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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并网发电厂用户涉网技术监督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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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539991355
  • 上传时间:2023-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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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省并网发电厂及用户涉网技术监督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并网发电厂和用户涉网技术监督是保证电网安全、 可 靠、经济和稳定运行的重要手段,也是电网生产技术管理的一项 重要基础工作为适应电网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涉网 技术监督工作,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涉网技术监督应坚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 合治理”,超前防范的方针,积极推行全过程、全方位技术监督, 发现涉网设备隐患,及时消除缺陷,防止事故发生,提高电网的 安全运行水平第三条 涉网技术监督应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国家 电力监管委员会 《关于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意见》 、国家电网公 司《加强网厂安全管理, 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指导意见》 、《国 家电网公司技术监督工作管理规定》和《湖南省电力公司技术监 督工作管理办法》等要求,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和制度,规范技 术监督工作第四条 涉网技术监督实施归口管理 湖南省电力公司生产技 术部是湖南电力系统技术监督归口管理部门湖南省电力公司试 验研究院 (以下简称试研院) 为湖南电力系统技术监督执行部门。

      各电力建设、生产和运行部门必须支持、协助、配合试研院开展 技术监督工作并网发电厂和用户是涉网技术监督的责任主体, 各相关单位应设立涉网技术监督专责第五条 各在湘上网运行的发电厂、 直供用户应保证涉网设备 的安全及供电品质,应接受电网技术监督执行部门对涉网设备安 全及供电品质的技术监督,将开展技术监督工作作为并网电厂、 直供用户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的前提条件之一第六条 涉网技术监督重点应放在涉网安全部分, 对涉网设备 的电力生产全过程开展技术监督,在电能质量、电气设备性能、 化学、电测、金属、热工、保护与控制以及自动化、信息与电力 通信、节能与环境保护等方面对电力设备的健康水平和安全、质 量方面的重要参数、性能和指标进行监督、检查、调整及评价第七条 开展涉网技术监督应以专业技术监督为基础, 以单一 设备技术监督为主要工作手段,以安全生产为主要目的技术监 督单位应定期对受监单位进行技术监督检查,技术监督检查以查 看现场设备状况、相关管理制度、各项检测试验报告为主,检测 试验报告应由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湖南省电力公司所属发电企业、 并入电 网的发电企业(含企业自备电厂) 、接入电网的电力用户等。

      第二章 涉网设备入网管理第九条 涉网设备指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密切相关的设备, 主 要是发电机及升压站一次设备、相关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 故障录波装置及事件记录装置( SOE )、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设 备和电力专用通信设备以及机组励磁系统和调速系统涉网技术 监督内容包括这些设备的技术状况,与电网运行相关的功率、频 率、电压、谐波等,以及节能和环保调度所需机组主要参数和设 备的运行状况第十条 相关单位在进行涉网设备的规划、 可行性论证、 设计、 招投标、竣工验收阶段,技术监督单位应根据相关标准、规程、 规定和运行经验、反事故措施等提出涉网设备技术监督的意见和 要求并网机组的继电保护装置、安全自动装置、控制系统、电力 调度自动化系统和设备必须经部级及以上有资质的相应质检中心 确认其技术性能指标符合有关规定,经电网运行考核证实性能及 质量满足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并坚持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再逐步 推广应用的方针第十一条 涉网设备如在运行中出现重大问题应通知技术监 督单位参加事故调查,涉网设备在其他单位出现重大缺陷时,应 按技术监督单位意见进行整改,直至设备退出运行第十二条 相关单位在基建和技改工程项目中,应择优订货。

