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肠易激综合征诊断标准从罗马到罗马标准.doc
10页肠易激综合征诊断标准——从罗马Ⅰ到罗马Ⅲ标准写在课前的话肠易激综合征是消化内科常见病,病因较复杂,临床诊断常采用罗马标准作为依据通过本课的学习,我们将知晓肠易激综合征诊断标准的发展过程及进展一、概述(一)定义: 肠易激综合征( IBS )是一种功能性肠病临床主要表现为与腹痛或腹部不适相关的、以排便习惯及粪便性状改变为特征的症状群,但一般没有组织结构和生化方面的异常 肠易激综合征属于功能性胃肠病范畴,病因到目前为止还不完全清楚,可能与遗传、胃肠道免疫异常、黏膜低级别炎症以及心理精神有关 (二)流行病学 IBS是世界范围内的常见病、高发病西方发达国家的人群患病率高达 10-20% 根据我国北京 1996 年的调查,人群患病率分别为 7.26% ( Manning 标准)和 0.82% (罗马标准)消化内科门诊符合 IBS 的患者达 15.9% (罗马 III 标准)和 18.5% (罗马 II 标准) 该病多见于女性病人IBS 病史为慢性迁延性,部分病人需要反复就诊,并由此产生腹痛及精神障碍,严重影响患者的生活质量 (三)症状学 1.肠道症状 2.非肠道消化道症状 3.全身症状 二、IBS诊断标准的相关概念 (一)早期诊断标准即Manning标准 1962年牛津大学Chardhary和Truelove首先对IBS病人进行研究回顾,第一次引入胃肠道功能性疾病的概念。
1978年Heaton对门诊患者进行问卷调查,发现器质性肠道疾病15个常见的消化道症状里面有6个在IBS病人中常见这6个症状就构成了Manning标准Manning标准包括: • 腹痛发作伴排便次数增加 • 腹痛发作伴粪便变稀 • 排便后腹痛缓解 • 可见的腹部膨胀 • 主观排便不尽感(超过 25% 的时间) • 黏液便(超过 25% 的时间) Manning标准是最早关于症状学的诊断标准对于IBS来说,该标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减少一些不必要的检查二)Kruis标准 1984年德国学者Kruis提出Kruis标准 Kruis标准包括: • 症状 ( 患者报告,表格形式 ): • 病史超过 2 年 • 腹痛、腹胀、或排便不规律 • 腹痛描述为 “ 烧灼样、刀割样、非常强烈、剧烈,压迫感、钝痛、不舒服或并不重 ” • 腹泻和便秘交替 • 体征 ( 每项均由医生判定 ): • 体格检查异常或病史特征不符合 • ESR> 20 mm/2h • 血白细胞 >10 000 cells/μL • 贫血 (Hgb 女性 < 12 g/dL ,男性 14 三)罗马标准I 1984年,第12届国际胃肠病会议进行IBS专题研讨会1987年在罗马进一步加以讨论并且达成了共识于1988年的十三届会议上公布了“罗马标准”,并在1994年发表了功能性胃肠病诊断、病理生理和治疗的全球共识,即罗马标准I 罗马标准I包括: • 至少 3 个月存在持续或反复症状: • 腹部疼痛或不适 : • 排便后缓解,和 / 或 • 伴排便次数改变,和 / 或 • 伴粪便性状改变 • 和 • 至少 1/4 的情况或天数内出现以下 2 个或 2 个以上的症状: • 排便次数改变(定为排便次数 >3 次 / 天,或 <3 次 / 周) • 粪便性状改变 ( 呈块状便、硬便或松散便、稀水便 ) • 排便行为改变(排便费力、急迫感,或排便不尽感) • 排黏液便 • 腹胀,或感到腹胀 罗马标准I与以往的诊断标准区别在于不仅加入了病程的概念,还扩大了症状范围并且将便秘的症状也列入了IBS的范畴四)罗马标准Ⅱ 1996 年罗马组织成为诊断工作组( 2003 年更名为罗马基金会(委员会)) , 经过 4 年的工作制定了罗马标准Ⅱ , 即 “ 功能性胃肠病第 2 版:诊断、病理生理学和治疗 — 全球共识 ” ,在 1999 年的 “Gut” 增刊上发表。 罗马标准Ⅱ包括: 在过去的 12 个月内至少 12 周(毋需连续症状)存在腹胀或腹痛,并伴有下列 3 个排便习惯改变中的两项 : • 排便后症状缓解 • 症状发作伴排便次数改变 • 症状发作伴粪便性状改变 罗马标准Ⅱ较之罗马标准Ⅰ,其诊断标准发生了变化:即三项主要症状中有两项符合就可以诊断;重新规定了病程;罗马标准Ⅱ进一步把IBS粪便的性状分为腹泻型和便秘型 (五)罗马标准Ⅲ 2005 年蒙特利尔世界胃肠病学大会上讨论了罗马标准Ⅲ 2006 年美国胃肠病学年会(洛杉矶)报告诊断标准,发表 Gastroenterology 杂志的罗马Ⅲ专刊 罗马Ⅲ的诊断标准包括: • 反复发作的腹痛或不适,最近 3 个月内每个月至少有 3 天出现症状,合并以下 2 条或多条 • 排便后症状缓解 • 发作时伴有排便频率改变 • 发作时伴有大便性状 ( 外观 ) 改变 • 