作用n n(五)结算作用五)结算作用五、票据法的概念与特征五、票据法的概念与特征n n(一)票据法的概念(一)票据法的概念n n票据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票据法是指调票据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票据法是指调整票据关系以及与票据关系有关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整票据关系以及与票据关系有关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上的票据法仅指我国现行的票据法范的总称狭义上的票据法仅指我国现行的票据法n n(二)票据法具有以下特征:(二)票据法具有以下特征:n n1 1.强行性而非任意性.强行性而非任意性n n2 2.技术性而非伦理性.技术性而非伦理性n n3 3.私法兼具公法性.私法兼具公法性n n4 4.国内法兼具国际性.国内法兼具国际性n n5 5.实体法兼具程序性.实体法兼具程序性第二节 票据关系及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n n一、票据关系一、票据关系n n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直接发生的票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直接发生的票据上的权利义务据上的权利义务n n票据关系的特点:票据关系的特点:n n1 1.票据关系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票据关系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n n2 2.票据关系是以金钱为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票据关系是以金钱为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n n3 3.票据关系具有多重性.票据关系具有多重性n n4 4.票据关系具有无因性.票据关系具有无因性。
n n5 5.票据关系具有独立性.票据关系具有独立性(二)票据关系的种类(二)票据关系的种类(二)票据关系的种类(二)票据关系的种类n n1 1.因出票行为而产生的票据发行关系.因出票行为而产生的票据发行关系n n2 2.因票据的背书行为而产生的票据背书关系.因票据的背书行为而产生的票据背书关系n n3 3.因票据承兑行为而产生的票据承兑关系.因票据承兑行为而产生的票据承兑关系n n4 4.因票据保证行为而产生的票据保证关系.因票据保证行为而产生的票据保证关系二、非票据关系二、非票据关系n n(一)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一)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n n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票据法中规定的,与票据有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票据法中规定的,与票据有密切关系,而非由票据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票据法上的密切关系,而非由票据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非票据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n n1 1.汇票回单签发关系.汇票回单签发关系n n2 2.票据返还关系.票据返还关系n n((1 1)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义务后请求持票人返还票据,)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义务后请求持票人返还票据,以消灭票据关系或据以行使追索权的权利义务关系;以消灭票据关系或据以行使追索权的权利义务关系;n n((2 2)持票人因获得承兑或者不获承兑、不获付款后请求)持票人因获得承兑或者不获承兑、不获付款后请求付款人退还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付款人退还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n n((3 3)正当权利人请求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人)正当权利人请求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人返还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
返还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n n3 3.利益偿还关系持票人因未在票据权利时效之内主张.利益偿还关系持票人因未在票据权利时效之内主张权利或因手续的欠缺而使票据权利消灭的,请求出票人或权利或因手续的欠缺而使票据权利消灭的,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在其实际所受利益限度之内予以偿还的权利义务关承兑人在其实际所受利益限度之内予以偿还的权利义务关系n n4 4.损害赔偿关系票据当事人因违反票据法的规定致他.损害赔偿关系票据当事人因违反票据法的规定致他人损失,受害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义务关系人损失,受害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义务关系(二)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二)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二)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二)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n n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是指票据关系赖以产生的民事基础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是指票据关系赖以产生的民事基础法律关系,因而也称为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法律关系,因而也称为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n n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包括三种:票据的原因关系、票据的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包括三种:票据的原因关系、票据的资金关系和票据的预约关系资金关系和票据的预约关系n n1 1.票据原因关系.票据原因关系n n2 2.票据资金关系。
.票据资金关系n n3 3.票据预约关系.票据预约关系三、票据关系与其基础关系的分离与牵连三、票据关系与其基础关系的分离与牵连n n(一)票据关系与其基础关系的分离(一)票据关系与其基础关系的分离n n1 1.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分离.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分离n n2 2.票据关系与票据资金关系的分离.票据关系与票据资金关系的分离n n(二)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的牵连(二)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的牵连n n1 1.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的牵连.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的牵连n n2 2.票据关系与票据资金关系的牵连.票据关系与票据资金关系的牵连第三节 票据行为n n一、票据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票据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一)票据行为的概念n n票据行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票据行为,是指能产票据行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票据行为,是指能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要式法律行为,主要包括出票、背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要式法律行为,主要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和保付等六种广义的票据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和保付等六种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票据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为目的而为的法为,是指以票据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为目的而为的法律行为,除了包括上述狭义的票据行为外,还包括付款、律行为,除了包括上述狭义的票据行为外,还包括付款、参加付款、见票、划线、涂销等。
参加付款、见票、划线、涂销等n n我国《票据法》采纳是狭义票据行为概念,票据行为包括我国《票据法》采纳是狭义票据行为概念,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二)票据行为的特征(二)票据行为的特征(二)票据行为的特征(二)票据行为的特征n n1 1.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n n2 2.票据行为具有文义性.票据行为具有文义性n n3 3.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n n4 4.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n n5 5.票据行为具有连带性.票据行为具有连带性二、票据行为有效成立的要件二、票据行为有效成立的要件n n (一)票据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一)票据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n n 1 1.票据行为人的票据能力.票据行为人的票据能力n n 2 2.票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票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n n 3 3.票据行为的合法性.票据行为的合法性1 1 1 1.票据行为人的票据能力.票据行为人的票据能力.票据行为人的票据能力.票据行为人的票据能力n n票据行为人的票据能力,包括票据权利能力和票据行为能票据行为人的票据能力,包括票据权利能力和票据行为能力。
力n n所谓票据权利能力,是指票据法赋予行为人参与票据法律所谓票据权利能力,是指票据法赋予行为人参与票据法律关系,享受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资格;关系,享受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资格;n n所谓票据行为能力,是指行为人依法以自己的行为参与票所谓票据行为能力,是指行为人依法以自己的行为参与票据法律关系,享受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资格据法律关系,享受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资格n n((1 1)自然人的票据权利能力自然人的票据权利能力n n((2 2)法人的票据权利能力法人的票据权利能力n n((3 3)自然人的票据行为能力自然人的票据行为能力n n((3 3)法人的票据行为能力法人的票据行为能力n n2 2.票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票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n n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必备要素,也是票据行为不可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必备要素,也是票据行为不可缺少的要件民法中要求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这缺少的要件民法中要求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这原则上也适用于票据行为但由于票据行为具有文义性、原则上也适用于票据行为但由于票据行为具有文义性、无因性及流通性的特征,票据行为在对意思表示真实的具无因性及流通性的特征,票据行为在对意思表示真实的具体适用上又有一定的特殊性。
