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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诉讼中常见笔录的证据法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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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刑事诉讼中常见笔录的证据法分析袁素华徐龙農【摘要】笔录中的证据笔录有别于记录笔录,对证明案件事实、固定其它证据具有重要作用, 论者通过深入系统地研究其分类及特点,提出了不同的审查判断思路和方法关键词】证据笔录;分类;审查判断一、笔录在刑事诉讼中的表现笔录,从一般意义上解释,可以当动词用,意为用笔记录;也可以当名词用,意为记 录下来的文字{1}这个解释也很形象的启示人们,在审查判断笔录的时候,一方面要审查 文字本身,另一方面也要审查记录文字的过程在法律科学领域,笔录特指在诉讼中使用的 以文字形成的方式固定证据和记录诉讼过程的活动{2}这个定义主要指的是“制作笔录”, 侧重从证明方法上来解释本文所讨论的笔录,是指不同的办案机关固定证据和记录诉讼过 程而形成的书面材料实践中常见的笔录,主要有讯(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 笔录、指认笔录、提取笔录、法庭审理笔录、送达笔录、宣判笔录、调查笔录、评议笔录等一)笔录的一般特征刑事诉讼中的常见笔录,一般都具有如下特征:1. 笔录由法定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依据法定程序、法定形式制作公、检、法等公权 力机关根据具体办案内容的不同,遵循一定的程序,按照一定的格式制作。

      2. 笔录的制作贯穿于刑事诉讼全程,是诉讼推进的见证如发案后,公安机关勘查现 场、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都需要制作笔录;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讯问犯罪嫌疑人后 也要制作笔录;审判机关庭审时应当制作庭审笔录,评议案件时制作评议案件笔录3. 笔录应当客观真实的记载办案过程和内容,不能任意“加工”笔录是对涉案事项的 真实记述,应尽量做到“原汁原味原貌”,即使可能是对方的虚假供述,也应当如实的记录, 而不能添加办案人员的主观猜测或者“断章取义”,选择性地记录对于笔录制作的时间、地 点、人员亦应客观记载4. 笔录制作应当体现严肃性在制作完成后,不得随意在笔录上添加、删除或涂改字 迹,确需修改的,应当由相关人员在改动处捺指纹予以确认如果被记录人改变原有内容的, 也不应在原笔录上直接改动,而应重新制作一份笔录,通过继续记录的内容来反映前面记录 内容的变动二)证据笔录与记录笔录的区分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作多种分类如可以按制作主体、是否需要按照一定格式划分 从证据法角度分析,可以将笔录划分为证据笔录和记录笔录证据笔录指在诉讼中可以作为 证据使用的笔录,记录笔录指仅用来记录诉讼活动,但不作为证据使用的笔录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 是证据。

      判断一种笔录是否作证据使用,就应审查其内容能否证明案件事实有些笔录很明 显,不具备证据特征,如合议庭或审委会评议案件笔录,记载内容为审判组织讨论案情的情 况,属于审判秘密,内容不能公开,更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有些笔录不是很明显,是否能够 作为证据使用可以有各种理解我国1996《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七种 法定证据,其中仅提及勘验、检查笔录,其他证据笔录均未明确提及在2012年《刑事诉 讼法》中,将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也列入了法定证据形式对于其它笔录能否成为证据 笔录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对证人和被害人的询问笔 录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法定七种证据之内,属于非证据笔录{3}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因为言 词证据可以有多种表现形式,如证人证言可表现为对证人的询问笔录、证人的自书材料、证 人的当庭陈述等讯(询)问笔录的证据属性并不因刑事诉讼法未明文规定而不存在三)证据笔录的作用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流程短期内不能够脱离“案卷笔录中心主义”,不能够大量通过证 人、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出席庭审来实现查明案件事实的目的,各类证据笔录仍然在诉讼的 各个阶段发挥着重要作用1. 固定证据本身,独立证明案件事实。

