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刑法PPT课件.ppt
146页国际刑法李綦通吉林大学法学院1序言•一、问题的启示•二、我国国际刑法学的地位•三、国际刑法学的研究基点2问题的启示 意大利警方在米兰捕获了三名持日本护照的贩卖人口的犯罪嫌疑人,被拐卖的对象是一个12岁的中国女孩 1、意大利,还是日本或者是中国对三名罪犯享有审判权? 2、如果是我国享有审判权,又怎样实现对这三名罪犯的审判? 3、审判以后应该在哪儿执行判决? 返回 3我国国际刑法学的地位•国际刑法学是国际法学和刑法学的交叉学科•国际刑法学虽然在我国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国际刑法学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返回4国际刑法学研究的基点•国际刑法学的研究应该为惩治和防范国际犯罪服务•两重性是国际刑法学研究的主线•人权理念应该贯穿于整个国际刑法学的研究 返回5两重性•组成结构的两重性•体现意志的两重性•法律内容的两重性•表现形式的两重性•执行模式的两重性• 返回6国际刑法学•第一讲 国际刑法概说•第二讲 国际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第三讲 国际刑事法院•第四讲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7第一讲 国际刑法概说•国际刑法概念•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人权与国际刑法•国际刑法学体系• 返回8国际刑法概念 国际刑法是指存在于国际法和国内刑法之中,旨在同国际性犯罪和跨国性犯罪做斗争,规定国际犯罪,调整国家之间、地区之间刑事司法协助方面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规范、原则和制度的总称。
返回 9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国际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国际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国际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返回10国际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对确认和制裁国际犯罪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国际刑法所独有或对国际刑法具有特别意义,体现国际刑法的基本性质和精神的准则 返回11国际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对确认和制裁国际犯罪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国际刑法所独有或对国际刑法具有特别意义•体现国际刑法的基本性质和精神 返回 12国际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主权原则•人权原则 •合法原则 •合作原则 返回13主权原则 在国际刑法的确认和适用时要尊重各国的国际人格,尊重国家主权。
14主权原则受到的挑战 提倡主权原则,并非要把国家主权绝对化主权虽对一国极为重要,但主权的行使也有其条件和范围国家主权的行使必须与国际的普遍利益相协调,以尊重他国主权为条件从国际实践中说,坚持主权原则,其核心仍然是努力实现各国主权平等同时,各国对于可能产生的政治的、法律的等方面的争端,要以和平方法加以解决,不能借口行使自己的主权而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 返回15人权原则 在国际刑法的确认和适用时,要承认、尊重并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 16人权与主权•一般而言,主权原则与人权原则并不矛盾,二者互相依赖,互相促进•然而,尊重国家主权与保护人权并不总是完全一致的。
在国际刑法适用过程中,特别是在引渡及其他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等涉及多国、多方利益时,更是如此•主权原则与人权原则均是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但尊重国家主权居于首要地位,其次才是保护人权 返回17合法原则 确定国际刑事责任的有无及大小均需以国际刑法规范为依据,无罪不罚,有罪当罚,罪责相当 18合法原则的要求•遵循合法原则,首先要求罪责法定,禁止溯及既往•遵循合法原则,其次要求有罪当罚,不使犯罪的人逃避法律制裁•遵循合法性原则,还要求罪责相当,罚当其罪 返回19合作原则 各国在确认和适用国际刑法时,应依据国际法的基本精神,联合行动,通力合作,以及时、有效地打击和防范国际犯罪。
20合作原则的要求 在国际刑法中坚持合作原则,特别要求各缔约国遵行普遍管辖的要求,对侵犯重大国际利益者,承担“或起诉或引渡”的义务 返回21或起诉或引渡 他要求缔约国对于国际公约所确定的可引渡的犯罪在接到另一缔约国提出的有关引渡请求的时候必须作出这样的抉择:或者对被请求引渡人进行引渡,或者将其交给本国的司法机关进行审判 返回22人权与国际刑法•主权论与人权论之争•人权的基本认识 •人权的国际刑法纬度的思考 返回23主权论与人权论之争 立足于国际刑法的视角思考人权,国际刑法与人权呈现出一种良性互动关系:一方面,国际刑法在包括捍卫人权在内的维护社会共同利益的目标推动下迅速发展和完善;另一方面,人权借助国际刑法得到更深入、更全面、更实际的保护。
