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举证失效及诉讼救济.doc
7页1论举证失效及诉讼救济论举证失效及诉讼救济一、举证失效的概念、特点、行为表现及客观障碍因素所谓“举证失效”,是指当事人由于受法律水平限制及经济条件、法律操作技术等方面的影响,提出的证据不能及时地、完全地证明自己主张的权利,即失去时间效力和证明效力,从而承担败诉的后果反映在:①当事人运用证据是任意取舍,任意提出,与证明对象不相符;②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时间内,不能提出证据,从而失去质证、认证的机会举证失效的特点是:1、其主体是当事人,即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人民法院不是举证失效的主体;2、当事人在主观上能够作出举证行为,包括其所举证据为合法取得和非法取得二种;3、当事人作出举证行为后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不能完全地、或及时地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失去时间效力和证明效力,从而承担与事实相违背的败诉后果举证失效不同于举证不能举证不能是指当事人举不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或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一般当事人在主观上无过错;而举证失效是当事人在主观上能够举出证据、而不及时提交证据,或不完全提交证据,或提交伪证据,致使证据无效举证失效的当事人一般在主观上有过错当事人因主观过错致使举证失效的表现,主要有以下几种:1、举证责任认识不够,误以为诉至法院后,法院便会自行为其调查取证,从而不积极收集并提交证据,导致举证失效。
这种举证主体主要是不懂现行法规的原告,往往将法院的审判行为与政府的行政调解混为一谈22、当事人(主要是原告、反诉被告)自恃持有某项有效证据,在法定答辩期内不提交、在庭审期间仍不提交证据,而故意在二审或再审中提交如笔者曾见过某些当事人选择法官提交证据和选择申诉程序提交关键证据从而逃缴诉讼费的现象3、当事人在庭审期间,对某项主张或抗辨理由不能提交证据,但在庭审结束后法庭提出的限期内仍未能提交;或虽是客观上暂时不能收集的证据,但未向法院申请延期提交这种举证主体多见于庭审质证中当事人举证责任转换后的情况4、当事人(指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未能提交证据5、当事人故意提交虚假证据,想骗赢官司,其证据本身就无效如其甲出示了欠条给其乙,某甲偿付欠款后,某乙却持某甲欠条复印件到法院告状这是一种明显的举证失效行为当事人受客观障碍所阻致使举证失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1、当事人应举证据为证人证言或由证人提交的书证材料,而该证人因工作变动、地址迁移等原因,而在限定举证期间内该证人未出现2、当事人因地域限制而不能在举证期间内举证如主要证据在国外,而受国外的法律等因素限制,举证有困难3、因部门制度限制不能在举证期间内举证。
如某部门不答复当事人提取证据,而该当事人又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34、因证据在对立方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处,对方不愿出示证据,而当事人不能如期举证尽管当事人举证失效,但其所举证据仍然要经过庭审中的质证和认证过程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只能在当事人所举现有合法证据的基础上作出判决、裁定而在该基础上作出的判决、裁定,因为当事人所举证据效力不足,又必然与客观事实相矛盾,从而权利人必然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致使法院不断“炒现饭”因此,如何对当事人举证失效行为予以诉讼救济,以期达到规范当事人的举证行为,及提高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呢?笔者认为,该项措施应是贯穿于从案件受理到最后申诉阶段审理终结的全过程二、对一审阶段举证失效的诉讼救济一审阶段是案件审理的最初阶段,一审法院若严格把握、规范好当事人的举证行为,使当事人举证失效现象最大限度地得到扼制,则可最大限度地避免二审或再审程序的发生,同时,提高案件质量可见,一审阶段中对举证失效的诉讼救济在整个案件审理中起着龙头和减少诉累的作用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四方面着手:①案件受理时,人民法院应明确告知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举证期限及其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可进行举证责任的法制宣传,下发举证通知,或明确限定举证的期限。
