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XX县区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发放管理范文.docx
25页XX县区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发放管理细则范文 为规范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发放行为,鼓励法律援助人员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依据《XX省法律援助补贴办法》,制定本细则 【补贴项目】 办案补贴包括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所需的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复印费、误餐费、调查取证费等基本费用经法律援助机构批准的翻译费、异地办案费等,由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政策核实后,据实报销补贴标准】 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应当按以下标准发放: 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群众免费咨询、解答、代书的,每个工作日补贴150元;刑事侦查阶段,每件补贴1200元; 刑事审查起诉阶段,每件补贴1200元; 刑事一审、二审、再审、自诉案件,按审判阶段每件补贴2000元,为同一受援人提供刑事辩护的同时代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以相应案件补贴标准为基数,增加补贴20%;民事执行案件,每件补贴1000元; 民事一审、二审、再审案件,按审判阶段每件补贴2000元; 为刑事诉讼案件被害人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每件补贴2000元,为同一被害人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同时代理刑事诉讼的,以相应案件补贴标准为基数,增加补贴20%;劳动仲裁、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每件补贴2000元; 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再审案件,按审判阶段每件补贴2000元;国家赔偿一审、二审、再审案件,按审判阶段每件补贴2000元;非诉讼法律事务案件,每件补贴2000元; 【多人多案补贴】 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同一法律援助服务机构承办以下仲裁、诉讼、执行案件及非诉讼案件,以相应案件标准为基数计算补贴,每增加一个受援人或者增加一件案件,增加补贴25%: 在同一案件中,为两个以上受援人进行代理的;针对同一单位或个人提出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的两个以上群体性法律援助案件,且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决定合并审理、执行或仲裁的;第 (一)、 (二)项情形的案件以非诉讼方式解决的。
多个阶段补贴】 同一法律援助服务机构代理法律援助案件有下列情形的,自第二个阶段起按照相应补贴阶段标准的50%予以补贴: (一)代理一个刑事案件的多个阶段的; (二)代理一个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的多个阶段的; (三)代理劳动仲裁、人事争议仲裁后再办理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案件的 【减半补贴】 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不予支付补贴;已开展实质性工作的,可根据援助事项的类型和所处的阶段,按照本办法相应补贴标准的50%支付补贴: (一)因受援人具有《XX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被法律援助中心终止法律援助的; (二)承办的民事诉讼案件被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起诉的; (三)人民法院对受援人再审申请裁定予以驳回的 【禁止补贴】 法律援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付补贴: (一)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终止实施法律援助的; (二)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收取受援人财物的; (三)经查实不依法履行职责而被更换的; (四)经法律援助中心或其他有关机构对法律援助事项监督检查,认为严重不负责任给受援人造成损失的; (五)结案归档时所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本市法律援助业务档案立卷归档要求,或经修改、补足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 (六)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被受援人投诉并查证属实的.【补贴发放程序】 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在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办理结案归档手续后一个月内支付补贴。
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每月的5日之前,由档案管理人员,提出上一月结案归档名册; 每月的10日之前,由补贴发放人员,按照结案归档名册拟制《年度月份法律援助案件补贴表》; 《年度月份法律援助案件补贴表》与《XX县区司法局经费申请审批表》,经法律援助主任审核后,报区司法局主管局长审批;报区司法局计财科核实后,领取补贴; 通知承办人领取案件补贴,他人代领的必须进行核查; 补贴发放人员开具办案补贴发放三联单,一联交法律援助中心、二联存入承办档案、三联给承办人; 档案管理人员收到办案补贴发放单据后,应当在档案封面和骑缝上加盖“本案补贴已发"印章 【监督】 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发放严格遵守专款专用、专人负责的原则,并与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和法律援助档案保管人员,互相分离,互相监督每半年公示一次补贴发放情况每一个财会年度向区司法局提交一份补贴发放报告.随时接受财政、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二篇:XX县区法律援助补贴办法XX县区法律援助补贴办法 (2015年1月26日第四次局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法律援助补贴发放行为,鼓励法律援助人员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根据《XX省法律援助条例》及《XX省法律援助补贴办法》(京财行[2011]2483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的法律援助事项,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发放法律援助补贴.未经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批准和指派的援助事项,不支付补贴费用。
第二章补贴范围与发放标准 1 第三条法律援助补贴用于弥补承办法律援助事项所需的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复印费、误餐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基本费用 第四条法律援助补贴的范围: (一)刑事案件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刑事辩护的案件,以及担任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代理人的案件; (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 (三)民事执行案件; (四)劳动争议仲裁、人事争议仲裁或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代拟法律文书; (六)法律咨询. 第五条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每件补贴1200元.此阶段为同一受援人提供刑事辩护同时附带民事诉讼的,补贴增加240元 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每件补贴2000元此阶段为同一受援人提供刑事辩护同时附带民事诉讼的,补贴增加400元 2 第六条民事诉讼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劳动争议仲裁、人事争议仲裁或其他非诉讼案件,每件补贴2000元 在同一案件中为两个以上受援人代理,或者针对同一单位或个人提出、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且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决定合并办理的两个以上该类法律援助案件,第一件补贴2000元,之后每增加一个案件,补贴500元. 第七条民事执行案件,每件补贴1000元。