从实体方面来讲,国际刑法将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如种族隔离、种族灭绝、酷刑等行为规定为国际犯罪;另一方面,国际刑法还以其程序方面的规定提供了实现人权保护的途径 返回24人权的基本认识•人权的含义 •人权的属性 •人权的主体 •人权的内容 返回25人权的含义 人权是应然权利与实然权利的统一,是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的统一国际刑法中的人权,首先是一种应然权利,即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其次,国际刑法中的人权又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或者说是一种转化为法定权利的应然权利 返回26人权的属性 国际刑法中的人权具有双重性质,其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但兼具国际性 返回27人权的主体•个人作为人权的主体是无可争议的事实。
•群体或集体能否成为人权的主体?•人权的侵犯者是否仅限于国家? 返回28人权的内容•一是个人的人权,包括禁止奴隶制、禁止酷刑等;•二是群体的人权,包括儿童、妇女、老人、土著人、权利等;•三是集体的人权,包括和平权、环境权、民族自决权等 返回29人权的国际刑法纬度的思考•谁之人权? •何种权利? •国际刑法人权保障的适用标准 返回30谁之人权? 从直观而具体的角度而言,通常会涉及三种人:被害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判刑人(犯罪人、罪犯) 返回 31何种权利? 在国际刑法人权保障中,也包括实体性人权与程序性人权。
其中,实体性人权是附随于具体的国际犯罪,由规定具体国际犯罪的国际公约来涵盖的;国际刑法中的程序性人权,是通过各国刑事诉讼制度分别体现的 返回32国际刑法人权保障的适用标准•均衡性•全面性•现实可能性•最后性 返回33国际刑法学体系国际刑法学绪论国际犯罪论国际犯罪刑事责任论国际刑事责任本体论国际犯罪刑事责任运行论 34绪论国际刑法学概论 国际刑法本体论 国际刑法演进论 国际刑法价值论 35国际犯罪论国际犯罪本体论 国际犯罪形态论 国际犯罪类型论 36国际犯罪及其刑事责任 •国际犯罪的现状•国际犯罪的概念•国际犯罪的分类 •国际犯罪的构成要件 •国际犯罪的管辖 •国际犯罪的刑事责任 • 返回37国际犯罪的现状•犯罪地的扩张•犯罪通道增加•犯罪类型增多和犯罪领域扩展•犯罪手段的增加和反侦查能力的增强•社会危害性的加剧 返回38国际犯罪的概念•国际犯罪概念 •国际犯罪的基本特征 返回39国际犯罪概念 危害人类共同生存与发展的环境与秩序,为国际刑法所禁止,并依照国际刑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返回40国际犯罪的基本特征•国际危害性 •国际公认性 •应受国际责难性 返回41国际犯罪的分类•以国际犯罪侵害的法益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以实施国际犯罪的主体为标准进行的分类•以规定国际犯罪的规范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以国际犯罪的行为特征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以国际犯罪的性质及共同客体的相似性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返回42以国际犯罪侵害的法益为标准进行的分类•以国际保护利益为基础的分类 •以侵害法益的严重程度为基础的分类 •以国际犯罪发生的领域为基础的分类 •以国际犯罪侵害的受国际保护利益的主要方面为根据的分类 返回43以国际保护利益为基础的分类 保护和平方面的国际犯罪;在武装冲突和非武装冲突中保护人权方面的国际犯罪;保护基本人权方面的国际犯罪;在反恐怖主义暴力中保护人权方面的国际犯罪;保护社会利益方面的国际犯罪;保护文化利益方面的国际犯罪;保护环境方面的国际犯罪;保护通讯工具方面的国际犯罪;保护经济利益方面的国际犯罪。
返回 44以侵害法益的严重程度为基础的分类•第一,严重地危害国际社会根本利益的犯罪,包括侵略罪、战争罪、非法使用禁用武器罪、灭绝种族罪、反人道罪、种族隔离罪等危害国际社会和平与安全即人类的根本利益、共同利益的犯罪;•第二,较为广泛危害国际社会根本利益的犯罪,又可分为关于破坏国际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犯罪、关于侵害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罪、关于破坏公有、专用罪和危害高新科技设备罪等三个档次;•第三,危害国际社会局部利益的犯罪,包括国内刑法与国内刑法之间规定相冲突的犯罪和国际刑法与国内刑法之间规定相冲突的犯罪,这个档块内的犯罪主要危害国际社会局部利益或地区部分国家双边或多边利益 返回45以国际犯罪发生的领域为基础的分类 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的犯罪;武装冲突和战争犯罪;侵犯基本人权的犯罪;恐怖主义暴力罪;侵犯社会利益的犯罪 返回 46以国际犯罪侵害的受国际保护利益的主要方面为根据的分类 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的犯罪;侵犯基本人权的犯罪;破坏国际公共秩序的犯罪;危害公众利益的犯罪;危害国际利益的犯罪 返回47以实施国际犯罪的主体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由国家或国家集团实施的犯罪、由国际组织实施的犯罪、跨越国境的个人犯罪和国际逃犯所实施的犯罪 返回48以规定国际犯罪的规范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战争法中的犯罪、国际人权法中的犯罪、海洋法中的犯罪、航空法中的犯罪、国际环境法中的犯罪、国际反恐怖法中的犯罪、危害国际公共秩序的犯罪和国际经济法中的犯罪 返回49以国际犯罪的行为特征为标准进行的分类•战争犯罪•恐怖主义犯罪•其他犯罪 返回50以国际犯罪的性质及共同客体的相似性为标准进行的分类•涉外犯罪:国内刑法所确认的具有涉外因素的犯罪 •国际法上的犯罪:违反国际法的犯罪和违反各国公共利益的犯罪 •国家的国际犯罪 :因国家违反国际义务而构成的犯罪。
