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岭南苗族瑶族乡规民约述论(二)①.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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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岭南苗族瑶族乡规民约述论(二)岭南苗族瑶族乡规民约述论(二)①① 过 竹 黄怡鹏 (广西社会科学院文史研究所; 广西文化艺术研究院) (七)具体性(七)具体性 各民族由于文明发展程度所限,不能脱离具体事物、具体经验,因此就更多地用形象进 行思考,借助于鲜明的具体现象为中介,通过蓦拟外界山林树木、飞禽走兽来阐述法理,说 明规范,表达宗旨乡规民约离不开第一手的感性材料,曲折地反映了某些事物、某些现象 的因果联系,尽管其较为简单和原始,仍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是乡规民约贴近民众生活的表 现 岭南地区苗族、瑶族乡规民约的具体性特征,一是指规约表述的具体性其表达方式往 往采用比拟的方法,借助直观具体的形象,取材于具体经验,与成员的生活贴切例如,苗 族“议榔词”:“一年由一人主持议榔,一秋由一人主持说理你有直线呀,你有墨线呀, 哪个存心不善嘛,哪个不遵守我们的议榔,哪个不服从我们的理约,你就直线衡量,你就墨 线测验议榔在石头才不会移动,议榔在石柱才不会腐朽② 又如《金秀大瑶山全瑶石牌律法》 : “惟恐有人作乱,立有石牌法律乱偷乱摸,扰乱治 安,拿他坐牢地方安宁,江山稳固我们二十四村花山,三十六瑶村,砍树置牌,杀牛立 律。

      三家为村,五户为寨小村靠大村,大村靠石牌恐怕有人行盗作祟,扰乱社会治安 聪明骗愚笨,凶恶欺善良因此才订法律十二条,法规十三款牙边不离牙马,牙马不离牙 怀我们上山问路,我们下水同船盐同罐,饭共包大家同心同德,维护石牌大法 ”③ 二是指族群成员对乡规民约认识理解掌握的具体性 这种具体性是基于族群成员充分参 加规约的议定、修改、讲述、解释、聆听与执行乡规民约活动过程的亲身感受他们亲身体 会过饮酒宣誓、一致通过时的神圣和庄严;亲耳聆听过头人对饱含血泪判例的宣讲;参与和 经历了对违反乡规民约者的处罚和制裁,亲眼目睹了违反者被处死、拷打、开除寨籍族籍的 下场清嘉庆《广西通志》引桂林知府钱之昌“粤西诸蛮图记”中所载的瑶族风俗说: “有 相讼者,集于社推老人上坐两边各剪草为筹每讲一事,举一筹;筹多者胜盖理诎则 筹弃,理直则筹存也谓之‘赛老’ 、或曰‘论理’ 论毕,刻木记之,终身不敢负” ④在纠纷处理中,某一方能胜诉,是因为在调解时他所得的竹节木棍多,是因为木板上代表他的那 一面口子多岭南地区苗族、瑶族民众的乡规民约知识,正是从这些具体的事件中获得的, 十分生动具体,且与他们的生活同步,潜移默化,代代相传。

      三是乡规民约制订的具体性乡规民约针对每个重要的事项来制订比如苗族“依直” 有婚姻岩、偷盗岩等,瑶族石牌有专门的保护水源或者约定婚姻的石牌律等这些说明乡规 民约在制订时考虑到了乡民的具体实际的问题,并能够提出一定的解决办法 由于生产方式的制约,岭南地区苗族、瑶族处于以象喻思维为主的思维阶段,缺乏综合 性的类概念,大量的是具体事物事件的特称,概括性、抽象性不强因此,其乡规民约也是 建立在具体直观表象基础上的, 是建立在成员日常生活中的亲身感受、 乡规民约实践的直接 具体经验基础上的,基本与具体的事物、具体的经验联系在一起族群成员对本民族乡规民①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岭南地区苗族瑶族“乡规民约”与和谐社会建构研究》 (批准号 07XMZ011)阶段成果,课题组长过竹 ②邹渊: 《习惯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 , 《贵州民族研究》1997 年第 4 期 ③莫金山: 《瑶族石牌制》 ,广西民族出版社 2000 年出版,第 371 页 ④《广西瑶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一册)》,广西民族出版社 1984 年出版,第 33 页 约权威的认识,是源于他参加的议定、修改、讲述、解释乡规民约的全体成员大会,亲身感 受了喝血酒时的神圣、 一致通过时的庄严; 是基于他参与和经历了对违反习乡规民约的处罚 和制裁,亲眼目睹了违反乡规民约者被罚款、拷打、处死、开除村寨籍。

