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作弊.doc
8页一)、该高等学校在对该学生作出开除学籍规定的过程中有哪些违反了2005年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相关内容:学生作弊被迫退学的通知被张贴在学校各院系醒目处以及学生活动场所的醒目处,其上盖有学校教务处的公章,者侵害了该同学的权利而在此过程中,该学生多次试图辩解,但是被监考老师制止事后该学生也曾试图向其所在院系有关老师进行辩解,也均被拒绝该同学则在作弊事后2天就接到了开除学籍处分的通知,并随后由院系副书记当面通知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权利: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有第十六条规定: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第五十五条中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的规定同时在考试作弊相关规定中只存在 : 第五十四条 (四)中规定有——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才会给以开除学籍的处分.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而材料中则是由了学校教务处和校教学委员会联合作出的对该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同样地,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二)、如果A某认为该处分决定不当,有哪些途径可以救济自己的权利? 一般来说,当公民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和非司法途径两种方式获得救济对于受到退学处理的学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只规定了非司法的救济途径,即:学生对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对于被学校予以退学处理的学生是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该规章中没有明确规定。
我们认为,允许被退学处理的学生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保护其受教育权不受非法侵害,监督和规范学校的管理行为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首先,司法权有介人大学管理领域的必要性传统的“大学自治”理论和“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为大学排斥司法权力的干预设立了一道坚固的防火墙所谓大学自治,本应限于学术自由相关的事项,但是在这样的口号之下,却有可能出现大学自治权力滥用的危险事实上,许多与学术自由核心关系过远、甚至无关的事项,常常被利益相关的人主张为大学自治涵盖的范畴因此,当大学自治权力演变为一种高度特权、损害权利相对人的基本权利时,司法机关的有限介入就成为了一种必要同样,由于特别权力关系排斥了法治行政原理的适用,因而受到现代行政法学的全面批判,为了保障人权、厉行法治,不应当漠视特别权力关系下的人民,如军人、公务员、公立学校学生的基本权利,而应当规定司法救济,使其成为法治主义保障的对象 其次,“退学处理”的法律性质为司法审查提供了可能以往对于学生以学校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常以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受案范围为由,驳回起诉但通过上文分析,“退学处理”性质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内涵,应归于《行政诉讼法》第ll条(8)所规定的受案情形。
正如有学者所言:“学校的纪律处分、退学决定或不发毕业证、学位证等决定,均属于具有行政行为效果的行为,对于这些决定不服,完全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解决,而不宜将其推人民事诉讼范围或置之不理 再次,围绕学生被予以“退学处理”而产生的纠纷不断出现,传统救济途径不足以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这也要求法院依法提供司法救济近年来,有关学生与学校之间的纠纷不断产生,其中绝大部分都是围绕学校的“退学处理”、“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决定这其中不乏有对学生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案例,但是,通过传统的申诉途径以期达到改变原处理决定的可能性几乎为由法院提供司法救济,这也是学生通过法律渠道维护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 最后,已有的法院判例为司法审查提供了有益的实践经验人民法院在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一案中确立了高等学校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原则,法院认为:“本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是从事高等教育事业的法人,原告田永诉请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正是由于其代表国家行使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行政权力时引起的行政争议,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予以解决在其后的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中,该原则又得以坚持尽管这些案件的诉讼要求都是要求颁发学业证书或学位证书,但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一案的起因正是由于学校以“按退学处理”的方式取消了田永的学籍。
并且,一旦学生被予以退学,其必然后果也是无法取得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可见,对于学生直接以学校的“退学处理”决定为由提起诉讼的,法院也应当予以受理 综上所述,如果学生对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依《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向学校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复查学生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不但可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也可直接提起诉讼,并且起诉不应以申诉的提出为前提条件对于起诉,人民法院经审查不存在诸如时效、管辖等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并由行政审判庭加以审理 结语 尽管允许就高校的退学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有利于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司法救济毕竟是事后救济,不能从根本上规范高校的学籍管理行为,可以说是“治标而不治本”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高校在学籍管理活动中对学生合法权利的侵犯,有必要对我国的高等教育立法进行相关的“立、改、废”一方面,在国家立法的层面明确规定高校在学生学籍、学位等相关方面的管理权限,确定高校在该类管理活动中的行政主体资格,另一方面,要改革现行高校学籍管理的制度,废除行政法规和高校校规中涉及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种种规定,完善学分制管理体系。
从某种角度说,高校被诉所引发的理念上的震动和体现出的制度上的缺陷未必就是坏事,惟有如此,才能不断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相关立法也才能不断地加以完善正如本文引言中所述,这不但是公民权利意识增强的体现,也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必经阶段 全区卫生系统,特别是我院在医疗服务质量逐步提高的同时,业务工作量也正在逐年同步明显增长老百姓有病大都能够走进医院并看得起病了,老百姓“看病难”的问题正在逐步得到解决,这是一个可喜的变化several group number, then with b ± a, =c,c is is methyl b two vertical box between of accurate size. Per-2~3 measurement, such as proceeds of c values are equal and equal to the design value, then the vertical installation accurate. For example a, b, and c valueswhile on horizontal vertical errors for measurement, General in iron angle code bit at measurement level points grid errors, specific method is from baseline to methyl vertical box center line distance for a,, to b vertical box distance for b, list can measur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