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资产评估法》加大了社会各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doc
13页《资产评估法》加大了社会各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摘要:《资产评估法》是我国自建国以来的第一部 关于财产评估方面的基木大法,它的颁布实施有助于 扭转当前评估行业的乱象,切实保护国有资产不被流 失,保护社会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评估行业从此 有法可依了本文剖析了《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为 “本法”)对五方当事人提出的更高更严格的要求,对 过去已有的评估行业准则和规程规范的相关规定不在 本文中赘述关键词:资产评估法加大社会各方当事人法律责 任《资产评估法》将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资产评估行业在我国发展至今已有20余年时间,资产 评估已经渗透到我国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我国 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社会中介服务业,《资产评估法》 的颁布实施对于我国社会各界均是一件意义深远的大 事,对于目前我国1.4万余家评估机构和60余万评估 从业人员来讲,更是一件涉及到切身权利和责任的大 事《资产评估法》制订了多项禁止性条款,大大加强 了社会各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具体剖析如下:一、评估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资产评估法》第五条规定“评估专业人员从事 评估业务,应当加入评估机构,并且只能在一个评估 机构从事业务。
过去在评估行业内有这样的三种现象:一些注册 评估师挂靠在自己并不实际在其中执业的评估机构进 行牟利,行业内称作“挂证”;有一些评估师和非评估 师的助理评估人员一方面在一家评估机构中工作,同 时又兼职为另外一家评估机构工作;有一些非评估专 业人员根本不在评估机构中工作,却常年兼职为一些 评估机构撰写报告赚取外块,这三种现象扰乱了评估 行业正常的管理秩序,造成实际坐班的评估师人数不 符合法定条件的评估机构与正规的评估机构争抢业务, 严重影响了评估报告质量,降低了评估行业的专业性 和诚信度《资产评估法》严禁这几类乱象的存在如 果某位评估专业人员有多重评估资格,同时自己又希 望从事多方面的评估业务,那么就应当加入一家综合 性的评估机构,禁止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评估机构中 执业、挂名或者兼职《资产评估法》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三条的规 定专门强调了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和 实践经验,从事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可以通过参加评 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途径获得评估师资格,或者 是已经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人员,那些不 具备评估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员,以及虽然考取 了评估师资格但不参加继续教育的人员,均不得从事 评估业务。
《资产评估法》第十三条关于评估人员应当履行 的义务中特别强调了评估人员核查和验证评估资料的 重要性,并要求评估人员应当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 查,对所收集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进 行核查验证、分析整理之后才能作为评估的依据过去在评估实践中,因委托方耍求评估机构尽快 出具报告,不少评估人员仅收集到评估对象产权证明 等资料的复印件就算完成了对评估资料的收集工作, 慌忙进入到下一步的现场勘查和价值估算程序,甚至 不对这些资料的原件进行核对,更不用说对其准确性 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了,这种现象为之后人为地、 或者被动地出具虚假报告或者是重大遗漏的报告埋下 了很大的隐患评估人员核查和验证资料、现场调查的手段有多 种,不限于询问、函证、核对、监盘、勘查、检查、 抽样核查等对所收集的信息资料的合理性、可靠性 还要进行识别、筛选,剔除失真及不合理的信息资料, 对信息数据的合理性、相关性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之 后才可以作为评估依据使用《资产评估法》第十四条禁止评估人员“采用欺 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 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 估报告”、“签署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 报告。
过去在评估行业中存在着一部分评估人员通过账 外暗中给予委托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利诱的不正当 手段招揽业务,还有贬低其他机构和其他评估人员的 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现象,有的评估人员在收集资 料、现场勘查评估对象、评估测算、复核评估报告中 的任何一个环节都没有参与,就在评估报告上签名, 这些行为在评估行业尚无法可依的时代可能见怪不怪, 但它们都是《资产评估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因为明 显不符合职业道德,违反了基本的诚实守信和勤勉尽 责义务,如果评估人员签署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 遗漏的评估报告那更是严重地违反职业道德,将被追 究法律责任《资产评估法》第二十六条对评估人员选择评估 方法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即除了依据评估执业准则只 能选择一种评估方法的外,应当选择两种以上评估方 法,经综合分析,形成评估结论,编制评估报告 在过去的评估实践当中,特别是在房地产估价、 资产评估、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中,使用一种方法进行 评估的情况比较普遍,今后若严格要选择两种以上的 评估方法,相对来讲将使评估结果更趋客观,但评估 人员的工作量无疑也会成倍地增加,而且针对一些新 兴领域的新型业务,如何才能合理地而不是牵强地、 不恰当地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还有待业内人士进一步探讨研究。
二、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对评估机构的组织形式 和评估师的人数均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即评估机构可 以采用合伙制或者公司制两种形式,合伙制的评估机 构应当有两名以上评估师,公司制的评估机构应当有 八名以上评估师和两名以上股东我国目前有1.4万余家评估机构,呈金字塔状分 布,最底层大量存在着三级或者非证券类的公司制评 估机构,不少评估机构的评估师人数不满八人,按照 上述规定,只能通过扩招、合并、重组等方式使评估 师人数达标,或者改为合伙制的评估机构,合伙人承 担无限连带法律责任,其风险和责任更大《资产评估法》第二十条对评估机构招揽业务的 手段、受理业务的人员安排均进行了严格而具体的规 范,不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不允许 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凡恶性压价、支付回扣、 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均被列为 不正当手段过去有一些非评估机构长期挂靠评估机构开展评估业务,甚至是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出具虚假 报告,行业内时常有“李鬼”出现,恶性压价更是屡 见不鲜不仅如此,遵循评估工作的独立性原则,为 了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资产评估法》也严禁评 估机构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 象进行评估,这也就杜绝了过去因利益驱动分别接受 利益冲突双方如资产受让方和转让方的委托,即“吃 了买家吃卖家”而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的情况。
