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完整全文).docx
6页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完整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方法交纳诉讼费用 本方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第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方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四条 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供应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方法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根据对等原则处理 第二章 交纳范围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七条 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方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殊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第九条 依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打算)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打算再审的案件 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给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二)申请保全措施;(三)申请支付令;(四)申请公示催告;(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六)申请破产;(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第十一条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根据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第十二条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依据谁主见、谁负担的原则,打算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供应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第三章 交纳标准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根据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依据诉讼恳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根据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根据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根据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根据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根据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根据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根据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根据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21万元的部分,根据0.6%交纳; 10.超过2021万元的部分,根据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根据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根据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根据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根据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学问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根据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根据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状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详细交纳标准 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根据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给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根据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根据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根据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根据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根据0.1%交纳 诉讼费收费标准诉讼费计算器 第 6 页 共 6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