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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山县民政局政务公开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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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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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营山县民政局政务公开资料一、部门简介县民政局是县政府主管社会事务的职能部门,担负着优抚安置、拥军优属、城乡低保、救灾救济、医疗救助、婚姻登记、社团登记与管理、基层政权建设、社区建设、地名行政区划、县乡镇界维护与管理、老龄工作、农村五保、捐赠、殡葬管理、收养登记、社会救助、民政执法和县委、县政府及省、市民政局交办的工作任务二、班子成员晏耿荣 局长、党组书记,主持全面工作王正国 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救灾救济股、救助站、康复医院周 东 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优抚安置股、军休站、光荣院毛远方 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社会事务股、殡仪馆、公墓所吕 波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分管办公室冯 刚 党组成员、低保中心主任三、机构设置(一)办公室:承办人事秘书、文稿草拟、劳动工资、政务信息、调查研究、督查督办、目标管理指导监督全县民政经费管理使用,负责财务管理及统计工作8221804(二)优抚安置股:组织指导乡镇拥军优属活动,协调、指导县光荣院、军休站服务工作,承办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革命烈士褒扬工作;承办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藉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承办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开发和使用。

      8219503(三)救灾救济股:承办城乡救济业务;指导五保供给、敬老院建设工作;组织查灾、报灾、救济及发放救灾、捐赠款物等工作;协调、承办结对帮扶工作8219505(四)社会事务股:负责指导村(居)民自治活动的开展和社区建设工作;承办行政区划、县乡镇边界线的维护与管理、地名管理、婚姻登记、收养登记、殡葬、公墓管理业务;承办全县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审批工作8219507 (婚姻登记中心:8271906)(五)最低生活保障局:承办城镇、农村低保和医疗救助业务,组织协调对低保户的核实清理,实行动态管理8219508(六)老龄工作办公室: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办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的事项,指导全县敬老爱老工作,开展信息交流、咨询服务、敬老活动;承办《老年证》等业务工作8219509四、规范性文件五、办事指南(一)行政许可事项1、社会团体登记1.1社会团体登记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2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的条件:(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地址;(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均不能申请成立社会团体1.3社会团体登记程序1.3.1申请筹备申请筹备需提供下列材料:(1)筹备申请书、发起人(单位)签字盖章;(2)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3)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的文件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5)章程草案6)筹备社会团体必要性的论证报告(可与申请书合并)7)筹备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含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县民政局在收到上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的,将发出准予筹备该社会团体并成立相应筹备组织的通知书,不批准筹备的,将向发起人说明理由1.3.2申请成立登记经批准筹备的社会团体,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由筹备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申请成立登记需提供下述材料:(1)成立社会团体申请书(筹备组的负责人签名)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3)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的基本情况4)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5)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通过的社会团体章程6)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成立的文件7)法定会计事务机构的验资报告8)办公场所使用面积、期限和所在地址、邮编、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9)已联络的会员名册10)专职工作人员登记表县民政局在收到上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准予成立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成立登记的,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1.3.3备案经核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代码证、银行开户、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并在30天之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1)印章式样2)银行帐号1.4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设立1.4.1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是社会团体为开展业务活动的需要,按照其业务的学科划分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项业务活动的内部机构这类机构由与该业务领域相关的会员所组成分支机构主要是依照章程的规定,从事某一业务领域内的活动,不能按照区域来设立1.4.2所需申报材料(1)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书2)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3)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文件5)主要负责人情况6)填写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表7)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收到上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对不予登记说明理由1.5社会团体变更登记1.5.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是社会团体成立后,其依法登记或备案的事项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遵循一定的程序到登记管理机关重新确认,核准登记,使需要改变的事项具有合法性的过程。

      1.5.2社会团体变更登记所需申报材料(1)变更申请书2)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会议纪要3)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新修改章程(草案)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文件5)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6)《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7)其它材料:①住所变更还需:新住所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材料②法定代表人变更还需:社会审计机构出具财务审计报告、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③活动资金变更还需:验资报告④业务主管单位变更还需:原业务主管单位文件、新业务主管单位文件⑤分支机构变更还需:变更后新机构主要负责情况⑥修改章程还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议纪要收到全部上述有效材料30天之内,作出准予或不准变更的决定准予变更,重新制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1.6社会团体注销登记1.6.1 社会团体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办理注销登记1.6.2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应提供的材料(1)注销登记申请书并附依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注销登记的会议纪要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文件3)清算报告书4)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申请表5)交回《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1.6.3经审查准予注销社会团体、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证书、印章、财务凭证,其分支机构同时注销。

      1.7联系方式联系地址:民政局社会事务股、县政府政务大厅民政窗口咨询:0817-8219507、0817-8213766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2.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的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2成立登记2.2.1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5)有必要的场所只有同时具备了以上五个条件,才能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2.2.2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的程序:(1)拟定名称的审查,举办者向民政部门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拟定名称意见,由民政部门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审查审查同意的,根据申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不同性质,分别发给举办者《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范本》;《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负责人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章程范本》;《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负责人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章程范本》。

      还应发给举办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2)举办者应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三份):①登记申请书②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③场所使用权证明④验资报告⑤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⑥章程草案3)民政部门的审批程序①民政部门接到全部有效文件、证件和填报的表格之日方可正式受理发给举办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受理通知书》,民政部门应在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②按照民政部门的工作程序予以审批,对于同意登记的,由主管局长签发批复文件,同时送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批准通知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通知书》;对于不同意登记的,送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驳回通知书》,并向主要举办者说明理由③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凭批复文件到相关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开立银行帐户和税务登记等手续,由民政部门统一刻制印章并填报《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帐号备案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备案表》④办理完以上手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到民政部门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2.3变更登记程序2.3.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应先向民政部门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2.3.2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变更登记表的同时,还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1)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3)有关事项变更后的有效证明文件2.3.3民政部门在接到上述有效材料后,应向民办非企业单位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受理通知书》,按工作程序,及时予以审批2.3.4对核准变更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主管局签发批准文件,送达《民办非企业单位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并应根据变更后的内容颁发新的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准予变更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送达《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并向民办非企业单位说明不准予变更的理由2.4注销登记的程序2.4.1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包括确定清算人、组织清算、提出清算报告、加强对清算期间的资产管理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2.4.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民政部门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2.4.3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填报注销登记表时,还应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2.4.4民政部门按工作程序,准予注销的,由主管局长签发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予以公告并通知银行、技术监督部门及时注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帐号、组织机构代码2.5联系方式联系地址:民政局社会事务股、县政府政务大厅民政窗口咨询:0817-8219507、0817-8213766(二)行政确认事项:1、婚姻登记1.1婚姻登记办理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1.2结婚登记1.2.1结婚登记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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