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生产问责管理规定.doc
7页广广东电东电网公司安全生网公司安全生产问责产问责管理管理规规定定1 1 总则总则1.1 为促进广东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系统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传递和有效落实,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障碍或违章等的责任追究,特制定本规定1.2 本规定规定了公司系统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问责的原则、方式、实施、统计和回顾管理,适用于广东电网公司公司本部、直属各单位及县级供电子公司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2.1 引用文件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 493 号令)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问责规定》全文2.2 应用文件《广东电网公司电网、设备二类障碍技术标准》《广东电网公司安全生产督查管理规定》3 3 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3.1 公司系统各单位:是指与公司有产权关系或管理关系的生产经营单位组合产权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3.2 生产单位:是指以电力生产(包括输变电、供电、调度、检修、试验等) 、电力建设(包括火电、水电、送变电、配用电、小型基建等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制造、施工、调试、试验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和单位,简称单位。
3.3 事故单位:发生事故、障碍的生产单位3.4 生产部门:生产单位的直属二级机构 ,包括其直管的县级生产单位,简称部门3.5 事故部门:事故单位中发生事故、障碍的直属二级机构 ,包括其直管的县级生产单位3.6 安全生产问责(以下简称“问责” ):系指公司系统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对有关责任人员因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计划、不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等原因,并造成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 、障碍、违章,以及违反事故报告规定等,依照本规定追究责任3.7 问责对象:是指包括从事电力生产和电力建设的一线人员、从事班组管理和职能管理的管理人员、生产部门和生产单位的领导人员、公司本部职能部门的管理人员涉及公司领导责任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问责3.8 问责事故调查分析按照下列情况确定问责对象:3.8.1 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系指未执行安全生产规程、规定,未执行作业指导书、工作方案等有关安全措施、作业流程、操作步骤,违反劳动纪律等,对直接或间接导致事故或障碍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的有关人员3.8.2 主要、次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责任:系指该部门管理人员未执行反事故措施计划,未制定现场作业指导书和工作方案或有关内容不具体、不切合实际,未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组织危险辨识并制定危险点控制方案,未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部署和要求,未履行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制定完善现场工作规程规定,未确保电网设备运行维护和缺陷管理制度执行到位等,成为发生事故的重要原因。
3.8.3 生产单位职能管理部门责任:系指该管理部门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职责,未及时督促有关单位整改落实事故预防对策,未及时补充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成为发生事故的重要原因3.8.4 生产单位领导责任:系指该单位领导人员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落实上级下达的事故防范措施,未指导和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运行维护规程规定有效完善,未保障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和确保安全生产隐患得到及时消除等,成为发生事故的重要原因3.8.5 管理生产单位的公司本部相关职能部门责任:系指该职能部门未监督检查所属生产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有效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生产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成为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一般事故、误操作频发的重要原因3.9 问责事故、障碍和违章定义3.9.1 较大以上人身、设备事故定义和等级执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3.9.2 一般人身事故,系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本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3.9.3 电网事故和一般设备事故定义和等级执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
3.9.4 重、轻伤事故重、轻伤事故定义和等级执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3.9.5 障碍一类障碍定义和等级执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二类障碍定义和等级执行《广东电网公司电网、设备二类障碍技术标准》规定3.9.6 一般及恶性误操作一般及恶性误操作定义执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3.9.7 违章:是指在电力生产活动过程中,违反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违反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安全管理要求等,可能对人身、电网和设备构成危害并诱发事故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的不安全因素恶性违章及一般性违章标准见《广东电网公司安全生产督查管理规定》3.9.8 事故隐瞒、谎报:是指个人或组织有意不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报告事故的行为,包括有意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等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比照隐瞒、谎报事故进行问责:3.9.8.1 隐瞒、谎报事故重要情节的3.9.8.2 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3.9.8.3 干扰、躲避、阻碍事故调查的。
