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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指南-期限、权利的恢复、中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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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豆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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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7-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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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万方专利申请代理淘宝店 333 -第七章 期限、权利的恢复、中止1.期限的种类1.1 法定期限法定期限是指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例如,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请求期限(专利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1.2 指定期限指定期限是指审查员在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作出的各种通知中,规定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其他当事人作出答复或者进行某种行为的期限例如,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专利局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该期限由审查员指定又如,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专利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中文译文,该期限也由审查员指定指定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中,申请人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四个月对于较为简单的行为,也可以给予一个月或更短的期限上述指定期限自推定当事人收到通知之日起计算2.期限的计算2.1 期限的起算日(1)自申请日、优先权日、授权公告日等固定日期起计算大部分法定期限是自申请日、优先权日、授权公告日等固定日期起计算的。

      例如,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专利权的期限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在十二个月内提出,该期限的起算日为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优先权日)2)自通知和决定的推定收到日起计算全部指定期限和部分法定期限自通知和决定的推定收到日起计算例如,审查员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指定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其申请的期限(指定期限) 是自推定申请人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之日起计算;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法定期限) 是自推定申请人收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之日起计算推定收到日为自专利局发出文件之日(该日期记载在通知和决定上) 起满十五日例如,专利局于 2001 年 7 月 4 日发出的通知书,其推定收到日为2001 年 7 月 19 日2.2 期限的届满日期限起算日加上法定或者指定的期限即为期限的届满日相应的行为应当在期限届满日之前、最迟在届满日当天完成2.3 期限的计算期限的第一日(起算日) 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与起算日相对应的日期)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细则 4.3细则 5万方专利申请代理淘宝店 334 -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

      例如,一件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 1998 年6 月 1 日,其实质审查请求期限的届满日应当是 2001 年 6 月 1 日又如,专利局于 2008 年 6 月 6 日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定期限两个月,其推定收到日是 2008 年 6 月 21 日(遇休假日不顺延),则期限届满日应当是 2008 年 8 月21 日再如,专利局于 1999 年 12 月 16 日发出的通知书,其推定收到日是1999 年 12 月 31 日,如果该通知书的指定期限为两个月,则期限届满日应当是 2000 年 2 月 29 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或者移用周休息日的,以法定休假日或者移用周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该第一个工作日为周休息日的,期限届满日顺延至周一法定休假日包括国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周休息日3.期限的监视3.1 期限的确定各种期限均自期限起算日确定例如,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并确定了其申请日后,在建立专利申请文档的同时确定自申请日起算的各种期限;审查员在作出各种与期限有关的通知和决定时,确定自该通知和决定推定收到日起算的答复期限。

      3.2 期限监视方式各种期限的监视一般由计算机系统进行申请人办理与期限有关的手续后,在计算机系统中应当记录办理手续的日期,并将该日期与期限届满日进行比较,确定该手续在期限方面的合法性期限以日为单位进行监视并及时处理期限届满日起满一个月尚未销去的期限,应当予以处理,作出相应处理决定例如,专利局于 2001 年 9 月 4日发出补正通知书指定申请人于一个月内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的中文译本,该通知书的推定收到日为 2001 年 9 月 19 日,期限届满日为 2001 年 10月 19 日,如果专利局一直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中文译本,应当于 2001 年 11月 19 日后针对该期限进行处理,并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3.3 期限届满的通知(1)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请求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对尚未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或者尚未缴纳实质审查费的发明专利申请发出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请求期限届满前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2)专利年费缴纳期限届满后一个月,对尚未缴纳相关费用的专利发出缴费通知书,通知专利权人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的滞纳期内缴纳相关费用及滞纳金3) 其他期限届满前不发出通知书提示。

      4.期限的延长4.1 延长期限请求当事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期限内进行或者完成某一行为或者程序时,可以请求延长期限可以请求延长的期限仅限于指定期限但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不得延长请求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提交延长期限请求书,说明理由,细则 6.4 及 71细则 6.4 及 99.2万方专利申请代理淘宝店 335 -并缴纳延长期限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以月计算4.2 延长期限请求的批准延长期限请求由作出相应通知和决定的部门或者流程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延长的期限不足一个月的,以一个月计算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对同一通知或者决定中指定的期限一般只允许延长一次延长期限请求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延长期限审批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延长期限的理由;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延长期限审批通知书,在计算机系统中更改该期限的届满日,继续监视该期限5.耽误期限的处置5.1 作出处分决定前的审核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耽误期限的后果是丧失各种相应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包括: 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优先权等审查员在作出各种处分决定前,应当对是否需要作出该决定进行复核,当确认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在规定期限之内未完成应当完成的行为时,再作出相应的处分决定。

