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XX县区耕地占补平衡新增耕地质量报告 (2).docx
9页XX县区耕地占补平衡新增耕地质量报告 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申报、验收的 相关要求和操作程序 XX县区土地整理储备供应中心 二00六年十一月八日 一、占补平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 (一)立项的审批权限〃省国土资源厅 〃设区的市(州)国土资源局〃未利用地开发的批准权限: (1)开发未利用地40公顷以下(含40公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开发未利用地40公顷以上60公顷以下(含60公顷)的,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 (3)开发未利用地60公顷以上600公顷以下(含600公顷)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4)开发未利用地60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批准 (二)项目立项申报资料〃目录; 〃项目申报单位的申报文件;〃项目立项呈报表; 〃项目实施前后地类面积对比表;〃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规划设计方案;〃附件: (1)相关部门的论证意见或者由相关部门专家的评审论证意见; 2(2)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对未利用地开发的批准批复;(3)其它必须或者需要附具的文件或者材料;(4)群众对土地权属及其调整方案的意见。
〃附图: 比例尺不小于1:10000的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图斑图; 比例尺不小于1:5000的规划设计图;※资料组织结构 申报资料按照文字、表格、附件、图件顺序排列 (三)项目立项的要求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遵循限制土地开发,鼓励土地复垦和整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原则,按规划、有计划地进行开发整理 1、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 2、项目立项经过可行性、必要性的充分论证; 3、申报资料的图、表、文字前后一致; 4、项目区位置、边界、地类、图斑等清晰; 5、项目申报地类与实地一致,申报地类与实地地类的有出入的,必须附具充分的说明,土地利用现状发生变化并进行土地利用变更的,须附具土地利用变更资料; 6、项目的控制指标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7、项目的规划设计实事求是,能够满足项目实施及验收的要求; 8、申报项目没有与国家投资、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等重叠; 9、项目区没有地质灾害和其它重大安全隐患; 10、其它。
(四)项目立项的其它要求(鄂土资文[2005]201号) 1、涉及河滩地、湖滩地、水库滩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具备如下条件: (1)有批准权的水利部门同意滩地开发的明确意见河滩地开发应有水利部门关于项目实施不影响行洪、泄洪以及项目区不属于引洪范围或在洪水位线以上等情况的说明;湖滩地开发项目要有水利部门关于项目区不属于退田还湖规划范围的意见 (2)湖滩地开发项目要有县级以上林业部门关于项目区不属于湿地保护区、未纳入湿地保护规划的明确意见 (3)有批准权限人民政府同意开发的文件 2、河流裁弯取直土地整理项目应具备如下条件:(1)县级水利部门关于河流弯取直必要性、可行性等的论证意见; (2)县级水利部门关于河流裁弯取直不影响引洪、泄洪等情况的说明,并有同意裁弯取直的明确意见; (3)申报单位提供土源保障的情况说明 3、水毁耕地土地复垦项目应具备如下条件:(1)现场踏勘确认为水毁耕地的明确意见; (2)县级农业和水利部门出具的耕地水毁的证明意见;(3)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地籍变更登记资料;(4)项目申报单位承诺项目复垦后不再被水毁的明确意见及采取的有效措施; (5)需要修复或巩固河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出具落实修复或巩固河堤的具体措施; (6)申报单位提供土源保障的情况说明。
4、迁村腾地搬迁户较多项目应具备如下条件: (1)实际搬迁5户以下(含5户)的,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搬迁方案和承诺顺利搬迁的意见,搬迁户同意搬迁的意见和搬迁协议; (2)实际搬迁5户以上、20户以下(含20户)的,由项目立项申报单位提出搬迁方案、搬迁补偿标准意见,乡镇人民政府落实配套资金、政策及保证顺利搬迁的承诺函(拆迁补偿标准不低于国家及省规定的标准),搬迁户同意搬迁的意见和搬迁协议; (3)搬迁20户以上、70户以下(含70户)的,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搬迁方案、搬迁补偿标准(拆迁补偿标准不低于国家及省规定标准)的意见、县级人民政府落实配套资金、配套政策和保证顺利搬迁的承诺函,搬迁户同意搬迁的意见和搬迁协议; 5(4)搬迁超过70户以上的,需单独行文请示 5、迁村腾地土地整理项目中涉及到的林地开发部分立项条件: (1)土地利用现状图为零散林地,现场踏勘确认为房前屋后残次林地,可予立项; (2)土地利用现状图为成片林地,现场踏勘确认为房前屋后残次林地,未纳入林业部门管理范围的,可予立项;现场踏勘为成片林地的,不予立项 6、苇地开发项目应具备如下条件: (1)县级水利部门出具的苇地开发不影响引洪、蓄洪等明确意见的文件。
