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doc
4页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保护旅客、货主及 其他消费者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以及道路运输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国务院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 国道路运输价格管理政策,指导各地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工作第二章 价格制定第四条 道路班车客运主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竞争充分的线路可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根据市场供求情况确定农村道路客运实行政府定价加班车客运价格按照班车客运价格执行第五条 定线旅游客运价格按照班车客运价格执行非定线旅游客运、包车客运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承托运双方根据里程、车型、车辆等级等商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非定线旅游客运、包车客运价格管理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 货物运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 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实行政府定价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以下权限管理道路运输价格;(一)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价格,确定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形式,制定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的价格,以及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客运车型运价,并核定客运票价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基准价、浮动幅度或上限票价; (二)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客运价格,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可以确定道路班车客运价格 管理形式,制定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 性旅客、货物运输的价格,以及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客运车型运价,并核定客运票价的政府定价、政府指 导价基准价、浮动幅度或上限票价市、县人民政府价格、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承担相应的具体工作第九条 道路运输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第八条的规 定以及当地实际情况拟定价格方案,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 核准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道路班车客运政府指导价可以采取制定基准 价及上、下浮动幅度,也可以采取制定上限票价及下浮幅度 的方式,具体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确定第十一条 在春运及节假日期间,道路班车客运票价 不得在正常的政府指导价浮动范围或者政府定价水平以外 实行特殊的加价政策第十二条 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 道路客运运价,应当对方案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论证,广 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经营情况的调研和监测,综合考 虑各种车型、运输成本、比价关系、供求关系、道路运输行业平均利润率、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客运车型运价 及核定客运票价第十三条 跨省份班车客运运价,由相关省〈自治区、 直辖市)按照客运线路起点、终点省份运价水平协商确定同一条班车客运线路上的相同车型、等级客车的票价水平 应当基本一致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应当积极扶持农村道路运输事业发展,对农村道路客运实 行低票价政策,执行与城市公共交通相同的相关税费优惠 和政府补贴。
第十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 以根据国内成品油价格变化情况及对客运成本的影响程 度,制定运价油价联动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 加强对道路运输价格的监测当道路运输价格出现异常上 涨时,可以报请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保持道路运输价格基本稳定 第十七条 道路班车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者 可以在政府规定的票价浮动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具体执行票价具体票价执行前,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规定, 向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具体执行票价的备案制度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规定第十八条道路班车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 节价的,除政策性调价外,经营者变动运价应提前2周公 布第三章 价格行为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应 当维护公平竞争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持运价水平的合理与稳定客流量较大的客运线路鼓励2家以上不同市场 主体进行竞争第二十条 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者不得在政府规定范围 以外,实行票价上浮或加成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为旅客、货主提供 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进行价格欺诈。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倒卖客票因故不能乘车的旅客,可以按规定向汽车客运站或道路旅客运输 经营者退票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客货运站、客车 等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实行明码标价第二十四条 班车客票按照交通运输部统一式样执 行,应当标明具体执行票价、车辆等级等相关信息第二十五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汽车客运站应当对身高1.2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实行免票,对革 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身高1.2米至1.5米的 儿童按照具体执行票价的50%售票对享受优待票、免票、儿童票的旅客,道路客运经营者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 道路运输价格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 形之一,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处罚: 〈一〉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二〉在政府规定范围以外,实行票价上浮或加成的;(三〉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四〉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客运票价优惠政策的; (五〉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第二十八条 执法人员滥用职权、衔私舞弊、玩忽职 守,尚未构成6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收费按照《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交公路发(1996J263号)执行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对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 员培训等道路运输相关业务价格进行管理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 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1987年交通部、国家物价局制定的《公路运价管理暂行规定》([87]交公路字681号〉同时废止专心---专注---专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