不适意味着感觉不舒服而非疼痛在病理生理学研究和临床试验中,筛选可评估的患者,疼痛和 ( 或 ) 不适出现的频率至少为每周 2 天 •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 6 个月,近 3 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罗马Ⅲ标准提出了支持的症状的概念其包括: • 排便次数改变:排便每周≤ 3 次或每天 > 3 次 • 粪便性状变化:呈块状便、硬便或松散便、稀水便 • 排便费力 • 排便急迫感或排便不尽感 • 排黏液便 • 腹胀 罗马标准Ⅲ较之罗马标准Ⅱ,其诊断标准发生了变化: 1. 对病程的要求 2.IBS 亚型的修订:罗马Ⅲ对 IBS 分型作了简化 , 仅根据粪便性状 (Bristol 粪便评分表 ) 进行分类: 腹泻型: >25% 的时间排稀糊便 , 而排块样或干硬粪便时间 <25% 便秘型: 25% 的时间排块样便或干硬便 , 而排稀糊便时间 <25% 混合型:指排稀糊便和块样便或干硬便时间均 >25% 不定型:粪便性状不符合上述三型任何一种 3. 症状评价标准:由于疼痛、不适等症状常常不能得到完全缓解,因此以疼痛、不适症状的 “ 改善 ” 代替了罗马Ⅱ诊断标准 . 中的症状 “ 缓解 ” 。 4. 更加强调精神心理因素在 FGIDs 包括 IBS 的发病、诊断和治疗中的作用 三、不同诊断标准的回顾性研究 Sperber 等采用回顾性分析发现,同一人群符合罗马Ⅱ和罗马Ⅲ标准 IBS 患者的发病率分别为 2.9% 和 11.4% Ersryd 等评估了罗马Ⅱ和罗马Ⅲ诊断中的 IBS 亚型,发现罗马Ⅱ与罗马Ⅲ IBS 亚型之间的符合率较差,仅为 46% ( kappa = 0.19) ,差异主要在混合型、腹泻与便秘交替型和未定型之间 四、肠易激综合征的警戒症状 (一)中老年发病: >45 岁 (二)急性症状,症状进行性加重 (三)夜间症状 (四)体重下降 (五)便血 (六)贫血 (七)腹部包块、肠梗阻、腹水 (八) 发热 (九)结直肠癌家族史 五、肠易激综合征的诊断检查 (一)病史采集 1. 症状学(肠道症状、上胃肠症状、全身症状): 发病时间、诱因、加重及缓解因素、与饮食的关系、与排便的关系、与月经周期的关系 2. 可能的精神心理应激 / 病程中有无重大生活事件、对生活质量的影响 3. 详尽的用药史 4. 家庭支持 / 家族史、获益 (二)有针对性而且认真的体格检查 (三)合理而且安排良好的实验室及辅助检查(影像学、内镜等),正确评估已有化验检查: 1. 血常规检查:筛查贫血、炎症和感染 2. 除外代谢性疾病( TSH ),腹泻患者排除脱水 / 电解质紊乱 3. 排除消化道出血:粪便潜血试验 4. 粪便检查病原微生物:寄生虫及虫卵、肠道致病菌、毒素 5. 根据病情有选择性的进行下列实验室检查: 1) 氢呼吸试验:筛查乳糖和或果糖不耐受或排除细菌过度生长 2) 甲状腺功能:甲亢或甲减 3) 血清钙:甲旁亢 4) ESR 或 CRP :非特异性指标 5) 血清学或小肠活检:乳糜泻 6. 其他检查 1) 钡餐或小肠造影 2) 气钡双重灌肠 3) 超声波:胆道或胰腺 4)腹部 CT 检查 5)肛门直肠测压 / 结肠测压 6)全胃肠道传输时间测定 / 结肠传输时间测定 7)内镜及活检:胃镜、结肠镜、小肠镜 结肠测压 气囊扩张 中叩带前回( aMCC )皮质变薄 下丘脑灰质密度增加 (四)着手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 六、肠易激综合征的鉴别诊断 1. 器质性肠道疾病:炎症性肠病、肠道恶性肿瘤、缺血性结肠炎等 2. 其它功能性胃肠病 3. 胆道、胰腺疾病 4. 内分泌疾病:甲亢 / 甲减 5. 乳糖和 / 或果糖不耐受 6. 小肠细菌过度生长 7. 子宫内膜异位症 8. 其它:重金属中毒、药物依赖 / 滥用等 七、肠易激综合征诊断的注意事项 (一)应坚持排除诊断的原则。 应根据患者的年龄、病程、症状严重程度、心理因素、报警症状及肿瘤家族史,决定是否选择对患者的检查二)应注意症状重叠现象IBS 患者可出现烧心、纤维肌痛、头痛、背痛及生殖泌尿系症状等症状三)注意共病情况 IBS 患者也可出现其它器质性疾病,而且缺乏特异性症状 / 体征,应警惕 IBS 与器质性胃肠疾病共存: 1. 未能识别共患的器质性疾病,特别是不典型症状患者 2. 未能识别患者的严重抑郁状态,和 / 或自杀倾向 自罗马标准I至罗马Ⅲ标准的发展,反映出我们对于疾病认识的不断深入,新的标准将更能揭示疾病的本质,罗马标准已成为肠易激综合征临床研究的基础, 是临床药物试验的行业标准,坚持罗马标准能减少一些不必要的检查,但是临床诊断仍应以排除标准为基础、为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