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doc
34页建立工程工程管理制度为加强建立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提升本建立工程以及监理单位、各施工单位的整体形象,保证建立工程运行的高效性、严密性和条理性,确保本工程保质保量按期顺利完成,制定以下管理制度本制度作为合同,与建立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一章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第一条 总则1.1 为加强建立工程工程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现行标准规,结合建立工程实际,制定本制度1.2 凡参与建立工程工程建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均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现行标准规以及本制度,并承当相应的责任第二条 质量管理目标2.1 坚决杜绝出现重大质量事故,减少一般质量事故,质量通病得到有效治理;2.2 工程一次性验收合格率100%,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率到达100%;2.3 确保房屋交付后二次返修率不超过3%;2.4 厨房、卫生间及屋面渗漏率不超过3%第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3.1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对工程进展转包或者**分包3.2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立强制性标准进展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3.3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3.4 设计单位要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展建立工程设计,设计文件要符合合同约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册建筑师、注册构造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并对设计文件负责3.5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和技术性能必须符合规定的标准设计文件中不得指定生产厂、供给商,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除外3.6 设计单位要将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对于建立单位组织的设计文件审查和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缺陷或其他问题,设计单位要及时进展处理3.7 设计单位要参与建立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第四条 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4.1 监理单位要依照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立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立方对施工质量实施全面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当监理责任4.2 监理单位选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配备的监理小组人员构造要搭配合理,监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的稳定,不得随意调换,如需调换必须经建立单位同意,建立单位根据工程需要,有权要求调换或增加监理人员。
4.3 监理单位要对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展验收,并由监理工程师在有关资料上签字4.4 监理单位要按照工程监理规的要求以及建立单位的委托合同,制定质量监理细则,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施工过程实施监理,加强事前控制和主动控制,并收集整理工程建立过程中的档案资料,行使现场质量管理的监理责任4.5 监理单位要分析工程的质量动态和综合质量信息,并对各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转状态和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进展监视,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建立单位4.6 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规、标准及质量监视部门的有关规定按时参与或组织工程工程过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完善各种验收手续,形成真实、准确、齐全的验收资料4.7 监理单位要及时制止违反质量规定的一切行为,监理工程师可提出停工整改的建议,必要时有权进展罚款4.8 监理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4.9 监理单位不得为施工单位提供或介绍他人为施工单位提供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分包队伍等4.10 监理单位的巡检、验收要与施工进度同步,不得影响施工进度第五条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5.1 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转包他人。
5.2 施工单位依法进展劳务分包或专项工程分包时,必须遵守投标文件的有关承诺或合同的有关规定,劳务分包队伍和专项工程分包队伍的选择必须经过建立单位的认可,未经建立方认可的队伍,不得进入现场施工5.3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保证体系,落实各级质量责任制,施工单位派驻现场的工程经理要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二级及以上建造师〕的人员担任,不得委派有工程纠纷或拖欠民工工资的工程经理,委派的工程经理必须经过建立单位认可工程管理机构必须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组建,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调换其成员,成员调换要经建立单位批准各专业管理人员须具有上岗**,施工单位及其重要分项工程的专业分包单位,按规定设专职质检员,其他分包单位可设兼职质检员工程部管理人员应包括工程经理1名、施工员〔1名土建和1名安装〕、技术员〔1名土建和1名安装〕、质检员〔1名土建和1名安装〕、平安员、材料员、资料员等现场必须设1名土建质检员和1名安装质检员,负责日常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5.4 施工单位要及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工程的质量目标规划和主要施工方案要在充分论证的根底上进展确定经过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