返回51国际犯罪的构成要件•国外学者关于国际犯罪一般构成的理解 •国内学者关于国际犯罪一般构成的理解 •关于国际犯罪一般构成要件的理解 •国际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 返回52国外学者关于国际犯罪一般构成的理解 巴西奥尼教授在其拟定的《国际刑法典草案》总则部分第6条中提出,构成国际犯罪一般应包括四个要件: 实质要件:亦称行为要件,是指构成国际犯罪的任何自愿的作为或不作为 心理要件:罪犯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明知和未适当注意 因果要件:当某一行为构成某一结果的前提,并且没有这一前提该结果就不会出现,或者该结果是这一行为可预见的后果时,该行为即成为该结果的原因 危害:按照有关犯罪的定义确定如果犯罪定义中没有必须有物质性危害后果的要求时,危害也就不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了 返回53国内学者关于国际犯罪一般构成的理解•二要件说:此种学说认为国际犯罪的构成仅由主观和客观两方面要件组成,既不包含犯罪客体,也不包含犯罪主体 。
•三要件说:该说主张国际犯罪的构成包括客观要件、主体和主观要件,犯罪客体不是国际犯罪构成的要件•四要件说:这种学说借用我国刑法理论关于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的传统观点,主张国际犯罪的成立需要同时具备国际犯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等四个要件 返回 54国际犯罪一般构成要件的理解 我们认为:与其说犯罪客体是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不如更进一步说它是一种法益,而这种法益的受侵犯性恰恰体现了危害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 返回 55国际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首先需要有符合国际刑法规范所规定的实施危害国际社会的行为并能承担刑事责任的人这里的“人”采取的是广义理解,包括自然人、组织或机构、国际组织和国家 •国际犯罪主观要件以故意为主,过失成立国际犯罪的可能性很小,但并不能就此否认过失国际犯罪的存在•国际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国际刑法所规定的危害国际公共秩序和利益的行为、危害国际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返回56国际犯罪的管辖•管辖原则 •管辖模式 •刑事管辖权的冲突 •国际犯罪管辖权冲突的解决 返回57管辖原则•领土原则•国籍原则•自卫原则•普遍原则 返回58领土原则•亦称属地原则,主张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不论犯罪人和被害人的国籍如何,也不论被侵害的利益是否属于本国,本国法院都享有刑事管辖权 • 返回59国籍原则•亦称属人原则,主张凡是具有本国国籍的人犯罪或被害人具有本国国籍的,不论犯罪行为是发生在国内还是在国外,本国法院都具有刑事管辖权该原则作为领土原则的补充,其根据是国家的属人管辖权• 返回 60自卫原则•又称保护原则、安全原则,主张凡是侵害本国国家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本国法院都具有管辖权。
• 返回61普遍原则•是指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也不论被侵害的对象是本国或本国人,只要罪犯在其领域之内被发现,本国法院对该罪就拥有管辖权 • 返回62管辖模式•国际法庭管辖模式 •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模式 •国内法院管辖模式 返回63国际法庭管辖模式•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国际社会先后设立了纽纶堡国际军事法庭、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等临时性的国际法庭来审判战争罪、侵略罪、灭绝种族罪等国际犯罪 • 返回64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模式•经过长期的努力,联合国于1998年7月17日在罗马召开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外交大会,以120票赞成,7票反对,23票弃权的绝对优势通过了《国际刑事法院规约》。
2002年7月1日,国际刑事法院正式成立 • 返回65国内法院管辖模式•国家主权因素在国际犯罪的管辖中仍发挥着重大影响,目前国际犯罪的国内法院管辖模式在国际犯罪的管辖模式中仍处于主导地位,大多数国际犯罪都是由各国依据本国的刑法来进行审判的 • 返回 66刑事管辖权的冲突•垂直冲突 :国际犯罪管辖权的垂直冲突,也叫垂直竞合,是指国际刑事审判机构与缔约国之间就某个国际犯罪产生的管辖权争议 •平行冲突 :国际犯罪管辖权的平行冲突,也叫平行竞合,是指各个主权国家之间就某个国际犯罪产生的管辖权争议这类冲突目前在国际刑事管辖权冲突中处于主要地位 返回67国际犯罪管辖权冲突的解决•对于垂直冲突的解决,国际社会提出了排他性管辖权、平行性管辖权、优先性管辖权、复审性管辖权和补充管辖权等多种主张。
