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国语学院教职工年度综合考核暂行办法.doc
7页外国语学院教职工年度综合考核暂行办法 (2010 年 12 月 1 日学院人事分配改革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正确评价教职工的工作表现,激励督促教职工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根据西师发[2008]198 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年度综合考核以学校和学院制定的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德、能、勤、绩、廉为基本内容,采取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群众 评议和组织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坚持客观、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对各类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 业绩、廉 洁自律等进行全面考核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第三条 年度综合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能、勤、绩、廉占综合考核成绩的比例分别为 10%、10%、10%、60%、10%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能:主要考核业务能力、创新能力以及知识更新情况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绩:主要考核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廉:主要考核廉洁自律、廉洁奉公、遵 纪守法情况第四条 年度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第五条 管理岗位工作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 奋,富有改革创新精神,业绩突出,完全履行岗位职责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 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完成工作任务,履行岗位职责基本合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政治、业务素质一般,基本完成工作任务,未完全履行岗位职责,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低, 组织纪律性差,工作责任心不强,难以适应岗位工作要求,未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第六条 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廉洁奉公,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 业,专业技术水平高,业务能力强,富有创新精神,出色完成工作任务,完成规定的 继续教育任务,完全履行岗位职责。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水平较高,业务能力较强,完成工作任务,参加继续教育,履行 岗位职责基本合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政治、 业务素质一般,基本完成工作任务,未完全履行岗位职责,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低, 组织纪律性差,工作责任心不强,未能履行岗位职责,难以适应岗位工作要求,未完成工作任 务,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第七条 工勤技能岗位工作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 洁奉公,业务精通,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完全履行岗位职责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 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注重劳动安全,完成工作任 务 ,履行岗位职责基本合格:政治思想表现一般,基本完成工作任务,未完全履行岗位职责,忽 视劳动安全,出现事故苗头或发生轻微事故不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和组织纪律性差,责任心不强,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未完成工作任务,忽视劳动安全,造成严重失误或发生事故。
第八条 指标设置1.德:10 分;其中 5 分为民主测评分, 5 分为部门负责人评分2.能:10 分;此项为民主测评分3.勤:10 分;根据职工参加集体活动记录,每缺一次扣 2 分4.工作实绩 60 分;教师承担课堂教学完成 8 学时/周,计 60 分;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教师,其工作量可分别减免 50%和 30%,5.廉:10 分;此项为民主测评分6.附加分项: 1)按每周 8 学时为基数,每超出 4 学时加(减)1 分 2)各类教学、科研成果、项目、奖励等按院内有关政策执行:A 级科研成果每项加 6 分B 级科研成果每项加 4 分C 级科研成果每项加 3 分,校 级教学奖励按 C 类成果认定D 级科研成果每项加 2 分(只限讲师及以下 职称)7.考核总分可能超过 100 分 8、凡出现教学事故,经学校有关部门认定,可视为工作失误或重大失误9、严格考勤制度,未经同意擅自离岗、不办理 请假手续、私自调课等可视为工作失误或重大失误第九条 年度综合考核的优秀比例执行如下规定:(一)被确定为优秀的人数,不能超过本单位参加考核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五二)下列人员年度综合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优秀,不占本单位优秀比例:1、获得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发明创造、科技进步、农业丰收、教学成果、社会科学、中国新闻、中国图书以及文化部文华奖等同类奖项的个人。
2、获市(州)以上党委、政府授予的先 进称号,或省直部门授予的全省系统先进称号3、工勤技能人员在省部级专业技能大赛中获一等奖、全国专业技能大赛中获三等奖以上的第十条 管理岗位人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和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的优秀比例应分别确定,不得相互挤占第三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第十一条 年度综合考核实行“三公开一监督” 制度,即参加考核人员、考核过程、考核结果公开,接受全体教职工监督考核中要 坚决杜绝不正之风,防止走 过场第十二条 年度综合考核的基本程序是:(一)个人总结、述职,填写 《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二)民主测评或量化打分三)单位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年度综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考核等次四)考核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为 3 天第十三条 被考核人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 30 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提出申诉;也可不经本单位复核,自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直接向学校提出申诉第四章 几类特殊人员的考核第十四条 因公受伤的工作人员应参加考核并确定等次,一般应确定为合格。
非因公受伤工作不足半年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第十五条 下列各类人员的考核按如下规定办理:(一)单位派出学习、培训超过半年的工作人员,由学习、培 训单位提供有关情况,原工作单位进行考核二)新参加工作人员,在试用(见习)期内年度综合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三)经组织选调的工作人员(含政策性安置人员),由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四)挂职锻炼和下乡支农、支教等工作人员,在挂职单位工作半年以上且考核时仍在挂职单位的,由挂职单位负责考核并确定等次挂职不足半年或考核时已回原工作单位的,由原工作单位考核并确定等次五)被借用的工作人员,由借用单位向原工作单位提供情况,由原工作单位确定考核等次六)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工作人员,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七)受警告处分的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当年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不含开除)以上处分的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只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解除处分(不含警告处分)当年工作不足半年的,只参加考核,不定等次;工作超 过半年的,参加考核且确定等次,以后按正常情况对待八)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年度考核、经批评教育仍拒绝参加的工作人员,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是岗位竞聘、奖惩、培 训、调整工 资待遇以及解聘的依据第十七条 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下列规定办理:(一)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政策规定,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二)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可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规定申报高一级职务资格三)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可考评、考核高一级工种第十八条 教职工在现岗位工作以来,凡年度综合考核有一次基本合格的,推迟一年竞聘高一级岗位有两次基本合格的,视为一次不合格第十九条 教职工年度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在新岗位考核仍不合格的,学校可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 应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予以通知第二十条 教职工在考核中有弄虚作假等违纪违法行为的,考核等次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第六章 考核的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年度综合考核工作由学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其主要职责是:1、制定、修改本单位考核实施细则;2、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平时考核和年度综合考核;3、上报本单位教职工的考核结果;4、研究解决本单位考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外国语学院教职工学年度综合考核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