还有一些评估机构为了降低营业成木,大量地使用评 估助理人员,而评估师则坐在办公室既不到评估对象 现场也不撰写报告今后这些现象都被禁止,评估机 构至少要指定两名评估专业人员承办业务,他们各自 之间可能有不同的分工,但他们的合作必须贯穿整个 评估作业过程直至评估报告出具 《资产评估法》 第二十九条规定“评估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 属于法定评估业务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年过去评估行业内关于评估档案保存期限的规定长 短不一,但一般都不超过十五年有些评估机构为了 节省开支而忽视对评估档案的保管,《资产评估法》明 确规定了法定和非法定两类评估业务的档案保存期限, 实际上评估档案的完整十分有助于减轻评估机构和评 估人员的责任,相反若不重视对评估档案的保管,评 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届时可能会陷于有口难辩的被动境 地三、委托人的法律责任《资产评估法》第二十二条对委托人选择评估机 构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即:非法定业务可采取委托方 自愿协商的原则确定评估机构,但是对丁法定业务, 则首先是必须委托开展评估业务,而不能有意无意地 避开或者遗漏评估环节直接进入到经济行为的实操环 节,其次是依法选择评估机构法定业务包括两大类: 一是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的业务,二是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需耍评估的业务。
《资产评估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委托人应当按 照合同约定向评估机构支付费用,不得索要、收受或 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委托人应当对其提供的权 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和合法性负责过去各类评估准则和规程规范,只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行为进行了约束,但对委托人的行为没有 涉及,本法对委托人索要、收受回扣的禁止性行为的 规定客观上保护了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权益特别 是在委托人提供资料方面的规定,保障了评估依据的 客观性真实”是指委托人事实求是地提供资料,所 弄虚作假;“完整”是指委托人所提供资料的种类应当 齐全,内容应当完整,不得有遗漏「合法”是指委托 人所提供资料的内容和形式应当符合法定要求只有 这些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才能保证评估信息来源的 真实和准确,才能从源头基础上保证评估报告的真实 合法提供资料的内容必须反映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不得《资产评估法》第二十七条对委托人串通、唆使 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专业人员岀具虚假评估报告的行为 明令禁止过去在评估实践中,有一些委托人以偷偷 给予评估人员红包的方式串通评估人员高估或者低估 评估结果,有一些委托人更是倚仗其是评估合同的付 费方,颐指气使地唆使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按照他们 的想法去评估,这样出具的评估报告当然有失客观公 允,当出现这类情况,本法规定不仅要对评估机构和 评估人员将进行处罚,还耍对委托人进行处罚。
《资产评估法》第三十二条对委托人或者评估报 告使用人如何使用评估报告进行了规范,即应当按照 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过去有相当一部分委托人出于节省成本或者其他 目的,将评估报告用于多种用途,其中有的委托人确 实是因为不太了解评估准则和规程规范的规定而误用 了评估报告,而有的委托人则是故意而为之,有预谋 地准备将来滥用评估报告,他们常常以“了解资产的 市场价值”为由,让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不能真正掌 握其真实的评估目的木法规定委托人或者评估报告 使用人滥用评估报告时,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不 承担责任,相反委托人和报告使用人却需耍承担滥用 的法律责任四、行业协会的法律责任《资产评估法》第三十三条对评估行业协会的组 织性质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即“评估行业协会是评估 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的自律性组织,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对评估行业协会的职责进 行了规定,即"受理对会员的投诉、举报,受理会员 的申诉,调解会员执业纠纷”“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将 会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记入信用 档案,并向社会公开《资产评估法》赋予评估行业协会的角色就是评 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的自律性组织,其重耍职责一 是加强对评估行业的自律管理,二是为评估机构和评 估人员服务,三是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各评估行业 协会对所辖评估机构即不能放任不管,也不能按照行 政管理的方式去管,而是强调自我约束并兼有为会员 服务的职责《资产评估法》第三十七条基于促进评估行业健 康有序发展的共同目标,而对各评估行业协会之间建 立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寄予了希望目前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矿业权 评估、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保险公估六大行业协会均 已经设立,为了改变过去各部门之间条块分割、利益 分割、老死不相往来、甚至是互不相认、互相排斥造 成社会资源浪费的混乱局面,促进整个评估行业的有 序健康发展,非常有必要尽快建立六大评估行业协会 之间的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共同营造良好的从 业环境,比如:制定共同的行为规范,建立统一的信 用记录平台,统一的数据库,考试成绩互认,继续教 育学时互认,制定共同的投诉、举报、纠纷调查处理 的程序和办法,制定统一的业务合同蓝本、会费收取 标准、档案管理和职业风险基金提取办法等等五、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资产评估法》第十二条规定评估专业人员享有 “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查阅从事业务所 需的文件、证明和资料”的权利长期以来,评估人员无法独立地向国家机关或者 其他组织查阅相关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