即以行为的外观来确定票据体适用上又有一定的特殊性即以行为的外观来确定票据行为的效力,只要在外观上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的意思表行为的效力,只要在外观上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票据行为即为有效示是真实的,票据行为即为有效n n3 3.票据行为的合法性.票据行为的合法性n n行为的合法性分为内容合法与形式合法两个方面我们所行为的合法性分为内容合法与形式合法两个方面我们所讲的票据行为合法,只要求票据行为的形式合法讲的票据行为合法,只要求票据行为的形式合法(二)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二)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二)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二)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n n1 1.票据须以书面形式作成.票据须以书面形式作成n n2 2.票据行为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票据行为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n n3 3.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款式.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款式n n4 4.票据行为人必须交付票据.票据行为人必须交付票据 三、票据行为的代理三、票据行为的代理n n(一)票据行为代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一)票据行为代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n n票据行为的代理,是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范围内,在票据票据行为的代理,是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范围内,在票据上载明被代理人的名称及为被代理人代理的意思,并在票据上载明被代理人的名称及为被代理人代理的意思,并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
上签章的行为n n票据行为的代理必须具备下列几项要件:票据行为的代理必须具备下列几项要件:n n1 1.代理人依法享有代理权并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代理人依法享有代理权并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n n2 2.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必须在票据上明示被代理人(本人)的.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必须在票据上明示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n n3 3.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必须在票据上表明为本人代理的意思.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必须在票据上表明为本人代理的意思n n 4 4.代理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代理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 (二)无权代理与越权代理(二)无权代理与越权代理(二)无权代理与越权代理(二)无权代理与越权代理n n1 1 1 1.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所谓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所谓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在票据上明示被代理人的名义,表明自己为被代理人代理在票据上明示被代理人的名义,表明自己为被代理人代理的意思并签章的行为无权代理的后果由代理人承担,但的意思并签章的行为无权代理的后果由代理人承担,但符合表见代理要件的,持票人自然可以依民法理论主张本符合表见代理要件的,持票人自然可以依民法理论主张本人承担授权人的义务,本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对抗持票人承担授权人的义务,本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也可以根据票据法关于无权代理的规定,直接人;持票人也可以根据票据法关于无权代理的规定,直接请求行为人承担票据义务,行为人不得以表见代理成立而请求行为人承担票据义务,行为人不得以表见代理成立而主张抗辩。
主张抗辩n n2 2 2 2.越权代理.越权代理.越权代理.越权代理所谓越权代理,是指代理人虽有代理权,所谓越权代理,是指代理人虽有代理权,但其超越代理权限范围而为的票据行为代理人超越代理但其超越代理权限范围而为的票据行为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第四节 票据权利n n一、票据权利n n(一)票据权利的概念与种类(一)票据权利的概念与种类n n1 1.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特征.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特征n n所谓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或关系人请求支所谓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或关系人请求支付一定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一定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n n票据权利具有以下特征:票据权利具有以下特征:n n((1 1)票据权利是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行使的一种权)票据权利是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行使的一种权利n n((2 2)票据权利是一种单纯的金钱给付请求权票据权利是一种单纯的金钱给付请求权n n((3 3)票据权利是双重请求权票据权利是双重请求权2 2.票据权利的种类.票据权利的种类n n((((1 1 1 1)付款请求权。
付款请求权付款请求权付款请求权所谓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所谓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者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主债务人或者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n n((((2 2 2 2)追索权所谓追索权,是指当票据到期得不到付款,所谓追索权,是指当票据到期得不到付款,或者在到期日前得不到承兑,或者在到期日前发生其他法或者在到期日前得不到承兑,或者在到期日前发生其他法定原因使票据可能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持票人在保全定原因使票据可能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持票人在保全票据权利的基础上,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票据权利的基础上,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款项的权利定款项的权利(二)票据权利的取得(二)票据权利的取得(二)票据权利的取得(二)票据权利的取得n n持票人取得票据权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持票人取得票据权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n n1 1.持票人取得票据必须给付对价,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持票人取得票据必须给付对价,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n n2 2.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手段必须合法;.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手段必须合法;n n3 3.持票人取得票据时必须在主观上是善意的。
.持票人取得票据时必须在主观上是善意的n n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n n1 1.依出票而取得;.依出票而取得;n n2 2.依转让而取得;.依转让而取得;n n3 3.依清偿而取得;.依清偿而取得;n n4 4..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善意取得n n善意取得,是指票据受让人依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转让方善意取得,是指票据受让人依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转让方式,善意地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取得票据,从而享有票据权式,善意地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取得票据,从而享有票据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利的一种法律制度n n票据的善意取得,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票据的善意取得,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n n1 1)持票人必须是从无处分票据权利的人手中取得票据;)持票人必须是从无处分票据权利的人手中取得票据;n n2 2)持票人必须是依票据法上的票据转让方式取得票据;)持票人必须是依票据法上的票据转让方式取得票据;n n3 3)持票人取得票据时必须是善意的;)持票人取得票据时必须是善意的;n n4 4)持票人必须是付出了相当代价而取得票据持票人必须是付出了相当代价而取得票据。
n n5 5.依法律的规定而取得.依法律的规定而取得n n(三)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三)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n n(四)票据权利的消灭(四)票据权利的消灭n n票据权利的消灭,是指由于一定事实的出现,使票据权利失去法律效票据权利的消灭,是指由于一定事实的出现,使票据权利失去法律效力这些事实主要有付款、被追索人清偿、时效期间经过、保全手续力这些事实主要有付款、被追索人清偿、时效期间经过、保全手续欠缺等欠缺等 (三)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三)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三)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三)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n n所谓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请求票据义务人履行票据义务所谓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请求票据义务人履行票据义务的行为n n所谓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进行所谓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进行的行为n n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方法: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方法:n n按期提示按期提示————在票据法规定的期间内,现实地向票据债务人或关系人在票据法规定的期间内,现实地向票据债务人或关系人出示票据,请求其履行票据债务出示票据,请求其履行票据债务。
