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新旧政策对比.docx
7页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新旧政策对比、认定条件变化条 件国科发火〔2008〕172号国科发火〔2016〕32号对比分析认 定 条 件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 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不变(只是在文件中出现的位置不一)(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 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 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 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 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 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 权;对获取核心技术的时间不 做限制,删除了通过5年以 上的独占许可方式获取方 式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 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 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 术领域》规定的范围;见国科发火〔2016〕32号附件(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 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 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 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对科技人员的学历,以及占 企业当年职工总人数不做 限制。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 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 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 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 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 例符合如下要求:(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 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 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 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 5,000万元(含)的企业, 比例调整为5%,其他档次 比例不变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 比例不低于6%;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 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 业,比例不低于3%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 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 际经营年限计算;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 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调整比较方式:近一年高新 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 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 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 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创新能力评价具体见后续 出台政策规定(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 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对前一年内安全,质量,环 境违法行为做出规定具体 后续应该有详细规定二、认定程序变化流程国科发火〔2008〕172号国科发火〔2016〕32号对比分析自我 评价 及申请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 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 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注册登记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3•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提出 认定(提 交资 料)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料;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活动说明材料;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 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程序无变化(相关自我评定 根据新政策)1:对企业职工学历无特别 要求2: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 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 计或鉴证报告财务情况说 明书3: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 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审查认定机构应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 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专 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认定公示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 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 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 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 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 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 后续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 管理 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三、后续管理变化表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 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 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 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 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 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 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 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 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 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增加专家抽取方式随机性公示日由原来的15个工作日期改为10个工作日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 未体现高新复审申请,新增 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管理国科发火〔2008〕172号国科发火〔2016〕32号注意事项后续不符合高新条件管理发生重大变化管理取消高新资格的情况注意细微变化发生重大变化后报告日期 改为三个月内已认定高新被取消资格发 生重大变化详见黄色部 分)第九条 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依 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减税、免税手续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 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 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 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 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 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 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 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 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十四条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 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 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 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 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申请高新 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办理。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机构确 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 号与有效期不变第十五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 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第十六条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 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 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 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 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 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第十七条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 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 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 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 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 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 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 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第十九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 资格:(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 虚作假行为的;(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 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二) 有偷、骗税等行为的;(三) 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四) 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 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 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 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 报表的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 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 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 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第十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建立随 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加强对各地高新技 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 题的认定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问 题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暂停其 认定管理工作新增检查方式第十八条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 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 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 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 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新增整体迁移管理新增四、高新技术领域变化序 号国科发火〔2008〕172号国科发火〔2016〕32号对比1电子信息技术电子信息具体见附件2生物与新医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具体见附件3航空航天技术航空航天具体见附件4新材料技术新材料具体见附件5咼新技术服务业咼技术服务具体见附件6新能源及节能技术新能源与节能具体见附件7资源与环境技术资源与环境具体见附件8咼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先进制造与自动化具体见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