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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供热计量收费标准的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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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供热计量收费标准的探讨2001 年 3 月,国家对《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 采暖部分进行了局部修订,把设置分户热计量和室温控制装置作为强制性规定北京市于 2000 年 12 月出台了北京市标准:《新建集中供暖住宅分户热计量设计技术规程》 ,对分户热计量采暖设计作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在国家和地方强制性标准规范下,新建住宅热水集中供暖系统普遍进行了分户热计量设计笔者在从事设计质量抽(审)查工作中,接触到一些分户热计量采暖工程设计,总体上看,基本上符合有关规范、标准、规程的要求,但也发现一些值得商榷的问题现将发现的问题及个人的一些想法概述如下: 1 有关标准、规定、规范的回顾 自 1996 年以来,国家对新建集中供暖住宅分户热计量设计,陆续出台了规程、规范,其条款表述是逐步明确、越来越严格的 199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国家《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 第 5.2.2条规定:“在进行室内采暖系统设计时,设计人员应考虑按户热计量和分室控制温度的可能性” 1999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第 6.2.3 条规定:“集中采暖系统设计宜能实施分室温度调节并为实施分户热计量预留条件” 。

      2000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国家《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 76 号)第五条规定:“新建居住建筑的集中采暖系统应当使用双管系统,推行温度调节和户用热量计量装置” 2000 年 12 月 1 日北京市出台了北京市标准:《新建集中供暖住宅分户热计量设计技术规程》DBJ01-605-2000,对北京地区的分户热计量设计进行了具体规范这是国内较早的有关分户热计量设计的地方法规为其它采暖地区分户热计量设计提供了参考 2001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的国家《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 采暖部分 2001 年局部修定条文 3.9.1 条规定:“新建住宅热水集中采暖系统应设置分户热计量和室温控制装置”并且将此条文列为强制性条文,要求设计必须严格执行 200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80 号)第八条规定:“新建建筑工程必须选择先进合理的采暖供热方式,采用高效的管道保温与热调控计量技术和节能型材料、设备、器具 在新建住宅采暖设计中,室内系统如仍采用传统的垂直单管串联系统或垂直单、双管串联系统,很难满足上述规范、规程的要求,必须对传统的采暖系统形式进行彻底的改变,应“采用共用立管的分户独立系统形式” , “按分户设计热量表的热计量方法进行设计” ,做到一户一表。

      2 室内计算温度应区别于非分户热计量的普通住宅 未考虑分户热计量的普通住宅,室内计算温度应按文献 3 中 6.2.2 条规定执行,室内最低计算温度: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 18℃,厨房 15℃,有洗浴器并有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卫生间宜按 25℃设计 采用分户热计量的普通住宅,宜参照文献 5 规定取值,各房间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应在文献 3 的基础上相应提高 2℃,即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 18+2=20℃,厨房 15+2=17℃原来按20℃或 22℃计算的高级住宅,采用分户热计量后,其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应按20+2=22℃或 22+2=24℃计算,为居住者留有一定幅度内热舒适度的选择余地 但有的新建集中供暖住宅采用分户热计量采暖系统,室内计算温度仍按文献 3 规定的卧室、起居室(厅)18℃,采用是不妥当的,居住者少有热舒适度选择余地;还有的设计,不管什么性质的房间,室内计算温度一律按 18℃或 20℃采用也是不妥当的,应根据不同房间不同功能要求,选用不同的温度,如厨房宜为 15℃~17℃,而不应按 18℃或 20℃计算,带洗浴器且有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卫生间宜为 25~27℃,而不应按 18℃或 20℃计算。

