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协议_2.docx
5页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协议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协议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尤其约定组成凡包括本保险协议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协议中的家庭自用汽车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域)行驶的家庭或个人全部,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核定座位在9座以下的客车、核定载重量在吨以下的客货两用汽车 第三条 投保人在签署保险协议时,能够约定驾驶人员约定驾驶人员的,可按保险监管部门同意的费率规章的要求享受保险费优待 第四条 本保险协议为不定值保险协议保险人根据承保险别负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不定值保险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保险协议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协议 保险责任 第五条 被保险人或其许可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自燃; (三)外界物体坠落、坍毁; (四)暴风、龙卷风; (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难(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六条 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预防或降低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须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负担,最高不超出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去 第八条 下列情况下,不管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品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和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求的其它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七)保险车辆不具有有效行驶证件 第九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无显著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难(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八)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开启,或被水淹后未经必须处理而开启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九)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坍毁、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十)被偷窃、抢劫、抢夺,和因被偷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隶属设备丢失; (十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有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法中选择确定,保险人依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一样方法负担对应的赔偿责任: (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本保险协议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协议签署地购置和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本保险协议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9座以下客车:%的年折旧率;吨以下客货两用车:%的折旧率折旧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出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 (三)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四)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协议中列明设备名称和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对应增加保险金额。
新增设备随保险车辆一并折旧 保险期限 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去、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措施、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四条 保险人应立即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立即进行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实和修剪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该立即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依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立即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相关的证实和资料不完整的,应该立即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相关的证实和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