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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水利局水行政执法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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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8-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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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bh 瑞安市水利局水行政执法工作制度A 管理制度类一、岗位工作责任制1、瑞安市水政监察队伍工作职责2、瑞安市水政监察员岗位责任制二、内部工作考核管理规章制度3、水政监察员考核奖惩制度4、瑞安市水政监察组织监督制度三、信息报送及执法统计制度5、水行政执法信息报送工作制度6、瑞安市水行政执法统计工作制度四、公示和服务承诺制度7、水行政管理公示制度8、水行政执法承诺制度9、瑞安市水行政审批办事时限制度10、瑞安市水利局首问负责制11、瑞安市水利局一次性告知制度12、瑞安市水利局否决事项报告备案制度五、学习培训制度13、瑞安市水政监察员培训制度14、每月学习、工作汇报制度B 行为规范类六、证件、文书档案管理制度15、水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16、瑞安市水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制度七、规费征收制度17、瑞安市水利局水利规费征收工作制度八、廉洁自律制度18、瑞安市水政监察大队廉洁自律制度  19、瑞安市水政监察人员行为规范(试 行)九、信访受理及回复制度20、瑞安市水政监察大队信访受理及回复制度C 执法责任制类十、瑞安市水行政执法责任制分解制度21、瑞安市水行政执法责任制分解制度22、瑞安市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十一、水事纠纷报告制度23、瑞安市处置重大水事纠纷应急预案24、瑞安市乡际边界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方案十二、监督及违法责任追究制度25、水行政执法投诉制度226、瑞安市水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试行)27、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000]第 281 号)28、瑞安市水行政执法行政赔偿制度(试行)十三、水行政执法案件审核及目标管理制度29、水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30、瑞安市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十四、瑞安市水政监察巡查制度31、瑞安市水政监察巡查制度十五、水政巡查登记及备案制度32、水政巡查登记及备案制度一、 岗位工作责任制瑞安市水政监察队伍工作职责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水法》 、 《防洪法》 、 《水土保持法》 、 《河道管理条例》等水法律、法规;二、依法监察,保护水、水域、水工程和其它水文、水保、防汛设施,依法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全县正常的水事秩序;三、负责县级河道采砂管理,实施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四、负责涉河建设项目审批、水保方案审批、取水许可的初审工作;五、负责涉河建设项目审批、水保方案审批项目、取水许可的事后监督工作;六、负责查处水事违法案件、调处水事纠纷、组织河道清障;七、负责水资源费、河道采砂管理费、占用水域水源补偿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等水行政规费的征收工作;八、负责全市水行政执法(处罚)统计报表工作;九、负责对水政监察人员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十、配合公、检、法司机关查处水事治安、刑事案件。

      瑞安市水政监察员岗位责任制水政监察员是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代表为提高水政监察员整体素质,在水事活动中树立良好的形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授权范围,实施直接的水政监察工作,制定本岗位责任制一、坚定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准确运用水法律、法规和规章三、积极参加各级举办的水政监察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水行政执法水平四、在水行政执法活动中要敢于执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不徇私情3五、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办案,对现场调查和询问笔录应详细、真实,不得伪造、篡改各种证据及相关材料,办案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及时向领导报告六、清正廉洁,不准以权谋私,不得参加影响公正办案的宴请和收受礼物发现水事违法案件当事人与本人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向领导说明并提出回避七、积极参与水政的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征收水利规费八、对水事违法案件处罚决定,个人不得私自变更,并尽最大努力予以执行九、执行公务时应当着装整齐、主动出示证件,注意仪表,文明执法十、努力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二、内部工作考核管理规章制度水政监察员考核奖惩制度一、为提高水政监察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充分发挥水政监察在水利建设和维护水利部门合法权益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二、水政监察员应模范地履行水政监察工作职责和岗位责任,努力做好水行政执法工作和领导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三、水政监察员的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平时与定期相结合,民主与集中相结合,考核结果可作为奖惩、任免、续聘的主要依据四、考核内容分德、能、勤、绩四个方面:1、德:政治态度、思想品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2、能:行政执法、业务技术、管理水平3、勤:工作态度、出勤情况4、绩: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和效果(或效益)五、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不称职三档,优秀比例约占水政监察员总数的 20%左右六、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水政监察员应给予表彰与奖励:1、在年终考核或单项评比中被评为优秀的;2、在宣传贯彻水法规工作中作用突出的;3、在执法巡查和制止违法行为工作中成绩突出的;4、在维护正常水事秩序、查处水事案件工作中成绩突出的;5、在征收规费工作中成效显著的;七、奖励分为精神和物质奖励,奖励经费在水资源费中列支八、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或其他行政处分1、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2、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3、违反法定程序,给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的;4、工作散漫,年度考核累计 5 天以上无故旷工的。