      村民的乡规民约是 从一个一个具体的事件,实践中逐渐积累起来的,经历的具体实践越多,其乡规民约知识也 越丰富除了具体的实践外,基本上别无学习的途径,因而阅历丰富的年长者因乡规民约知 识全面而受人敬重,有的还成为头人,负责乡规民约的监督与执行工作 岭南地区苗族、瑶族乡规民约的具体性特征表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如对于离婚, 瑶族民间约定俗成的规约各地就不相同, 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盘瑶夫妻离婚时, 夫妻二人用 刀将铜钱或竹筒一刀为二,每人各执一半为凭证,便算是离婚而茶山瑶离婚时夫妻双方手 中有各自带一把柴刀和一节竹筒,把竹筒劈成两半,互相交换,各执一半,然后立即朝相反 的方向走去, 表示从此各走各路, 永不回头 广西南丹县白裤瑶夫妻离婚时, 女方拿一块布, 男方拿一把刀,同到村后山脚下,男子用刀割断布,双方从此算断绝夫妻关系① 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不少苗族村寨在对犯乡规民约的村民进行处罚时,会将罚得的猪、 牛肉等分到各家各户,各户代表带着分到的肉回家,并把事情告诉家里的成员,并希望今天 吃了某家的串串肉,大家都骂他,我们却不要骂他这样具体而感性的说理,对村民的行为 规范是能起到良好的引导作用的。

      (八)类比性(八)类比性 类比性是指不能撇开具体物象作抽象的理论推论, 由一定的个别的事物经验去比拟另一 种现象岭南地区苗族、瑶族乡规民约类比性的最显著的表现,就是苗族、瑶族在乡规民约 的议定、修改、解释、讲述以及处理纠纷、处罚违反乡规民约者时,在教育后代、主持正义、 谴责邪恶时,都高度重视谚语格言、神话传说,用联想、对比、排比、譬喻、借代、夸张等 手法,以精炼的语言、形象的比喻,把天、地、人、物中的某一具体现象与乡规民约直接联 系起来,进行类比,把乡规民约表述得更通俗、更逼真、更生动、更优美,增强了说服力、 感染力 岭南苗族、瑶族的乡规民约在制定和执行时,在文字上,都有类比性特点比如,苗族 “依直”理词中在说理时就存在大量的类比手法,把两个相近的事进行类比以说明事情调 解纠纷时, 当事人双方各自要请理师来帮助说理 理师的理词也多用类比进行说理 所谓 “肉 串到口,依直到心” ② 苗族“依直”理词中有一段“烧汤理词”这样唱到:“我不摆季节理规,我不说季节理 词;季节理规教耕耘,季节理词教做人我说纠纷理词,纠纷理词最厉害,人听人怕, 鬼 见鬼惊你要我怕,我要你倒两户主人家,两头当事人,家有祸事,唤地方兄弟,求地方 父老, 请理师说理, 请中人通话。

      入村求能人, 选个好理师, 才不走极端, 把事乱翻天 …… 家出纠纷,人遭祸事,……白日坐不安,夜里睡不着只好进村请能人,只好入林集干柴 巧妇教会半边村,能人维护一片区挑花数经线,理师求理真断不成才 ‘烧汤’,劝不 依才 ‘捞斧’不做尖利水牛角,不作恶毒的恶人用了一些类比,把法规用生动形象 的话讲了出来,不仅容易记,而且入情入理,使乡规民约表述得更通俗、生动、更具说服力 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苗族一段关于禁止偷盗的理词是这样写的: “看见有鱼才撒网,看 见野兽才放狗,偷粮的抓在仓边,通奸的抓住衣服,莫学蛇吃田蛙,鹞鹰捉画眉,别灌水进 开裂的田埂,嫁祸给好人③通过人们熟悉的各类事项进行类比,把埋岩理词说得通俗,生动 ①玉时阶: 《瑶族文化变迁》 ,民族出版社 2005 年出版,第 143 页 ②重要或重大的“依直”时,要杀牛,并将牛肉煮熟后串成肉串,分到各户,肉串代表“周知” 、 “同意” ,违者甘受处罚 ③张声震执行主编: 《融水苗族埋岩古规》 ,广西民族出版社 1994 年出版,第 54-55 页 瑶族在讲到“瑶不与汉通婚”时说: “我们是鸡嫁鸡,他们是鸭嫁鸭,自古鸡不拢鸭, 自古狼不与狗睡。

