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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拘留罚款的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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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渡过
  • 文档编号:93610314
  • 上传时间:2019-07-25
  • 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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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治安拘留罚款的规定一、治安拘留罚款的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和对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处罚款,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  (二)对违反治安管理、交通管理以外的违法行为人当场处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旅客列车上或者口岸,被处罚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四)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对具有前款第一项和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要求被处罚人签名确认  二、治安拘留罚款必须交吗  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被处罚人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查封、扣押的被处罚人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抵缴罚款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超过罚款数额的,余额部分应当及时退还被处罚人。

      不能采取上述措施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依法加处罚款超过三十日,经催告被处罚人仍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治安处罚执行程序  1、公安机关作出治安拘留处罚决定并告知被拘留人后,被拘留人不申请复议的,应限其24小时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并将《执行拘留通知书》交付被拘留人  2、被裁决拘留人或其家属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要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暂缓执行裁决被撤销或者开始执行时,依照规定退还保证金本文转载自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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