在同一案件中为两个以上受援人代理,或者针对同一单位或个人提出、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且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决定合并审理的两个以上该类法律援助案件,第一件补贴1000元,之后每增加一个案件,补贴250元 第八条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同一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办理一个法律援助案件的多个阶段的,自第二个阶段起按照相应标准补贴减半支付 第九条代写法律文书,每个工作日补贴150—200元第十条法律咨询,每个工作日补贴150—200元 3 第十一条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过程中发生的需要向翻译人员支付的翻译费,应当列入法律援助业务经费,按照财务相关规定审核后据实报销 第十二条需异地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应事先向法律援助工作机构申请,由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委托相关地区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协助办理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参照《XX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确定的标准报销,并在法律援助办案补贴项目中列支. 第三章补贴发放程序 第十三条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发放程序: (一)承办人应当完成XX省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承办案件录入工作,并向法律援助工作机构报送已结案的卷宗材料,结案卷宗材料按照《XX省法律援助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要求立卷. (二)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对承办人提交的卷宗材料及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审核评估,确定案件质量合格后核定补贴发放数额。
(三)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制作案件补贴支款凭证,经制表人、法援中心和法援科负责人签字后,按照财务和审批有关规定统一发放案件补贴 4 第十四条法律援助值班补贴发放程序: (一)法律援助中心及各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在下一个月5日前报送本月律师值班签到表. (二)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对律师值班接待工作进行考核,确定合格的,发放值班补贴;考核不合格者,减发或不予发放补贴. (三)法律援助中心构制作案件补贴支款凭证,经制表人、法援中心和法援科负责人签字后,按照财务和审批有关规定统一发放值班补贴 第十五条法律援助代书补贴发放程序: (一)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办理代书结案手续时须向法律援助工作机构提交指派通知书、代书内容确认表和代理文书副本 (二)法律援助工作机构经审核后制作代书补贴支款凭证,经制表人、法援中心和法援科负责人签字后,按照财务和审批有关规定统一发放补贴. 第十六条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应当在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一个月内办理结案手续 因故延期交卷的,须承办人所在单位出具合理解释证明 5 第十七条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应当在法律援助人员办理结案归档手续后,确定援助事项评估结果和补贴数额,并发放补贴。
群体性案件应当在案件全部结案后统一办理结案和补贴发放手续 法律文书中未出现承办人员姓名的,须有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才能办理结案和补贴发放手续 第四章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不予发放补贴;已开展实质性工作的,根据相应补贴标准减半发放: (一)受援人被相应法律援助工作机构终止法律援助的; (二)承办的民事诉讼案件被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起诉的; (三)人民法院对受援人再审申请裁定予以驳回的.第十九条当事人撤诉的案件,如果承办人员已经开展了实质性工作,需要提供撤诉裁定、庭审笔录等相关材料办理结案手续,补贴减半发放. 6 第二十条受援人在案件指派后自己另外聘请律师或指定辩护案件在案件指派后法院又转委托的,指派律师已经开展了会见、阅卷、开庭等实质性工作的,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办理报结手续,补贴减半发放;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不领取补贴 第二十一条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实行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机制审核评估不合格或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补贴: (一)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终止实施法律援助的; (二)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收取受援人财物的; (三)不依法履行职责而被更换的; (四)经本级法律援助工作机构监督检查,认为严重不负责任给受援人造成损失的; (五)结案归档时所提交的材料不符合相应法律援助工作机构业务档案立卷归档要求,经修改、补充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 (六)因违反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被受援人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7 第二十二条法律援助工作机构每年度开展优秀法律援助案件评查工作,对于评选出的优秀案件,经局长办公会审批,必要时可予以奖励 附则 第二十三条XX县区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消费者物价指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变化情况,定期进行补贴标准执行情况评估,如需调整补贴标准报请局长办公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XX县区法律援助工作机构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XX县区司法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2月28日起执行 第三篇:XX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办法XX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