      ”通过类比使石牌成员明白瑶汉通婚的不可能性 在处理未婚先孕案件时,瑶族的料话也用了非常形象的类比手法: “谁生姑娘,谁养老 鸭,第一为训,第二为教,不训不教,坏事乱造一旦身带铜,肚带锡,她必须讲清楚,她 必须道明白 ” 可见,苗族“依直”理词理歌和瑶族料话都是运用文学艺术形式对枯燥的道理规则进行 形象的比喻和表述,将法律条文用生活化的语言来进行说明,利于记忆,也利于大家监督和 执行 (九)自发性(九)自发性 乡规民约源于民族生存发展自身的需要, 是千百年来约定俗成的, 是在社会生活中逐渐 自然形成的,是特定群体的共同意志的体现 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的“依直”和金秀大瑶山瑶族的石牌及岭南其他地区的苗族、瑶族 制定乡规民约不是受外部的影响或干预,更不是国家权力去命令而是一种自发的行为由 于民族自身发展的需要, 当某一地域出现了带有社会普遍性的问题时, 在人们迫切要求解决 的情况下,村寨的头人或社老经过协商讨论,确定乡规民约的主要内容,然后通知大家去开 会形成一致意见后,就在一定范围内实施,产生效力 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苗族做 “依直” 的时间比苗族迁入的时间晚, 在鸠东分支以后, “千 九”下来,人口少,能和睦相处。

      后来随着人口增多,社会上出现大吃小,强吃弱,刁滑吃 愚笨的不合理的混乱现象田地里的东西被偷,笼子里的鸡鸭难保,生产、生活秩序遭到严 重破坏,群众纷纷要求治理苗族头人商量后认为,苗族自古有做“依直”的传统,必须再 做“依直”来治理地方于是委派了两个头人去“依直”始地整高汪欧要“依直”这是融 水县最初做“依直”的来历依直”活动是解决苗族社会问题的一种有效方法一般有两 种情况:一是苗族头人看见其他区域的苗族群众的“依直”对处理苗族社会问题取得很好的 效果, 于是仿效; 二是遇到新的社会问题而原 “依直” 古规里没有规定的, 必须要订立新 “依 直”规约来解决这类“依直”活动在融水县较多,目前留存的计有金兰“依直”、高文“依 直”、芽朝“依直”、松吾“依直”、宾盛“依直”等 20 处① 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石牌也多是因为私有财产受到侵犯, 为各自利益而用石牌来解决矛 盾和问题的金秀大瑶山有几种类型的石牌,都是根据不同需求,不同区域的或不同家族的 人群共同订立的 都是为了解决他们在生产生活时遇到的矛盾纠纷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后,为了解决金秀大瑶山的生产资料与生产关系问题,大瑶山各族代表会议于 1951 年 8 月 28 日订立《大瑶山团结公约》 : “我大瑶山各族各阶层人民, 自解放后, 在中国共产党毛主席领导教育下, 大家认识到, 过去各族及民族内部不团结的原因,是国民党反动派和少数坏瑶头挑拨离间所造成。

      因此, 今后大家必须互相谅解, 不计旧怨, 共同在中国共产党毛主席和人民政府领导下, 亲密团结, 并订立团结公约六条,共同遵守不渝: (1)长毛瑶为表示团结,愿放弃过去各种特权,将以前号有公私荒地,给原住瑶区各族 自由开垦种植,谁种谁收;长毛瑶和汉人不再收租,过去种树还山者不退,未还者不还 (2)荒山地权归开垦者所有,但荒芜一年以上,准由别人开垦杉树山砍后,如隔一年 不修种,则该山地可自由开垦,谁种谁收水田荒芜五年以内者,经别人开垦后,三年不收 租;荒芜五年以上者,可自由开垦,谁种谁收 (3)老山原杉树、香菇、香草、竹、林等特产,仍归原主所有,不应偷取损害;但无长 毛瑶培植特产之野生竹木地区,可自由栽培香菇、香草 ①吴承德、贾晔主编: 《南方山居少数民族现代化探索——融水苗族发展研究》 ,广西民族出版社 1993 年出版,第 36-40 页 (4)经各乡各村划定界之水源、水坝、祖坟、牛场不准垦殖;防旱防水之树木,不准砍 伐;凡放火烧山,事先各村约定日期,做(修)好火路,防止烧森林 (5)除鸟盆附近外,山上可自由打鸟各地河流,准自由钓鱼、放网,但若放麸闹鱼应 互相通知邻村集股作份,不作份者,只能在界外捡鱼。

      (6)瑶族内部,原有水田的租佃关系可由双方协定,但不须超过主一佃二租颧除地主 富农外,有力自耕者,可收回自耕,但不须换佃 以上公约,如有违犯或纠纷,由各族各阶层人民选出代表成立各级协商委员会调处,并 会同各级政府按情节轻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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