n n依法取证依法取证————为了证明持票人曾经依法行使票据权利而遭到拒绝或者为了证明持票人曾经依法行使票据权利而遭到拒绝或者根本无法行使票据权利而依法取得相关的证据根本无法行使票据权利而依法取得相关的证据n n中断时效中断时效————持票人通过提起诉讼、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要求等方式,持票人通过提起诉讼、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要求等方式,使票据权利以前经过的时效统归无效,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使票据权利以前经过的时效统归无效,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n n持票人行使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时间和营业持票人行使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时间和营业场所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场所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二、利益偿还请求权二、利益偿还请求权n n(一)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概念(一)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概念n n 所谓利益偿还请求权,是指当票据权利因时效届满或者手续欠缺所谓利益偿还请求权,是指当票据权利因时效届满或者手续欠缺而消灭时,票据的持票人享有的,请求票据的出票人或者承兑人在其而消灭时,票据的持票人享有的,请求票据的出票人或者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限度内予以偿还的权利。
所受利益限度内予以偿还的权利n n(二)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构成条件(二)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构成条件n n1 1.须有合格的当事人.须有合格的当事人n n2 2.票据权利必须是因时效期限届满或手续欠缺而消灭.票据权利必须是因时效期限届满或手续欠缺而消灭n n3 3.出票人或者承兑人只在其因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丧失而实际受有的.出票人或者承兑人只在其因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丧失而实际受有的利益限度之内负偿还责任利益限度之内负偿还责任n n(三)利益偿还请求权的行使(三)利益偿还请求权的行使n n 持票人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不以持有票据并提示票据为必要,但持票人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不以持有票据并提示票据为必要,但应提供证明自己能够行使该权利的所有事实利益偿还请求权的诉讼应提供证明自己能够行使该权利的所有事实利益偿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一般规定时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一般规定三、票据抗辩权三、票据抗辩权n n(一)票据抗辩权的概念n n所谓票据抗辩权,是指票据债务人享有的,依法对票据的持票人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权利 (二)行使票据抗辩权的法定事由n n 1 1 1 1.物的抗辩原因.物的抗辩原因.物的抗辩原因.物的抗辩原因((1 1)任何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行使的抗辩原因。
主要有:)任何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行使的抗辩原因主要有:pp票据因欠缺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件而无效;票据因欠缺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件而无效;pp持票人不依票据文义提出请求;持票人不依票据文义提出请求;pp票据债权已消灭或已失效票据债权已消灭或已失效2 2)特定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行使的抗辩原因主要有:)特定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行使的抗辩原因主要有:pp票据行为不能有效成立;票据行为不能有效成立;pp票据债务人因持票人欠缺权利保全手续而解除了票据责任;票据债务人因持票人欠缺权利保全手续而解除了票据责任;pp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因超过时效而消灭,票据债务人因而解除了被追索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因超过时效而消灭,票据债务人因而解除了被追索的票据义务;的票据义务;pp票据上记载的票据债务人已实际丧失负担票据义务的能力票据上记载的票据债务人已实际丧失负担票据义务的能力(三)票据抗辩权行使的限制(三)票据抗辩权行使的限制(三)票据抗辩权行使的限制(三)票据抗辩权行使的限制n n 1 1.票据抗辩权行使限制的理论.票据抗辩权行使限制的理论n n所谓票据抗辩权行使的限制,是指票据法对票据债务人不得对特定的所谓票据抗辩权行使的限制,是指票据法对票据债务人不得对特定的持票人行使抗辩权的规定。
持票人行使抗辩权的规定n n 2 2.票据抗辩权行使限制的内容.票据抗辩权行使限制的内容n n((1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n n((2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n n3 3.票据抗辩权行使限制的例外.票据抗辩权行使限制的例外n n我国《票据法》第我国《票据法》第1313条在规定行使票据抗辩权行使的限制内容的同时,条在规定行使票据抗辩权行使的限制内容的同时,又规定:又规定:““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据此,持据此,持票人在取得票据的当时,明确知道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与自己的前票人在取得票据的当时,明确知道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与自己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即不受前述抗辩限制的保护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即不受前述抗辩限制的保护第五节 票据的伪造与变造n n一、 票据的伪造n n(一)票据伪造的概念及构成要件(一)票据伪造的概念及构成要件n n我国票据法中所讲的票据伪造,是指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的名义在票我国票据法中所讲的票据伪造,是指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伪为票据行为的违法行为。
构成票据伪造行为,必须具备据上签章,伪为票据行为的违法行为构成票据伪造行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以下要件:n n 1 1.伪造者所为的行为在形式上符合票据行为的要件伪造行为本身.伪造者所为的行为在形式上符合票据行为的要件伪造行为本身并非票据行为,但从该行为的外观看,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行为并非票据行为,但从该行为的外观看,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否则不构成票据的伪造的形式要件,否则不构成票据的伪造n n2 2.伪造者须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此乃票据.伪造者须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此乃票据伪造的根本所谓伪造的根本所谓““假冒假冒””,是指没有得到他人的授权而以他人名义,是指没有得到他人的授权而以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在票据上签章(二)票据伪造的法律后果(二)票据伪造的法律后果(二)票据伪造的法律后果(二)票据伪造的法律后果n n1 1.票据伪造对伪造人的法律后果.票据伪造对伪造人的法律后果n n2 2.票据伪造对被伪造人的法律后果.票据伪造对被伪造人的法律后果n n3 3.票据伪造对票据上真正签章人的法律后果.票据伪造对票据上真正签章人的法律后果。
n n4 4.票据伪造对票据的付款人的法律后果.票据伪造对票据的付款人的法律后果二、票据的变造二、票据的变造n n(一)票据变造的概念与构成要件(一)票据变造的概念与构成要件n n票据变造,是指没有合法变更权限的人,变更票据上除签票据变造,是指没有合法变更权限的人,变更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的违法行为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的违法行为n n构成票据变造行为,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构成票据变造行为,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n n1 1.变造票据必须是没有变更权限的人所为的行为.变造票据必须是没有变更权限的人所为的行为n n2 2.票据变造必须是变更票据签章以外的其他事项的行为.票据变造必须是变更票据签章以外的其他事项的行为(二)票据变造的法律后果(二)票据变造的法律后果(二)票据变造的法律后果(二)票据变造的法律后果n n1 1.票据变造对变造者、参与变造者及同意变造者的法律.票据变造对变造者、参与变造者及同意变造者的法律后果后果n n2 2.票据变造对票据上其他签章人的法律后果.票据变造对票据上其他签章人的法律后果n n3 3.票据变造对票据的付款人的法律后果.票据变造对票据的付款人的法律后果第六节 票据的丧失与补救n n一、票据丧失与补救概述一、票据丧失与补救概述n n(一)票据丧失的概念及后果(一)票据丧失的概念及后果n n1 1 1 1.票据丧失的概念及构成要件.票据丧失的概念及构成要件.票据丧失的概念及构成要件.票据丧失的概念及构成要件n n所谓票据的丧失,是指持票人并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所谓票据的丧失,是指持票人并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简称失票。
有,简称失票n n构成票据丧失应具备三个要件:构成票据丧失应具备三个要件:构成票据丧失应具备三个要件:构成票据丧失应具备三个要件:①①须有持票人丧失对票据的占有的事实;须有持票人丧失对票据的占有的事实;②②持票人丧失票据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持票人丧失票据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③③持票人所丧失的票据上的票据权利须有效存在持票人所丧失的票据上的票据权利须有效存在n n2 2 2 2.票据丧失的法律后果.票据丧失的法律后果.票据丧失的法律后果.票据丧失的法律后果n n作为完全有价证券,无论是绝对丧失还是相对丧失,都将导致票据权作为完全有价证券,无论是绝对丧失还是相对丧失,都将导致票据权利人无法行使票据权利的法律后果利人无法行使票据权利的法律后果(二)票据丧失的补救方法(二)票据丧失的补救方法(二)票据丧失的补救方法(二)票据丧失的补救方法n n我国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有挂失止付、申请公示催告和提起诉讼三种我国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有挂失止付、申请公示催告和提起诉讼三种n n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具体采用哪一种措施予以补救,除法律有特别规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具体采用哪一种措施予以补救,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由失票人根据丧失票据的具体情形自由选择。
