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再融资审核非财务知识问答.docx
39页再融资审核非财务知识问答目录问题1、审核中对同业竞争主要有哪些要求? 1问题2、审核中对关联交易主要有哪些要求? 3问题3、审核中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承诺事项主要有哪些要求? 4问题4、审核中对重大违法行为如何掌握? 5问题5、目前有关环保问题的审核标准是什么? 8问题6、目前有关食品药品类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审核标准是什么? 9问题7、审核中对土地主要有哪些要求? 10问题8、涉房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以及上市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办土地或房产的,审核中如何把握? 11问题9、对诉讼或仲裁事项主要有哪些披露要求?重点关注哪些方面? 13问题10、如何把握募集资金用途产业政策问题? 14问题11、审核中对募投项目实施方式主要有哪些要求? ………16问题12、对于募集资金收购资产或股权的情况,审核中主要有哪些要求? .....16问题13、股东大会决议超过有效期问题,审核中如何把握? 17问题14、如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大比例质押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审核中如何把握? 18问题15、审核中对可转债担保事项主要关注那些方面? 18问题16、审核中对募集资金投资于PPP项目主要关注哪些方面? 19问题1、审核中对同业竞争主要有哪些要求?答:(一)关于同业竞争的认定标准 同业竞争关系的界定:1、 竞争方认定:(1)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 业;(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如为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 括配偶、父母、子女)及其控制的企业;(3)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的其他近亲属(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 外孙子女)及其控制的企业,但申请人能够充分证明与前述相关 企业在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技术、财务等方面完全独 立且报告期内无交易或资金往来,销售渠道、主要客户及供应商 相对独立的除外;(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他亲属及其控 制的企业一般不认定为竞争方,但对于可能存在利用亲属关系, 或通过解除婚姻关系规避竞争方认定的,以及在资产、人员、业 务、技术、财务等方面具有较强关联,且报告期内有较多交易或 资金往来,或者销售渠道、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有较多重叠的,应 严格审核。
2、 同业认定:竞争方所从事业务与上市公司业务具有同类 性、可替代性和竞争性二)关于同业竞争的信息披露要求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人需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下列事项:(1)申请人应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做出完整说明;(2)对于已 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申请人应披露解决同业竞争的具体 措施;(3)申请人应披露独立董事对申请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 避免同业竞争措施的有效性所发表的意见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应对申请人与竞争方是否存在同业 竞争,对已存在的同业竞争是否制定解决方案并明确未来整合时 间安排,对已做出的关于避免或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的履行情 况,是否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进行核查 并发表意见三)关于同业竞争问题的把握原则1. 关于日常同业竞争问题的把握原则(1)如申请人首发上市时存在同业竞争,申请人或竞争方出具了关于避免或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的,审核中需关注相关承 诺的履行情况,是否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2 )如申请人首发上市时不存在同业竞争,上市后原则上 不得新增同业竞争如上市后基于特殊原因(如国有股权划转、 重大资产重组、为把握商业机会由控股股东先行收购或培育后择 机注入上市公司等)产生同业竞争的,需关注同业竞争的形成过 程、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及违反承诺的情形(包括 但不限于违反之前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同时关注上市 公司及竞争方针对新增同业竞争是否已制定明确可行的整合措 施并公开承诺,承诺内容和履行情况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基于上 述原因形成的同业竞争,如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已出具承诺且 承诺内容和履行情况符合监管要求的,不构成再融资发行的法律 障碍3)同业竞争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审核中按照“问题3、 再融资审核中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承诺事 项主要有哪些要求?”的标准执行2 .关于募投项目新增同业竞争问题的把握原则如募投项目实施前不存在同业竞争,募投项目实施后新增同 业竞争的,原则上认为不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四) 项的规定如募投项目实施前已存在属于前述“1.关于曰常同业 竞争问题的把握原则”中所述情形的同业竞争,募集资金拟继续 投向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可视为未违反上述规定问题2、审核中对关联交易主要有哪些要求?答•.(一)关于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要求公开发行证券的, 申请人应按经常性关联交易和偶发性关联交易在募集说明书中 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关联交易情况、关联方认定及关联交易披露 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关联交易对公司主要业务的影响,以及减少 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等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应对关联交易存在的必要性、合理 性、决策程序的合法性、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关联交易定价的公 允性、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以及关联交易对申请 人独立经营能力的影响等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如存在违规决 策、违规披露等情形的,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应当核查整改情 况并就上述问题是否影响发行条件发表意见二)关于关联交易问题的把握原则对于募投项目新增关 联交易的情形,原则上视为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构成再 融资发行的法律障碍但是,如果募投项目实施导致同类业务(区 分关联销售、关联采购)关联交易金额增加但比例未增加,且关联交易定价公允的除外问题3、审核中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承 诺事项主要有哪些要求?答:《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 的行为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上市 公司存在“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情 形的,不得发行证券《暂行办法》第六十条规定,上市公司控 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履行持股意向等公开 承诺的,不得参与本上市公司发行证券认购针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公开承诺 (包括但不限于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 瑕疵、持股意向等各项承诺事项),审核中主要关注以下问题:(1)承诺内容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上 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 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以下简称4号指引)的要求。
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 “时机成熟 时”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 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上市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 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 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承诺相关方在作出 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并公开披露相关内容,不 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审核中如发现承诺内容不符合4号指引的情形,应要求承诺 相关方进行规范,并要求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对承诺内容是否 符合4号指引的要求发表意见2)相关承诺方是否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情 形如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利 益的,相关承诺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将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 诺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承诺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独 立董事、监事会应就相关承诺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 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变更方案未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审核中如发现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 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构成主板 (中小板)公开发行的法律障碍;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内存在 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构成创业板发行的法律 障碍;创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未 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不得参与本上市公司发行证券 认购。
如该事项导致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 重损害,或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还构成主板(中小板) 非公开发行的法律障碍问题4、审核中对重大违法行为如何掌握?答:《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最近 36个月内不得存在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 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的情形《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不得 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优先 股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因违反工商、 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 且情节严重的,不得公开发行优先股审核中按以下标准处理:(一)重大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受到刑 事处罚或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的行为最近三年重大违法行为的 判断标准按照以下执行:1、 受到刑事处罚的,原则上应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2、 被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原则上视为重大违法 行为,但满足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除外:一是作出行政处罚的实 施机关依法认定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且能够作出合理说明; 二是被处罚的行为显著轻微、罚款数额显著较小或根据相关规定 明显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中介机构出具了明确的核查结论。
3、 存在被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且其违法行为导 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的,无论是否 提供处罚机关说明,均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4、 上述行政处罚主要是指工商、税务、土地、环保、海关、 财政、审计等部门实施的,涉及公司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其他有权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涉及明显有违诚信、对公 司有重大影响的,也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5、 申请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对申请人营业收 入或净利润有重要影响的(超过5%),若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应 视为申请人本身存在相关情形,根据上述标准予以审核6、 如公司最近36个月内受到多次行政处罚,虽不构成重 大违法行为,保荐机构、申请人律师、申报会计师仍需对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二) 最近三年重大违法行为的起算时点,从刑罚执行完毕 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之日起算三) 关于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上市公司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特别规定:《管理办法》对主板(中小板) 非公开发行的合规性要求相对宽松,仅规定不得存在三项情形:(1)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 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2) 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 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3)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优先股办法》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优先股:(1) 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2)因涉嫌犯罪 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3)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最近36个月内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不必然构 成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 先股的法律障碍对于是否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其他情形”,审核中需根据行为性质、主观恶性程度、社会影响 等具体情况综合判断需要注意的是,因重大环保违法行为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