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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子企业法制与风险内控管理评价考核细则(暂行)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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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357454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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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件9股份有限公司 法制与风险内控管理评价考核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法制与全面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以下简称法制与风险内控)工作,规范年度工作业绩考核,根据《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子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2014]16号,以下简称子企业业绩考核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股份公司所属各二级全资、控股公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建集团")授权委托股份公司管理的各二级全资、控股企业及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子企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法制与风险内控工作考核,是指股份公司于每年年终对子企业的法制与风险内控工作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法制业务开展、全面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等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并对其管理状况和工作实效进行客观评价的一项管理活动第四条 法制与风险内控工作考核的目的是引导推动各子企业不断增强依法治企意识、风险管理意识,不断加强与改善企业管理,持续完善企业内部控制,确保生产经营合法合规,促进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助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第五条 法制与风险内控工作考核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差异化分类考核原则;(三)关键指标考核并动态调整原则;(四)年终考核与日常管理相结合原则; (五)考核评价方式求实高效原则。

      第六条 法制与风险内控工作考核在股份公司经营业绩考核办公室指导下,由股份公司法律与风险管理部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管理第二章 考核内容第七条 对各子企业法制与风险内控工作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 法制与风险内控工作组织体系情况;(二) 法制与风险内控工作制度体系情况;(三) 法制业务工作情况;(四) 全面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情况; 第八条 考核子企业的法制与风险内控工作组织体系情况,旨在确保企业法制与风险内控工作有明确的组织领导人员,有具体负责的管理责任部门与业务工作人员,有清晰的管理工作流程,为法制与风险内控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第九条 考核子企业的法制与风险内控工作制度体系情况,旨在确保企业法制与风险内控工作的各项重要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并得以有效执行,管理机制高效运转并持续完善,为法制与风险内控工作提供完善的制度保障第十条 考核子企业的法制业务工作情况,旨在确保企业的重要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决策得到法律审核把关,法律纠纷案件得到妥善处置,法律风险得到有效防范,合法权益得到依法维护,企业良好的合规文化持续培育第十一条 考核子企业的全面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情况,旨在确保企业制订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策略、方案并切实执行,确保内部控制环境持续优化,控制活动有效,信息沟通及时,内部监督完备,有效防范企业在战略、财务、市场、运营、法律等方面的重大风险,促进企业持续、健康、稳步发展。

      第三章 考核标准第十二条 考核标准按照股份公司业绩考核办法对子企业的分类,结合子企业的业务板块归属和法制与风险内控工作开展现状、管控目标要求,分类设定,并视股份公司阶段性法制与风险内控工作重点动态调整第十三条 法制与风险内控工作组织体系考核评价标准(一)法制工作组织体系1、分管领导企业领导班子有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且职责明确、管控到位、履职良好2、总法律顾问岗位设置:设置总法律顾问或副总法律顾问,职责明确,履职良好,并保持总法律顾问专职率逐年递次提高3、法律事务机构设立:法制工作职能管理部门明确,权责清晰,管理高效4、法制工作人员配置:配置满足业务需求的法制工作人员,并及时向股份公司报备人员变动情况法制工作人员持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上岗的比率逐年递次提高二)风险内控工作组织体系1、分管领导企业领导班子有分管风险内控工作的领导且职责明确、管控到位、履职良好2、领导机构建立风险内控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健全,职责明确,履职良好3、工作机构建立风险内控工作牵头管理职能部门明确,配合部门职责清晰,管理工作运转高效4、专业人员配置牵头管理部门配置满足风险内控工作需要的专业人员,配合部门配置风险内控专员第十四条 法制与风险内控工作制度体系考核评价标准(一)法制工作制度体系1、经营行为法律审核把关制度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

      2、法律纠份案件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3、法制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4、法制工作以及普法宣传教育中长期规划建立并有序推进二)风险内控工作制度体系1、风险内控工作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2、企业风险评估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3、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4、风险内控工作考核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第十五条 法制业务工作考核标准(一)法律审核业务开展1、重要规章制度、重大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法律审核把关率:法律审核业务实现国际国内业务的全面覆盖,三项业务的法律审核把关率分别达到100%2、法律审核备案登记管理:法律审核的日常台账记录清晰,资料整理归档规范,确保审核过程可检索,责任可追溯3、法律审核实际效果:凡经法律审核的规章制度、合同和决策合法合规;法律审核有效防范了法律风险的发生二)案件纠纷管理处置1、法律纠纷案件处理(诉讼、仲裁、劳动争议、协商调处等):妥善应对处置法律纠纷案件并按规定及时向股份公司进行报备积极推动历史遗留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解决杜绝因自身违法违规引发新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2、行政处罚应对:积极应对行政处罚,维护企业形象,未因处置不当使企业利益受损。