      无论国内生产或进口的涉网设备,凡是专业整顿中不合格的,不 满足反事故措施要求的, 经质检不合格或拒绝质量监督抽查 (检查 ) 的产品,根据运行统计分析事故率高且无解决措施的以及国网公 司、网省公司明令停止订货 (或停止使用 )的设备,应禁止入网运 行第三章 并网发电厂及用户涉网技术监督第十三条 发电机及升压站一次设备投入运行时, 相关继电保 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故障录波装置及事件记录装置( SOE )、电 力调度自动化系统设备和电力专用通信设备等应同步投入运行, 其各项参数及整定值应满足所接入电网的要求并网机组励磁系统和调速系统在参数设置、设备启停、设备 改造等方面应制定必要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单机容量 200MW 及以上并网机组应设置高低频率,过低电 压,过激磁、失磁保护, 失步保护, 阻抗保护及振荡解列装置等, 并接受技术监督单位的监督并网机组应按照电网运行要求配备 RTU 、PMU 及安全自动 装置等设备, RTU 、PMU 装置应该运行良好,数据准确并接受 技术监督单位的监督并网机组及线路所配备的故障录波器和 SOE 系统,是机组 发生故障时的主要监控设备,必须按要求正常投入运行并定期或 按状态检修评价结论进行检验。

      第十四条 新建或改造的发电机组励磁系统、 调速系统的有关 功能、模型、逻辑、定值及参数设定等在供货协议签订前必须经 过充分的技术论证,并列入工程验收内容,涉及电网稳定的励磁 和调速器参数实测、 PSS 参数整定投入试验、 一次调频和进相试 验等工作应由具有资质的试验单位进行,以确保实测参数能用于 稳定计算使用,保证电网的稳定运行第十五条 并网发电机组应具有一次调频功能,并投入运行, 机组一次调频的负荷响应滞后时间、响应时间、转速不等率、转 速调节死区等参数应符合相关规程的要求 有单 / 多阀管理功能的 机组应在试生产完成后重新进行多阀方式下的测试工作,当机组 调速系统发生重大改变后,应重新进行一次调频试验,以保障机 组和电网的安全单元制汽轮机发电机组在滑压状态运行时,必须保证调节汽 门有部分节流,使之具有额定容量 3% 以上的调频能力;水轮发电机组在各种水头条件下运行,机组进水导叶开度应低于导叶开 限 3% 以上,以具有足够的调节能力第十六条 拟并网的 200MW (新建 100MW )及以上火电和 燃气机组, 40MW 及以上水电机组和抽水蓄能机组应参加电网 AGC 运行新投产机组的 AGC 功能应在机组移交商业运行的同 时投入使用,发电机组 AGC 的性能指标,如响应时间、负荷变 化速率、负荷动态、 静态偏差应满足接入电网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现场试验完成情况应列入工程验收内容。

      对于已投运 AGC 的发 电机组在相关设备重大改造及大修后投入 AGC 运行前,必须进 行现场试验和联合测试火电企业应加强机组燃烧管理和协调控制系统的维护工作, 确保 AGC 实际变负荷能力满足电网安全稳定的要求第十七条 拟并网的新建 100MW 及以上火电和燃气机组, 40MW 及以上水电机组和抽水蓄能机组应具备 PSS 功能,运行 时必须保 PSS 的正常投入新投产机组的 PSS 功能应在机组移 交商业运行的同时投入使用,已投运发电机组在设备重大改造后 PSS 试验应重新进行,现场试验完成情况应列入工程验收内容第十八条 发电厂高压母线电压允许范围应按照相应调度部 门下达的电压曲线执行,运行中应及时调整发电机无功出力,确 保高压母线电压符合要求发电机监控系统和表计应能够监视发电机双向无功功率和功率因数并网机组应具备进相运行能力机组进相运行范围应由具有 资质的试验单位试验确定,试验过程中发电机应带高压厂用变压 器运行配备了 AVC 功能的发电机组,在移交商业运行和设备重大 改造后投入 AVC 运行前,应进行相应的联合试验第十九条 新建、扩建和技改项目的 110kV 及以上电压等级 涉网单位的母差失灵保护、线路保护、主变零序保护及上述保护 通道等设备首次投运前,应通知技术监督单位对继电保护及安全 自动装置进行验收,进行设备功能确认性试验及接入电网的测试 试验。

