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docx
3页会计实操文库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 (1)向谁申请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即审批机关)批准领取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2)谁能申请①依法设立的企业(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②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③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新增)且为专职从业人员;⑤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3)申请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②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③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④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如流程、合同、档案、防火墙等)4)审批作出批准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审批机关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给予处罚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应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公示申请人应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6)变更管理①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②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③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自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应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7)分支机构管理①设立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及时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备案登记;②分支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分支机构应按照要求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③代理记账机构应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实质性的统一管理,并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执业质量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3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