•关于平行冲突的解决办法,现有的国际刑法规范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国际刑法学界也是争议颇多,其中比较受推崇的是“优先管辖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 返回68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又称最强联系原则、最重要联系原则、就近原则或最密切和最真实联系原则,是指以同某种法律关系有着最密切的联系为根据来确定该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的一项法律适用原则• 返回 69国际犯罪的刑事责任•国际刑事责任的概念解读 •国际犯罪的刑事责任的原则 •国际犯罪刑事责任的实现 返回70国际刑事责任的概念解读•关于国际刑事责任的不同认识 •国际刑事责任的界定 •国际犯罪刑事责任的特征 返回71关于国际刑事责任的不同认识•法律后果说•刑事责任说•否定评价说•法律后果与谴责说•刑事义务说” 返回722024/8/2373国际刑事责任的界定•行为主体(包括个人、法人与国家)实施国际刑法确认的国际犯罪之后所应当承受的来自国际社会的否定性评价与责难。
返回 74国际犯罪刑事责任的特征•承担责任主体的广泛性;•承担责任方式的多样性;•减免事由的复杂性;•追究责任主体和追究程序的两重性 返回75国际犯罪的刑事责任的原则•罪刑法定原则 •双重责任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返回76罪刑法定原则•具体内容包括“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和“法律不溯及既往” 返回77双重责任原则•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确保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也追究应当对这种犯罪承担责任的有关组织或国家的刑事责任 返回78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个人所承担的国际刑事责任的大小和所受刑罚的轻重应当与其所实施的国际犯罪的严重程度相适应,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返回 79国际犯罪刑事责任的实现•国际犯罪的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国际犯罪刑事责任的实现途径 返回80国际犯罪的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个人承担国际犯罪刑事责任的方式同国内刑法中自然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大体相同 •通过对法人实施刑罚(罚金、没收财产)与非刑罚方法(剥夺光荣称号、暂时歇业、不得再从事某一行业行为、吊销营业执照与撤销某一法人等方式)来实现法人的国际犯罪的刑事责任 •国家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终止国际犯罪行为、赔礼道歉并保证不再重犯、赔偿、罚金、没收财产、国际制裁、剥夺国际社会成员身份与限制主权 返回81国际犯罪刑事责任的实现途径•直接执行模式:通过国际刑事法庭和国际刑事法院来实现对国际刑事责任的追究 •间接执行模式 :通过国家间的合作有国家的国内法院实现对国际刑事责任的追究 返回82国际刑事法院 •国际刑事法院的诞生设立方式 •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 •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罪行及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国际刑事法院中的一般原则 •国际刑事法院与中国 • 返回83国际刑事法院的诞生•第一次提出建立常设性国际刑事法院的设想却出现在1912-1913年的巴尔干战争和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以及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为后来的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奠定了良好的实践基础 .•1989年,特里尼达和多巴哥向联合国提出建立常设国际刑事法院以对付日益严重的毒品犯罪和恐怖主义犯罪 •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 催促着国际刑事法院的诞生•1998年7月,《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被通过,2002年7月,国际刑事法院正式诞生 84国际刑事法院的设立方式•通过修改《联合国宪章》的方式 •以联合国大会决议的方式•以缔结国际公约的方式•以联合国大会和缔结国际公约相结合的方式•以安全理事会决议的方式 返回 85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概念•国际刑事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先决条件•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启动•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排除 返回86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概念• 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是指国际刑事法院受理和审判国际刑事案件的权力。
