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校水电价格.doc
5页学校水电价格071214———————————————————————————————— 作者:———————————————————————————————— 日期: 山东省物价局文件山东省教育厅鲁价格发[2007]215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各市物价局、教育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一日主题词:转发 水电气 价格 通知 抄送:省建设厅,山东电力集团公司 山东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7年10月12日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教 育 部发改价格[2007]2463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2004年4月,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支持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学生食堂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发[2004]15号),对高校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的用电、用水、用气统一执行居民类价格。
2006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中小学校教学用电也改为执行居民生活电价上述政策对于支持教育事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减轻学生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食堂工作维护高校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电[2007]13号)的有关要求,决定扩大对学校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优惠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分别按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现行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低于居民类价格的,维持现行价格不变二、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居民类价格的学校,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包括:(1)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2)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3)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4)普通小学、成人小学;(5)幼儿园(托儿所);(6)特殊教育学校(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三、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是指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使用的电、水和管道燃气(包括管道天然气、煤气以及空混气等)。
四、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应与其他用电、用水、用气实行分表计量暂未实行分表计量的,由学校与供水、供电、供气单位协商确定用电、用水、用气数量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报价格主管部门裁定五、以上价格措施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要尽快将上述政策印发有关供电、供水、供气单位及学校,并确保贯彻落实到位因未及时贯彻落实上述政策而引发学校不稳定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及负责人责任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 育 部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四日主题词: 学校 后勤 价格 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