其中,挂失止定者外,由失票人根据丧失票据的具体情形自由选择其中,挂失止付为票据丧失补救方法中的一种临时性措施,而公示催告与提起诉讼付为票据丧失补救方法中的一种临时性措施,而公示催告与提起诉讼则是失票人保护票据权利的法定必经程序,失票人即使进行了挂失止则是失票人保护票据权利的法定必经程序,失票人即使进行了挂失止付,也还必须通过公示催告或者诉讼程序才能行使自己的票据权利付,也还必须通过公示催告或者诉讼程序才能行使自己的票据权利二、挂失止付二、挂失止付n n(一)挂失止付的概念与性质(一)挂失止付的概念与性质n n挂失止付是指在票据丧失时,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挂失止付是指在票据丧失时,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并请求付款人停止付款,接受挂失止付的付款人在票据款项未被他人并请求付款人停止付款,接受挂失止付的付款人在票据款项未被他人取得的情况下,决定暂停支付的一种失票补救措施取得的情况下,决定暂停支付的一种失票补救措施n n(二)挂失止付的适用范围(二)挂失止付的适用范围n n只有当依法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丧失时才可以挂失止付只有当依法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丧失时才可以挂失止付。
n n(三)挂失止付的程序(三)挂失止付的程序n n1 1.失票人应当及时向票据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发出书面通知,并.失票人应当及时向票据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发出书面通知,并要求通知书记载相关事项要求通知书记载相关事项n n2 2.接受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接受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应当进行核查如果查明该票据确未付款,应当立即停止付款书后,应当进行核查如果查明该票据确未付款,应当立即停止付款如果该票据在此之前已经付款,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不再接受挂失止如果该票据在此之前已经付款,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不再接受挂失止付但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但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四)挂失止付的效力(四)挂失止付的效力(四)挂失止付的效力(四)挂失止付的效力n n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接受了失票人提交的挂失止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接受了失票人提交的挂失止付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付款无论任何持票人在挂失止付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付款无论任何持票人在挂失止付有效期内请求付款,都不得支付,否则责任自负。
如果付有效期内请求付款,都不得支付,否则责任自负如果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12日内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自第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自第1313日起,挂失止付日起,挂失止付通知失效,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向持票人付款,不再承担通知失效,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向持票人付款,不再承担责任三、公示催告三、公示催告n n(一)公示催告的概念(一)公示催告的概念n n作为票据法中的失票救济制度,是指在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向人民法作为票据法中的失票救济制度,是指在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从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从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相分离,失票人可以依据法院判决请求票据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相分离,失票人可以依据法院判决请求票据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一种权利救济制度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一种权利救济制度n n(二)公示催告适用的范围(二)公示催告适用的范围n n我国《民事诉讼法》第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3193条规定: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空白授权支票、转账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空白授权支票、转账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的丧失也适用公示催告程序,这些票据的失票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的丧失也适用公示催告程序,这些票据的失票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同时根据票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同时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按照规定可以背书据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转让的票据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三)公示催告的程序(三)公示催告的程序n n1 1.由失票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由失票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n n公示催告只能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只能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申请n n2 2.人民法院对失票人的申请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对失票人的申请进行审查n n人民法院对公示催告申请主要从两方面进行审查,一是审查申请的形人民法院对公示催告申请主要从两方面进行审查,一是审查申请的形式要件,二是审查申请的实质要件,包括申请人有无申请权、票据是式要件,二是审查申请的实质要件,包括申请人有无申请权、票据是否丧失等。
否丧失等n n3 3.人民法院进行公告.人民法院进行公告n n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3 3日内发出公告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日内发出公告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涉外票据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之日起六十日,涉外票据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在公示催告期间,票据不得质押、贴现或转让在公示催告期间,票据不得质押、贴现或转让n n4 4.人民法院对利害关系人的权利申报进行处置.人民法院对利害关系人的权利申报进行处置n n公示催告的目的,是由法院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公示催告的目的,是由法院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对利害关系人的申报进行处置报权利,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对利害关系人的申报进行处置n n5 5.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做出除权判决.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做出除权判决n n公告期间届满,没有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公告期间届满,没有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做出判决。
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做出判决逾期不申请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法院应根据申请人申请,做出票逾期不申请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法院应根据申请人申请,做出票据无效的判决,称为除权判决除权判决应当明确宣告票据无效,使据无效的判决,称为除权判决除权判决应当明确宣告票据无效,使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四、票据诉讼四、票据诉讼n n(一)票据诉讼的概念(一)票据诉讼的概念n n所谓票据诉讼,是指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在票据权利时效届满以前,所谓票据诉讼,是指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在票据权利时效届满以前,提供了相应的担保,请求出票人补发票据或者请求债务人付款遭到拒提供了相应的担保,请求出票人补发票据或者请求债务人付款遭到拒绝,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请求法院责令出票人补发票据或者责令债绝,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请求法院责令出票人补发票据或者责令债务人付款的诉讼务人付款的诉讼n n(二)票据诉讼的程序(二)票据诉讼的程序n n1 1.票据丧失后,在票据权利时效期间届满以前,失票人可以向出票.票据丧失后,在票据权利时效期间届满以前,失票人可以向出票人提供担保,请求其补发票据;如果出票人拒绝补发,失票人则可以人提供担保,请求其补发票据;如果出票人拒绝补发,失票人则可以出票人为被告,向出票人住所地或者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出票人为被告,向出票人住所地或者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n n2 2.票据丧失后,在票据权利时效期间届满以前,失票人也可以向票.票据丧失后,在票据权利时效期间届满以前,失票人也可以向票据的付款人或者承兑人提供担保,请求其付款;如果票据的付款人或据的付款人或者承兑人提供担保,请求其付款;如果票据的付款人或者承兑人拒绝付款,则失票人可以付款人或承兑人为被告,向付款人者承兑人拒绝付款,则失票人可以付款人或承兑人为被告,向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住所地或者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承兑人住所地或者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n n3 3.失票人在上述两种情况下所提起的票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对失.失票人在上述两种情况下所提起的票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对失票人所提供的担保进行审查,如果认为担保适当则应判令出票人补发票人所提供的担保进行审查,如果认为担保适当则应判令出票人补发票据或判令付款人、承兑人承担付款义务;如果认为担保不适当,则票据或判令付款人、承兑人承担付款义务;如果认为担保不适当,则应判令失票人重新提供担保或补足担保应判令失票人重新提供担保或补足担保n n4 4.当所失票据的权利时效消灭后,失票人有权请求解除担保;如果.当所失票据的权利时效消灭后,失票人有权请求解除担保;如果票据的付款人或承兑人对票据付款后,所失票据重新出现,且善意持票据的付款人或承兑人对票据付款后,所失票据重新出现,且善意持票人向其主张票据权利,而失票人所提供的担保确实不足以支付票据票人向其主张票据权利,而失票人所提供的担保确实不足以支付票据金额,则付款人或承兑人有权向失票人请求补偿。