具体来说,就是指国际刑事法院在特定条件下,对由特定种类的国际罪行和特定的被告构成的特定的国际刑事案件进行调查、起诉、审判的权力 返回 87对“特定条件”的理解•所谓“特定条件”是指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只能在相关国家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行使 返回 88对“特定的国际罪行”的理解•国际刑事法院只能就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和反人道罪和侵略罪这四种国际犯罪行使管辖权 返回89对“特定的被告人”的理解•国际刑事法院只能对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行使管辖权其一,国际刑事法院只能对自然人行使管辖权,而不能对法人和国家行使管辖权;其二是只能对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行使管辖权 返回90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权能•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是一种调查、起诉、审判权。
这和国家的刑事法院管辖权的不同之处在于,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权能比国家的管辖权权能要多 返回 91国际刑事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先决条件•国际刑事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先决条件有两种情况,其一,一国成为规约的缔约国,国际刑事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其二,虽然一国不是规约的缔约国,但是犯罪发生地国或者被告人国籍国是规约的缔约国,或者两者其中之一接受了法院的管辖权,国际刑事法院也可以对该案件行使管辖权 返回 92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启动•缔约国、安理会通过向检察官递交犯罪情势(situation),如果检察官初步审查该犯罪情势具备了开展调查的合理根据,或者检察官根据自行掌握的资料认为可以开展调查,则检察官可以请求预审分庭授权调查,预审分庭在审查请求及辅助的材料后,决定是否授权 返回93排除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事由•规约规定的排除事由•推定的排除事由 返回94规约规定的排除事由•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国家正在对该案件进行调查或起诉。
•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国家已经对该案件进行调查,而且该国已决定不对有关的人进行起诉 •有关人员已经受到了审判,根据一罪不二审的原则,国际刑事法院不得再次管辖 •案件缺乏足够的严重性,不需要由国际刑事法院来管辖 返回95推定的排除事由•主体不适格 •犯罪行为的实施发生在国际刑事法院成立之前或者发生在当事国成为规约的成员国之前 •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通过决议,要求国际刑事法院在一定期间内不进行调查和起诉的案件 •当犯罪发生地以及犯罪人国籍国都不是规约缔约国以及该国都不接受法院管辖的情况下,国际刑事法院就不能对该案件行使管辖权 •对不属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国际刑事法院不具有管辖权 返回96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罪行及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罪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返回97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罪行•灭绝种族罪 •危害人类罪 •战争罪 •侵略罪 返回98灭绝种族罪 故意实施的全部或者部分消灭一个民族、族裔、种族或者宗教团体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a)杀害该团体的成员;b)对该团体的成员造成严重的身体或者精神上的伤害;c)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环境下,以便全部或者部分毁灭该团体;d)采取强制措施故意阻止该团体的繁衍;e)强制地将该团体的儿童转移到另一团体 返回99危害人类罪•《规约》对危害人类的行为用了大量的篇幅进行了列举,这些行为囊括了前述所提到的规约和宪章,并对其中的一些用语进行了详细的界定。
参见规约的规定) 返回100战争罪•《规约》对于战争罪的规定主要来源于1899年和1907年的《海牙公约》、1949年《日内瓦公约》和1977年日内瓦公约的两个附加议定书 返回101侵略罪•规约没有对侵略罪的定义做出具体的规定,只是将其列入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范围,并且规定7年之后的审查大会上再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返回102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国际刑事法院对犯罪可适用的刑罚包括:有期徒刑,但其最高刑期不得超过三十年;无期徒刑,以犯罪极为严重和被告人的个人情况而证明有必要的情形为限;罚金;没收直接或间接通过该行为得到的收益、财产和资产 返回103国际刑事法院中的一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 •一事不再理原则 返回104罪刑法定原则•规约规定了法不明文规定不为罪;法不明文规定不处罚和禁止溯及既往的原则。