      设置分户热计量的住宅,当采用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系统时,在进行供暖热负荷计算时,宜将室内计算温度降低 2℃;因为地板辐射供暖是在辐射热和空气温度双重作用下对房间进行供关于供热计量收费标准的探讨暖,形成了较合理的室内温度场分布和热辐射作用,相对于常规对流式供暖方式可有 2~3℃的等效热舒适效应,为安全考虑,文献 6 提出将室内采暖计算温度降低 2℃如北京地区,室外采暖计算温度为-9℃,对分户热计量的普通住宅,其卧室、起居室(厅)室内计算温度 20℃,计算温差 29℃,采用地板采暖时,按室温降低 2℃取值,计算温差应为 27℃;对高级住宅,其卧室、起居室(厅)22℃,计算温差 31℃,采用地板采暖时,按室温降低 2℃取值,计算温差应为 29℃对于地板热水辐射供暖系统,将室内计算温度降低 2℃,即按 18~20℃计算供暖热负荷,由于等效热舒适效应,同样可以达到室内 20~22℃的温度效果 3 户间传热量不应计入采暖系统的总热负荷内 在实施分户热计量和分室控制温度后,将会出现部分房间采暖、部分房间间歇使用或较大幅度调节室温等情况,这就必须考虑户间传热负荷影响的问题而解决这个问题可有两种方案:一是与邻户因室温差异而形成的热传递,可采用提高室内计算温度进行计算,主要房间按相应设计标准提高 2℃,户间传热负荷的温差可按 6~8℃计算,二是必要时对户间隔墙和楼板进行适当保温,保温最大传热系数,笔者认为,可参照文献 2 中 4.2.1 条表 4.2.1 中外墙(体型系数≤0.3)传热系数限值取用。

      户间传热应予考虑,这是没有问题的,但必须明确一点,户间传热并不会使建筑物总热负荷增加,故户间传热负荷仅可作为确定户内供暖设备的因素,不应统计在供暖系统总热负荷内文献 1 中 3.9.3 条规定, “在确定分户热计量采暖系统的户内采暖设备容量、计算户内管道时,应计入向邻户传热引起的附加,但所附加的热量不应统计在采暖系统的总热负荷内” 文献 5 中3.0.6 条也规定:“户间传热量仅作为确定户内供热设备容量和计算户内管道的依据,不应计入户外供暖干管热负荷和建筑总热负荷内” 在实际工程设计中,有的暖通设计人员未注意户间传热量与户内供热设备容量及建筑总热负荷的这种相互关系,而将户间传热负荷也计入建筑总热负荷中,致使采暖总热负荷增加较多,造成浪费 某局级干部住宅楼,建筑面积 6 295m2,设计采用分户热计量采暖系统,总采暖热负荷558.3kW,单位面积采暖热负荷指标高达 88.7W/m2;而某军职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 9 524m2,总采暖热负荷 419kW,单位面积采暖热负荷指标仅 44W/m2二者单位面积热负荷指标相差一倍之多究其原因,除了二者建筑围护结构保温做法、热负荷计算参数取值稍有差异外,主要的是前者将户间传热统计在采暖系统的总热负荷内,而后者仅将户间传热负荷作为确定户内供暖设备容量和户内管道的依据,未计入总热负荷内,致使其单位面积热负荷指标出现了这样大的异差。

      4 户用热量表不宜设在户内 文献 1 中 3.9.5 条规定:分户热计量热水集中采暖系统的共用立管和入户装置宜设于管道井内,管道井宜邻接楼梯间或户外公共空间” 文献 5 中 5.3.3 条规定:“共用立管宜设在户外,并与锁闭调节阀门和户用热量表组合设置于可锁封的管井或小室内” , “户用热表设置于户内时,锁闭调节阀和热量显示装置应在户外设置” 这里对分户热计量热水集中采暖系统共用立管和入户装置设置位置提出了明确要求,共用立管及户内入口装置(包括热量表及锁闭调节阀等)宜设在户外,起码锁闭调节阀和热量显示装置应在户外设置这样,既可满足对公共功能管道的设置要求,也利于防止人为损坏、方便管理,避免入户读表 有的新建住宅采用分户热计量采暖系统,将共用立管及户用热表设在北阳台上,有的新建住宅分户热计量设计采用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将共用立管及户用分、集水器设在厅内,户用热量表亦予留在此处,这是不妥当的,查热表时还得入户读表,管理不便 5 散热器恒温阀应注意其传感器的选择和设置 散热器恒温阀是分户热计量采暖系统室温调节的重要装置,其传感器的选用和设置同散热器是否装设暖气罩有关如建筑上不设暖气罩,恒温阀传感器可采用内置式,如建筑上设置暖气罩,关于供热计量收费标准的探讨恒温阀传感器应选用外置式。