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后14日,编制"工程质量方案"、"施工试验方案"、"钢筋工程施工方案"、"模板工程施工方案"、"混凝土工程施工方案"等报建立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批并严格执行5.5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更改施工图纸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有过失以及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的技术措施,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经建立单位和监理单位审定后实施5.6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等进展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严禁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材料5.7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查验收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工程的质量验收〔包括过程验收和竣工验收〕要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根底上进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要通知监理工程师进展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分局部项工程隐蔽验收必须严格执行“三检〞制度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于正式验收前24小时通知甲方和监理,并提供有关合格的资料,验收合格并签字前方可进展隐蔽经施工单位进展“三检〞后的验收工程,在甲方、监理检查或验收过程中假设发现不合格的有权不予验收,同样情况出现二次以上的,建立方有权要求更换管理人员并进展经济处分。
建筑物在开槽之前,施工单位必须向甲方及监理方提供"放线记录",经监理及甲方现场代表复核签字认可前方可开挖5.8 关键工序施工完毕后,须经监理、甲方代表验收合格签字后〔施工单位应在验收前向甲方及监理提交三检记录、施工交底记录等资料〕,方可进展下道工序施工,直至确认该局部工程合格为止5.9 施工单位对涉及构造平安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必须在监理人员的监视下现场取样,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展试验检测5.10 施工单位要建立技术交底制度,将施工方案落实到技术交底上,对于比拟复杂的或难点部位,关键工序和首次施工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做好有关人员、操作人员的书面技术交底,监理工程师随时进展监视检查5.11 施工单位要建立“样板开路制度〞,分不同的施工阶段制定详细的样板方案,并报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重要分项工程报建立单位验查后实施施工过程中,先行完成样板层或样板间,统一做法,并得到建立单位及监理单位的认可后,方可大面积展开作业,其标准不得低于样板的质量标准5.12 施工单位要根据工程特点对关键工序、特殊部位设立质量控制点,建立质量预控措施,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施工单位要坚持质量否决制度,对不合格或有质量问题的分部、子分部和分项工程必须进展处理或返修,杜绝不合格分项工程流入下道工序。
5.13 施工单位要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学习,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技术、平安资料必须真实齐全,施工资料要与施工形象进度同步,由施工单位上报监理单位检查,合格后由监理单位上报一套完整的资料给建立单位因资料不齐全,造成工期延误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分处理,责任由施工单位自行承当5.14施工单位应在收到建立单位现场代表整改通知后2小时开场整改,并在限期整改完毕,如有特殊原因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建立单位现场代表提出,经允许前方可延期5.15如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所建房屋面积与施工图不符,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与费用由乙方承当作为有经历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理应及时发现施工图纸中明显错误或矛盾〔如:建施图与结施图不符,尺寸错误,照图施工房屋使用功能明显不合理等〕并及时告知甲方,如施工单位未及时发现而造成返工与工期延误,一切损失概由施工单位承当5.16 所有进场材料均需提供材质合格证明文件进展报审,各种材料每次进场必须提前2小时上报甲方、监理;坚决执行程序验收制度,经甲方、监理及施工方代表现场共同验收,并填报材料进场确认表,要求送检的材料必须按规要求共同取样,经当地质量监视站认可的试验室检验合格前方能应用于现场,施工单位应提前做好材料的送检试验工作,并保存相应的记录,假设因未及时送检而造成工期延误的,全部责任由施工单位承当。
对违反上述规定或自行更换材料的,除责令其返工外,还将处1000至20000元的经济处分5.17 施工单位在搅拌混凝土或砂浆前,必须向监理方提交混凝土或砂浆施工配合比文件,并在搅拌机旁挂施工配合比牌匾,设立专人计量监控,监控人员不得离开搅拌现场,监理随时现场抽查,一旦发现搅拌配合不合格,则视为质量事故,除责令其返工外,并视情节予以经济处分5.18 施工单位必须做好厨房、卫生间、屋面的防水施工,在与物业公司交接房屋时,如发现有渗漏,将按每处处以500——5000元人民币的罚款5.19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必须签订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要明确工程的保修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5.20 工程在保修围和保修期限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必须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当赔偿责任5.21 工程完工后,建立单位预留施工单位工程总价款5 %的工程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预留期间不计息5.22 在工程保修期满后建立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对该工程的质量进展全面回访,在确定工程无质量问题后甲方将保修金无息返还给施工单位第六条 管理措施6.1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他人或**分包的,要求立即改正,并视具体情况对违规单位处2000-1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6.2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立强制性标准进展勘察的,要求立即改正,并视情况处以2000-2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6.3 设计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要求立即改正,并视情况处以2000-2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6.3.1设计单位未按照勘察成果文件进展工程设计的;6.3.2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家、供给商的,有特殊功能要求的除外;6.3.3设计单位未及时对设计文件的设计缺陷或其他问题作出处理的;6.3.4现场效劳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6.3.5有其他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的6.4监理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要求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该罚款现金支付:6.4.1监理单位驻工地监理人员未经允许随意调动的;6.4.2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违背规、标准的,降低工程质量的;6.4.3将不合格的建立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6.4.4为施工单位提供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或介绍他人分包施工的;6.4.5因监理单位原因造成工序未验收而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