      虽然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的证明标 准不尽相同,但证据笔录均发挥着重要作用,没有证据笔录证明作用的发挥,刑事诉讼的进 程就无法推动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可以及时地将他们的供述通过笔录的 形式固定下来,审查笔录即可以初步了解犯罪的基本情况,尤其是有罪供述更是证明案件事 实的直接证据2. 固定其它证据,证明其它证据的合法性有些证据笔录不宜脱离其所固定的其它证 据而独立存在,如提取物证笔录,假使没有相关物证存在,提取物证笔录就失去了存在的前 提反之,提取笔录通过记载物证的提取时间、地点、方法,确认了物证来源的合法性,进 一步佐证了物证的证据能力又如指认笔求、辨认笔录也同样可以固定指认人、辨认人的指 认、辨认行为,进一步增强指认人、辨认人供述或陈述的证据能力二、证据笔录的分类(一)证据笔录的学理分类1. 证据笔录可归于言词证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区别在于形成方法、表现形式、 存在状况、提供方式和运用程序的不同所有的证据笔录都属于言词证据,都是以笔录形式 固定的特定人员对案件事实的反映因此,会受到制作人和叙述人记忆能力、叙述能力等主 观因素的影响,存在着失真、失实、失误的可能性。

      2. 证据笔录既可作控诉证据,也可作辩护证据根据笔录证明作用的方向,具体笔录 具体分析3. 证据笔录根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系,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前者主要指 讯问笔录中被告人对犯罪事实的供认部分、证人陈述亲自看到犯罪事实的部分、被害人陈述 受到犯罪行为侵犯的部分其它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事实的笔录即为间接证据)) 证据笔录的法律分类1 •证据笔录的法定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1) 勘验、检查笔录它多为公安侦查人员对案件有关现场(如作案现场、抛尸现场、 抛弃物证现场)、物品以及人的身体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这类笔录有其鲜明的特 性,制作主体一般是公安侦查人员,涉案人员并不参与,与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被害人 陈述有明显区分;它制作在案发后,记载了现场物证或痕迹的特征、位置,但显然并不是物 证本身;它是对侦查情况的客观表述,具有专业判断的性质,因此可以与鉴定意见相区别2) 辨认笔录2012年《刑事诉讼法》将其列为一种法定证据形式,但在分类问题上 仍有较人争议第一种观点,将其归入书证,但这种观点与传统的书证认识相悖第二种观 点,直接列入其它证据,但这种模糊的分类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法定形式的规定。

      第 三种,在原来勘验、检查笔录基础上加上一条,即改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即2012年《刑事诉讼法》采取的观点,但这种观点混淆了两类笔录的特点,勘验、检查笔录由侦查技 术人员制作,专业性较高,不涉及当事人的主观判断,而辨认笔录记录的主要是犯罪嫌疑人、 证人的主观判断过程及结果第四种观点,按照辨认主体的不同分别归入犯罪嫌疑人供述和 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这种观点有合理之处,但还需完善,因为这种归类只关注到 了辨认的主体,而忽略了辨认的客体因为辨认既可以是对人的辨认,也可以是对物品的辨 认因此,应当结合辨认主体和辨认客体综合对辨认笔录进行分类,对人进行辨认的,按主 体不同分别归入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对物品进行辨认的,因为 其主要的结论是对物品的确认,进一步确认物证的证明力,不宜独立列为证据,而是应附属 于物证,作为物证的说明3) 侦查实验笔录其专业性较高,将其独立列为一类比较合理2.法律未规定的其它证据笔录的分类问题除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三类证据笔录外, 述存在着大量的非法定形式笔录,这些笔录如何分类值得探讨1) 其它证据笔录能否归类到书证?实践中一些裁判文书将其归入书证,但这也存在争 议。