金额,则付款人或承兑人有权向失票人请求补偿第七节 汇票制度n n一、汇票概述n n(一)汇票的概念和特征n n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特征如下:特征如下:n n1 1.汇票是委付票据.汇票是委付票据n n2 2.汇票是信用票据.汇票是信用票据n n3 3.汇票设有承兑制度.汇票设有承兑制度(二)我国票据法中的汇票种类(二)我国票据法中的汇票种类n n1 1.银行汇票.银行汇票n n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根据银行汇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根据银行汇票的用途,可将银行汇票分为现金银行汇票和转帐银行汇票的用途,可将银行汇票分为现金银行汇票和转帐银行汇票两种n n2 2.商业汇票.商业汇票n n商业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商业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根据承兑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商业汇票可以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人的不同,商业汇票可以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称为银行承兑汇票;由付款票,由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称为银行承兑汇票;由付款人承兑的商业汇票,称为商业承兑汇票人承兑的商业汇票,称为商业承兑汇票二、汇票的出票二、汇票的出票n n(一)汇票出票的概念n n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n n这一概念有三层含义:这一概念有三层含义:n n汇票的出票是出票人创设汇票的基本票据行为;汇票的出票是出票人创设汇票的基本票据行为;n n汇票出票的内容表现为一种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汇票出票的内容表现为一种无条件支付的委托;n n汇票的出票由做成汇票和交付汇票两部分构成汇票的出票由做成汇票和交付汇票两部分构成(二)汇票出票的款式(二)汇票出票的款式(二)汇票出票的款式(二)汇票出票的款式n n汇票出票的款式,也称为汇票出票的格式,是指汇票的出汇票出票的款式,也称为汇票出票的格式,是指汇票的出票人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在汇票上应为的各种记载。
票人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在汇票上应为的各种记载n n1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n n2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n n3 3.可以记载事项.可以记载事项n n4 4.记载不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记载不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n n5 5.记载本身无效的事项.记载本身无效的事项n n6 6.记载使汇票无效的事项.记载使汇票无效的事项(三)汇票出票的效力(三)汇票出票的效力(三)汇票出票的效力(三)汇票出票的效力n n1 1.汇票出票对出票人的效力.汇票出票对出票人的效力n n汇票的出票使出票人成为汇票上的义务人,其义务的内容是对其签发汇票的出票使出票人成为汇票上的义务人,其义务的内容是对其签发的汇票能够获得承兑和付款承担担保责任,当汇票不获承兑或者付款的汇票能够获得承兑和付款承担担保责任,当汇票不获承兑或者付款时承担清偿责任时承担清偿责任n n2 2.汇票出票对收款人的效力.汇票出票对收款人的效力n n出票人做成汇票并将汇票实际交付给收款人后,收款人便取得了汇票出票人做成汇票并将汇票实际交付给收款人后,收款人便取得了汇票上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上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n n3 3.汇票出票对付款人的效力.汇票出票对付款人的效力n n即期汇票的出票,使付款人成为汇票的债务人,负有对汇票付款的义即期汇票的出票,使付款人成为汇票的债务人,负有对汇票付款的义务而在远期汇票,情况则大不相同付款人仅因出票而取得一种地务而在远期汇票,情况则大不相同付款人仅因出票而取得一种地位或资格,即取得对汇票进行承兑和付款的资格位或资格,即取得对汇票进行承兑和付款的资格三、汇票的背书三、汇票的背书n n(一)背书的概念和特征(一)背书的概念和特征n n所谓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所谓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为目的,在汇票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为目的,在汇票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然后将汇票交付被背书人的一种附属的票关事项并签章,然后将汇票交付被背书人的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n n这一概念具有以下特征:这一概念具有以下特征:n n((1 1)背书是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背书是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n n((2 2)背书是由持票人所为的票据行为背书是由持票人所为的票据行为n n((3 3)背书是以转让汇票权利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背书是以转让汇票权利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为目的的票据行为。
他人行使为目的的票据行为n n((4 4)背书是一种要式行为背书是一种要式行为(二)背书的种类(二)背书的种类(二)背书的种类(二)背书的种类n n根据背书的目的不同,可将汇票的背书分为转让背书与非根据背书的目的不同,可将汇票的背书分为转让背书与非转让背书两大类转让背书两大类 n n1 1.转让背书.转让背书n n2 2.非转让背书.非转让背书n n非转让背书,是指持票人为了将汇票上的一定权利授予他非转让背书,是指持票人为了将汇票上的一定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为的背书非转让背书主要有委托收款背书与质人行使而为的背书非转让背书主要有委托收款背书与质押背书两种委托收款背书,又称为委托取款背书、委任押背书两种委托收款背书,又称为委托取款背书、委任背书或代理背书,是指以委托他人代理收款为目的而为的背书或代理背书,是指以委托他人代理收款为目的而为的背书;质押背书,是指为担保债务履行而在汇票上设定质背书;质押背书,是指为担保债务履行而在汇票上设定质权而为的背书权而为的背书1 1 1 1.转让背书.转让背书.转让背书.转让背书n n转让背书中,依背书是否存在特殊性为标准,可进一步分为一般转让转让背书中,依背书是否存在特殊性为标准,可进一步分为一般转让背书与特殊转让背书;背书与特殊转让背书;pp一般转让背书,一般转让背书,一般转让背书,一般转让背书,是指持票人为转让汇票权利,按照票据法的规定进行是指持票人为转让汇票权利,按照票据法的规定进行背书行为,无论在背书人方面,背书的记载事项方面,还是在被背书背书行为,无论在背书人方面,背书的记载事项方面,还是在被背书人方面都不存在任何特殊情况,一经作成即产生背书法律效力的背书。
人方面都不存在任何特殊情况,一经作成即产生背书法律效力的背书pp特殊转让背书特殊转让背书特殊转让背书特殊转让背书,是指持票人为转让汇票权利而为的,在某些方面存在,是指持票人为转让汇票权利而为的,在某些方面存在特殊情形的背书存在特殊情形的转让背书,主要有限制背书、回头特殊情形的背书存在特殊情形的转让背书,主要有限制背书、回头背书和期后背书三种所谓限制背书,是指背书人在背书有关事项的背书和期后背书三种所谓限制背书,是指背书人在背书有关事项的记载中,对转让的票据权利给予一定限制的背书所谓回头背书,是记载中,对转让的票据权利给予一定限制的背书所谓回头背书,是指背书人以汇票上的原债务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所谓期后背书,是指背书人以汇票上的原债务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所谓期后背书,是指在一定期限或期日后所为的背书指在一定期限或期日后所为的背书(三)背书的款式(三)背书的款式(三)背书的款式(三)背书的款式n n1 1.背书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背书人名称和被背书人名称两项.背书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背书人名称和被背书人名称两项n n2 2.背书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一是表明背书类型的文句;二是背书.背书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一是表明背书类型的文句;二是背书日期n n3 3.背书的可以记载的事项可以记载的事项,又称为得记载事项或.背书的可以记载的事项可以记载的事项,又称为得记载事项或任意记载事项,是指法律不规定必须记载,背书人依自己的意志决定任意记载事项,是指法律不规定必须记载,背书人依自己的意志决定记载与否,一旦记载即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按我国票据法的规记载与否,一旦记载即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按我国票据法的规定,这类事项只有一项,就是定,这类事项只有一项,就是““不得转让不得转让””字样的记载字样的记载n n4 4.记载不生票据法效力的事项这类事项不属于票据法规定的背书.记载不生票据法效力的事项这类事项不属于票据法规定的背书的应当记载事项,但是,票据法也不禁止背书人记载,如果背书人在的应当记载事项,但是,票据法也不禁止背书人记载,如果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了这种事项,也不因此影响背书的效力,只是这一记载不背书时记载了这种事项,也不因此影响背书的效力,只是这一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记载不生票据法效力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记载不生票据法效力的事项只有一项,就是有关背书附条件的记载。
的事项只有一项,就是有关背书附条件的记载n n5 5.记载使背书行为无效的事项这类事项也称为禁止记载事项或有.记载使背书行为无效的事项这类事项也称为禁止记载事项或有害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背书人不得记载,一旦记载,将导致背害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背书人不得记载,一旦记载,将导致背书行为无效的事项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这类事项有两项:一是书行为无效的事项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这类事项有两项:一是将汇票金额部分转让的记载;二是将汇票金额分割转让的记载将汇票金额部分转让的记载;二是将汇票金额分割转让的记载(四)背书的效力(四)背书的效力n n1 1.一般转让背书的效力.一般转让背书的效力n n1 1)权利转移效力一般转让背书以票据权利转让为目的,当背书行)权利转移效力一般转让背书以票据权利转让为目的,当背书行为有效成立以后,即发生票据权利转移的效力,被背书人取得票据权为有效成立以后,即发生票据权利转移的效力,被背书人取得票据权利n n2 2)权利担保效力权利担保效力,是指背书人对其所有后手均承担)权利担保效力权利担保效力,是指背书人对其所有后手均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当其后手所持汇票不获承兑或者不获付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当其后手所持汇票不获承兑或者不获付款时,背书人应根据其要求予以偿还款时,背书人应根据其要求予以偿还n n3 3)权利证明效力权利证明效力,是指持票人所持票据上的背书,)权利证明效力权利证明效力,是指持票人所持票据上的背书,只要具有形式上的连续性,法律就推定他为正当的票据权利人只要具有形式上的连续性,法律就推定他为正当的票据权利人n n4 4)切断抗辩的效力被背书人经背书受让汇票权利后,原则上不承)切断抗辩的效力被背书人经背书受让汇票权利后,原则上不承受背书人在汇票权利上存在的瑕疵,这是由票据行为的独立性所决定受背书人在汇票权利上存在的瑕疵,这是由票据行为的独立性所决定的2 2.特殊转让背书的效力.特殊转让背书的效力.特殊转让背书的效力.