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档案馆设计规范.docx
4页建筑设计4.1 一般规定4.1.1 档案馆建筑应根据其等级、规模和功能设置各类用房,并宜由档案库、对外服务用房、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办公用房和附属用房组成4.1.2 档案馆的建筑布局应按照功能分区布置各类用房,并应达到功能合理、流程便捷、内外相互联系又有所分隔,避免交叉各类用房之间进行档案传送时,不应通过露天通道4.1. 3 档案馆建筑设计应使各类档案及资料保管安全、调阅方便;查阅环境应安静;工作人员应有必要的工作条件4.1.4 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对外服务用房、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应设电梯两层或两层以上的档案库应设垂直运输设备4.1.5 锅炉房、变配电室、车库等可能危及档案安全的用房不宜毗邻档案库档 案 库4.2.1 档案库可包括纸质档案库、音像档案库、光盘库、缩微拷贝片库、母片库、特藏库、实物档案库、图书资料库、其他特殊载体档案库等,并应根据档案馆的等级、规模和实际需要选择设置或合并设置4.2.2 档案库应集中布置、自成一区除更衣室外,档案库区内不应设置其他用房,且其他用房之间的交通也不得穿越档案库区4.2.3 档案库区的平面布局应简洁紧凑4.2.4 档案库区或档案库入口处应设缓冲间,其面积不应小于 6m2;当设专用封闭外廊时,可不再设缓冲间。
4.2.5 档案库区内比库区外楼地面应高出 15mm,并应设置密闭排水口4.2.6 每个档案库应设两个独立的出入口,且不宜采用串通或套间布置方式4.2.7 档案库净高不应低于 2.60m4.2.8 档案库内档案装具布置应成行垂直于有窗的墙面档案装具间的通道应与外墙采光窗相对应,当无窗时,应与管道通风孔开口方向相对应4.2.9 档案装具排列的各部分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主通道净宽不应小于 1.20m;2 两行档案装具间净宽不应小于 0.80m;3 档案装具端部与墙的净距离不应小于 0.60m;4 档案装具背部与墙的净距离不应小于 0.10m4.2.10 档案装具的档案存储定额的计算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采用五节档案柜时,库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存储档案长度不小于 2.70 延长米;2 当采用双面档案架时,库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存储档案长度不小于 3.30 延长米;3 当采用密集架时,库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存储档案长度不小于 7.20 延长米4.2.11 档案库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不应小于 5kN/m 2,采用密集架时不应小于12kN/m 24.2.12 当档案库与其他用房同层布置—巳楼地面有高差时,应满足无障碍通行的要求。
4.2.13 母片库不应设外窗4.2.14 珍贵档案存储应专设特藏库对外服务用房4.3.1 对外服务用房可由服务大厅(含门厅、寄存处等)、展览厅、报告厅、接待室、查阅登记室、目录室、开放档案阅览室、未开放档案阅览室、缩微阅览室、音像档案阅览室、电子档案阅览室、政府公开信息查阅中心、对外利用复印室和利用者休息室、饮水处、公共卫生间等组成规模较小的档案馆可合并设置4.3.2 阅览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自然采光的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 1:5;2 应避免阳光直射和眩光,窗宜设遮阳设施;3 室内应能自然通风;4 每个阅览座位使用面积:普通阅览室每座不应小于 3.5m2;专用阅览室每座不应小于4.0m2;若采用单间时,房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12.0m2;5 阅览桌上应设置电源;6 室内应设置防盗监控系统4.3.3 缩微阅览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避免阳光直射;2 宜采用间接照明,阅览桌上应设局部照明;3 室内应设空调或机械通风设备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4.4.1 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可由中心控制室、接收档案用房、整理编目用房、保护技术用房、翻拍洗印用房、缩微技术用房、音像档案技术用房、信息化技术用房组成,并应根据档案馆的等级、规模和实际需要选择设置或合并设置。
4.4.2 中心控制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室内应设空调; 2 与其他用房的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h,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5h,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4.4.3 接收档案用房可由接收室、除尘室、消毒室等组成4.4.4 消毒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采用单独的密闭门;2 应设有单独的直达屋面外的排气管道,废气排放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3 室内顶棚、墙面及楼、地面材料应易于清洁;4 消毒室应在室内外分设控制开关,其排气管道不应穿越其他用房4.4.5 整理编日用房可由整理室、编目室、修史编志室、展览加工制作室、出版发行室组成4.4.6 保护技术用房可由去酸室、理化试验室、档案有害生物防治室、裱糊修复室、装订室、仿真复制室等组成4.4.7 裱糊修复室内应设电热装置、给水排水设施,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4.4.8 装订室内应设摆放裁纸设备、压力机及装订机的位置4.4.9 翻拍洗印用房应由翻拍室、冲洗室、印像放大室、水洗烘干室、翻版胶印室组成,其中翻拍室和冲洗室可与缩微用房的缩微摄影室和冲洗处理室合用4.4.10 缩微技术用房可由资料编排室、缩微摄影室(分大型机室和小型机室)、冲洗处理室、配药和化验室、质量检测室、校对编目室、拷贝复印室、放大还原室和备品库组成。
缩微技术用房宜设于首层,应自成一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缩微摄影室应远离振源及空气污染源各设备之间严禁灯光干扰室内地面应坚实平整,便于清洗,墙面不宜采用强反射材料2 拷贝复印室应环境清洁,地面应防止产生静电,门窗应密闭、防紫外光照射,并应有强制排风和空气净化设施3 冲洗处理室应严密遮光;室内墙面、地面和管道应采取防腐措施,并应有满足冲洗要求的水质、水压、水温和水量的设施设备;冲洗池污水应单独集中处理 4.4.11 音像档案技术用房可由音像档案技术处理室、编辑室等组成4.4.12 信息化技术用房可由服务器机房、计算机房、电子档案接收室、电子文件采集室、数字化用房组成数字化用房由档案前期处理室、纸质档案扫描室、其他载体档案数字化室、数字化质量检测室、档案中转室组成4.4.13 服务器机房和计算机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 的规定办公用房和附属用房4.5.1 办公用房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CJ 67 的规定4.5.2 附属用房可包括警卫室、车库、卫生间、浴室、医务室、变配电室、水泵房、电梯机房、空调机房、通信机房、消防用房等,并应根据档案馆的等级、规模和实际需要选择设置或合并设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