      证据笔录与公文书证有些相似,它由特定的主体依照特定程序和格式制作,通过笔录内 容直接或间接地证明案件事实但传统观点认为,书证与案情直接相关,形成于案件发生之 前或发生之时,是由当事人提供的涉案物品根据这一观点,书证在形成之初显然不是为了 今后的刑事诉讼而设,而所有的证据笔录都是在案发后由特定机关为推进诉讼活动而制作的 一种特殊书面材料因此,不宜将其它证据笔录归类到书证2) 讯(询)问笔录的证据分类一般而言,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的讯问笔录以及对证人、被害人的询问笔录可以相应地归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审判机关制作的讯(询)问笔录是否也应如此相应归类呢?在现代刑 事诉讼体系中,法官应处于中立地位,根据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对事实做出判断,但在我国 目前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中,法官仍然行使着一定的调查取证权,因此,法官制作的讯(询) 问笔录在一定条件下町以成为证据笔录,如依据法定程序、依照法定形式,记载有关主体对 涉及案件事实的陈述而制作的笔录经过庭审质证后,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归入相应分类 另外,二审实行书面审理时,提审上诉人时所作的讯问笔录虽然也是记载的被告人供述,但 如果不通过庭审举证质证加以确认,只能作为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的辅助手段,不能归入到证 据笔录。

      上诉人改变原有供述,法官认为应采纳后来供述的,应当通过开庭质证来确认,不 宜直接采纳为证据3) 提取笔录的证据分类它的作用主要是说明物证或检材来源、提取过程的合法合理 性,应当按照其核心内容,即提取的不同种类物品作相应分类,如果提取的是物证,町作为 物证的附属说明,如果是提取的物证痕迹,一般都会在现场勘查笔录中加以说明,没有注明 提取而单独制作提取笔录的,可以判决书中现场勘查笔录部分尾部加以说明4) 指认笔录的证据分类指认笔录一般系指犯罪嫌疑人对作案现场、抛弃物证现场 等地点的亲身指认这种指认,尤其是对公安机关尚未掌握、比较隐蔽现场的指认,本身就 是一种比较好的证据,也进一步印证其供述真实性,因此,可将指认笔录相应地归入被告人 供述和辩解证人和被害人的指认亦相应归于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5) 法庭审理笔录的证据分类法庭审理笔录主要是记载庭审过程,包括控辩双方的举 证、质证、辩论等它并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作用,笔录中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主要是被告人 的当庭供述和被害人、证人的当庭陈述因此,不必将法庭审理笔录单独列为证据,而将其 中予以采纳的当事人陈述按主体不同相应予以归类即可三、常见证据笔录的审查判断(一) 对勘验、检查笔录的审查判断勘验、检查笔录是侦查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勘验、检查后所制作,证明力较高,但由于 此类笔录会受到某些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仍然存在出现偏差的可能性,亦应严格审查。

      主 要是审查记录的勘验、检查的事由、时间、地点、人员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如勘查主体是否 为公安人员、有无见证人在场、检查妇女身休时是否为女工作人员或法医、有关人员是否在 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等;审查勘验、检查的对象是否真实,包括现场、物品、痕迹等是否被 破坏或者伪造,人身特征、伤害情况、生理状况有无伪造或者变化;审查记录内容是否全面、 详细、准确、规范,是否准确记载了现场、物品、人身、尸体等的位置、特征等详细情况以 及勘验、检查、搜查以及提取相关物证或物证痕迹的过程等二) 对辨认笔录的审查判断辨认活动可能会有以下问题:辨认笔录只写结果不写过程,记载过于简单;侦查人员 不按要求操作,有暗示等诱导行为;辨认人没有明确结论时让其多次辨认直至辨认出为止; 辨认没有单独进行;辨认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待辨认对象与其它对象特征明显,在年龄、 身高、发型、脸型等方面悬殊较大;辨认笔录不附照片;没有邀请见证人,而是事后找人签 名了事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辨认笔录的证据能力,应予重点审查结合《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 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除审查是否存在上述常见问题外,还应重点审 查辨认是否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侦查人员是否二人以上;审查有数名辨认人的,辨认是 否单独进行;审查辨认对象的数量是否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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