特殊转让背书的效力n n1 1)限制背书的效力)限制背书的效力n n我国票据法中的限制背书,主要是指禁止转让背书,这种背书与一般转让背我国票据法中的限制背书,主要是指禁止转让背书,这种背书与一般转让背书一样具有权利转移效力、权利证明效力及切断抗辩效力,但是其权利担保书一样具有权利转移效力、权利证明效力及切断抗辩效力,但是其权利担保效力却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效力却受到了一定的限制n n2 2)回头背书的效力)回头背书的效力n n回头背书,是指以票据上的原债务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从效力上看,回头回头背书,是指以票据上的原债务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从效力上看,回头背书具有一般转让背书的效力,即权利转移效力、权利担保效力、权利证明背书具有一般转让背书的效力,即权利转移效力、权利担保效力、权利证明效力及切断抗辩效力但是由于被背书人既是票据上的债务人,又是票据上效力及切断抗辩效力但是由于被背书人既是票据上的债务人,又是票据上的权利人,两种身份重叠,使得他在行使权利时,与一般的被背书人相比会的权利人,两种身份重叠,使得他在行使权利时,与一般的被背书人相比会有所限制,这种限制根据背书人先前在票据上地位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有所限制,这种限制根据背书人先前在票据上地位的不同而有所不同n n3 3)期后背书的效力)期后背书的效力n n根据我国《票据法》第根据我国《票据法》第3636条的规定,期后背书是指在票据被拒绝承兑、拒绝条的规定,期后背书是指在票据被拒绝承兑、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后所为的背书我国票据法对于期后背书的效力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后所为的背书我国票据法对于期后背书的效力规定为:规定为:““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3 3 3 3.非转让背书的效力.非转让背书的效力.非转让背书的效力.非转让背书的效力n n((1 1)委托收款背书的效力委托收款背书,是委托他人代替自己行)委托收款背书的效力委托收款背书,是委托他人代替自己行使票据权利,收取汇票金额的背书使票据权利,收取汇票金额的背书pp代理权授予效力通过委托收款背书,被背书人取得代理背书人行使代理权授予效力通过委托收款背书,被背书人取得代理背书人行使汇票权利的权利,代行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汇票权利的权利,代行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pp权利证明效力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享有代理背书人行使票据权权利证明效力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享有代理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的权利,只要被背书人所持的汇票上背书连续、形式上合法,被背利的权利,只要被背书人所持的汇票上背书连续、形式上合法,被背书人就能取得代理权,而无需另外举证证明书人就能取得代理权,而无需另外举证证明pp对再背书的限制效力被背书人可以再为委托收款背书,但被背书人对再背书的限制效力被背书人可以再为委托收款背书,但被背书人不能再为质押背书,否则就与背书人委托收款的目的相违背。
不能再为质押背书,否则就与背书人委托收款的目的相违背((((2 2 2 2)质押背书的效力质押背书的效力质押背书的效力质押背书的效力n n质押背书,是以提供债务担保为目的而在汇票上设定质权质押背书,是以提供债务担保为目的而在汇票上设定质权的背书其中,背书人是出质人,被背书人是质权人这的背书其中,背书人是出质人,被背书人是质权人这种背书具有以下五个方面的效力:种背书具有以下五个方面的效力:pp质权设定效力质权设定效力pp权利证明效力权利证明效力pp权利担保效力权利担保效力pp切断抗辩的效力切断抗辩的效力pp对再背书的限制效力对再背书的限制效力四、汇票的承兑四、汇票的承兑n n(一)承兑的概念和特征(一)承兑的概念和特征n n承兑是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将无条件支承兑是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将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并将这一意思表示记载于汇票正面并签章的付汇票金额,并将这一意思表示记载于汇票正面并签章的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n n承兑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承兑是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承兑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承兑是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承兑行为是远期汇票的付款人所为的票据行为;承兑行为承兑行为是远期汇票的付款人所为的票据行为;承兑行为是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意思表示为内容的票据行为;是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意思表示为内容的票据行为;承兑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
承兑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n n(二)承兑行为的适用范围(二)承兑行为的适用范围n n在我国,远期汇票必须承兑具体来说,银行汇票均为见在我国,远期汇票必须承兑具体来说,银行汇票均为见票即付,因而无需承兑,而商业汇票则必须承兑票即付,因而无需承兑,而商业汇票则必须承兑(四)承兑的款式(四)承兑的款式(四)承兑的款式(四)承兑的款式n n1 1.绝对应当记载的事项绝对应当记载的事项是付款人为承兑行为.绝对应当记载的事项绝对应当记载的事项是付款人为承兑行为时必须记载,否则将使承兑行为无效的事项包括承兑文句和承兑人时必须记载,否则将使承兑行为无效的事项包括承兑文句和承兑人签章两项内容所谓承兑文句,是付款人承诺汇票到期无条件付款的签章两项内容所谓承兑文句,是付款人承诺汇票到期无条件付款的意思表示承兑人签章,原则上要求必须与汇票上所记载的付款人的意思表示承兑人签章,原则上要求必须与汇票上所记载的付款人的名称一致名称一致n n2 2.相对应当记载的事项相对应当记载的事项,是指承兑人应当进.相对应当记载的事项相对应当记载的事项,是指承兑人应当进行记载,如果没有记载,则由法律进行推定的事项依我国票据法的行记载,如果没有记载,则由法律进行推定的事项。
依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承兑日期属于相对应当记载的事项规定,承兑日期属于相对应当记载的事项n n3 3.记载使承兑无效的事项记载使承兑无效的事项,是指承兑人不.记载使承兑无效的事项记载使承兑无效的事项,是指承兑人不得记载,否则会使承兑行为无效的事项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承兑行得记载,否则会使承兑行为无效的事项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承兑行为,仅限于正式承兑和和单纯承兑,承兑是一种严格的要式法律行为为,仅限于正式承兑和和单纯承兑,承兑是一种严格的要式法律行为凡是付款人在承兑记载中含有部分承兑或附条件承兑内容的,都将导凡是付款人在承兑记载中含有部分承兑或附条件承兑内容的,都将导致承兑行为的无效致承兑行为的无效 (五)承兑的程序(五)承兑的程序(五)承兑的程序(五)承兑的程序n n1 1.持票人提示承兑.持票人提示承兑n n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依法向付款人实际出示和交付汇票,并请求付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依法向付款人实际出示和交付汇票,并请求付款人在汇票上记载其愿意在汇票到期日无条件付款的意思的行为提款人在汇票上记载其愿意在汇票到期日无条件付款的意思的行为提示承兑行为的提示人,是汇票的持有人;被提示人是汇票上记载的付示承兑行为的提示人,是汇票的持有人;被提示人是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
款人n n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后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后1 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如果持票人未在上述期间内提示承兑,持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如果持票人未在上述期间内提示承兑,持票人将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票人将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n n2 2.付款人承兑汇票.付款人承兑汇票n n3 3.付款人交还汇票.付款人交还汇票n n(六)付款人拒绝承兑(六)付款人拒绝承兑n n付款人拒绝承兑,是指在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后,付款人拒绝承兑,是指在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后,在法定期间内付款人不同意到期付款并出具拒绝承兑证书在法定期间内付款人不同意到期付款并出具拒绝承兑证书的意思表示付款人有权利拒绝承兑,但必须出具拒绝证的意思表示付款人有权利拒绝承兑,但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未出具拒绝证明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明,未出具拒绝证明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n n(七)承兑的效力(七)承兑的效力n n1 1.承兑对付款人的效力.承兑对付款人的效力n n2 2.承兑对持票人的效力.承兑对持票人的效力n n3 3.承兑对出票人和背书人的效力.承兑对出票人和背书人的效力五、汇票的保证五、汇票的保证n n(一)保证的概念与特征(一)保证的概念与特征n n汇票的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票据汇票的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票据债务人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与其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债务人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与其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在汇票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然后将汇票交付为目的,在汇票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然后将汇票交付请求保证的人的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
