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济法课件经济法前面.doc
56页从司法考试和考研两个角度认识经济法学 一、从司法考试的角度 (一)近五年司法考试中经济法所占分值 (二)考试特点 (三)准备方法考试特点 (一)分值稳定 (二)考点分散 (三)轻理论,重应用,以法条为主 (四)紧密结合经济社会热点 (五)跨学科综合命题二、从考研的角度 (一)各院校之间的差异性较大 (二)从题型上看,各类主观性试题为主 (三)关注社会热点问题第一讲 经济法的历史发展经济法概念的早期使用经济法兴起的历史轨迹经济法兴起的原因经济法发展前景展望 一、摩莱里对经济法概念的最初使用摩莱里,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中早期著名空想社会主义者代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使用了“经济法”的概念恩格斯曾评价他的理论为“直接共产主义理论”二、德萨米对经济法概念的使用德萨米,1803-1850,法国著名空想社会主义者,1843年《公有法典》,马克思称他是能够把“唯物主义学说当作现实的人道主义学说和共产主义的逻辑基础加以发展”,巴黎无产阶级革命的有声望的领导人之一三、普鲁东对经济法产生原因的揭示蒲鲁东是法国小资产阶级思想家他在《论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一书中称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
蒲鲁东实际上看到了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出现了一种政治力量和民法都调整不了的社会关系应当说,蒲鲁东对经济法的理解更接近现代经济法的主张四、赫德曼对经济发产生原因及其法律形式的揭示1916年德国学者赫德曼在《经济学字典》中使用了经济法概念,他认为经济法是经济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据此,他将有关经济法制和保护、监督卡特尔的法律称为经济法,实际上他从深层上揭示了经济法产生的客观必然性五、以经济法命名的经济法律和著作的诞生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建立起来的魏玛共和国,直接以经济法命名颁布了《煤炭经济法》,《钾盐经济法》在1922-1924年间,德国也出版了许多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学术专著和教科书,如鲁姆夫的《经济法的概念》、赫德曼的《经济法基础》,如此同时,经济法德概念也传入到当时的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到此,经济法的概念才有了一个较完整的含义评价:1、经济法的概念的出现和逐步完善,是一个连续的、历史的过程2、最初的这些概念都是建立在设想的公有制基础上,没有实践意义3、但对现代经济法概念的形成有积极作用一、经济法兴起的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经济法是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进入垄断阶段以后产生的代表人物:日本经济法学家金泽良雄。
第二种观点:认为经济法是随着国家和法律的产生而产生,但是经济法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力量则是资本主义社会后才出现的第三种观点:认为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经济法产生于古代社会提示有关法律起源问题的理解有关经济法的起源问题可以从两个角度去理解:1、是从单纯的法律条文、法律规范的角度来理解;2、从部门法划分的角度来理解二、经济法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各个时期的兴起资本主义形成和巩固时期 高度干预自由资本主义时期 自由放任垄断资本主义时期 国家干预注意:经济学和经济法学之间的关系?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不仅为资本主义国家,也为许多社会主义国家所普遍采用从某种意义上讲,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更需要经济法如何客观评价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法?评价时要注意方法:1、应当把事实判断置于价值判断之前2、在弄清事实及进行事实判断之后,应当作客观的、恰当的价值评价3、要用辩证的观点看问题三、经济法在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兴起1、前苏联的经济立法体制2、前捷克斯洛伐克的经济立法体制3、前民主德国的立法体制4、前南斯拉夫的经济立法体制四、经济法在中国的产生和发展1、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阶段2、全面开始社会主义建设时期3、十年内乱时期4、新的历史发展时期5、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后外因:一、经济法兴起的社会经济原因二、经济法兴起的政治原因三、经济法兴起的法律原因四、经济法兴起的部门法原因五、经济法兴起的理论原因内因:市场和政府调节的双重缺陷1、市场失灵2、政府失灵3、经济法在克服市场失灵中的作用 1、直接限制市场主体的私权 2、直接改变市场主体的利益结构 3、公共利益优势和远视优势4、经济法在克服政府失灵中的作用 1、对干预程序的规范 2、对干预方法的规范 3、对干预领域和干预方面的规范 4、干预责任的规范化市场调节的缺陷和局限性包括: 1)不完全和不公平竞争 2)市场信息的不对称 3)市场经济活动产生的外部效应或外部性及公共产品的短缺 4)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的弱点 5)社会分配的不公 6)市场经济的周期性(1)不完全的市场竞争 市场经济是竞争的经济,但竞争必然出现经济集中导致垄断的产生。
垄断的结果就是限制了竞争,破坏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西方市场经济体制基础上的经济法,就是垄断法,如1890年,美国通过《谢尔曼法》(Sherman Act),又称反托拉斯法,被称为反垄断法的起源另一方面,为了争夺有限的资源,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会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竞争对手,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德国1870年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根据1994-1995两年计划编撰了《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条款》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制定了《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促进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 完全竞争市场的定义:交换和竞争没有任何阻力和干扰的理想化市场 完全竞争的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使得经济处于一般均衡状态在这一状态下,社会以最低的成本进行生产,消费者从消费产品中获得最大满足,厂商获得最大利润,生产要素按各自在生产中的贡献取得报酬按帕累托最优标准,这种状态是社会最优的 (2)市场信息的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是经济活动中的普遍现象,是指交易双方所掌握的信息在数量和质量上存在差异,即一方掌握数量较多和质量较高的信息,而另一方则恰好相反如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败德行为、不利选择及信号失灵,正是生产经营者利用消费信息不对称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
