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产副总经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docx
6页Word生产副总经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对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等平安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责任平安生产副总经理必需娴熟把握专业学问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平安资格证平安生产副矿长必需在保证平安的前提下合理组织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乐观协作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必需遵守国家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必需加强对分管职能部室(部门)的领导,对职能部室(部门)提出需要解决的平安生产问题,要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准时发觉、解决有关问题 第3条 帮助矿长主持召开平安生产办公会议和各类平安生产会议,讨论分析平安生产状况,支配落实平安生产工作,并对煤矿生产中的平安问题提出处理看法 第4条 组织相关人员编制各专业平安管理规章制度等,并组织实施 第5条 组织编制各专业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 第6条 依据煤矿的长远规划、接续方案,参加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的开拓、掘进、采煤等生产方案,合理组织生产 第7条 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煤矿生产班组例会,贯彻上级的平安生产指示、分析平安生产中(特殊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状况。
第8条 定期组织进行生产系统重大平安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平安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资金、措施、质量"五落实' 第9条 坚持开展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平安质量标准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平安管理水平 第10条 负责组织编制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平安计措工程方案 第11条 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常常深化现场,准时组织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专业平安生产(质量)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平安隐患 第12条 负责监督采煤、掘进区队落实"采煤、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以及其他区队按章施工 第13条 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采煤、掘进工作面投产验收,对存在的问题要准时组织复查 第14条 负责组织成立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领导小组,并进行指导 第15条 外出期间必需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6条 必需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和削减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责任追究 第1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赐予平安生产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觉的事故隐患不准时实行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平安检查机构及其煤矿平安检察人员的平安检察指令的。
第18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赐予平安生产副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根据规定准时、照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有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供应有关状况和资料的 第19条 未准时组织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赐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实行措施进行治理的,赐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解的重大事故隐患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赐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0条 对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的平安生产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1条 煤矿在原煤生产过程中未仔细遵守国家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平安生产副矿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生产平安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平安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未按规定主持召开每月至少一次的煤矿生产班组例会,准时贯彻上级的平安生产指示、分析平安生产中(特殊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状况的,平安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分管的有关部室(部门)工作不协调,造成生产平安事故或平安隐患的,平安生产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25条 采煤、掘进中不落实"工作面作业规程',平安生产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26条 采煤、掘进工作面投产验收不仔细,平安生产副矿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7条 未成立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领导小组,或在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时未准时进行指导,发生事故的,平安生产副矿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未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准时监督检查,不能够常常深化现场,或未准时组织专业平安生产(质量)大检查,或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有关隐患不准时、措施不力的,平安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未准时编制原煤生产系统平安计措工程方案,或在资金到位的状况下,不能够保证根据平安投入方案准时完成相关工程、落实相关措施的,平安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分管的职能部室、区队,支配没有操作资格,没有上岗资格证的人上岗操作的,平安生产副矿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害的,平安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发觉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准时实行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准时制止的,平安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平安检查(监察)、平安审查中,平安生产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有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平安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平安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在分管部室、区队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平安生产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3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依据情节严峻程度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赐予行政处分、经济惩罚、追究刑事责任 - 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