请求保证的人的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n n1 1.汇票保证是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汇票保证是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n n2 2.汇票保证是以担保票据债务履行为目的的票据行为.汇票保证是以担保票据债务履行为目的的票据行为n n3 3.汇票保证是汇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所为的票据行为.汇票保证是汇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所为的票据行为n n4 4.汇票保证必须由保证人在汇票上进行.汇票保证必须由保证人在汇票上进行(二)保证的款式(二)保证的款式(二)保证的款式(二)保证的款式n n汇票保证的款式,是票据法要求保证人在进行保证行为时,汇票保证的款式,是票据法要求保证人在进行保证行为时,在汇票或粘单上的记载事项在汇票或粘单上的记载事项n n1 1.保证的绝对应当记载事项.保证的绝对应当记载事项n n2 2.相对应当记载的事项.相对应当记载的事项n n3 3.记载不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记载不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三)保证的效力(三)保证的效力(三)保证的效力(三)保证的效力n n1 1.对汇票保证人的效力.对汇票保证人的效力n n((1 1)保证人责任的性质)保证人责任的性质n n保证人责任的从属性保证人责任的从属性n n保证人责任的独立性保证人责任的独立性n n保证人责任的连带性保证人责任的连带性n n((2 2)保证人的权利)保证人的权利n n保证人的权利,是指保证人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取得的票保证人的权利,是指保证人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取得的票据上的权利,即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据上的权利,即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索权n n2 2.对汇票持票人的效力.对汇票持票人的效力n n3 3.对汇票的被保证人及其前手、后手的效力.对汇票的被保证人及其前手、后手的效力六、汇票的付款六、汇票的付款n n(一)汇票付款的概念与特征(一)汇票付款的概念与特征n n所谓汇票的付款,是指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所谓汇票的付款,是指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根据持票人的提示请求,依法向持票人支付汇票金额,人根据持票人的提示请求,依法向持票人支付汇票金额,以消灭汇票关系的行为以消灭汇票关系的行为n n汇票的付款行为具有以下特征:汇票的付款行为具有以下特征:n n1. 1. 汇票付款是由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所为的行为;汇票付款是由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所为的行为;n n2. 2. 汇票付款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依法支付汇票金额的汇票付款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依法支付汇票金额的行为;行为;n n3. 3. 汇票的付款是能够产生消灭票据关系后果的行为汇票的付款是能够产生消灭票据关系后果的行为(二)汇票付款的程序(二)汇票付款的程序(二)汇票付款的程序(二)汇票付款的程序n n1 1.持票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提示付款n n1 1)提示付款的概念)提示付款的概念n n所谓提示付款,是指汇票的持票人向汇票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现所谓提示付款,是指汇票的持票人向汇票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现实地出示票据,并请求其付款的行为。
实地出示票据,并请求其付款的行为n n2 2)提示付款的期间)提示付款的期间n n持票人提示付款应当在提示付款期间内进行持票人提示付款应当在提示付款期间内进行n n3 3)提示付款的效力)提示付款的效力n n对于汇票的持票人来说,首先,提示付款是其行使付款请求权的必要对于汇票的持票人来说,首先,提示付款是其行使付款请求权的必要条件;其次,提示付款使持票人对背书人的追索权得以保全;对于汇条件;其次,提示付款使持票人对背书人的追索权得以保全;对于汇票的付款人来说,只要持票人依照法定期限和地点向其提示了合法有票的付款人来说,只要持票人依照法定期限和地点向其提示了合法有效的票据,付款人就有义务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足额付款,否则,将效的票据,付款人就有义务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足额付款,否则,将发生迟延付款的民事责任发生迟延付款的民事责任n n2 2.付款人审查.付款人审查n n形式审查包括两方面,一是对票据进行形式审查,即从外观上审查票形式审查包括两方面,一是对票据进行形式审查,即从外观上审查票据格式是否合法,记载事项是否完备,有无伪造、变造情形等;二是据格式是否合法,记载事项是否完备,有无伪造、变造情形等;二是对持票人进行形式审查,这主要是指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性,只有连对持票人进行形式审查,这主要是指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性,只有连续背书的最后的被背书人才能成为形式上合法的持票人。
续背书的最后的被背书人才能成为形式上合法的持票人n n3 3.付款人付款.付款人付款n n1 1)付款的时间)付款的时间n n2 2)付款的标的)付款的标的n n3 3)付款的程序)付款的程序(三)汇票付款的效力(三)汇票付款的效力(三)汇票付款的效力(三)汇票付款的效力n n合法有效的付款行为主要发生以下两方面的效力:合法有效的付款行为主要发生以下两方面的效力:n n汇票法律关系消灭;汇票法律关系消灭;n n付款人取得向出票人求偿的权利付款人取得向出票人求偿的权利七、汇票的追索权七、汇票的追索权n n(一)汇票追索权的概念(一)汇票追索权的概念n n所谓汇票追索权,是指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所谓汇票追索权,是指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使持票人无法行使票据兑付请求权时,持票人在依法履行了保定原因使持票人无法行使票据兑付请求权时,持票人在依法履行了保全手续以后,向汇票上的所有票据债务人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全手续以后,向汇票上的所有票据债务人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上的权利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上的权利n n(二)汇票追索权的行使要件(二)汇票追索权的行使要件n n1 1.追索权行使的实质要件.追索权行使的实质要件n n((1 1)须有合格的追索权人)须有合格的追索权人n n((2 2)须存在法定的追索权行使原因)须存在法定的追索权行使原因n n2 2.追索权行使的形式要件.追索权行使的形式要件n n((1 1)汇票在法定提示期间进行了合法的提示)汇票在法定提示期间进行了合法的提示n n((2 2)持票人依法取得相关证明)持票人依法取得相关证明(三)汇票追索权的行使程序(三)汇票追索权的行使程序(三)汇票追索权的行使程序(三)汇票追索权的行使程序n n1 1.拒绝事实的通知.拒绝事实的通知n n2 2.确定追索对象.确定追索对象n n3 3.被追索人清偿.被追索人清偿n n4 4.追索权人受领.追索权人受领(四)汇票追索权行使的效力(四)汇票追索权行使的效力(四)汇票追索权行使的效力(四)汇票追索权行使的效力n n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pp对追索权人而言,追索权人因行使追索权而受清偿后,其对追索权人而言,追索权人因行使追索权而受清偿后,其票据权利消灭。
但汇票上的权利并不一定绝对消灭,而可票据权利消灭但汇票上的权利并不一定绝对消灭,而可能产生被追索人的代位权;能产生被追索人的代位权;pp对被追索人而言,被追索人对追索人履行清偿义务后,其对被追索人而言,被追索人对追索人履行清偿义务后,其票据债务消灭,同时基于清偿取得汇票,与持票人享有同票据债务消灭,同时基于清偿取得汇票,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可以行使再追索权一权利,可以行使再追索权n n(五)汇票追索权的丧失(五)汇票追索权的丧失n n汇票追索权的丧失,是指因法律规定的事由发生,使持票汇票追索权的丧失,是指因法律规定的事由发生,使持票人的追索权归于消灭丧失追索权的法定事由主要有持票人的追索权归于消灭丧失追索权的法定事由主要有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和保全汇票权利和时效期间届满两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和保全汇票权利和时效期间届满两种事由第八节 本票制度n一、本票概述n n(一)本票的概念和特征(一)本票的概念和特征n n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n n具有以下特征:具有以下特征:n n本票是自付票据;本票是自付票据;n n本票没有承兑制度;本票没有承兑制度;n n我国的本票仅限于见票即付的银行本票。
我国的本票仅限于见票即付的银行本票(二)我国票据法中本票的分类(二)我国票据法中本票的分类n n((1 1)定额银行本票与不定额银行本票)定额银行本票与不定额银行本票n n这是以本票上记载的金额是否固定为标准对银行本票所作的分类定这是以本票上记载的金额是否固定为标准对银行本票所作的分类定额银行本票的金额,已由本票的印制部门事先印制于本票正面,签发额银行本票的金额,已由本票的印制部门事先印制于本票正面,签发时不必再另行填写;不定额银行本票则并未印有本票金额,而是由出时不必再另行填写;不定额银行本票则并未印有本票金额,而是由出票银行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在出票时按规定填写票银行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在出票时按规定填写n n((2 2)现金本票与转账本票)现金本票与转账本票n n这是以付款方式为标准对银行本票所作的分类用于转账的,是转账这是以付款方式为标准对银行本票所作的分类用于转账的,是转账银行本票;用于支取现金的,是现金银行本票银行本票;用于支取现金的,是现金银行本票二、本票不同于汇票的法律规定二、本票不同于汇票的法律规定n n(一)本票的出票(一)本票的出票n n1 1.本票出票的概念.本票出票的概念n n本票的出票,是指出票银行根据企业或者个人的申请,依法签发本票本票的出票,是指出票银行根据企业或者个人的申请,依法签发本票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n n2 2.本票出票的款式.本票出票的款式n n1 1)绝对应当记载的事项)绝对应当记载的事项n n我国《票据法》第我国《票据法》第7676条规定了条规定了6 6项绝对应当记载的事项分别是:项绝对应当记载的事项分别是:((1 1)表明)表明““本票本票””的字样,即本票文句;(的字样,即本票文句;(2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即支付文句;(即支付文句;(3 3)确定的金额;()确定的金额;(4 4)收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5 5)出票日期;)出票日期;((6 6)出票人签章出票人签章n n2 2)相对应当记载的事项)相对应当记载的事项n n我国《票据法》第我国《票据法》第7777条规定了付款地与出票地二项相对应当记载的事条规定了付款地与出票地二项相对应当记载的事项n n3 3)可以记载的事项)可以记载的事项n n出票人可以在本票上记载出票人可以在本票上记载““不得转让不得转让””字样,记载有这一内容的本票字样,记载有这一内容的本票不得转让不得转让n n4 4)记载不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记载不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n n这是由出票人记载的票据法规定以外的事项,依票据法规定,这些事这是由出票人记载的票据法规定以外的事项,依票据法规定,这些事项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但若符合其他法律的规定,则可生其他法项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但若符合其他法律的规定,则可生其他法上的效力。
这类事项的记载适用票据法对汇票的规定上的效力这类事项的记载适用票据法对汇票的规定n n5 5)不得记载事项)不得记载事项3 3.本票出票的效力.本票出票的效力.本票出票的效力.本票出票的效力n n1 1)对出票人的效力)对出票人的效力n n本票出票的效力在于,使出票人成为本票的付款人或者主本票出票的效力在于,使出票人成为本票的付款人或者主债务人,负有无条件支付本票金额的绝对付款义务,这一债务人,负有无条件支付本票金额的绝对付款义务,这一义务只能因时效届满而消灭,在时效期限内,出票人的付义务只能因时效届满而消灭,在时效期限内,出票人的付款义务始终存在,即使持票人未在法定提示付款期限内进款义务始终存在,即使持票人未在法定提示付款期限内进行提示,也不影响出票人的付款义务行提示,也不影响出票人的付款义务n n2 2)对收款人的效力)对收款人的效力n n本票的出票行为成立后,使本票上记载的收款人取得本票本票的出票行为成立后,使本票上记载的收款人取得本票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二)本票的付款(二)本票的付款n n1 1.本票的付款人.本票的付款人n n本票为自付证券,出票人就是付款人,不存在另外的付款人。