      新建、扩建和技改项目的 110kV 及以上电压等级涉网单位的 变电站监控系统、高低周切机、远切、联切装置、稳控装置及上 述设备通道等设备首次接入湖南电网正式投运前,应通知技术监 督单位对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进行验收,进行设备功能确认 性试验及接入电网的测试试验第二十条 对于通过 RTU 、PMU 和 SOE (遥信数据)上传 的并网机组涉网技术监测的主要参数, 包括机组转速 (频率)、 一次调频负荷、机组负荷、实际负荷指令、调门(导叶)开度、 机前压力、调节级压力、机端电压等;以及节能和环保调度所需 要机组主要参数如机组主汽压、主汽温、脱硫效率、 SO2 浓度、 氮氧化合物浓度等应定期进行校验,技术监督单位将根据情况对 其校验报告进行检查和抽核第二十一条 大型汽轮发电机应具备一定的耐受带励磁失步振荡能力和失磁异步运行能力为防止频率异常时发生电网崩溃事故,发电机组应具备必要 的频率异常运行能力对于设置为低频启动的机组,未经调度许 可不得退出低频启动功能发电机组的 OPC 功能和超(过)速保护功能与机组、电网 的安全运行密切相关,机组 OPC 和超(过)速保护的设置应与 电网的实际情况相适应。

      汽(水)机的保护装置首次投运前、大 修或改造后必须经可靠检验和动作试验第二十二条 对于具备黑启动、 调相和孤网运行能力, 并完成 了相应试验的机组,电厂要加强维护,以确保电网异常时具备快 速恢复能力第二十三条 电气一次设备主要指发电机、变压器、电抗器、 电容器、 GIS 、断路器、隔离开关、互感器、避雷器、耦合电容 器、输电线路、电力电缆、独立套管、接地装置等并网机组和用户的一次设备设计、选型应考虑电网发展、污 区分布情况,符合有关标准、规程和反事故措施的要求,技术监 督单位对变压器 (电抗器 )设计中的相应参数进行审核,保证设备 有足够的抗短路能力、绝缘裕度和负荷能力高压电气设备投入运行前应按相关规程和反事故措施的要求 进行交接验收试验, 投产验收中需重点检查交接验收试验的情况对于在交接验收试验和预防性试验中使用的有准确度要求的 仪器仪表须定期送到有检验资质的单位溯源,保证测试结果的不 确定度满足相应要求 ;新购置仪器仪表溯源合格后方可使用变压器和电抗器要按规定定期对变压器油进行色谱及油质分析,及时发现问题进行处理 对于 SF6 气体绝缘的高压电气设备, 压力表指示值应在正常范围内,压力降低一定要查清原因,不得 以随时补气代替查找泄漏点,定期进行 SF6 微水测量和密度继电 器校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必要时开展 SO2、H2S 等分解物含量的测定。

      第二十四条 节能与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是电网公司贯彻 国家节能与环境保护法规,履行节能与环境保护职责与义务的重 要措施之一并网机组节能环保技术监督包括发电设备的可靠性、 效率、能耗;生产过程中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环保设施的监督; 污染排放的监督第二十五条 实行电网的节能调度, 在满足电网调度要求的基 础上,优化机组运行方式,进行电、热负荷的合理分配和主要辅 机的优化组合,实现经济运行发电企业应定期进行能耗测试, 能耗测试的结果报调度部门作为节能调度的依据,技术监督单位 有权力对能耗测试结果进行抽测并网机组主要系统和设备试生产后及进行重大技术改造、 B 级以上检修后,都应进行热力性能试验,为节能技术监督和节能 调度提供依据能源计量是节能技术监督和节能调度的重要依据,发电厂对 配置的进厂、入炉煤计量装置及分炉计量装置、实物校验装置应 定期进行校验第二十六条 并网发电机组必须制定防止影响电网系统安全 的措施,定期配合电网公司开展各项涉及电网安全的专项和专业 安全检查,落实检查中提出的防范措施发电企业应将机组非、异停情况及原因分析及时、准确报送电网技术监督单位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电力生产安全可靠性, 发电锅炉、 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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