• 返回105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审判中保障犯罪人人权的不可或缺的内容之一,其基本含义是未经法院判决有罪应该推定其无罪,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在于检察官相应的,从这项原则中可以推导出被告人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具有不同的权利和待遇,如沉默权、在审判之前的无罪开释权、与犯罪人分别拘留权等等 返回106一事不再理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又称一罪不二审原则、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一般认为其是指对无论是有罪还是无罪判决,只要是做出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后,就不允许对同一行为再启动新的诉讼程序一事不再理原则以保障人权为基点,其尤其对于避免犯罪人受到多重惩罚、保障被告人的人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返回107国际刑事法院与中国•国际刑事法院对我国的影响 •面对国际刑事法院的对策思考 返回108国际刑事法院对我国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减弱我国对国际刑事司法的影响 •事实上存在我国公民受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可能性 •在某种意义上不利于提升我国的国际地位 返回109在某种意义上不利于提升我国的国际地位•其一,国际刑事法院不是在真空中运转的,其必然会受到国际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诸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因此,国际刑事法院需要联合国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之一的中国发出正义呼声,需要在多方面得到强有力的中国的支持•其二,中国是五个常任理事国中唯一的一个发展中国家,其代表着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表达着发展中国家的呼声• 返回110面对国际刑事法院的对策思考•加强国际刑事法院相关问题研究 •完善国内相关立法•准备《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修正案•做好加入国际刑事法院的其他准备工作• 返回111加强国际刑事法院相关问题研究•首先应注意对国际刑事法院的作用予以全面认识与分析•其次要注意拓展我们的研究视野关于这一点,应在三个方面有所突破一要突破僵化的思维模式二要在研究内容上有所突破三要突破专业的框框•应注意分析国际刑事法院与我国的关系不过,我们在注意到国际刑事法院对我国的冲击与消极影响的同时,也要注意到国际刑事法院带给我们的机遇 返回112完善国内相关立法•要加入国际刑事法院,我国法律有许多方面需要修改。
比如,在我国宪法中没有关于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关系的规定再如,我国刑事诉讼法也要进行相应的修改要加入国际刑事法院,刑法方面的修改与完善更需给予足够的重视从目前来看,我们至少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转化问题二是国内刑法与《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对接问题• 返回113准备《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修正案•首先,要全面梳理规约,发现和研讨需要提出修改意见的条款•其次,《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修改,需按照法定程序,由缔约国大会决定•再次,《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修改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必须给予高度重视• 返回114做好加入国际刑事法院的其他准备工作•如成立由国际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领域的学者共同组成的专门机构,共同研讨加入国际刑事法院的利弊得失,我国加入国际刑事法院的时机选择,我们目前应该采取的现实对策与长远打算,以为决策机构提供理论上的帮助与指导再如,加强相关人员的培养,有计划地选派法律工作者到国际性审判机构工作,使之深入了解国际性司法机构的运行背景、工作程序和运作规则,进而更好地为将来加入国际刑事法院,密切与国际刑事法院的合作服务。