因此,本票为自付证券,出票人就是付款人,不存在另外的付款人因此,本票的持票人只能向出票人或其代理付款人进行付款提示,而不能向本票的持票人只能向出票人或其代理付款人进行付款提示,而不能向其他银行提示付款其他银行提示付款n n2 2.本票的付款期限.本票的付款期限n n《票据法》第《票据法》第7979条规定:条规定:“ “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 2个月 ”出票人不在此期限内提示付款,则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出票人不在此期限内提示付款,则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手的追索权 三、本票准用汇票的法律规定三、本票准用汇票的法律规定n n(一)本票的出票对于汇票的准用(一)本票的出票对于汇票的准用n n本票的当事人只有出票人与收款人双方,与汇票不同,因此在出票的本票的当事人只有出票人与收款人双方,与汇票不同,因此在出票的记载事项上与汇票存在较大差别,对汇票的准用较少我国《票据法记载事项上与汇票存在较大差别,对汇票的准用较少我国《票据法》对于本票的绝对应当记载事项和相对应当记载事项作出了特别规定,》对于本票的绝对应当记载事项和相对应当记载事项作出了特别规定,并同时规定其他事项准用关于汇票的规定。
并同时规定其他事项准用关于汇票的规定n n(二)本票背书对于汇票的准用(二)本票背书对于汇票的准用n n我国票据法中的本票与汇票均限于记名本票与记名汇票,都必须以背我国票据法中的本票与汇票均限于记名本票与记名汇票,都必须以背书方式进行转让,其转让方式并无差别,因此,票据法对于本票的背书方式进行转让,其转让方式并无差别,因此,票据法对于本票的背书没有作出任何规定,完全准用对于汇票背书的法律规定书没有作出任何规定,完全准用对于汇票背书的法律规定n n(三)本票保证对于汇票的准用(三)本票保证对于汇票的准用n n本票也可以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充当保证人,我国《票据法》对本本票也可以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充当保证人,我国《票据法》对本票的保证没有作出特别规定,应当适用该法第二章第四节关于汇票保票的保证没有作出特别规定,应当适用该法第二章第四节关于汇票保证的规定证的规定n n(四)本票付款对于汇票的准用(四)本票付款对于汇票的准用n n本票作为自付证券,在付款人以及付款提示期限方面,与作为委托证本票作为自付证券,在付款人以及付款提示期限方面,与作为委托证券的汇票存在一定差异,我国《票据法》对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也作券的汇票存在一定差异,我国《票据法》对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也作出了特别的规定,我们在第二节中已经讲到。
除此之外,本票的付款出了特别的规定,我们在第二节中已经讲到除此之外,本票的付款均适用法律对于汇票付款的规定均适用法律对于汇票付款的规定n n(五)本票追索权对于汇票的准用(五)本票追索权对于汇票的准用n n我国票据法对于本票的追索权没有作出特别规定,应当适用关于汇票我国票据法对于本票的追索权没有作出特别规定,应当适用关于汇票追索权的法律规定追索权的法律规定第九节 支票制度n n一、支票概述n n(一)支票的概念和特征(一)支票的概念和特征n n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者持票人的票据n n 支票作为票据的一种,具有所有票据所共有的特征,与汇支票作为票据的一种,具有所有票据所共有的特征,与汇票和本票相比,还具有自己的特征:支票的付款人仅限于票和本票相比,还具有自己的特征:支票的付款人仅限于银行及其他法定金融机构;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支票银行及其他法定金融机构;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支票没有承制度;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存在资金关没有承制度;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存在资金关系。
系(二)我国票据法中的支票分类(二)我国票据法中的支票分类(二)我国票据法中的支票分类(二)我国票据法中的支票分类n n普通支票普通支票————支票上未印制支票上未印制“ “现金现金” ”或或“ “转账转账” ”字样,持票人依法可字样,持票人依法可以请求付款人以现金方式付款,也可以请求付款人以转账方式付款的以请求付款人以现金方式付款,也可以请求付款人以转账方式付款的支票;支票;n n现金支票现金支票————支票上印制有支票上印制有“ “现金现金” ”字样,持票人依法只能请求付款字样,持票人依法只能请求付款人以现金方式付款的支票;人以现金方式付款的支票;n n转帐支票转帐支票————支票上印制有支票上印制有“ “转账转账” ”字样,持票人依法只能请求付款字样,持票人依法只能请求付款人以转账方式付款的支票人以转账方式付款的支票二、支票不同于汇票的制度二、支票不同于汇票的制度n n(一)支票的出票(一)支票的出票n n1 1.支票出票的概念.支票出票的概念n n所谓支票的出票,是指由出票人做成支票并将其交付给收所谓支票的出票,是指由出票人做成支票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款人的行为n n2 2.支票出票的款式.支票出票的款式n n1 1)绝对应当记载的事项)绝对应当记载的事项n n有支票字样、支票文句、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有支票字样、支票文句、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日期和出票人签章6 6项,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支票无效。
项,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支票无效n n2 2)相对应当记载的事项)相对应当记载的事项n n主要有支票的相对应当记载的事项有付款地和出票地两项主要有支票的相对应当记载的事项有付款地和出票地两项n n3 3)可以记载的事项)可以记载的事项n n例如,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例如,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 “不得转让不得转让” ”字样,则支票不得转让;字样,则支票不得转让;出票人可以依双方约定在支票上记载支付的货币种类,则付款时应以出票人可以依双方约定在支票上记载支付的货币种类,则付款时应以支票上记载的货币支付支票上记载的货币支付n n4 4)记载不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记载不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n n支票的记载不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适用对汇票的法律规定支票的记载不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适用对汇票的法律规定n n5 5)不得记载事项)不得记载事项n n这是指依票据法规定,行为人不应当记载在票据上的事项,包括记载这是指依票据法规定,行为人不应当记载在票据上的事项,包括记载本身无效的事项和记载使票据无效的事项记载本身无效的事项,也本身无效的事项和记载使票据无效的事项记载本身无效的事项,也称为无益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不得记载,当事人仍予以记载,称为无益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不得记载,当事人仍予以记载,则该记载本身无效,但并不因此影响票据或票据上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则该记载本身无效,但并不因此影响票据或票据上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
力4 4.支票出票的效力.支票出票的效力.支票出票的效力.支票出票的效力n n1 1)对出票人的效力)对出票人的效力n n支票出票对出票人而言,使其承担了担保支票付款的义务支票出票对出票人而言,使其承担了担保支票付款的义务n n2 2)对付款人的效力)对付款人的效力n n支票的出票,对付款人而言,使其承担见票付款的义务支票的出票,对付款人而言,使其承担见票付款的义务n n3 3)对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效力)对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效力n n支票出票后,收款人或持票人取得票据权利,有权在法定支票出票后,收款人或持票人取得票据权利,有权在法定提示付款期间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并受领支票金额;如果提示付款期间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并受领支票金额;如果付款人拒绝付款,则依法取得追索权;收款人或持票人也付款人拒绝付款,则依法取得追索权;收款人或持票人也有权依法对支票进行转让有权依法对支票进行转让(二)支票的付款(二)支票的付款(二)支票的付款(二)支票的付款n n1 1.支票的付款提示期限.支票的付款提示期限n n我国《票据法》第我国《票据法》第9292条第条第1 1款规定了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间:款规定了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间:“ “支票的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10内提示付款。
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n n2 2.支票付款的程序.支票付款的程序n n支票付款人对支票的审查,有两点与汇票、本票不同,一是审查出票支票付款人对支票的审查,有两点与汇票、本票不同,一是审查出票人在支票上的签章是否与其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银行与出票人约定人在支票上的签章是否与其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银行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的,同时应当审查支付密码是否正确二是付款人在付使用支付密码的,同时应当审查支付密码是否正确二是付款人在付款时应当审查支票是否为空头支票,只有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款时应当审查支票是否为空头支票,只有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才于持票人提示付款的当日足额付款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才于持票人提示付款的当日足额付款三、支票准用汇票的制度三、支票准用汇票的制度n n(一)支票的出票对于汇票的准用(一)支票的出票对于汇票的准用n n根据《票据法》第根据《票据法》第9494条的规定,支票的出票对汇票的准用内容有两条:条的规定,支票的出票对汇票的准用内容有两条:即《票据法》第即《票据法》第2424条和第条和第2626条。
条n n(二)支票背书对于汇票的准用(二)支票背书对于汇票的准用n n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支票既包括记名支票,也包括无记名支票,因此其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支票既包括记名支票,也包括无记名支票,因此其转让既可以通过背书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直接交付的方式进行凡转让既可以通过背书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直接交付的方式进行凡是无记名支票的转让,适用交付转让的方式;凡是记名支票的转让,是无记名支票的转让,适用交付转让的方式;凡是记名支票的转让,适用与汇票转让完全相同的背书方式适用与汇票转让完全相同的背书方式n n(三)支票的付款对于汇票的准用(三)支票的付款对于汇票的准用n n支票的付款,除了付款提示期限、付款人对出票人的印鉴、密码及是支票的付款,除了付款提示期限、付款人对出票人的印鉴、密码及是否为空头支票的审查以及付款程序以外,均可准用汇票付款的法律规否为空头支票的审查以及付款程序以外,均可准用汇票付款的法律规定n n(四)支票追索权对于汇票的准用(四)支票追索权对于汇票的准用n n我国票据法对于支票的追索权并未作出具体规定,而是在第我国票据法对于支票的追索权并未作出具体规定,而是在第9494条规定,条规定,适用汇票追索权的规定。
适用汇票追索权的规定n n(五)关于支票的保证(五)关于支票的保证n n国外票据法中一般均有关于支票保证的规定我国《票据法》在支票国外票据法中一般均有关于支票保证的规定我国《票据法》在支票一章既没有就支票的保证作出单独规定,也没有准用条款,一般可理一章既没有就支票的保证作出单独规定,也没有准用条款,一般可理解为我国支票不适用保证制度解为我国支票不适用保证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