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脚手架及模板支撑搭设控制要点.doc
8页外脚手架及模板支撑搭设控制要点1. 搭设依据JGJ162-2008《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2002年版)2. 报验程序1) V24m的脚手架,高度小于5m且跨度小于10m的模板支撑:由项目部申报搭设方案,方案编写人为项目技术负责人,批准人为项目经理; 验收由项目部负责,验收合格后挂牌使用2) 50>高度±24m的脚手架、8m>高度±5m或18m>跨度±10m、15kN/m2>施工 总荷载±10kN/m2、20 kN/m>集中线荷载±15 kN/m的模板支撑;方案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编写、由公司技术部门审核、由公司技术负责人批 准,同时加盖法人章;验收由项目部和公司联合组织,监理参加;验收合格后, 挂牌使用3) 高度±50m的脚手架、高度±8m或跨度±18m、施工总荷载±15kN/m2,集中 线荷载±20 kN/m的模板支撑;方案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编写、由公司技术部门审核、由公司技术负责人批 准、加盖公司法人章;然后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修改完善,经监理 审批同意且方案应有施工技术负责人、总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实 施;验收由项目部和公司联合组织,监理参加,验收合格后,挂牌使用。
3. 搭设材料要求:搭设材料(钢管、扣件、型钢、钢丝绳等)应符合规范规定,经复检合格后 方可使用尺寸达不到规范要求,但力学性能满足的搭设材料,在施工单位公司一级认 可其安全性能的前提下,可以同意使用,但设计计算应按实际测量值(平均值) 代入公式计算,同时考虑足够的安全折减系数尺寸偏差较大(如钢管壁厚小于2.6mm),力学性能不满足的搭设材料,监 理不应同意使用,且要求施工方在可核查的方式下退场4、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1) JGJ162-2008《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强条)5.1.6 模板结构构件的长细比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受压构件长细比:支架立柱及桁架不应大于 150;拉条、缀条、斜撑等 连系构件不应大于200;2. 受拉构件长细比:钢杆件不应大于350:木杆件不应大于2506.1.9 支撑梁、板的支架立柱构造与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梁和板的立柱,纵横向间距应相等或成倍数2. 木立柱底部应设垫木,顶部应设支撑头钢管立柱底部应设垫木和底座, 顶部应设可调支托,U型支托与楞梁两侧间如有间隙,必须楔紧,其螺杆伸出钢 管顶部不得大于200mm,螺杆外径与立柱钢管内径的间隙不得大于3mm,安装时 应保证上下同心。
3. 在立柱底距地面200mm高处,沿纵横水平方向应按纵下横上的程序设扫 地杆可调支托底部的立柱顶端应沿纵横向设置一道水平拉杆扫地杆与顶部水 平拉杆之间的间距,在满足模板设计所确定的水平拉杆步距要求条件下,进行平 均分配确定步距后,在每一步距处纵横向应各设一道水平拉杆当层高在8〜20m 时,在最顶步距两水平拉杆中间应加设一道水平拉杆;当层高大于20m时,在最 顶两步距水平拉杆中间应分别增加一道水平拉杆所有水平拉杆的端部均应与四 周建筑物顶紧顶牢无处可顶时,应于水平拉杆端部和中部沿竖向设置连续式剪 刀撑4. 木立柱的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应采用40mmX50mm木条或25mmX 80mm的木板条与木立柱钉牢钢管立柱的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应采用① 48mmX3.5m m钢管,用扣件与钢管立柱扣牢木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应 采用搭接,并应用铁钉钉牢钢管扫地杆、水平拉杆应采用对接,剪刀撑应采用 搭接,搭接长度不得小于500mm,用两个旋转扣件分别在离杆端不小于100mm处 进行固定6.2.4 当采用扣件式钢管作立柱支撑时,其安装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1. 钢管规格、间距、扣件应符合设计要求。
每根立柱底部应设置底座及垫 板,垫板厚度不得小于50mm2. 钢管支架立柱间距、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 条的规定当立柱底部不在同一高度时,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应向低处延长 不少于两跨,高低差不得大于lm,立柱距边坡上方边缘不得小于0.5m3. 立柱接长严禁搭接,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相邻两立柱的对接接头不 得在同步内,且对接接头沿竖向错开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距主节 点不宜大于步距的1/34. 严禁将上段的钢管立柱与下段钢管立柱错开固定于水平拉杆上5. 满堂模板和共享空间模板支架立柱,在外侧周圈应设由下至上的竖向连 续式剪刀撑;中间在纵横向应每隔10m左右设由下至上的竖向连续式的剪刀撑, 其宽度宜为4〜6m,并在剪刀撑部位的顶部、扫地杆处设置水平剪刀撑(见图 6.2.4—1)剪刀撑杆件的底端应与地面顶紧,夹角宜为45°〜60°当建筑层 高在8〜20m时,除应满足上述规定外,还应在纵横向相邻的两竖向连续式剪刀 撑之间增加之字斜撑,在有水平剪刀撑的部位,应在每个剪刀撑中间处增加一道 水平剪刀撑(见图6.2.4—2)当建筑层高超过20m时,在满足以上规定的基础 上,应将所有之字斜撑全部改为连续式剪刀撑(见图6.2.4—3)。
0m] 匚m Ln>彳000CCO0C00COO0oOOOOC'ooOQco0oooQ0Q0000QCO0c>0CCD.::m图 6.2.4—1 剪刀撑布置图一0000QoOoOQoOoOOQ0Q0OOOGC口口O00COCl.:mOOOOOOO&OQO -EL”.'(!) CJ O O O C:- C:- ■:J O G O C 申 O O O * C- C:-匚心心 口 €:■ O ® O 0 0 (p O O O O O O O 0i O Q Q A O O C:- C; O O O C(|) Q O O O G C- O O O O Otp O O O O G O O O O O CI强矗競°° ■| Q 0 O (|}JX7T7T: O C' I q^q6qoqo■l.'.jm-- m£.•工:E图 6.2.4—2_y\4.5m-Gm^'[:n剪刀撑布置图二图6.2.4—3 剪刀撑布置图三6. 当支架立柱高度超过5m时,应在立柱周圈外侧和中间有结构柱的部位, 按水平间距6〜9m,竖向间距2〜3m与建筑结构设置一个固结点2) JGJ130-200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3.1.3 钢管的尺寸和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2) 钢管上严禁打孔。