• 返回115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概念和类型•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原则•引渡 •刑事诉讼转移管辖•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存在的问题分析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展望 • 返回116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概念•国家之间、地区之间在刑事事务方面通过代为一定的司法行为而相互给予支持、便利和协助的活动 返回 117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类型•引渡•刑事诉讼移转管辖•国际侦查协助•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被判刑人的移管•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如文书送达、情报交换、委托取证、委托查封财产等• 返回118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原则的特性•首先,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原则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基础或本源性的原理,属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深层理论问题 •其次,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原则贯穿和渗透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始终,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各种具体类型、各个具体范畴都要受它的指导和影响 •最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原则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律理念的体现,理念的变迁将直接牵涉到原则,并通过原则影响到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方方面面 119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管辖权原则 •平等互利原则 •或起诉或引渡原则 返回120引渡 •引渡的概念 •引渡的原则 •引渡的对象 • 返回121引渡的概念•请求方应被请求方的请求,将被指控犯有引渡之罪的逃犯或已被判刑的罪犯交付该请求方以使其实现审判或执行判决的制度 返回122引渡的原则•双重犯罪原则 •特定原则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 •死刑不引渡原则• 返回123双重犯罪原则•请求引渡的犯罪根据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均须构成犯罪方可引渡 • 返回124特定原则•请求国只能对被引渡人以引渡请求中指明的犯罪进行追诉、处罚或执行判决所判处的刑罚的原则 • 返回125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如果请求方认为请求引渡所针对的犯罪是一项政治犯罪或与政治犯罪有关系的犯罪,则不得准予引渡 • 返回126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被请求国不引渡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只引渡请求国的国民、第三国的国民或无国籍人 • 返回127死刑不引渡原则•如果请求国不能保证对被引渡人不执行死刑,则请求国有权拒绝引渡 • 返回128引渡的对象•引渡的对象只能是涉案的犯罪人及被判刑人,而不是涉案财产;所谓的“财产引渡”不属于引渡,而属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类型中代行与刑事诉讼有关的活动。
• 返回 129刑事诉讼转移管辖•刑事诉讼转移管辖是指根据国家间的委托或者请求,一国依照本国法律受理应由他国审理的犯罪案件或将本应由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他国审理的形式的法律合作 130刑事诉讼移转管辖的意义•有助于弥补引渡程序的缺陷 •有助于避免因刑事管辖权冲突而造成的障碍 •有助于更快捷的处罚犯罪(特别是针对较轻微的案件) •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益 •有助于罪犯的改造和重返社会(因为罪犯是在本国接受审判和执行刑罚的) •从更广阔的角度说,具有维护公正的现实意义 返回131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是指一国依据国际刑法的有关规定,对另一国某一刑事判决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的确认•外国刑事判决的执行是指一国依据国际刑法的有关规定,在他国的请求下,对他国某一生效的刑事判决在本国予以实施。
返回132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存在的问题•政治因素的过度影响政治因素的过度影响 •人权保护与打击犯罪、维护国家主权的冲突人权保护与打击犯罪、维护国家主权的冲突 •国内立法对国际立法有待全面贯彻国内立法对国际立法有待全面贯彻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在世界范围内发展、适用不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在世界范围内发展、适用不平衡平衡 •中国区际刑事司法互助中的问题中国区际刑事司法互助中的问题 • 返回133政治因素的过度影响政治因素的过度影响•政治因素对合法性因素的取代 •“政治犯罪”含义模糊对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阻碍 • 返回134人权保护与打击犯罪、维护国家人权保护与打击犯罪、维护国家主权的冲突主权的冲突•片面强调打击犯罪对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消极影响 •片面强调人权保护对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影响 •人权与主权关系的认识偏差对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影响 • 返回135国内立法对国际立法有待全面贯国内立法对国际立法有待全面贯彻彻•各国国内立法的不协调 :一些国家的国内立法尚无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规定 ;一些国家虽有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方面的国内立法,但既不系统、不全面 •中国国内立法存在的问题 :法律依据的欠缺 ;审查制度的困惑 ;双重犯罪原则的限制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矛盾 • 返回136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在世界范围内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在世界范围内发展、适用不平衡发展、适用不平衡•法律体系完备程度的不平衡对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消极影响 •理论发展水平的不平衡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限制 • 返回137中国区际刑事司法互助中的问题中国区际刑事司法互助中的问题•中国区际刑事司法互助模式的困惑 •中国区际刑事司法互助中逃犯移交的限制 •中国区际刑事司法互助中区际刑事管辖权的冲突 • 返回138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展望•政治因素的合理控制政治因素的合理控制 •理性对待人权•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的配套与衔接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的配套与衔接•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在世界范围内协调、均衡发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在世界范围内协调、均衡发展展•中国区际刑事司法互助的发展中国区际刑事司法互助的发展 • 返回139政治因素的合理控制政治因素的合理控制•政治因素的法律控制 :完善相关国际立法与控制政治因素的过度影响;完善相关国内立法与控制政治因素的过度影响 •明晰“政治犯罪”的含义 :采用分离法对政治犯罪进行分离,将其融入其他犯罪中。
• 返回140理性对待人权•处理好人权保护与打击犯罪、维护国家主权的关系 •对生存权和死刑要有正确认识 •中国应转变观念,直面人权的挑战 • 返回141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的配套与衔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的配套与衔接接•世界各国国内立法对国际立法的贯彻与转化 :在这一过程中,各国必须坚持对国际条约的善意信守与遵循的基本原则 ;各国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引渡制度的国内立法 ;针对具体国际犯罪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国内立法工作既是一个长期性的法律完善过程,又是一个凭借国际相关立法演进、发展的契机,促使各国国内法进一步改进与成熟、并相互协调的过程 •中国国内立法的完善 :有关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国内法律的制定 ;国内刑法有关罪名的修改与调整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确认 ;双重审查制度的完善 • 返回142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在世界范围内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在世界范围内协调、均衡发展协调、均衡发展 •在观念上,世界各国应接受、认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 :主权观念、人权观念、法制观念和合作观念•在目标上,世界各国应实现借鉴先进经验与结合本国国情的均衡 •在法律依据上,各国应致力于国际立法与国内立法的共同完善 •从着眼点上看,世界各国应与周边国家大力发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 •从客观需要上看,世界各国应不断拓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新形式 返回143中国区际刑事司法互助的发展中国区际刑事司法互助的发展 •中国区际刑事司法互助模式的展望 :中国区际刑事司法互助应当由内地与港、澳之间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相互签订区际刑事司法互助协议的模式来进行 。
•中国区际刑事司法互助中逃犯移交的开展 •中国区际刑事司法互助中区际刑事管辖权的协调 144如何协调?•首先,港、澳特别行政区根据我国宪法和特区基本法规定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及终审权 •其次,区际刑事管辖权的协调应以属地管辖为主,以合理、有效地惩治犯罪原则为辅 •最后,区际刑事管辖权的协调必须处理好跨境犯罪的管辖权划分问题 返回1452024/8/231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