(2)项目申报所在地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部门出具的苇地不属于湿地、未纳入湿地保护区,同意开发的文件 7、地貌类型为丘陵、山区的项目的立项应具备如下条件:(1)土地开发项目的坡度原则上不超过15度; (2)坡度超过15度到20度的项目,由县级水利部门提供保持水土、防止水土流失的意见和措施,并从严控制立项; (3)坡度超过20度到25度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4)坡度超过25度的项目,不予立项,严禁开发 8、申报牧草地开发项目的立项,应有县级以上牧草地主管部门出具牧草地为废弃牧草地并且同意开发的明确意见 9、1987—1995年第一次土地详查时形成的土地利用现状6图、图斑图为林地,土地利用现状已不是林地项目的立项条件: (1)现场踏勘认定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确实已不是林地的意见; (2)土地利用现状已做地籍变更登记的; (3)有批准权的林业部门确认项目区已不是林地并同意开发的明确意见 10、土地利用现状为荒草地等未利用地,规划用途为林地、园地的立项条件: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林地、园地用途的,由该规划批准机关出具同意荒草地等未利用地开发为耕地并修改相应规划的意见; (2)其它相关专项规划确定为林地、园地用途的,由审批该规划的相关部门出具同意荒草地等未利用地开发为耕地并修改相应规划的意见。
11、土地利用现状为林地的开发项目,不予立项由有批准权的林业部门认定为废弃林地且同意开发的,可根据现场踏勘情况确定是否予以立项 12、土地利用现状为园地的开发项目,不予立项由有批准权的农业部门认定为废弃园地且同意开发的,现场踏破勘确认项目实施难度较大的,从严控制立项 13、土地利用现状图、图斑图为耕地,项目申报为其它地类的处理意见: 7(1)项目申报为荒草地等未利用地的,不予立项;(2)项目申报为居民点、监舍等建设用地且已按程序完成地籍变更登记的,可予立项; (3)项目申报为砖瓦窑(包括取土坑)且已按程序完成地籍变更登记的,根据项目实施难度确定是否可以立项,实施难度由现场踏勘认定 14、其他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1)涉及大面积的水面开发整理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水资源匮乏、制约农业生产的地区,除非有良好的灌溉水源和渠系外,坑塘填埋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 (2)一个申报项目不得跨越两个县级行政区域3)因详查调绘错误,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图斑图调绘面积与实地不一致的,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供依据及调绘错误的情况说明,并以现场踏勘确认为准。
(4)省厅没有备案图件的申报项目,须与详查底图进行核对,根据核对情况确定项目能否立项 (5)申报项目涉及土地利用变更登记的,都要组织项目现场踏勘,并以现场踏勘认定的意见为准 (6)土地利用现状与详查图不一致的项目立项,原则上应以详查图确定的图斑申报,并附具县级有关部门对土地利用现状发生变更的情况说明及项目实施的明确意见 (7)荒草地、废弃林地、废弃园地、滩涂等已由农民自发8开发,且已具备一定规模和耕作条件的地块,在项目申报中要明确位置、图斑和面积,不列入项目实施范围或从项目新增耕地面积中核减 (8)废弃XX县区复垦项目的立项,环保部门要提供保护生态环境的措施,防止土地复垦造成环境污染,要做好规划设计,防止造成新的水土流失,保护好生态环境 (9)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位于生态旅游保护区的,由项目所在地上一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同意开发意见 (10)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位于湿地保护区、建设用地预留区、天然林保护区、军事禁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等禁止性开发区域的,不予立项 二、占补平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验收 (一)验收的批准权限 由批准立项的国土资源部门对其立项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验收。
(二)验收的申报资料 1、目录; 2、项目验收的申请文件; 3、项目验收呈报表; 4、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地类面积对比表; 5、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自验面积勘测表; 6、立项批复; 7、项目的实施及竣工工作总结; 8、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 9、图件: (1)土地利用现状图;(2)图斑图; (3)项目规划设计图;(4)项目竣工验收图 (三)项目竣工验收的要求 1、必须符合项目立项批准的位置、范围、土地利用用途,不得擅自变更位置,扩大范围; 2、必须符合项目规划设计的要求; 3、必须符合项目验收办法的要求; 4、现场踏勘认定竣工验收的项目达到可以直接耕种的标准; 5、加强对新增耕地质量的验收; 6、对立项批复中明确保持水土流失等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 7、一个立项批复只能申请进行一次验收 注上述立项、验收必备的材料如有变动,按上级要求另行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