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机场机坪运行管理手册.doc
56页机场机坪运行管理手册(民用运输机场机坪运行管理规范)中国民用航空四川安全监督管理局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2016年11月目录第一章 总则 1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2第三章 人员管理 3第一节 人员准入 3第二节 人员检查与退出 4第四章 机坪设施设备管理 5第一节 一般要求 5第二节 准入要求 6第三节 日常管理 7第四节 检查与退出 10第五章 机坪检查 11第一节 一般要求 11第二节 监督检查 12第六章 机坪机位运行管理 12第七章 飞机运行保障管理 14第一节 一般要求 14第二节 机位适用性检查 15第三节 飞机入位保障 15第四节 飞机离位 18第五节 特殊天气保障 21第八章 飞机其它作业管理 23第一节 飞机维修与试车 23第二节 飞机除冰雪 25第三节 飞机清洗 26第九章 机坪环境卫生管理 26第十章 机坪不安全事件管理 29第一节 不安全事件分类 29第二节 机坪不安全事件调查 29第三节 不安全事件处置 30第十一章 安全信息管理 31第一节 安全信息收集 31第二节 各类安全信息的处理 33第十二章 机坪运行风险评估与持续改进 34第一节 风险评估 34第二节 持续改进 35附件一:机坪违规处理 361.1机坪违章扣分规则 361.2违规处罚 361.3控制区证件扣分样例 39附件二:机场不安全事件处置 47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机坪运行管理工作,确保机坪安全、正常、高效、有序的运行,依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用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民用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内的机坪运行管理第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对机坪运行实施统一管理,并设置相应的部门对机坪运行实施动态监督、检查、协调、指挥,使机坪运行处于受控状态第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机场机坪运行管理手册,并纳入机场使用手册第五条 从事机坪保障作业的单位制定各自的机坪作业规程并报机场管理机构备案,同时建立并落实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对各自在机坪内的设施设备及时进行维护,确保持续适用第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与航空运输企业及驻场单位应当签订有关机坪运行安全的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机场管理机构与自有机坪的驻场单位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其自有机坪的管理责任第七条 在机坪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本规范,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维护机坪的运行安全,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成立机坪运行管理委员会,机坪运行管理委员成员会由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及其他驻场单位负责机坪安全工作的领导组成机坪运行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由机场管理机构负责安全工作的主要领导担任第九条 机坪运行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民航规章,对机坪运行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二)制定和修改管委会章程,明确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三)审定机坪运行管理手册;(四)研究分析机坪运行安全形势,评估机坪运行安全状况;(五)对机坪运行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六)协调解决机坪运行中的安全问题; (七)协调解决影响机坪正常运行和效率的有关问题。
第十条 机坪运行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机场机坪管理部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有:(一)承办机坪运行管理委员会会务工作;(二)各成员单位间有关机坪运行管理相关事务的协调;(三)收集汇总机坪运行管理信息,编制和发放机坪运行管理手册四)定期组织机坪联合检查、学习交流第十一条 机坪运行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办公室应当组织各单位保障部门每月召开一次例会,通报当月机坪运行动态、机坪违章及问题整改情况,解决各保障单位需协调的事项第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按期落实机坪运行管理委员会提出的有关安全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人员管理第一节 人员准入第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驻场单位应当建立控制区内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应当建立员工的培训档案和考核记录并长期保存三年以上第十四条 在机坪从事保障作业的人员应当接受机场运行安全知识、场内道路交通管理、岗位作业规程和实际操作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和考核,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在机坪从事相应的保障工作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坪从事相关保障作业所有人员的培训、考核记录档案第十五条 机场运行安全知识(包括外来物管理、消防安全、空防安全、跑道防侵入等)、飞机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的培训内容和考核的方式由机场管理机构依据相关规定确定。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坪从事相关保障作业所有人员的培训、考核记录档案员工岗位作业规程和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内容及考核方式由所属单位自行确定航空运输企业及相关保障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人员的培训、考核记录档案第十六条 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从事机坪保障作业的单位每年至少对其在机场控制区工作的员工进行一次复训和考核,复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并应当将培训考核情况报机场机坪管理部门备案第二节 人员检查与退出第十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行业的规章标准及本规范相关规定,对控制区活动人员实施人员违章与控制区证件挂钩管理违反规定者,根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等级违反规定者扣除相应当分值,分值达到一定程度后接受复训、证件暂扣、证件吊销处理等,各机场自行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及证件管理措施,机坪作业人员违章扣分管理制度和扣分细则可参照附件一《机坪违规处理》第十八条 进入机坪内的人员须佩带有效的控制区通行证件,主动接受安全检查,并服从监督和管理第十九条 持临时通行证的人员进入机坪内,须有控制区证件且具有引领权限的人员全程陪同,接受安全检查后方可进入,其活动区域不得超出通行证限定的区域第二十条 所有在机坪工作的人员应当按规定佩带控制区域通行证件,。