3.9.8.4 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3.9.8.5 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调查处理人员的4 4 职责职责4.1 公司系统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对本级问责规定的建立和有效运作负责4.2 直属各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对问责判定的合理性负责4.3 各级人事部主任对本单位问责执行的有效性负责5 5 管理内容管理内容5.1 问责的原则5.1.1 问责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肃认真,依责论处,惩教结合的原则5.1.2 对积极分析原因、深入查找问题、主动反映情况的,适当从轻问责5.1.3 对原因分析不清、责任划分不明、调查工作敷衍塞责和淡化、混淆及推卸责任的,责成彻底调查清楚后,严格问责5.1.4 对隐瞒、谎报事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坏有关证据,蓄意阻挠调查分析工作的;以及在事故发生后,未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修、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单位负责人,从重问责5.1.5 问责对象确定原则包括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主要、次要责任者所在单位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职能部门责任、生产经营单位领导责任以及公司本部相关职能部门责任5.2 问责的方式5.2.1 提起问责(说清楚)5.2.1.1 说清楚:内容包括事故初步调查、处理进展和整改计划制定情况,具体需提交材料见《广东电网公司事故/事件管理规定》 。
5.2.1.2 发生较大以上人身事故、重大以上电网事故或重大以上设备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领导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及有关部门说清楚公司主要领导在 5 个工作日内,向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及有关部门说清楚5.2.1.3 发生一般人身事故或较大设备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领导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及有关部门说清楚公司主管领导在 15 个工作日内,向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及有关部门说清楚5.2.1.4 发生恶性误操作事故或外单位在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电力生产相关工作中的较大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领导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及有关部门说清楚5.2.1.5 发生电力生产人身重伤事故或外单位在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电力生产相关工作中的一般人身伤亡事故;30 天内发生 3 起有责任事故;100 天内发生 2 起有责任的 A 类一般电网事故;100 天内发生 2 起一般电气误操作事故;100 天内 4 起有责任的事故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领导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及有关部门说清楚5.2.1.6 当发生一般电气误操作事故,有责任的 A 类一般电网或设备事故,30 天内 2 起有责任的事故或一类障碍,100 天内 3 起有责任的事故或一类障碍,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地区供电局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及有关部门说清楚。
地区供电局安全监察部负责人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有关部门说清楚5.2.2 行政问责:指包括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务不变,但降低工资、薪点或岗级等) 、降职(降低部门或单位的管理人员、领导人员的职务) 、引咎辞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留用察看 1 年、解除劳动合同留用察看 2 年、解除劳动合同等的处罚方式5.2.2.1 解除劳动合同留用察看 1 年,适用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超过 1 年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其他情况应解除劳动合同5.2.2.2 解除劳动合同留用察看 2 年,适用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超过 2 年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其他情况应解除劳动合同5.2.2.3 解除劳动合同留用察看的人员,应撤销其所有行政职务留用察看期间,其用工形式、劳动关系、工资、待遇、岗级等由各单位另行规定5.2.3 经济问责:指被问责人员在行政问责的同时处以经济扣罚或单独处以经济扣罚的处罚方式5.2.4 具体问责内容见附件:《广东电网公司安全生产问责和处罚明细》 ,经济问责的金额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附件所列的经济问责金额仅供参考5.3 问责的实施5.3.1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结论和问责适用规定,按照被问责人员人事管理权限规定,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事故调查工作结束 10 个工作日内,组织本单位安监、人事、监察、工会等部门按《广东电网公司安全生产问责和处罚明细》 (附件)拟定具体问责建议,提交安全生产委员会审议。
5.3.2 问责建议经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审议批准后,由本单位人事管理部门根据审议结果,按照人事管理、干部管理等制度规定,组织履行相关程序并在事故调查工作结束 15个工作日内落实问责并将问责实施情况及时报告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5.3.3 对事故单位领导班子党组(党委)或支部书记等成员的问责,比照本单位同级行政领导相同问责的原则执行5.3.4 对上级直接管理的基层生产经营单位领导干部采取“通报批评”问责方式时,可由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实施5.3.5 对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责任人员的问责,参照本规定执行5.3.6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本单位问责实施情况进行监督5.3.7 事故责任者对处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三个月内,向本级安委会提起申诉,但应先接受事故事件的调查5.4 资料的保存5.4.1 安全生产问责资料由安全监察部负责保存至少 3 年5.5 问责制的回顾5.3.1 公司安全监察部根据上一年度问责实施情况,于每年第一季度对《广东电网公司年度安全生产问责管理规定》 、 《广东电网公司安全生产问责和处罚明细》的应用进行回顾5.3.2 公司安全监察部每年 5 月 31 日前组织完成需修编调整的《广东电网公司年度安全生产问责管理规定》 、 《广东电网公司安全生产问责和处罚明细》 。
5.3.3 公司安全监察部应将《广东电网公司年度安全生产问责管理规定》 、 《广东电网公司安全生产问责和处罚明细》的修编情况提交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议,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审批后,发文公布5.3.4 生产单位安全监察部根据上一年度本单位问责实施情况,于每年第一季度对本单位经济问责的应用进行回顾并根据回顾情况于每年 6 月 30 日前组织完成需修编调整的经济问责额度,同时,将经济问责的修编情况提交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审议,经批准后,发文公布6 6 附则附则6.1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者,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规定执行6.2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6.3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6.4 附件:《广东电网公司安全生产问责和处罚明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