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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室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管理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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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m****
  • 文档编号:451083290
  • 上传时间:2023-03-20
  • 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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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检验室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管理程序1 目的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依法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 审补充要求》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 17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开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管理、调查和处理3 职责3.1 公司管理层(总经理、副总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验室主任) 负责调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发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的,应 依法查处,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3.2 公司所有员工有权举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向管理层提供基本事实 线索或相关证明材料的举报4 工作程序4.1 弄虚作假行为的定义本制度所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是指故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等以及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 对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范围界定及情形认定,按照《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4.2 自律职责本公司及其管理层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 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委托单位(或 客户)及其负责人对其提供资料(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所有项目均依 法依规开展监测,妥善保存原始记录台账,保证各类台账真实且可追溯,并依法 公开相关监测数据和信息4.3 防范干预和基本原则公司及公司所有员工和相关利益方不当干预环境监测活动,指使篡改、伪造 监测数据的行为,被指使人及相关知情人员应当采取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质 存储等方式如实记录,并向总经理或有关上级部门举报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应当坚持依纪依法、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的原则4.4 调查程序4.4.1 现场检查和立案4.4.1.1 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有计划地组织相关人员,对涉及环境监测活动的各类监 管对象开展现场检查,发现涉嫌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应立即妥善 保存相关材料,经本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按相关程序决定是否立案受理过 程中涉及人员应严格保守秘密4.4.2 调查取证4.4.2.1 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的调查取证可参照《行政处罚法》和《环 境行政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本公司必要时邀请市级环境监测机构或邀请 其他专家,为调查取证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4.4.2.2 调查人员需要抽样取证的,可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

      采样人员应具备相 关采样资质,现场采样取证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并采取拍照、录像或其 他方式记录抽样采样过程抽样采样过程中须有当事人在场,并要求其在现场检 查(勘察)笔录和/或采样记录单上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调查人员应当注 明情况,并请其他见证人签名4.4.2.3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的证据,除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 查(勘察)笔录外,按照不同情形还应收集下列关键证据;(1)现场监测或采样环节弄虚作假:现场监测或采样原始记录(含仪器存储文 件或打印记录)、排污单位现场工况记录、样品保存和交接记录、现场封存的样 品等书证物证,以及有关照片、音像、监控视频等资料2)实验室分析环节弄虚作假:分析原始记录(含仪器谱图和自动存储记录)、 质控措施记录、试剂标物的购买和配制记录、环境条件记录、仪器使用记录、留 存样品等书证物证,以及有关监控视频等资料3)报告编制环节弄虚作假:监测报告及所有监测原始记录、报告审核记录, 以及其他存档资料等书证4.5 案件处理对于经查实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由具有总经理交由具有 处罚权限的环境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本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检测报 告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主动接受资质认定的主管部门或机构撤销本公司的检测 资格,并分别追究直接过错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检测人员、采样人员、 审核、批准等相关人员)相关责任。

      4.6 复核复议当事人对处理或处罚决定不服并能提供相关事实、理由和证据的,作出处理 或处罚决定的部门应当受理并开展复核或复议工作4.5 移交公司总经理及管理层对在本公司环境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负有通报和 移送的职责其中,对于弄虚作假行为同时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 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并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认证管理部门通报移送; 4.6 违法处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构成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4.7 社会监督公司及公司任何个人发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可通过信函、、 邮件、12345市民服务热线等渠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也可直接向生态环 境部等上级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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