5.3.5 立杆稳定性计算部位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2)当脚手架搭设尺寸中的步距、立杆纵距、立杆横距和连墙件间距有变 化时,除计算底层立杆段外,还必须对出现最大步距或最大立杆纵距、立杆横距、 连墙件间距等部位的立杆段进行验算;6.2.2 横向水平杆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6.3.2 脚手架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纵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 在距底座上皮不大于 200mm 处的立杆上横向扫地杆亦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紧 靠纵向扫地杆下方的立杆上当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 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高低差不应大于lm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 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 500mm6.3.5 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可采用搭接处,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 接扣件连接6.4.2 连墙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4) 一字型、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 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不应大于 4m(2 步)6. 4. 4对高度24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必须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 连接6.4.5 连墙件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2) 连墙件必须采用可承受拉力和压力的构造。
6.6.2 剪刀撑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2)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立面的两端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6.6.3 横向斜撑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2) 一字型、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7.1.5 当脚手架基础下有设备基础、管沟时,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不应开 挖,否则必须采取加固措施7.3.1 脚手架必须配合施工进度搭设,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 以上二步7.3.8 连墙件、剪刀撑、横向斜撑等的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2) 剪刀撑、横向斜撑搭设应随立杆、纵向和横向水平杆等同步搭设7.4.2 拆除脚手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2) 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不应大于 2 步,如高差大于 2 步,应增设连墙件加固;7.4.3 卸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各构配件严禁抛掷至地面;9.0.1 脚手架搭设人员必须是经过按现行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 术考核管理规则》(GB 5036)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上岗人员应定期体检,合 格者方可持证上岗。
9.0.4 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不得将模板支架、 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脚手架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9.0.7 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下列杆件:(1) 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2) 连墙件5、搭设施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办法1) 方案审核、材料报验、使用前验收手续必须齐全;2) 发现方案、材料、搭设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应以《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形式 指令施工方整改通知单要求采用三段式3) 问题比较严重或施工方拒不整改,应以《工程暂停令》形式,指令施工方暂 停施工,同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报告可以以《监理工程师联系单》表式,但文中 必须说明是“报告”4) 施工方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施工,应及时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报告 报告以《项目监理机构向有关主管部门质量安全报告单》(B14)表式操作之前 下发的通知单、停工令等可作为报告的附件5) 问题严重、紧急,监理处理要及时果断,同时向公司质量技术部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