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矿业权出资相关法律问题.doc
6页矿业权出资相关法律问题新《公司法》未以列举方式说明矿业权是否可作为出资形式,但从矿业权的特点来看,其属于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且不属于该条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从与矿业权出资相关的立法来看,2000 年11 月1 日国土资源部颁布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有关于矿业权作价出资及矿业权人改组成上市股份制公司将矿业权计入上市公司资本金的相关规定此外,2004年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颁布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但该规定已于2008 年1 月31 日被废止,且2005 年9 月30 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又颁布了《关于暂停受理国有矿山企业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事项的通知》因上述相关法律规定在效力上未达到行政法规级别,因此对确定矿业权是否属于新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方式无实质性影响从实务操作来看,目前存在以矿业权出资的实例,但矿业权出资问题在操作上确实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各地工商局在此问题上仍存在较大的争议一、我国法律上所指的矿业权矿业权又称矿权,是一种特许权,是经国家依法授予的矿产资源经营权依据法律上的分类,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各类权利的具体情况如下:1、探矿权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探矿权的取得必须经过法定的行政程序、取得国家的批准方可获得,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成为探矿权人取得探矿权的方式有三种:(1)直接向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此种方式遵循申请在先的原则,先申请先得;(2)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竞争取得;根据《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第七条,新设探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a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b探矿权灭失的矿产地;c国家和省两级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划定的勘查区块;d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3)通过其他探矿权人转让探矿权而取得2、采矿权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采矿权的取得必须经过法定的行政程序、取得国家的批准方可获得,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成为采矿权人取得采矿权的方式有三种:(1)先申请探矿权,经探明矿产资源储量后申请成为采矿权;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2)通过采矿权主管部门组织的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竞争取得;根据《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第八条,新设采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a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地;b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c探矿权灭失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地;d主管部门规定无需勘查即可直接开采的矿产;e国土资源部、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通过其他采矿权人转让采矿权而取得二、矿业权出资过程中所涉及的矿业权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是指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将其有偿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以法律法规规定的出售、交换、作价出资、赠与和继承等形式让与他人的行为各种形式的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双方均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1、 、转让转让条件条件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1)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2)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采矿权可以转让,受让人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探探矿权转让矿权转让的具体条件包括:的具体条件包括:(1)时间条件: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 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2)投入条件: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第一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2000 元;第二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5000 元;从第三个勘查年度起,每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10000 元。
探矿权人当年度的勘查投入高于最低勘查投入标准的,高于的部分可以计入下一个勘查年度的勘查投入3)权属条件:探矿权属无争议4)缴费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5)其他条件: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采采矿权转让矿权转让的具体条件包括:的具体条件包括:(1)时间条件:矿山企业投入采矿满1 年2)权属条件:采矿权属无争议3)缴费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了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4)其他条件: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三、矿业权出资的具体操作以探矿权、采矿权出资的最大困难来自其可行性在实务操作中,如探矿权、采矿权价值较小,且在满足全部矿业权转让的条件时,某些工商局对矿业权出资采取认可的态度,其出资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1)主管机关审批以矿业权出资时,向审批机关(如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的颁发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提交采矿权变更及变更履行完毕的相关法律文件2)作价评估以矿业权作为出资时,需要聘请具有矿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矿业权的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矿业权评估报告相关评估报告需要获得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的核准3)验资在上述程序履行完毕后,需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依据经核准的采矿权评估报告出具验资报告,同时需要满足采矿权的价值不能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70%(具体各地工商局的掌握情况不完全一样,大致依赖于关于现金出资不得低于30%的相关规定来判断和确定)。
4)办理登记包括变更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的登记手续及工商登记手续以矿业权出资最终实现矿业权的移转,登记对于矿业权出资发生着生效要件的作用,只有经过登记,接受投资的公司才能够取得完整的矿业权,出资人的出资义务才算完成四、矿业权出资需注意的几个问题以探矿权、采矿权出资应注意以下几点:(1)严格审查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合同,不得因探矿权、采矿权的出资而改变国家矿产所有权的性质;(2)严格审查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的主体资格,即被出资的公司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或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关探矿权申请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3)严格审查被出资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应该与矿产资源勘查、矿产资源开采相吻合;(4)应由具备矿业权评估资格的矿产评估机构对出资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评估作价后,相关评估报告获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核准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5)股东设立登记时,股东的首次出资是探矿权或采矿权的,应当提交已办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手续的证明文件;公司设立后,股东以探矿权或采矿权出资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手续后,申请办理公司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