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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自治的理论探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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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基层自治的理论探析 基层组织自治的理论探析 基层自治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的一个重大创新,在农村设立 村民委员会管理公共事务和集体财产,在城市设立居民委员会管理社会事务长期以来,理论界对基层自治、村民自治的理论探讨聚集在社会主义民主尤其是基层民主以及农村集体财产全体制来探讨笔者认为观点有失偏颇从宪法理论上看,我国在宪法、组织法上展现“自治”一词的主要在三个方面:民族区域自治、更加行政区自治、基层组织自治从三个自治的内涵来看均表达了局部区域的成员在法定的程序和范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范围内,对本地区事务的自我管理的权力自治与民主相比在权力的范围上更为广泛、深入,自治表达了居民的自主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条明确指出,“为保障农村村民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制定本条例村民委员会在性质上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导、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视在政治制度上,村、社区设立自治组织的理论根基、现实必要性和组织功能是基层自治合法性的关键 一、 我国基层自治制度的历史脉络 我国的基层自治制度是在社会主义创办的实践中逐步摸索出来的一种基层管理制度。

      建国之初我国即建立了国家权力全面主导社会的国家体制,经济上建立公有制为主体的筹划经济体制,调配制上实行国家配给制,在政治制度上建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为主体的政治制度,维护人民当家作主城乡社会布局存在明显 1 差异,形成了“公社制”为根基的农村社会和“单位制”为根基的城市社会从萌芽状态来看,城市居民委员会早于农村村委会在接纳解放的城市中,新政权已经开头了居委会设置并运用模范性文件举行调整的探索1949年12月杭州市人民政府正式发出《关于取消保甲制度建立居民委员会的指示》1,是迄今为止察觉的我国最早关于在城市建立居委会的政令新建居委会的性质被明确规定为自治组织,而“不是一级政权机构”,规定了居委会享有的自治权的一些概括内容,如广泛反映人民观法,传递和推行政府法令,加强政府与群众的联系,辅助政府做好城市的管理与创办,办理与居民生活相关的事情等1953年,彭真根据毛泽东的指示,在调查研究的根基上,撰写的《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组织和经费问题的报告》指出,需要在城市街道建立居委会组织,其性质“是群众自治组织,不是政权组织”其任务“主要是把工厂、商店、机关、学校以外的街道居民组织起来,在居民自愿的原那么下,办理有关居民的公共福利事项,宣传政府的政策法令,发动居民响应政府的号召和向基层政权反映居民的观法”。

      居委会应由居民小组选举产生,在城市基层政权或派出机关的统一指导下开展工作,但在组织上不是“基层政权的腿,不应交付好多的事情给它办”毛泽东等其他中央领导人同意了这个报告此后,城市建立起来的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名称、性质、任务等统一起来此报告也为1954年《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制定奠定了根基1954年12月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制定并公布了《居民委员会组织 1 《当代杭州民政》,杭州出版社1998年10月,第531页 2 条例》,第一次用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居委会这一“群众自治性的居民组织”的性质、地位、作用、任务等,正式启动了居委会的法制化进程1982年宪法第111条正是比照居民委员会而将村民委员会定性为群众自治组织自1982年宪法规定后,村委会、居委会作为我国基层自治的社会制度被确定下来 历史进展的事实说明村民委员会恰恰呈现了更大的制度活力,党的十一届全会以后农村人民公社制度解体,开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的公共事务、经济事务、社会事务如何管理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1980年2月,广西宜山地区展现第一个由农人自发选举产生的村委会,组织农人自我管理、自我教导和自我服务2这一创举急速得到党和国家重视和支持1982年宪法确立了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宪法地位198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明确要求在农村建立由村民选举产生的村委会,并对村民委员会的设立、职能、产生方式举行了初步规定此后,全国普遍撤销生产大队设立村民委员会3 回想这一段历史我们看到,基层自治制度是在解决村、社区国家管理还是社会管理的过程中逐步建立的基层管理制度,说毕竟解决的是国家直接纳还是百姓直接纳的问题在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下,国家公权力延迟于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这样的管理体制不仅花费巨大的管理资源,而且抑制了社会资源的自然滚动,难以达成科学、实时、 23 徐勇:《宏伟的创造从这里起步——探访中国最早的村委会的诞生地》,《炎黄春秋》2000年第9期 刘义强:《村民自治进展的历程、阅历与机制探讨》,《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6期。

      3 全面的决策效果在基层组织中实现成员自治的管理模式适应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根本经济、政治制度 二、 基层自治制度的理论依据 马克思《法兰西内战》这部著作中,对巴黎公社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性质做了经典说明,并表明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根本立场这部著作是作为国际工人协会总委员会致欧洲和美国全体会员的宣言而发表的恩格斯在《导言》中这样写道“你们想知道无产阶级专政是什么样子吗?请看巴黎公社这就是无产阶级专政 社会自治的实质,就是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提出的“人民自己实现的人民管理制”,它不再把管理社会的权力嘱托给国家权力机构,而是由自己掌管一般而言,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务必通过公民组织这一形式才能实现,而人民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以及其他一切社会事务,那么可以通过社会自治的方式去实现也就是说,社会并不是在全体的领域中都流失了管理自己的才能,相反,在众多的社会领域中,完全具备了社会自治的可能性和条件 马恩认为,“国家并不是从来就有的曾经有过不需要国家、而且根本不知国家和国家权力为何物的社会”而国家未来的命运,是“不成制止地要消散”,并为一个“以生产者自由对等的联合体为根基的、按新方式来组织生产的社会”所代替。

      国家以自行消亡为其终结,这个观点为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理论确立了方向,他们研究国家问题的落脚点即在此马恩的“自治”理论的核心就是认为“消亡的国家形态将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这种思想在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巴黎公社这样一个无产 4 阶级专政的典型形式的论述中表达得特别领会马克思认为,“公社是由巴黎各区普选选出的城市代表组成的这些代表对选民负责,随时可以撤换只要公社制度在巴黎和各个次要的中心确立起来,旧的中”央集权政府就得也在外省让位给生产者的自治机关因此,“公社的真正机要就在于:它实质上是工人阶级的政府,是生产者阶级同占有者阶级斗争的结果,是终究察觉的、可以使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政治形式由此,马克思认为,只有象巴黎公社这样的“人民自己实现的人民管理制”才是未来社会真正的民主实现形式这不仅由于它是工人阶级的政府,而且由于“公社意味着在旧政府机器的中心所在地——巴黎和法国其他大城市——初步破坏这个机器,代之以真正的自治”4恩格斯在1886年2月4日写给荷兰的纽文胡斯的信中说到:“除了英国和瑞士,荷兰……残存的地方自治和省的自治就没有法国或普鲁士气味的那种真正官僚机构这时进展民族性格,以及对今后的进展,有很大的好处;只要稍许起一些变化,劳动(人民)就能够在这里建立起自由的自治,而这种自治在变革生产方式时应当是我们的最好武器。

      1891年,恩格斯在《〈法兰西内战〉导言》中更是以巴黎公社为例子,向人们说明:无产阶级专政并不是庸人们所畏缩的暴政,而是象巴黎公社那样具有高度民主的、自治的自由的国家,他还屡屡说过,巴黎公社已经不是原来意义的国家,不是高踞于社会之上的、行政集中的权力,而是为社会服务的、具有公仆性质的国家 马恩的“社会自治”思想对前南斯拉夫的社会主义政权创办影响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91页 5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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