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蒙古通辽一起执行案的拒执之间.doc
10页内蒙古通辽:一起执行案的拒执 之间作者:日期:内蒙古通辽: 起执行案的拒执之间-法律内蒙古通辽:一起执行案的拒执之间本刊记者/王武彬自2015年起,最咼人民法院、最咼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二家联合开展集 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然而,就在这样的大背景下,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却发生了一起不可思议的“拒执案”: 有人称,当地一名顶着政协委员光环的企业法人代表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监视居住?令 人诧异的是,在被监视居住期问,该人居然可以自由通信、任意出行,甚至还出 席了内蒙古自治区“两会”2016年1月31 日,《法律与生活》杂志社特派记 者赶赴通辽市,就相关情况进行采访一波三折的执行案据调查,案件的起因源于一起普通的合同债务纠纷 涉事双方分别为:内蒙古霍林郭勒市华兴煤炭公司(原名为霍林郭勒市宝兴煤矿,以下简称华兴煤 业),西乌珠穆沁旗意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意隆公司) 据华兴煤业法人代表张栋国介绍,大约在 2006年八九月份,意隆公司法 人代表耿某明在锡盟取得了一座煤矿的采矿权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采矿权 必须缴纳采矿权价款因所需费用巨大,意隆公司在资金匮乏的情况下找到了宝 兴煤矿(华兴煤业前身)合作。
经过多次协商,宝兴煤矿决定出资3000万元参与合伙开采耿某明当时 表示,“你把这3000万兀给我用,我让你们选一处最好的矿进行开米” 后来, 双方经过协商,由意降公司划给华兴煤业一处含量约 500万吨煤的采区折算 下来,华兴煤业每开采1吨煤,给意隆公司6元钱,合计3000万元就这样,我们双方签订了《合伙开采西乌珠穆沁旗意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包尔呼舒高布露天煤矿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伙开采协议书》)我们把钱给 意隆公司打过去,意隆公司把采矿权办下来后,我们再逐步进入生产环节张 栋国说说罢,他向记者提供了这份《合伙开采协议书》张栋国语速很慢地继续介绍,刚开始,双方的合作进行得还算顺利但是 很快,煤炭价格开始一路上涨到2009年左右,煤炭行业已经被称为暴利行业意隆公司看我们赚了钱,就开始挤兑我们,企图违背当时的承诺无奈之下, 我们与对方签订了一系列《补充协议》,先是将约定由我们开采的作业区托管给 意隆公司开采经营因为那时我们还有 413万吨煤未开采,所以意隆公司按照 每吨煤净分成款30元的方式给我们补偿,不含任何税、费张栋国满脸惆怅 地说2010年8月,华兴煤业与意隆公司之间又追加了第三份《补充协议》, 约定将属于华兴煤业的、拥有开采权的 413万吨煤炭一次性承包给意隆公司开 采、管理及经营。
意隆公司按吨向其缴纳承包费(实际为华兴煤业投资收益款) 合计1.239亿元,具体结算方式为每月意隆公司向华兴煤业支付 206万元,至2015年5月还清记者看到张栋国手里的《补充协议(三)》第三款有关承包费用内容的最 后一行写道,“ 1.2亿元不含任何税费,无任何条件”《补充协议(三)》签完后,意隆公司正常履行缴纳承包费可是,慢慢 地,意隆公司就不再履行有关协议了 在多次讨要无果的情况下,华兴煤业将对 方起诉至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得知被起诉后,意隆公司找到霍林河煤业集团副总经理李永先, 请其出面调解后经李永先的斡旋与协调,张国栋考虑到双方还在合作期,就接受了调解, 且放弃了 2000多万元的违约金,对意隆公司的付款方式也做了巨大让步, 双方 签订了《民事调解书》可是,张栋国没有想到,《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意隆公司自动履行了三 个季度的还款协议后就停止了履行协议 无奈之下,华兴煤业向法院申请了强制 执行申请了强制执行后,张国栋心想,自己终于可以睡个好觉了但意隆公司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南此闹出诸多事端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涉嫌拒执罪对 耿某明进行立案因该案在当地影响巨大,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督办。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耿某明处以司法拘留,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 将意隆煤矿未结算的煤款 898万元查封此时,意隆公司以其代理律师超越代 理权限、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为由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在社会关注下,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 2015年11月10日下发了《民事裁定书》,终结了本案再审的程序然而,就在法院刚恢复原执 行程序的时候,耿某明又利用自己是政协委员的身份, 在其被监视居住期间出席 了自治区‘两会’,并在会上诉说自己的遭遇他的一面之词给华兴煤业的名誉 造成不良影响张栋国无奈地说法院的说明材料一起普通的执行案件为什么会一波三折?这起案件中涉及的“拒执罪” 的立案情况如何?华兴煤业反映的情况到底是否属实?为进一步弄清真相, 2016年2月1日,记者赶往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采访这起案件的执行及“拒 执罪”立案情况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向记者提供了详细的文字说明材料一一1 •被执行人擅自处置法院查封财产本院查封 200万吨原煤后,被执行人无视法院查封裁定,大量开采销售被查封的煤炭根据相关证据证明, 2014年1月至2015年年初,被执行人开采了原煤约 420万吨,包括本院的查封煤 炭已被全部开采。