      3、合法权益维护(索赔与反索赔、应收账款催收、知识产权保护等):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开展索赔与反索赔,及时清收应收账款和其他债权,知识产权有效保护三)普法宣传教育1、普法宣传活动的开展:联系企业实际,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组织体系、工作机构建立健全,活动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方法创新,干部职工学法、用法积极性高,法制意识不断提升2、法律专项培训开展:企业结合行业特色与生产经营管理实际,积极组织开展有关专项法律业务培训积极参加上级机关及股份公司组织的各项法律业务培训第十六条 全面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考核标准(一) 风险评估1、风险信息管理:广泛而且持续不断地收集与本企业风险和风险管理相关的内部、外部初始信息,建立并不断完善企业的风险信息数据库2、风险评估工作:通过对收集的风险管理初始信息和企业各项业务管理及其重要业务流程进行风险辩识、风险分析与风险评价,准确评估企业风险,制定管理策略与解决方案并认真落实3、风险管理报告: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向股份公司报送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报告二)风险管理1、风险报告:风险事件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股份公司风险内控归口管理部门进行报告2、重大风险实时监控:密切跟踪重大风险变化趋势,动态调整管理策略,确保企业无重大风险事件发生。

      3专项风险评估: 企业实施改革重组、投资并购等重大生产经营活动前,认真规范开展风险评估,准确识别潜在风险并有效管控三)内部控制评价1、管理流程与管理制度梳理:认真组织开展管理规章制度与主要管理流程的梳理,持续完善与优化企业管理制度与流程2、内部控制自我评价:认真组织开展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主要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企业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明确3、内部控制审计评价:积极配合审计机构对企业开展的内部控制审计工作,注重与审计机构保持良好的交流与沟通4、报告机制:根据内部控制评价情况,制订企业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向股份公司报送四)内部控制缺陷整改1、重大或重要缺陷管理:持续优化内部控制设计,不断强化内部控制执行,经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未发现重大或重要的内部控制缺陷2、一般缺陷整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与审计评价中发现的一般性内部控制设计缺陷与执行缺陷,及时得到了整改3、报告机制: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向股份公司报送企业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报告第三章 考核程序第十七条 法制与风险内控工作考核期限为本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事宜在下年度的2月份集中进行。

      第十八条 考核采用评分方式,总分值为100分,具体考核指标所占权重及评分规则,详见《股份公司XX年度法制与风险内控工作考核指标及评分表》(见附件)第十九条 考核采取企业自评与考核小组现场抽查相结合综合评定的方式进行1、每年2月10日前,各子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设定的考核指标内容,将上一年度的指标完成情况、工作总结分析报告、自考核评分表及指标完成情况的相关支撑材料及时报送股份公司法律与风险管理部,其中事业部管理的子企业同时还应将考评材料报送所属事业部 2、股份公司法律与风险管理部组成法制与风险内控工作考核小组(其中,对事业部管理的子企业的考核,由法律与风险管理部会同相关事业部组成考核小组),结合各子企业日常的法制与风险内控工作开展情况,依据所提交的考核材料对其进行考核考核小组视情况选择部分子企业进行重点现场抽查现场抽查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访谈调查等形式进行对每个子企业的现场抽查在3年内不少于一次3、考核小组根据企业自评和现场抽查情况,对各子企业的法制与风险内控工作情况做出综合考核评价,并将考核结果提交股份公司业绩考核办公室4、对事业部风险控制工作的考核,由考核小组根据事业部开展风险控制工作的情况、控制效果以及日常协助、配合法律与风险管理部对子企业法制与风险内控工作的管理情况做出综合考核评价,并将考核结果提交股份公司业绩考核办公室。

      第四章 考核结果第二十条 股份公司业绩考核办公室根据《子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办法》的规定,将各子企业的法制与风险内控工作考核结果纳入年度业绩考核评价体系计分第二十一条 法制与风险内控工作考核结果在各子企业年度业绩考核体系中所占的权重,按照《子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按照不同业务板块,分别确定,分别折算第二十二条 法制与风险内控工作被评定为95分以上的子企业,优先向上级主管部门推优评先法制与风险内控工作考核被扣分的子企业,对其扣分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完善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股份公司法律与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各子企业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考评细则,对所属单位的法制与风险内控工作进行考核附件:《股份公司2014年度法制与风险内控管理评价考核指标及评分表》(一至八)92014年度法制与风险内控管理评价考核指标及评分表(一)(本表适用于建筑施工板块)分项指标考核内容权重分配考核标准评分规则考评分法制工作(50分)组织体系10领导班子有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且职责明确、管控到位、履职良好(1分)未明确分管领导的不得分;管控、履职不到位酌情扣分。

      设置专职总法律顾问或副总法律顾问,职责明确,履职良好(4分)未设置专职总法律顾问或副总法律顾问不得分;未确定职责扣1分;未切实履行职责酌情扣分在总部层面独立设置法律事务机构,职责明确,履职良好2分)未设置法律事务机构不得分;未确定机构职责扣1分;未切实履行职责酌情扣分配置满足业务需求的专职法制工作人员,法制工作人员的持证上岗率80%以上;及时报备人员变更情况(3分)未配置专职法制工作人员的不得分;主要法律业务不能落实到人扣1分;持证上岗率不满80%或人员变更未及时报备扣2分制度体系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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