      5.2 处分决定因耽误期限作出的处分决定主要包括:视为撤回专利申请权、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专利权终止、不予受理、视为未提出请求和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等处分决定的撰写应当符合本部分第六章第 1.2 节的规定,并自期限届满日起满一个月后作出5.3 作出处分决定后的处理处分决定不影响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 的,原程序继续进行处分决定作出后,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 丧失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两个月(自该处分决定的推定收到日起算) 的恢复权利请求期限,期满未提出恢复权利请求或者恢复权利请求不符合规定的,自处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四个月(涉及复审或者无效宣告程序的为六个月) 后分别按照以下情形处理:(1) 处分决定涉及尚未公开的专利申请的,应当对处分决定再次复核,确定无误的,将专利申请进行失效处理2) 处分决定涉及已公布的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已公告的专利的,应当对处分决定再次复核,确定无误的,在专利公报上公告相应处分决定,将专利申请(或专利) 进行失效处理作出丧失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 的处分决定后又收到有关文件表明相关手续已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的,流程部门应当及时撤销有关处分决定,发出修改更正通知书,处分决定已公告的还应当作出公告更正。

      6.权利的恢复6.1 适用范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了当事人因耽误期限而丧失权利之后,请求恢复其权利的条件该条第五款又规定,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优先权期限、专利权期限和侵权诉讼时效这四种期限被耽误而造成的细则 6万方专利申请代理淘宝店 336 -权利丧失,不能请求恢复权利6.2 手 续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自收到专利局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处分决定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并同时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自障碍消除之日起两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当事人在请求恢复权利的同时,应当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消除造成权利丧失的原因例如,申请人因未缴纳申请费,其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后,在请求恢复其申请权的同时,还应当补缴规定的申请费6.3 审 批审查员应当按照本章第 6.1 节和第 6.2 节的规定对恢复权利的请求进行审查1) 恢复权利的请求符合规定的,应当准予恢复权利,并发出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

      申请人提交信函表明请求恢复权利的意愿,只要写明申请号(或专利号) 并且签字或者盖章符合要求的,可视为合格的恢复权利请求书2) 已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请求或缴足恢复权利请求费,但仍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恢复权利手续补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之内补正或者补办有关手续,补正或者补办的手续符合规定的,应当准予恢复权利,并发出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期满未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恢复,发出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并说明不予恢复的理由经专利局同意恢复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 的,继续专利审批程序对于已公告过处分决定的,还应当在专利公报上公告恢复权利的决定7.中止程序中止,是指当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受理了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 权属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专利局根据权属纠纷的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人民法院的要求中止有关程序的行为7.1 请求中止的条件请求专利局中止有关程序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当事人请求中止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 权属纠纷已被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对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已作出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

      2)中止的请求人是权属纠纷的当事人或者对专利申请权 (或专利权)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7.2 中止的范围中止的范围是指:(1) 暂停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授予专利权和专利权细则 86.1及 87细则 86.1细则 87细则 88万方专利申请代理淘宝店 337 -无效宣告程序;(2) 暂停视为撤回专利申请、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未缴年费终止专利权等程序;(3)暂停办理撤回专利申请、放弃专利权、变更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的姓名或者名称、转移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专利权质押登记等手续中止请求批准前已进入公布或者公告准备的,该程序不受中止的影响7.3 请求中止的手续和审批7.3.1 权属纠纷的当事人请求的中止7.3.1.1 权属纠纷的当事人请求中止的手续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 权属纠纷的当事人请求专利局中止有关程序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提交中止程序请求书;(2)附具证明文件,即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的写明专利申请号(或专利号) 的有关受理文件正本或者副本7.3.1.2 权属纠纷的当事人请求中止的审批及处理专利局收到当事人提出的中止程序请求书和有关证明后,专利局的流程管理部门应当审查是否满足下列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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