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盈利非盈利机构对比.doc
4页关于民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与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优惠政策一. 用地政策非营利性养老机构:1. 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 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2. 对省政府确定的以划拨方式供地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示范项目,确需 新增用地的,省在年度用地计划中重点予以保障3. 对利用集体所有的山坡荒地或其他不影响城乡规划的建设用地建设并用于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应当优先办理土地审批手续4.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停办后,其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 政府收回或经批准后转由其他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使用营利性养老机构:1. 对建设用地,参照成本逼近法或收益还原法进行地价评估后,采取租赁、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2. 通过招拍挂出让有偿方式取得的民办养老机构用地,可确定为商服用地— —其他商服用地(养老机构用地) 3. 原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可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经评估确定后,以 补缴土地出让金或以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处置4. 核发划拨决定书、签订租赁合同或出让合同时,应当规定或者约定建设用 地使用权不得分割转让(转租) ,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对擅自改变养老设施用地 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的, 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依约收 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资金扶持力度加快培育连锁化、 规模化、集团化的养老服务机构对其中的示范性机构, 地方政府根据财力,可给予一次性奖励非营利性养老机构:1. 省财政对用房自建、床位数达到 20 张及以上、符合相关文件规定资质条 件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核定床位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 6000 元补助;对 租用用房且租用期 3 年以上、床位数达到 20 张及以上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按核定床位给予每张床位每年 1000 元补助,连续补助 3年属于护理型民办养 老服务机构, 待其护理老人入住率达到 60%及以上,在一次性床位建设补贴的基 础上,按核定床位每张额外增加 2000 元补助;租用用房床位每张额外增加 1000 元补助2. 在省补的基础上,台州财政按核定床位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不低于 4000元的配套补助,对租用用房且租用期 3 年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达到 前述条件的, 在省补的基础上按核定床位给予每张床位每年 700 元补助, 连续补 助 3 年属于护理型民办养老服务机构, 其护理老人入住率达到 60%及以上, 在 省补的基础上按核定床位每张增加 1200 元补助,租用用房床位每张增加 600元 补助。
建立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和运营补助制度, 通过评估视实际情况分别给 予一定运营补助3. 在评估的基础上,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 60 周岁以上的失能、失 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 15000 元;3.建立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购买服务制度,省财政对服务失能、失智老 年人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从 2015 年开始按一定标准购买 服务4. 对民办养老机构接收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象、农村五保或城镇“三无”对 象入住的,老年人原享受的养老服务补贴及各类补助经费应予转入5. 实施入职奖补制度对入职本市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养老服务、 康复护理等工作的高校、高职、 中职院校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对口毕业生 入 职满 5 年后,给予一次性奖补,将补标准为:本科生 20000元,专科(高职)生 13000 元,中专生 10500元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扩大资助范 围,提高补助标准三.融资信贷1.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信贷支持力度,合 理利率定价,满足养老服务业信贷需求 对招用毕业 2 年以内高校毕业生、 登记 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 城镇复退军人等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达到机 构现有在职职工总数 20%(超过 100 人的机构达到 10%)以上,并签订 1 年以 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 根据招用人数, 可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 元的贴息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 2年,并可享受 50%贷款利息的贴息, 贴息所需 经费从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
2. 对产权明晰、管理规范、诚信度高、偿债能力强的民办养老机构及其建设 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多种方式给予信贷支持营利性养老机构:1. 允许养老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 理抵押贷款,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应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2. 支持养老机构以包括股权融资在内的各种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各级财 政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提供担保 四.税费优惠1. 民办养老机构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 对民办养老机构免征水利建设基金,接纳残疾老年人达到一定比例的免 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3. 民办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用电、用水、用气(燃气)等与居民用 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4. 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达标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 再征收污水排污费5. 除法律法规明确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对民办养老机构另行收费凡收费 标准设置上、下限的,按有利于民办养老机构发展收取6. 对集中研发、生产养老服务用品的养老服务产业园区,经有关部门审核 批准,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非营利性养老机构:1.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依法享有与公办养老机构同等的税费优惠政策。
2.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通过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 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 捐赠,在计算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扣除3. 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4.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营利性养老机构:1.营利性养老机构提供养护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营利性养老机构取 得的养老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养老条件的, 其后 5 年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 由同级财政给予减半补助 2. 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通过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 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按规定扣除3. 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4. 民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由其自主确定五.投资者权益营利性养老机构:1.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所有净资产归社会所有,机构停办后,由行政许可部 门负责统筹,继续用于养老服务事业; 其余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居家养老服 务组织,出资者拥有实际出资额(含存续期间追加投资额)的财产所有权2. 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在扣除举办成本、预留单 位发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 如当年仍有收支结余, 经养老服务机构决 策机构同意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 可以从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举办 人,年奖励总额不超过以举办人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 率 2 倍利息额;投入满 5 年后,在保证不撤资、不影响法人财产稳定的前提下, 经单位决策机构同意,出资人产(股)权份额可以转让、继承、赠与。
3.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经依法清算后,其资产增值 部分主要以捐赠形式纳入当地政府养老发展专项基金, 经养老服务机构决策机构 同意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 可对举办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奖励总额不超过资产增 值部分的 10%七、完善人才培训政策 1.加强机能培训依托公办院校、民办培训机构和养老机构建立养老服务培训基 地,市级设立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基地一个,各县(市、区)设立一个以上养老护 理人员培训基地 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 员,按现有文件规定给予相关补贴2•建立就业扶持政策建立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制度,对取得《养老护理员 职业资格证书》并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的人员,按照初级、中级、高级、技师 不同等级,由当地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或相应补贴七.扶持老年地产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老年住宅、老年公寓等老年生活设施建设对按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 标准建设、有相应的护理服务团队、 配有一定规模的养老护理机构的新开发老年住宅和老年 公寓项目,各地要积极保障合理用地需求, 并在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其配套的养老护理机构独立登记后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对老年地产涉及的物业开发、 持续运营、护理服务、市场培育、资本运作等方面,给予鼓励引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