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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上市企业和待上市企业税收专题辅导会讲座材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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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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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顺德上市企业和待上市企业税收专题会讲座材料举办上市企业和待上市企业税收专题会,其目的是响应顺德 区委区政府提出推进创新型、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搭建税企沟通 平台,切实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涉税问题,帮助企业做大做 强一、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相关政策及应注意的事项(一)新企业所得稅法的主要变化及应注意的事项新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五个方面的统一,并规定了两个方面的过 渡政策具体是: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统一并适当降 低税率,统一并规范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统一并规范税收优惠政策, 统一并规范税收征管要求除了上述“五个统一”夕卜,新企业所得税 法规定了两类过渡优惠政策一是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享 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 二是对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 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 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过渡性税收优惠同时,国家已确定的 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下边,我就大家比较关心的税收优惠及关联企业间特殊纳税调整 问题进行重点介绍税收优惠由于大家较关心税收优惠的新规定,并希望能充分享受相关的税 收优惠,因此,下边重点阐述与我区联系较密切的过渡期税收优惠、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并阐述在享受及办理税收优惠 时应注意的事项。

      1、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对原税收优惠实行的过渡性措施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低税率和 定期减免税、特定地区和西部大开发地区,实行过渡性优惠政策《国 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4007〕39 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 知》(财税(2008〕1号)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渡问题作了具体 明确:(1) 享受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对象享受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 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2) 涉及我区企业的主要过渡优惠政策优惠税率过渡类 序 号依据内容过渡办法要求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 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 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 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08年1月1 日起,原享受企业 所得税“两免三 减半”、“五免五 减半”等定期减 免税优惠的企业, 新税法施行后继 续按原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及相关 文件规定的优惠 办法及年限享受 至期满为止,但因 未获利而尚未享 受税收优惠的,其 优惠期限从2008 年度起计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 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 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 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 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所在地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 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 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 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 五条第一款第六项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 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 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4《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 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 规划纲要(2006-2020 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 知〉》(国发(2006)6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 经严格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优惠定期减免过渡类序 号依据内容过渡办法要 求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 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 得税法》第七条第三款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 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 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 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08年按18%税 率;2009年按 20%税率;2010 年按22%税率;2011年按24%税 率;2012年按 25%税率;原执 行24%税率,2008年起按25% 税率执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 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 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 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 市的老市区设立的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资企业,可 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密集、知识密 集型的项目;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 时间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 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 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 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以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 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 得税法》第七条第二款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 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 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他有关行业、企业的优惠政策为保证部分行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连续性,对原有关就 业再就业,奥运会和世博会,社会公益,债转股、清产核资、重组、 改制、转制等企业改革,涉农和国家储备,其他单项优惠政策共6类 定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继续按原优惠政 策规定的办法和时间执行到期。

      2、新企业所得税法优惠政策的具体范围和方法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有关优惠的规定,实施条例对优惠范围和方 法作了进一步明确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免征和减半征收企业 所得税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的具体范围二是明确了 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 投资经营所得,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三是明确企业从事符合条件 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四是明 确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的产品所取得的收 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五是明 确了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 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六是借鉴国际通行 做法,按照便于税收征管的原则,规定了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一)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 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 元七是明确了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五个方面的优惠:第一,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 所得税第三,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 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再加计扣除50%第四,创业投资 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 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 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第五,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 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八是明确了安置残疾人员的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加计扣除 100%o3、办理及享受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注意事项(1) 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新税法和实 施条例中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有关规定计 算享受税收优惠2)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 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 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特别纳税调整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专门规定了特别纳税调整条款,确 立了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反避税制度这是在总结完善原来转让定价税 制和调查实践基础上,借鉴国际反避税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税收征管 实践基础上作出的具体规定,目的是制约和打击各种避税行为。

      这是 我国首次较为全面的反避税立法由于待上市公司存在大量的关联交 易行为,因此有必要对税法关于特殊纳税调整的内容进行重点阐述, 使企业避免因为相关业务处理违反规定而造成今后的纳税调整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特别纳税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提出了转让定价的核心原则——“独立交易原则”,增列了 成本分摊协议条款,强化了纳税人、关联方和可比企业对转让定价调 查的协助义务这些规定有利于防止跨国集团利用转让定价向国外转 移利润,侵蚀我国税基二是规定了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一般 反避税等相关条款,对反避税制度作了进一步规范三是赋予了税务 机关必要的反避税处置权,规定了加收利息条款新企业所得税法通 过上述反避税措施的安排,建立了比较全面、规范、与国际惯例接轨 的企业所得税反避税制度相关的政策介绍如下:1、独立交易原则的判断实施条例规定,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之间 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所遵循的原则在判断关 联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时,强调将 关联交易定价或利润水平与可比情形下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定价和 利润水平进行比较,如果存在差异,就说明因为关联关系的存在而导 致企业没有遵循正常市场交易原则和营业常规,从而违背了独立交易 原则。

      2、 关联方的界定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 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 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实施条例在总结我国对关 联方税收管理实践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成熟的做法,将有下列情况 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界定为关联方即(1)在资金、经 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 同为第三者控制;(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3、 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合理调整方法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判定纳税人的关联交易不符合独 立交易原则,减少了应税收入或者所得额之后,税务机关可以运用合 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从国际上通行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看,合理方法是指符合独立交 易原则的定价原则和方法,实施条例采取国际上通行的做法,规定转 让定价具体调整方法包括:(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2)再销售价格 法;(3)成本加成法;(4)交易净利润法;(5)利润分割法;(6)其 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4、 反避税核定方法新企业所得税法增加了核定征收条款,规定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 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 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这是维护 国家税收权益、明确纳税人履行举证责任和解决反避税调查调整日趋 复杂、案件旷日持久不能结案等困难的重要规定,这也是世界上许多 国家采用的通常做法实施条例对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整采用的核定应纳税所得 额的具体方法作了明确:(1)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 定;(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3)按照关联企 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5、 一般反避税条款新企业所得税法借鉴了国外立法经验,将一般反避税条款作为兜 底的补充性条款,主要目的在于打击和遏制以规避税收为主要目的, 其他反避税措施又无法涉及的避税行为-如果对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 税收利益而并非出于正常商业目的安排不进行制约,势必造成对其他 企业的不公平,破坏公平市场环境一般反避税条款用以弥补特别反 避税条款的不足,有利于增强税法的威慑力面对各种各样新的避税 手法,必须要有相应的应对措施一般反避税条款规定对不具有合理商业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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