所售的煤款除本院在锦联公司查扣提取的 21938209.42元外, 其余煤款不知去向2 •利用另立公司的手段规避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意隆公司向锦联公司供应原煤,并有未支付的到期应收煤款本院于 2014年7月10日向锦联公司送达《停止支付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在执行到期收入期间,被执行人为了继续向锦联公司供应煤炭, 于2014年8月注册了大连星海公 司,并以该公司名义继续向锦联公司售煤执行当中,调取包括大连星海公司、 通辽市圣隆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圣泰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资料),均为耿某明投资设立且意隆煤业以大连星海公司名义向锦联公司售煤, 售煤款通过大连星海公司汇入意隆公司3. 2014年12月18日,执行人员要求其提供销售原账目, 被执行人拒不 提供电子账目在执行人员查阅电子账目时停止场区供电, 阻碍执行,并在法院 执行人员返回时将唯一的煤矿出口用 4台大型货车堵住,使执行人员在矿区出口 滞留4个多小时鉴于被执行人意隆煤业法定代表人耿某明的上述情节, 本院审判委员会于2015年4月30日讨论决定,追究耿某明涉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的刑 事责任拒执之问记者走访相关单位后,试图联系本案被执行人一一意隆公司法人代表耿 某明。
但记者通过拨打等形式的约访,均未得到应答几经周折,记者终于 在知情人处获得了意隆公司一方曾书写的一份反映材料对于这起案件,意隆公司一方也提出了诸多异议,主要归纳为以下几点:一、 《民事调解书》违反了意隆公司耿某明出于自愿的原则;二、 意隆公司与华兴煤业签署的《合伙开采协议书》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法 律规定,不具备法律效力,应予撤销;三、 华兴煤业的前身宝兴煤矿已销户,且在法律意义上,两家公司没有关 联,所以本案存在无诉讼主体和虚假诉讼事宜带着意隆公司及其法人代表耿某明的几点异议, 记者再次向各方求解关 于违反自愿原则的问题,记者首先就“律师是否与他人串通越权参与调解案件” 的问题,连线了意隆公司代理人孙艳萍律师 听闻记者采访,孙艳萍律师急 切地说:“他(耿某明)是胡说,我现在不方便跟你说这些事,我最近身体不好 说完,她挂断了不多时,孙艳萍律师发过来一条短信:“很抱歉,我现在重感冒在家休息, 你想了解的相关事宜,我已多次向媒体公开说明,相信你已了解我相信公道自 在人心,究竟是黑心商人为利撒谎还是律师越权,终会有公论的你想了解的事 实经过法院再审听证,均已查明调解会上,耿某明和我都同时在场,不存在任 何越权行为。
对于意隆公司与华兴公司签署的《合伙开采协议书》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 规定、不具备法律效力的问题,华兴公司法律顾问温雪虹律师表示: “从合同的 内容来看,不能认定为采矿权的转让其一,采矿权仍在意隆公司名下;其二,仍由意隆公司负责和相关部门的协调;其三,煤炭销售是以意隆公司名义进行;其四,本协议并没有产生转让采矿权的结果;其五,本协议并没有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合伙开采协议书》应有效至于华兴公司与前身宝 兴煤矿的法律主体一直都在,相关依据已出示法院同样,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文字的形式详细解答了相关问题, 即调解协 议没有违反自愿原则,进入执行程序后又自愿履行的行为说明: 耿某明对双方达 成的民事调解书的内容是认可的 双方承包协议也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本案 也不存在无诉讼主体和虚假诉讼针对耿某明在被监视居住期间还能随意出入外地、甚至参加自治区“两会”的行为是否违反相关规定的问题, 北京信诚律师合作所主任朱毅说:“依据 新《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 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 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 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根据上述条款,涉案人耿某明肯定是违反规定了截至发稿前,记者就耿某明是否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问题联系采访通辽市 公安局等部门,但尚未得到相关部门回复据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透露,耿某明涉嫌拒执罪立案侦查已经结案, 现通 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已经向法院提起公诉 对于该案的最终走向以及如何以 拒执罪攻破“执行难”等法律话题,本刊将持续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