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某某母子三人之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doc
3页王某某母子三人之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案情:2013年8月21日晚,王某某(女)与冯某某(男)打牌过程中发生纠纷,冯某某动手打了王某某,王某某头部受伤流血王某某将其被打一事告诉她两个儿子三人商量后报复2013年8月22日晚,王某某及其两个儿子在县城某处看到冯某某驾车经过,遂将其拦下,并将冯某某驾驶的轿车玻璃砸坏经鉴定,被砸财物价值4700元轿车被砸之后溜车,撞住骑电动车路人张某,张某受伤住院,人车无碍本案适用刑法275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规定”)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分歧:对此案的处理有三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虽然本案中被砸坏财物价值4700元,但,砸坏轿车玻璃的行为是三人故意为之,王某某母子三人之行为符合“规定”第三项“纠集三人以上毁坏公私财物的”这一行为描述,故王某某及其两个儿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由于其认罪态度好,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王某某母子三人相对不起诉。
第二个观点,王某某母子三人之行为构不上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应对其母子三人绝对不起诉其与第一种观点的根本分歧是如何理解“规定”第三项:“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中的“纠集三人以上”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中,王某某母子三人虽然在大路上拦停路某某驾驶轿车并砸坏玻璃,公然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但作案人只有王某某及其两个儿子,并不符合“纠集三人以上”这一要素在这里纠集三人以上应当没有任何理解歧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这四种情形必须同时存在即有主谋者,有被纠集者,只有主谋者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时候,才符合“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这一立案追诉标准,方可对王某某追诉另外王某某纠集的是她两个儿子而非社会人员,其主观仅出于报复冯某某考虑,毕竟冯某某过错在先综合以上因素,王某某之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不应对其刑事追究,应对王某某母子三人绝对不起诉第三种观点,王某某母子三人共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且毁坏行为导致路人一定损伤,王某某应当对轿车被砸之后溜车撞住骑电动车路人张某之行为负责路人张某住院治疗产生费用(不应当包括检查费用)及电动车维修费用应当被计算为王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造成的间接损失。
根据损失情况,可有以下两种处分方式:一是如果两种损失加在一起超过5000元,则符合规定的第一项“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之立案标准,可追究王某某刑事责任但鉴于犯罪嫌疑人案发后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被砸轿车溜车对路人冯某造成的是皮外伤,人车无碍,可对王某某相对不起诉,对王某某两个儿子绝对不起诉;如果两种损失加起来仍不够5000元,则不可以对王某某相对不起诉,应当对王某某三人绝对不起诉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