      文献 1 中 3.3.12 条规定:“安装在装饰罩内的恒温阀必须采用外置传感器” 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房间温度的位置 某些新建住宅工程分户热计量采暖系统,每组散热器供水支管上均装设有恒温阀,但未注明传感器内置还是外置,建筑专业设计说明中明确要求每组散热器均设暖气罩,这样,工程施工安装时可能出错:如果施工时订购、安装的是内置传感器的恒温阀,那将失去室温控制作用,因为装在暖气罩内的传感器反映的是暖气罩内的局部温度,并非室内温度 笔者认为,散热器上设有恒温阀的分户热计量采暖系统,为确保室温调控效果,散热器最好不设暖气罩,而将省下的钱用来购置、安装高效节能并具有装饰功能的散热器(目前许多散热器均具有这种功能,设计选择的余地相当大) 如果设计选用的散热器既高效节能,又与建筑装饰协调,具有良好的装饰功能,用户是完全可以接受的如果有的用户执意要装暖气罩,暖通设计文件中一定要特别注明选用外置传感器的恒温阀 6 埋地采暖热水管道中水流速度应符合规范要求 文献 1 中 3.8.18 条规定:“采暖管道的敷设应有一定的坡度,对热水管……坡度宜采用 0.003,不得小于 0.002……”,这是对传统的供暖系统而言。

      对于分户热计量供暖系统,如果供、回水管道明敷,也应该执行此规定但如果管道埋设在垫层内,垫层厚度有限,管道亦要求按≥0.002 坡度敷设是难以做到的所以该条又规定:“如因条件限制,热水管道(包括水平单管串联系统的散热器连接管)可无坡度敷设,但管中的水流速度不得小于 0.25m/s”文献 5 中 6.4.4条也规定管道“无坡度敷设时,管中水流速度不宜小于 0.25m/s”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便于排除空气,当水流速度达到 0.25m/s 时,方能把管中的空气泡带走,使之不能浮升实践证明,热水采暖系统中的空气是最有害的因素,当管中有空气积存时,往往会影响热水正常循环,造成某些部位不热,产生噪声暖通设计人员对有效排除空气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某些住宅工程分户热计量采暖系统,采用水平单管异程系统,设在 80~100mm 厚的垫层内的管道为无坡敷设,有的一个住户分几个采暖环路,造成诸多管段中的水流速度<0.25m/s,不能满足规范中规定的最低流速限值,可能会造成管道局部积气,影响系统正常使用这就要在系统分环时,不要过小,户内系统最好采用水平单管同程系统,另外管径选择不宜过大,管道平均比摩阻宜按 60~120Pa 取用,管道内热水流速以不超过最大允许流速为限。

      7 水力平衡计算应考虑垂直共用立管的重力水头 目前,新建住宅分户热计量供暖系统设计,一般均采用新双管系统,即共用立管的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形式这种系统,在计算共用立管各并联环路间水力平衡时,应计及垂直共用立管重力水头,以避免出现垂直失调现象 文献 5 中 7.2.4 条规定:“各并联环路之间的水力平衡应计及垂直共用立管的重力水头” 重力水头值可按设计供回水温度条件下重力水头值的 2/3 计算当供回水温度为 95/70℃时,其重力水头计算值△P=2/3 (977.81-961.92 )h=10.59h (kg/m2 ) ,如层高为 h=2.8m,则每层计算重力水头值为 29.65kg/m2(mmH2O) 当供回水温度为 80/60℃时,其重力水头计算值为 △P=7.6h (kg/m2) ,如层高为 2.8m,则每层计算重力水头值为 21.28kg/m2(mmH2O) 有的新建住宅分户热计量采暖设计,在计算共用立管各并联环路间水力平衡时,未考虑这一重力水头值,可能会带来各并联环路(各户)水力不平衡,出现垂直水力失调现象,造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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