      九、年终考核为不称职的和不适宜继续从事水政监察工作的,应由局决定取消其水政监察员的任职资格,收回水政监察证件及标志,报省总队、市支队备案4瑞安市水政监察组织监督制度为规范水政监察活动,加强水政监察组织的监督管理,保证水政监察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监督,是指市水利局对大队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依法行政、文明服务等活动实施的监督 一、水政监察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自觉接受上级水政监察组织的检查、指导、监督 二、水政监察员是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代表,必须熟练掌握水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水行政执法业务,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 3 年以上的水利管理业务知识及实践经验新聘任的人员年龄一般应在 35 岁以下,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 45 岁不得将非水利系统的人员直接调入水政监察队伍 三、水政监察员的聘任,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报批,由瑞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并附考察材料,经温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水政监察总队核准然后由支队于每年到总队统一办理手续,领取水政监察证件由所在市(县)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四、对大队领导职务的任免,按照干部分级管理的权限,实行初审和备案制度。

      任免前任免单位应参照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写出考察材料,签注组织意见,并按第五条的规定程序,报上一级水政监察组织同意后方可任免任免后应将有关材料及时报上一级水政监察组织备案 五、瑞安市水利局对大队实施监督的主要内容有: (一)重大水事案件的审批、备案; (二)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提出的行政建议; (三)政容风纪; (四)水法规学习宣传教育情况; (五)执法装备配置及使用管理情况; (六)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七)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 (八)水政监察人员培训、考核情况; (九)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征收、使用、管理行政性费用情况; (十)配合司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刑事案件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五、水政监察大队及执法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实施行政处罚应做到执法主体合法、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执法程序完备、法律文书规范、执法行为文明 六、各级水政监察队伍必须认真履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度和行政执法赔偿制度,对执法人员的侵权行为应分别追究当事人和领导的责任 七、瑞安市水利局领导每年必须 2 次以上专题研究水行政执法工作,参与大队的执法活动,对水政监察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一)对政容风纪不严、作风散漫的水政监察人员可当场纠正和批评教育; (二)对不文明、不公正执法的人员提出纠正建议和处理意见; (三)发现执法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可及时向其主管部门的相关纪检、5监察机构提供情况,并配合纪检、监察机构进行查处; (四)对在工作中给国家、集体或公民合法权利造成损害的执法人员,依法提出行政赔偿建议和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意见。

      八、水政监察员在查处水事案件时,如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向同级水政监察组织提出回避、因应回避而没有回避影响公正执法的,轻者本人应作出书面检查,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重者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直至取消水政监察员资格,调离水政监察岗位 九、水政监察组织及其水政监察员在办理凿井、取水、采砂、河道堤防工程占用等行政许可项目和依法征收各种行政规费中,必须廉洁自律,按章办事,不得超越职权,不得以权谋私,损害水政监察队伍的形象如有违反,瑞安市水利局或上级水政监察组织可视情节轻重直接给予处理 十、对重大水事案件的查处,实行申报和备案制度 十一、水政监察组织对立案的水事案件应及时查处,一般应自立案之日起的 3 个月内结案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须经报上级同意后,可延长 3 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十二、每年瑞安市水利局定期对大队进行工作考核,考核检查的内容主要是: (一)学习、宣传、贯彻和掌握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履行岗位职责及完成工作目标情况; (三)水政监察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情况; (四)地方配套水利政策措施研究和配套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情况; (五)水事违法案件查处和行政规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 (六)执法统计和执法文书档案管理情况; (七)参与水资源管理工作和开拓创新情况等。

      对考核优秀的水政监察人员由上级水政监察组织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水政监察人员,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 十三、水政监察员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机密的,除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外,并取消其水政监察员资格十四、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三、 信息报送及执法统计制度水行政执法信息报送工作制度一、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局水行政执法信息报送工作,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水行政执法信息工作必须围绕我市水行政执法工作的重点,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市水行政执法工作动态和重要情况 三、局办公室负责水行政执法信息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归口管理 四、局各科室、各站所及各单位是局水行政执法信息工作的主体,及时主动报送水行政执法信息是各科室、各站所及各单位的重要职责和任务,各科室、各单位要明确一名负责人具体分管,确定一名信息员,具体负责信息的采集和报送,确保水行政执法信息工作正常开展 6五、信息员应认真履行职责,钻研业务,积极主动开展工作,不断提高信息报送质量 六、各科室、各站所及各单位每季度至少应提供 2 条以上质量较高的信息1、有关水行政执法的重大方针、政策、部署,在全市的贯彻情况; 2、市级以上领导同志关于我市水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的完成情况; 3、局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局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贯彻执行情况及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4、局领导关注的重要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值得注意的问题; 5、对水行政执法工作全局有影响的、有指导性的经验及有倾向性的问题; 6、局各科室、各站所及各单位工作部署、进展、完成情况和存在问题; 7、围绕我市水行政执法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组织专题调研所形成的工作调研报告等; 8、其他重要水行政执法信息。

      七、局各科室、各站所及各单位报送的水行政执法信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反映的事件应当真实可靠 2、信息中的事例、数字、计量单位准确 3、报送水行政执法信息应当一事一报 4、实事求是,有喜报喜,有忧报忧,防止以偏概全 5、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力求用简练的文字和有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物的概貌和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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