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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地点未变更 行医如何处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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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师执业地点未变更 行医如何处罚? 已有 798 次阅读 2011-2-16 15:47 | 刘 俊 ■案情简介 2006 年 5 月至 2008 年 11 月,金女士多次在某医疗美容诊所开展美容手术, 因美容效果不理想与诊所发生纠纷后金女士得知该诊所手术医生郑某未办理 医师执业地点变更手续,遂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对该诊所以及郑某行政 处罚 卫生执法人员经调查,证实郑某从外单位跳槽至该美容诊所后,包括为金女 士做手术期间,其医师执业注册地点一直未予变更郑某在未办理医师执业地 点变更的情形下为金女士开展美容手术的行为,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第十四 条第一款的规定值得一提的是,金女士在该诊所就诊期间,诊所并没有出具 任何病历资料,提供手术消炎药也没有开具处方 ■以案说法目前,就执业医师跳槽后未办理执业地点变更而开展诊疗活动的处理依据, 只有《处方管理办法》 《办法》第八条规定,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 得相应的处方权很明显,本案中郑某并未注册在美容诊所,自然在该诊所未 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根据《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处方权 的人员开具处方,以及医师未取得处方权开具药品处方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分 别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和《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予以行政处罚。

      本案中,郑某虽未取得处方权而从事诊疗活动,但其并未为金 女士开具处方,似不具备处罚所必需的违法构成要件 依照有关规定,医师接诊、开药应当按要求书写病历和开具处方实践中, 在医疗卫生人才流动较为频繁的背景下,医师没有办理执业地点变更因而在新 的执业地点未取得处方权的情况,在部分民营和个体医疗机构中尤为突出曾 给执法人员带来困扰的是,基于《办法》规定的“开具处方”的违法要件,同 是在新的执业地点未取得处方权的医师,若为患者用药开具了处方的可能会面 临处罚,而纯粹为患者提供“裸药”未开具处方的反而能逃避处罚这种不合 理的现象,势必会导致少数医疗机构不规范的诊疗行为愈演愈烈 上述案例中,对郑某为金女士做手术并开消炎药、但没有开具处方的行为, 应该如何处理?实际上,这里涉及一个法律解释的问题按照法律解释学理论, 《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开具处方”应当作扩大解释,将医 师事实上为患者开具了药品但形式上未开具处方的行为囊括进来,如此才符合 立法原意一句话,对处方的管理和规范,落脚点是对患者科学用药、合理施 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只要患者从医疗机构拿到药品或在医疗机构使用药品, 即使接诊医师出于某种目的没有开具处方,但该医疗机构的医师诊疗开药、药 师调剂发药的全过程已经完成,这一点毋庸置疑。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再来追 问接诊医师是否开具了处方已无任何意义 综上所述,对该美容诊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郑某开具消炎药以及郑某本 人的行为,应按上述扩大解释的原则,分别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执 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当然,为了对该类违法行为确定明确的处罚 依据,建议卫生部就《办法》的相关规定出台行政解释,明确未取得处方权的 医师只要事实上为患者开具了药品,就视为已开具处方,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处 罚如此,才能有效遏制少数医疗机构和未变更注册的医师以“只发药品不开 处方”的方式逃避处罚的行为因对乡村医师孟×擅自变更执业地点开展诊疗活动行政执法适用法律错误李某 被追究刑事责任案【案情简介】 2006 年 3 月 4 日,某县卫生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该县某村孟某(乡村 医生)正在邻村租用房屋内给病人输液,该局卫生监督人员立即赶到现场经 查,发现 4 名病人正在输液,药品架上有 23 种(瓶)药品现场未查见《医疗 机构执业许可证》 ,孟某也承认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孟某取得该县卫生 局 2004 年 6 月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孟某在邻村租用房屋执业没有使 用该县村医疗卫生机构统一处方笺,而用自已女儿作业本开具处方,收费也没 有使用正规收据,仍用作业本开具收条,签名:孟某。