另外,对上市公司,由于投资者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资讯较管理经营者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为克服信息不对称对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的侵害,多数国家都通过立法建立信息公开制度3)市场经济活动产生的外在效应或外部性和公共产品的短缺 “外部性”也称外在效应或溢出效应,主要是指一个经济主体的活动对交易相对方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的影响,这种影响并不以存在某种法律关系为前提,因此其影响是外在的,如果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称之为“负外部性”; 如环境污染、温室效应及生态失衡等反之,如果给第三人带来的是收益,称之为“正外部性”全体社会成员都可以无偿享受的公共产品,可以说是正外部性的特例如公路、桥梁、路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 经济学家将解决外部性的方法主要分为私人解决和政府介入两大途径私人解决的方式有道德约束、慈善行为、利益各方签订合约等例如,由于蜜蜂授粉使苹果增产,养蜂人就可与苹果园主签订合约按一定比例分享增产收益,或与苹果园主合并为一个企业,成为最典型的外部性内部化 著名的科斯定理认为:如果私人各方面可以无成本地就资源配置进行协商,那么,私人市场就总能解决外部性问题,并有效地配置资源但是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私人主体本身往往难以解决外部性所引起的问题。
因此,为维护公共利益,政府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和政策而介入成为解决外部效应的重要途径,主要包括政府许可或禁止、补贴、收税、罚款、征收排污费、提供公共物品等行政手段解决负外部性影响 (4)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的弱点 市场配置资源是通过市场价格、供求和竞争的变化和相互作用,支配人们的经济活动,调节人、财、物的投放方向和数量比例由于市场多元化主体追求短期利益,当某产品供不应求或稀缺,出现超额利润时,社会资源就向该领域或行业流动,结果导致对同一产品重复投资,造成资源浪费,结果产品供过于求,引发经济危机市场既不能很好安排资源的区域配置,更无法安排资源在现今和未来的配置如果凭市场自动调节,不仅造成资源的浪费,而且还会损害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克服市场调节的缺陷,国家必须通过经济、法律和行政等宏观调控的手段对社会资源配置进行统筹规划,这也是经济法的重要功能5)社会分配不公 社会分配不公是我国目前严重的社会问题,社会分配不公既有机会分配的不公,也有资源分配的不公,这些社会分配不公是社会不公平竞争的结果在改革的过程中,部分首先致富的家庭通过贪污、侵吞国家财产;或是通过破坏社会坏境和偷税漏税等违法乱纪行为致富;或是靠权力寻租、巧取豪夺、残酷剥削而发富。
要杜绝以上不法致富行为,实现社会公平分配,是不可能通过市场机制的调整现实的,而是需要政府通过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创造公平的竞争平台,使市场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致富如通过完善财税法律制度,建立社会保障体系,达到社会公平分配 6)市场经济的周期性 经济周期(ecnmics circle):是指经济运行的规律性波动表现为经济增长、投资、失业率、物价、货币供应量、对外贸易等活动的增长率的波动经济周期一股经过繁荣、衰退、萧条、复苏四个阶段,其中繁荣与萧条是两个主要阶段,衰退与复苏是两个过渡性阶段政府调控的缺陷: 1)政府内部性 2)权力寻租 3) 政府干预手段有限及政策效率递减 4)官僚机构膨胀,政策效率递减 5)政府调控行为失当 6)国家行为的帕金森定律 政府调控的缺陷 20世纪30年代经济危机的大萧条打破了市场力量的神话后,主张国家干预的凯恩斯主义应运而生,以罗斯福新政作为转折点,各国都加强了政府的干预,西方经济也从“自由放任”的古典市场经济转变为政府干预为特征的现代市场经济但各国推行政府干预时,由于有意无意地滥用干预,使得政府干预恶性膨胀,70年代西方各国普通出现了经济的“滞胀”,接着又爆发了经济危机,政府干预的各种缺陷也暴露无遗。
许多经济学家深入探讨了政府干预的缺陷,他们的观点概括有: (1)政府内部性 政府内部性是指政府作为公共机构,本应以公共利益作为依归,但政府作为一个实体,有其组织机构和官员,为了自身的利益,如政绩、地方利益、部门利益都会使职能部门背离其行政目标如地方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面子工程等都是有违行政职能特别是政府官员,为了谋求个人利益,以权谋私,贪污受贿,违法乱纪,背离其行政职责在政府干预经济以后,这种内部性加强,人为地破坏或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违背公平竞争原则 (2)权力寻租 权力寻租是指在实行政府干预或管制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市场主体为了谋取由政府干预和管制所形成,通过某种受国家法律或法规保护的“特殊权利”实现的利润租金而进行的,以争取政府的种种优惠为目的的活动寻租行为一般通过贿赂政府官员,拉关系走后门等手段直接获取某种利益,或从政府获得某些补贴和优惠,如建设项目、许可证、配额、税收减免等权力寻租是滋生腐败的温床,有政府管制的领域就可能出现权力的寻租因些,完善政府干预的监管法律制度是实现干预目标重要环节 (3) 政府干预手段有限 因人类知识技能和思想观点的局限性,政府官员所制定的计划、措施也不一定完全符合客观要求。
由于对市场机制失灵认识的不足,不当或过度干预,以至于政府的计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背离市场规律,或是执行不当,从而影响资源的最优配置与充分利用从而导致政府机构过于膨胀,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