这是对提高当事人举证责任认识的必要步骤,也是对那种想依赖法院取证、而自己不作出主观努力的当事人举证失效行为的诉讼救济4②庭审中或庭审前的任何时候,对当事人提交到法院的证据,均要及时审核,并告知当事人证据哪些方面不完善,并引导当事人在这方面补充提交新证据,并限定期限这是对当事人不完整提交证据采取的救济措施③对当事人不及时提交证据、庭审中仍不提交的,或当事人提交证据有困难、申请延缓提交的,人民法院应限定期限由其提交,并将此措施记入案卷,以备查找这是对当事人不及时提交证据采取的救济措施④对当事人提交的虚假证据,经法院查证属实后,应指出其证据的非法性,驳回其凭此证明的诉讼主张这是对当事人提供伪证导致举证失效的救济措施以上作法,人民法院均应记录在卷,特别是对当事人不完整提交证据和不及时提交证据的情况我国现行的证据责任制度,是实行以当事人举证为主、法官职权调查取证为辅的证据体系制度举证失效只能在案件进入二审程序或申诉程序中才能反映出来那么,从证据来源和法官驾驭庭审功能来看,引起举证失效到底是当事人自身主观上的过错?还是主审法官未赋予当事人足够的时间举证?还是缺少法官必要的职权调查取证?又如何制约当事人与法官之间举证责任的过错?这个问题笔者将在下一节中探讨。
在一审阶段对举证失效的诉讼救济,笔者认为一审法院除采取以上四种措施外,还应掌握举证规则及举证责任免除的情况庭审中主审法官还应在不断的质证、验证中,以及在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转换中引导当事人举证,从而审查、认定当事人所举证据的效力,以减少因法官过错因素导致的当事人举证失效三、对二审或再审阶段举证失效的诉讼救济5当事人举证失效对原审裁判不服,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后,当事人一般会尽可能全面地、有针对性地补交新证据,以弥补原审败诉举证失效的空白那么,二审法院或再审法院掌握当事人各方所举新证据后,该如何采取诉讼救济措施呢?是重新裁判?还是驳回上诉、申诉请求?或采取其它诉讼救济措施?笔者认为应针对当事人在原审中举证失效的原因,区分三种情况分别处理处理中应尊重客观事实,结合考虑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一律重新裁判,并可处罚当事人的诉讼费这对当事人在一审中的举证失效行为起着制约作用1、一审法院作出了最大努力,防止当事人举证失效,但当事人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故意或过失),不完整、不及时提交证据如当事人选择法官、选择审判程序提交证据的情况那么,在二审或再审中,虽然当事人提交了该新证据,人民法院在重新判决时,可考虑二审胜诉部分上诉费仍由原审败诉方承担。
这种救济措施,表面上看有悖于诉讼费收取办法,实际上是对当事人故意或过失举证失效行为的一种法律制裁2、当事人举证失效是一审主审法官的过错如一审法官未告知当事人举证责任和期限;或当事人提交证据有困难而向一审法院申请延期举证,合乎情理而主审法官未批准、未限期的这种举证失效排除了当事人的过错因素,则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裁判时,仍然遵循“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的原则进行裁判3、原审阶段当事人举证失效的客观因素消除,而在二审或再审阶段,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表明了客观障碍消除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新证据,则人民法院在新证据的基础上,重新裁判,仍然遵循“败诉者承担诉讼费”的原则6以上,是采取诉讼罚则进行处罚要说明的是,对当事人在原审中因主观过错举证失效引起二审或再审后,笔者认为二审或再审阶段不能采取驳回上诉或申诉的作法我国法律向来是贯彻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这是审判工作的大前提若二审或再审阶段当事人提交了新证据,而二审或再审法院不问案件事实,一律以当事人在原审中因主观过错不提交证据,而驳回其上诉或申诉请求,是违背法律精神的,是切不可取的而人民法院若对当事人因主观过错导致的举证失效行为采取司法制裁,在法律上不仅无规定,也违背法律原意。
为此,笔者拟制“由过错方承担诉讼费”罚则,这在理论上符合过错方担责的精神,实践中也容易操作建立诉讼费罚则制度,加强了当事人举证责任意识,同时规范了当事人举证行为,完善了当事人举证责任制度在对有过错举证失效的当事人采取诉讼费罚则时,笔者认为对原审阶段主审法官的不保护当事人举证权利的过错行为,也应该建立相应的制约机制,才得以完善举证明失效的诉讼救济体系原审阶段主审法官的过错行为有:1、未告知当事人举证责任和期限,对当事人不完善提交证据,未作必要的引导和指正;2、对当事人提交证据有困难,当事人已申请延缓时间提交,理由正当而未获批准;3、应由原审法院采取职权手段调查收集证据,而主审法官未收集由于以上原因导致当事人举证失效、当事人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后,上诉法院应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并追究原审法院的错案责任(原审法院亦可追究)但对当事人在原审阶段主观过错举证失效而引起再审或二审,则人民法院无过错,亦不追究错案责任7总之,当事人举证失效是当事人主观上不完全履行、或不及时履行、或非法履行举证责任的一种状态该状态引起的后果,在一审中是当事人承担败诉,延续到二审或再审中是该当事人仍然承担败诉部分的诉讼费。
当事人只有适时、合法、全面地提交证据,人民法院亦考虑客观障碍给予宽限举证的时间或必要的职权调查取证,才能使诉讼举证制度完整化只有采取以当事人为主、职权主义为辅的诉讼举证模式,而该模式亦受制于谁有过错、谁将承担责任的原则,才能使当事人举证责任制度完善,而该过错责任在当事人一方是诉讼费的处罚,在主审法官一方是错案责任的追究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