      某县卫生局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理: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2007 年 6 月,孟某又在邻村租用房屋内开展诊疗活动,造成患者李某等 因孟等误诊误治而死亡检察院在调查时发现监督人员对孟等行政处罚时适用 法律错误,没有及时以无证行医查处取缔,对该县监督所分管所长李某以犯玩 忽职守罪提起公诉经法院判决,李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案件评析】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体现国家意志,明确规定法律关系主体、 权利与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法律关系主体具有法定性,即不在法定范 围内不能任意成为法律关系主体因此,适用法律规范时必须首先明确该规范 法定法律关系主体是谁?这是适用法律规范的前提与基础,否则就将导致适用 法律规范错误同时,还应当考虑其主体行为是否与法律规范规定的违法行为 模式一致只有当主体做出了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时,才能适用法律 规范的法律后果予以制裁 本案中,孟某虽然取得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但在邻村租用房屋执业, 设置了较为固定的诊疗场所,并且没有使用该县村医疗卫生机构统一处方笺, 而用自已女儿作业本开具处方,收费也没有使用正规收据,没有将收入纳入村 医疗卫生机构统一核算管理。

      因此应认定:孟某虽然取得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但其执业地点并非合 法村医疗卫生机构,不具备《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调整的资格,因此,孟 某不属于《乡村医生管理条例》调整的法定主体,自然不能适用《乡村医生从 业管理条例》予以查处因此,应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和《医疗机 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分别予以处理(取缔和相应行政处罚) 【思考与建议】 一、必须注意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重要定位原则:一是人员资质 定位,即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二是执业地点定位即在村 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只有是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的乡村医生,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才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调整 与保护这是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必要前提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 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 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 “第十五条 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 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 ” 同时,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 本条例。

      ” 《卫生部关于对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政法 发〔2004〕112 号) ,也明确规定: 一、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 ,是指向农村 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村卫生室(所、站) 、村社区卫生服务站, 属于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在农村地区设立个体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应按照 《执业医师法》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 二、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调整的对象是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 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 的乡村医生农村地区“撤村改居”作为城区的组成部分后,原村医疗卫生机 构和相关卫生技术人员应按照《执业医师法》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进 行管理,不再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三、在“撤村改居”前已经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注册 取得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在执业证书有效期内可在注册的执业地点继续执业; 有效期满,不再进行注册对这部分乡村医生,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管理, 可以鼓励其通过正规医学教育取得符合《执业医师法》规定的医学专业学历, 按照《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上述法律规范明确规定了《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适用地点范围必须是 村医疗卫生机构否则只能适用《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我们还必须注意: 《卫生部关于跨行政区域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政法发〔2004〕270 号) :“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乡 村医生必须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并且必须 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内执业二、违反上述规定的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理 ” 《卫生部关于对农村非法行医依法监督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发 〔2004〕312 号):“山东省卫生厅:你厅《关于对农村非法行医依法监管所 遇问题的请示》 (鲁卫字[2004]58 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展诊疗活动,必须依法取 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必须有适合的场所和与开展医疗活动相适应的设施、 设备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为非法行医医疗机构擅自变 更执业地点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处理乡村医生不在注 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的,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处理。

      乡村医 生未经注册行医的,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处理 ” 这两个批复虽然都说明,乡村医生变更执业地点应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 理条例》第四十条处理,但我们应注意到《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 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 “第四十条乡 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由县级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明确指出该法 律规范的适用条件是:“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 ”即被变更的执 业地点必须仍然是村医疗卫生机构,否则不能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处理,其实这也是符合《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执业地点定位原则 的 也就是我们必须明白:只有是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才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调整与保护 因此,对乡村医生涉案案件查处中,我们应针对具体情况区别适用法律 一是擅自变更的执业地点仍是村医疗卫生机构,应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 理条例》第四十条 二是执业地点是非村医疗卫生机构(如城镇个体诊所) ,应适用《执业医师 法》第三十九条。

      三是执业地点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法机构,对人员和非 法机构分别适用于《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 四条 四是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应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 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本案中,孟某虽然取得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但在邻村租用房屋执业, 并且没有使用该县村医疗卫生机构统一处方笺,而用女儿作业本开具处方,收 费也没有使用正规收据,没有将收入纳入村医疗卫生机构统一核算管理,实际 上是在邻村租用房屋内设置了非法诊疗场所 因此应认定:孟某虽然取得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但其执业地点并非合 法村医疗卫生机构,不具备《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调整的资格,因此,孟 某不属于《乡村医生管理条例》调整的法定主体,自然不能适用《乡村医生从 业管理条例》予以查处因此,应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和《医疗机 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分别予以处理(取缔和相应行政处罚) 当然,笔者提醒大家注意:在农村医疗服务监督中,我们必须充分考虑到 农村医疗工作的实际情况,予以区别对待例如: 如何看待乡村医生出诊? 《卫生部关于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4 年 4 月 12 日 卫政法发[2004]112 号) ,1.《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所规定的 “村医疗卫生机构” ,是指向农村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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