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会保障协定.docx
5页社会保障协定 它是互惠性协定依据协定参与国在社会保障资格规定上都做出些让步,使两国公民能依情形从对方国得到相应的补助金,如果没有此种协定,他们就可能没有资格从对方国领取补助金这样一来,社会保障责任在国与国间实现了共担只要他在那个国家工作过,他就可能有资格依情形获取补助金养老金可以跨国支付是协定的基本原则,尽管支付国在货币分发方面仍然有决定权澳大利亚与10个国家签订了这种协定依据这些协定,如果某个签约国的人员在澳大利亚和他本国都居住过,澳大利亚就把他在签约国参保时间视为在澳大利亚参保时间一样合起来计算,以符合在澳大利亚领取养老金的最低时间标准;反之,其它签约国也将澳大利亚人在澳大利亚的参保时间与在其本国参保时间合起来计算,以有助于到达在两个签约国领取养老金的最低时间标准通常,被保险人的养老金由两个签约国共同担负 东道国协定(Hostcountryagreements) 过去,大多数国家很少向移民发放社会保障金依据这项协定,移民所居住的国家有责任向移民提供社会保障金,通过将移民在签约两国中的一国参保的时间算作现居住的国家的参保的时间,使累计的参保的时间更加容易到达本国的社会保障法中规定的参保最低时间标准。
实际上,这项协定降低了在东道国领取社会保障补助金需具备的条件通过这种协定获得的社会保障补助金一般有支付期的限制在澳大利亚签定的国际协定中,只有一项为哪一项东道主协定,它是与新西兰签定的经修改,这项新协定与共担责任的协定有更多的相似之处并将于20**年7月1日生效 3.有关国际协定的基本内容: 在国际协定中,一般应考虑以下基本问题: ·哪个国家负责执行社会保障协定? ·如果在一国就业而在另一国居住,在哪个国家参加社会保障制度? ·有哪些社会保障适用法规? 以美国与其他国家的社会保障协定为例,其协定的主要法律条款一般包括: ——社会保障双重覆盖和双重征收方面的条款 当跨国公司或人员需要同时向两个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缴纳社会保障税时,协定指定他参加哪个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以减少社会保障双重覆盖和征收 ——有关补助金的条款 由于跨国流动人员来往于两国之间工作,他们分别在两国的累计时间可能都不能到达两国的参保最低时间要求,从而丧失了获取补助的权利,该条款有助于减少这种情形的发生 ——免除向某些外国人支付补助金的条款 依据该协定,免除对某些外国人领取补助金的权利。
——管理协助条款 协定要求两国社会保障机构间在共同管理协定方面相互帮助 ——索赔和上诉条款 从签约国的一方提出的补助金索赔请求及其结果应该在另一方的社会保障机构有记载 具体来说,社会保险协定的基本构造和内容为: (1)一般性条款: ①社会保障国际协定的适用范围: 协定适用的社会保险项目如美国与德国的签定的协定中两国都涉及到的项目有:养老保险、工伤保险、退休和工伤人员家属补助、遗属补助,在德国方面还有对矿工的养老保险 ②覆盖对象: 协定覆盖的对象范围,通常都包括签约国公民,也有的国家包括在本国居住的难民,无国籍居民,还有的包括第三国公民 ③待遇对等条款: 这是建立社会保险协定的根底,即根据平等互利对等的原则,同时给签约国家公民相同待遇的条款 ④适用法规: 协定规定相关国家的适用法规,指定跨国流动人员在两国中的哪一国参加社会保障制度,以保证居住在一国,工作在另一国的人员,或在两国就职,不必同时在两国交纳保险费,所有的协定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即按就职地点决定参加社会保险国家,特殊情况是,雇员由其雇主送到缔约国暂时工作,仍然在原国家参加社会保险。
在一个国家请求豁免交纳社会保障费时,需要与之有协定的国家出具的社会保障参保证明,有给雇员的证明,给自雇者的证明,以及豁免有效日期 (2)社会保障补助金制度: ①参加社会保障的时间要求与领取补助金的权利 ②协定覆盖的各种保险项目与其资格要求 ③各国补助金支付方式 ④补助金的计算、索赔、支付以及对补助金决定有不同意见时的上诉 (3)其他条款: ①管理协助条款 签约国的职能机关、机构和协会间在贯彻执行协定时应该相互协商,就像在执行他们自己国家的法规一样各协定限定了相关国家需要提供什么类型的协助每个国家的机构对这些来自对方国家的索赔请求独立开展判定并支付补助金一般地说,这种协助包括代表对方国家提出要求补助金的申请,交换索赔相关信息和证据这种协助一般是免费的 ②协定的执行 签约国的职能机构通过协定,建立执行该协定的管理程序,对他们各自法律方面的修改或增补应及时通告对方指定执行协定的联络机构建立仲裁机构 第 5 页 共 5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