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龙岩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试行).pdf
4页龙岩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试行)(2009.9.1修订)时间: 2009-10-13 10:23:43 来源:龙岩学院教务处阅读 832 次( 二 OO九年九月一日修订 ) 为做好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 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一、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十五至二十五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会成员原则上由具有副高以上(含副高)职称的人员组成各院(系)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五至九人组成,每届任期二年,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委员会成员原则上由具有副高以上(含副高)职称的人员组成,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1、根据学位条例的规定,审议学士学位授予专业2、审批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3、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4、处理授予学士学位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三、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1、审批毕业论文(设计)等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2、按学位授予条件对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成绩、毕业实习(教育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等进行审查,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3、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位的争议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4、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办理的有关事项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有关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处五、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1、本科毕业的学生,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遵守学术道德规范2、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 具有从事教学、科学研究或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3、毕业实习(教育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达中等(含中等)以上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位:1、因考试违纪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2、经重修才获得的学分超过28 学分者七、学士学位审批按以下程序进行:1、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授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要对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成绩、毕业实习(教育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和毕业鉴定等进行逐个审查,经讨论通过后于每年6 月 20 日前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名单、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以及不授予学位的原因及原始材料复印件2、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上报材料进行复审并于每年 6 月 25 日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进行审议和表决。
4、校、院(系)二级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学士学位评审时 , 均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得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决议有效凡在学位授予工作中有较大争议的事项, 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八、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一份存档,一份报省学位办备案,一份送达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及时将评定结果通知相关学生九、争议处理:学生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十、本《细则》 适用于在校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从 2008级学生开始实施十一、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说明1、删除五( 3)“平均学分成绩达70(含 70 分)以上2、增加:“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位:1、因考试违纪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2、经重修才获得的学分超过28 学分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