并穿戴反光背心上装应具有反光标识且不可,反光标识前后单侧面积应当不少于400平方厘米且不可遮挡第二十一条 驻场单位人员离职、变更工作区域等时须交还控制区工作证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进行注销、变更登记第四章 机坪设施设备管理第一节 一般要求第二十二条 机坪设施设备是指因保障作业需要放置于机坪内的特种车辆(含拖把)、工作梯、尾撑、拖把拖杆、换轮工装车、集装器、行李和集装器托盘等特种设备,因工作需要使用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等非特种设备机坪设施是指固定在机坪道面为飞机运行服务的装置?第二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坪设施设备的管理制度,并实施持续监督管理机坪上的设施所属产权单位应当确保各自的设施处于适用状态第二十四条 机坪设施设备实行准入和退出制度,进行牌照发放和登记管理,由机场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第二十五条 机坪上的设施设备所属产权单位应当确保各自的设施设备处于适用状态,制定相应作业规程,并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实施保障作业;各保障单位应当将车辆、设备的保障作业规程报机场管理机构备案第二十六条 设施设备所属产权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建立和严格落实设备维保计划管理制度,定期对所辖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并保存好相关记录。
尤其是对靠接飞机提供保障的设施设备应当制定相应作业规程,并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实施保障作业;各保障单位应当将车辆、设备的保障作业规程报机场管理机构备案增加检查频次,确保其外观整洁、完整性及安全适用性第二十七条 旅客吞吐量达千万级以上(含)的,或有条件的机场宜采取以下技术手段提高机坪运行安全水平:(一)对机坪区域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二)在机坪内运行的保障车辆加装行车记录仪;(三)保障车辆加装定位系统并可集中监控第二节 准入要求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的保障作业设施设备应当处于适用状态,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列入民用航空局机场专用设备目录的设备,机场及各保障单位应当使用经民航局通告合格的机场专用设备禁止使用未经民航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场专用设备;(二)未列入民用航空局机场专用设备目录的设备,在机坪内使用的(如机坪高杆灯),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三)在设备的明显位置(如前部或侧部)应当有公司标识,设备漆面崭新、整洁,并粘贴反光标志;(四)设备进入机坪应当通过几次管理机构组织的必须通过设备准入检测且具有设备合法来源凭证第二十九条 设施设备需向机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机场管理机构收到设备进场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在获得准入许可的设施设备上须按规定在指定位置安装牌照。
并制定设备档案第三十条 国家明令淘汰或已报废或达不到准入标准的机场专用设备禁止在机场内使用并移除第三节 日常管理第三十一条 各保障作业单位应当设专人对所停(摆)放在机坪内的设施设备进行巡视、管理第三十二条 凡因保障作业需要放置于机坪内的设备、车辆应当放置或停泊于指定的设备停放区域内,按统一朝向整齐摆放、停泊,并有效固定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损坏、挪用、占用、遮挡机坪基础设施设备第三十四条 停(摆)放在机坪内的设施设备、车辆,不得阻碍机坪内消防影响其他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不得遮挡消防地井和其他栓井禁止侵入消防设施设备摆放区域,不得侵入、占用人行通道、消防通道及应当急疏散通道第三十五条 集装箱/托盘只能在等待航班、装卸货物行李时占用机位保障作业等待区,且在机位保障作业等待区等待时必须确保刹车装置已经启动第三十六条 提供保障作业的车辆不得影响相邻机位及飞机机位滑行通道的使用第三十七条 车辆、货物、设备不得停放在机位安全线重叠、交叉区域内第三十八条 维保单位负责制定登机桥维保工作计划,经机场管理机构确认后,按计划对登机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和维护,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处于安全适用状态。
第三十九条 当登机桥运行中发生故障时,登机桥操作员应当立即报告机场管理机构并采取相应措施登机桥须停用维修时,应当事先征得机场管理机构同意,维修现场应当设专人看守,并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设置相应当关闭标志标识第四十条 当登机桥出现以下情况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运行单位、相关厂商进行问题分析并制定措施消除影响一)当发现登机桥存在安全隐患或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故障时;(二)已造成运行事故、事故征候时第四十一条 若设备牌照损坏或遗失,设备所有权或使用权单位应当及时通报机场管理机构,并书面说明原因,并补办相关手续第四十二条 各保障作业单位应当及时将报废设备的牌照交还机场管理机构第四十三条 所有具有液压作业装置的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均应当使液压作业装置处于回收状态第四十四条 机坪保障车辆如遇以下情况应当主动避让:(一) 实施应急救援的车辆;(二) 处在滑行、推出或牵引状态时的飞机第四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实际情况制定航班引导作业规程,引导车需要明确的信号指示 第四十六条 引导车需在外观喷涂“FOLLOW ME”字样车辆标示,引导车应当为黄色,顶部应当安装D型低光强障碍灯第四十七条 因施工维保等原因需要开启井盖时,相关单位应当事先报机场管理机构批准,在井旁设置醒目的反光锥型标志物。
第四十八条 因机坪设施设备的维护等导致机位临时处于不适用状态时,应当设置不适用地区标志物和不适用地区灯光标志,防止飞机、车辆误入该区域第四十九条 机坪设施设备维护区域与飞机活动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