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市黄埔区水务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doc
78页第 1 页 共 78 页广州市黄埔区水务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一、信息公开类政府信息公开类是指行政机关依法主动公开或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1. 具体投诉请求及主要政策法规依据:序号 信访投诉原因 政策法规依据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 33 条第 1 款2.法定途径: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二)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1. 具体投诉请求及主要政策法规依据:序号 信访投诉原因 政策法规依据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 33 条第 2 页 共 78 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 2 款2.法定途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二、申诉求决类申诉求决类问题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党政、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作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黄埔区水务局作出的行政审批行为1.具体投诉请求及主要政策法规依据:序号行政审批行为内容政策法规依据1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方案和供水、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1.[国 务 院决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权的决定》(2004 年国务院令 412 号,2009 年 1 月 29 日国务院令第 548 号修改) 第 172 项 项目名称: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2.[部 门规 章]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2016 年 8 月 1 日水利部令第 48 号修订) 第七条第三款 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第 3 页 共 78 页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 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
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2城市临时排水许可证核发1.[行政法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 年国务院令第 641 号)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 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2.[政府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2010 年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25 号)第二十二条 在公共排水管网覆盖地区,各类施工作业排水应当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排水许可申请各类施工作业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公共排水设施堵塞第 4 页 共 78 页或者损坏,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公共排水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而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同时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或者有关行业标准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 20日内作出为期不超过该工程施工期限的施工排水许可。
3移 动 、改建、临时占用公共排水设施审批1.[行政法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 年国务院令第 641 号)第四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 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第 5 页 共 78 页的费用2.[政府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2010 年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25 号)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排水规划、技术规范以及管线保护的要求公共排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报送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因城市建设需要移动、改建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建设单位承担所需的费用3.[地方性法规] 《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7 年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63 号发布,2015 年 12 月23 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73 号)修订)第九条 城市其他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移动、改建市政设施的,必须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承担所需的费用。
城市其他建设工程毗连市政设施的,应当按规定留出安全间距施工时,必 须采取防护措施4.[地方政府规章] 《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2011 年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55 号) 第 6 页 共 78 页第十五条 各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排水设施接驳手续的核准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区范围内移动( 改建)或临时占用直径 800 毫米及以上公共排水设施的,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移动(改建)或临时占用直径800 毫米以下公共排水设施的,由上述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批4供水、排水工程开工审批1.[部 门规 章]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8 号令)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2.[地方性法规] 《广州市建筑条例》(1997 年 10 月 1日起施行,2015 年 12 月 23 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73 号)修订)第十三条 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施工的省管建设工程开工,报建人应当持批准文件到项目所在第 7 页 共 78 页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换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市属建设工程开工,报建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5公共排水设施接驳核准1.[部 门规 章]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 年住建部令第 21 号)第四条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2.[地方性法规] 《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7 年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63 号,2015 年 12 月 23 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 号)修订)第十四条 市政设施竣工后,经城市规划、市政等有关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市政设施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为 1 年第三十三条 利用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废水的,由排放污、 废水的单位、个体工商 户向市政管理第 8 页 共 78 页部门如实提供有关排放情况和资料,经批准后方可排放,并按规定交纳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在市政污水处理设施规划范围内,向城市排水系统排放污、废水的,应当将污、 废水纳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集中处理3.[地方政府规章]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2010 年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25 号)第十七条 自建排水设施,需要与公共排水设施接驳的,应当符合排水规划以及设计标准,并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接驳手续。
依照前款规定应当办理接驳手续未办理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知供水企业或者其他供水单位限制向其供水,并督促其办理接驳手续不具备排水条件或者排水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供水企业或者其他供水单位停止向其供水第十九条 排水户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提出排水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排水许可申请表;(二)接驳设施验收的有关资料;(三)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和说明;(四)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资料;(五)第 9 页 共 78 页排放污水可能对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酸碱值、化学需氧量进行检测的检测装置的有关资料;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酸碱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有关资料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排放污水可能对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4、[[地方政府规章] 《广州市 扩大区县级市管理 权限规定》(2011 年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55 号) 第十五条 各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排水设施接驳手续的核准。
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区范围内移动( 改建 )或临时占用直径 800 毫米及以上公共排水设施的,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移动(改建)或临时占用直径 800 毫米以下公共排水设施的,由上述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 10 页 共 78 页6公共排水设施保护方案备案[地方性法规] 《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 (2012 年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 号))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时,不得影响公共排水设施的安全施工作业有可能影响公共排水设施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公共排水设施保护方案,经与公共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协商同意后,于施工前五个工作日内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单位不得在保护方案中隐瞒有关情况,不得提供虚假备案材料7公共排水设施竣工图纸备案[地方性法规] 《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 (2012 年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 号))第三十九条 公共排水设施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公共排水设施验收合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二)按照相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图纸施工;(三)排水管道按照雨水、污水分流建设;(四)符合防洪排涝的有关规定;(五)排水设施完好、畅通。
公共排水设施经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图纸报送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 11 页 共 78 页公共排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对验收不合格的公共排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返修或者重建8取水许可1.[法律] 《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1 号,2016 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行政法规] 《取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