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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借助刑事手段打击跨国贩运文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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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联合国:借助刑事手段打击跨国贩运文物   近几十年来,日渐盛行的国际?文物走私活动影响了欧洲、中东、非洲、亚洲、拉丁美洲以及北美洲地区并逐渐在各个国家蔓延,而由文化财产的非法贩运及交易产生的犯罪收益也惊人的庞大――在世界范围内非法交易活动产生的犯罪收益中位居第三位   文化财产的非法贩运正逐渐向严重化、常态化及有组织化方向发展由国内的盗窃者、走私者、交易商、拍卖商等相互勾结的有组织犯罪集团正逐步渗透到文化财产的国际贩运中有组织犯罪集团利用其较强的组织性、稳定性以及强大的资金储备逐渐在国际?编织一张罪恶的黑网严重破坏文化财产来源国珍贵的文物资源;肆意扰乱国际文化财产正常合法的市场经济秩序且极易滋生暴力犯罪、洗钱犯罪以及腐败犯罪   民商事国际公约还管用吗?   目前,现存有关保护文化财产的法律体制涵括国际公约、区域条约及双边协定,而后两者也是在相关国际公约的框架下制定的具有代表性的国际公约当属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70年通过的《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以下简称“1970年公约”)和1995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以下简称“1995年公约”)。

      虽然1970年公约和1995年公约在保护文化财产免遭非法进出口和非法转让以及返还被盗或非法出口文物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在从国际层面保护文化财产免遭非法贩运方面仍有不合时宜之处,而且随着时代的发展,这种局限性呈越来越明显的趋势   首先,1970年公约无法提供广泛的国际合作截至2012年3月22日,世界上共有122个国家加入了该公约(最近加入的国家为巴勒斯坦),但文化财产市场国占的比例很少当然主要的几个市场国如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法国、日本、英国的加入的确增强了公约的影响力但仍有许多市场国对公约持排斥态度有些市场国对公约第一条“文化财产”的广泛而模糊的定义表示担忧,认为会阻碍合法交易在此背景下,公约必将无法为保护文化财产免遭非法贩运提供广泛的国际合作   其次,1970年公约和1995年公约缺乏为原主国提供请求返还被非法贩运的文化财产的有力手段两项公约主要确立了利用民商式和外交手段展开文化财产的返还工作,即由文化财产原主国向文化财产所在地国家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与被请求返还文化财产国展开外交谈判和斡旋而这两种手段因其自身的缺陷已无法满足为应对文化财产相关犯罪日益严重的局面而开展国际合作的需要。

        对民事诉讼而言,两项公约为文化财产原主国负担了较重的证明责任,包括事实和法律方面的证据原主国如果不能提供完整的、能排除合理怀疑的事实证明或者内国的所有权法定义不明、含义不清,那必然会影响追索工作1989年,秘鲁在加利福尼亚州的联邦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名叫Benjamin Johnson的美国收藏家和前博物馆管理员,试图向其追还89件前哥伦比亚时期的人工器件然而法院经审理认为秘鲁并不能证明上述器件全部来自秘鲁领土,因为专家证实部分器件在起诉时来自于已经成为玻利维亚、哥伦比亚和厄瓜多瓦的领土此外,秘鲁所提供的1929年法和国家所有权法也都无法有效成为对争议器件享有所有权的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秘鲁政府败诉   此外,民事诉讼遵循“物之所在地法”的一般原则争议财产所在地处于不同的法系也会影响案件审理的结果普通法国家侧重保护财产所有权,倾向维护财产原所有人的利益,而大陆法系国家侧重保护交易安全,倾向于维护善意购买人的利益这种情况也易导致诉讼结果的不确定性而利用外交手段展开的谈判与斡旋所带来的追索结果的不确定更加明显这些不确定性直接削弱了公约保护文化财产免遭非法贩运的力度   再者,两项公约都未将“非法出口文化财产”行为界定为严重犯罪,这也是致命的弱点。

      不能从国际层面上界定“非法出口文化财产”的犯罪性质,无疑不利于预防和打击非法贩运文化财产的国际合作非法出口文化财产”一般指行为违反了一国有关出口禁止或限制规定,但这类规定往往得不到文化财产市场国的承认一方面,“出口管制规定本身具有破坏性,催生了文物的非法交易并繁荣文物黑市”的观点在文化财产市场国家盛行;另一方面,传统上,一国法院不会承认和执行外国的公法,这类公法至少包括刑事法和财产法,而在文化财产保护方面与之相关的则是控制或禁止文化财产出口的法律因而出口管制法的不可执行性也成为国际司法实践中不执行外国公法的体现   联合国相关机构的关切还有效吗?   基于全球非法贩运文化财产有组织犯罪的严重性和紧迫性以及1970年公约和1995年公约在预防和打击文化财产非法贩运方面的遗憾,联合国相关机构包括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及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呼吁联合国各成员国积极寻求通过刑事司法和执法合作机制来开展国际?保护文化财产的合作,提倡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纳入现存相关国际公约法律体系   最近几年来,联合国相关机构召开了多次会议研讨相关问题的解决办法,彰显国际打击有关文化财产有组织犯罪的决心。

      2009年11月24日至26日,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在维也纳举行了保护文化财产免遭非法贩运的专家组会议,提出了相关建议;2010年10月18日至22日,在维也纳举行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缔约国第五届会议,呼吁缔约国充分利用该公约打击文化财产有关犯罪;2012年4月26日至29日,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在维也纳举行了“保护文化财产免遭贩运问题专家组”第二次会议继续研讨预防和打击非法贩运文化财产犯罪问题   在紧锣密鼓的研讨和磋商中,联合国相关机构在此问题上已生成诸多决议和草案1990年8月27日至9月7日,联合国第八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在哈瓦那讨论通过了《防止侵犯各民族动产形式文化遗产罪行示范条约》;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分别于2004年7月21日和2008年7月24日通过了“关于保护文化财产免遭非法贩运”的第2004/34号决议和第2008/23号决议,于2010年7月22日通过了题为“保护文化财产尤其使之免遭贩运的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对策”的2010门9号决议,于2011年7月28日通过了题为“加强保护文化财产尤其使之免遭贩运的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对策”的2011/42号决议;2011年4月,联合国犯罪预防和刑事司法委员会拟定了“关于加强保护文化财产尤其是免遭非法贩运的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对策”的第三决议草案。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联合国毒品与犯罪办公室自2011年启动了制定“关于贩运文化财产犯罪的预防与刑事司法应对指南”的工作,该“指南”分为预防策略、刑事司法和国际合作三大部分试图为各国预防和打击非法贩运文物的立法、执法以及相关合作提供指导性或参考性规则,因而受到国际社会的特别关注,目前该“指南”仍在讨论和完善过程中利用刑事司法和执法合作机制作为在国际层面开展预防和打击文化财产有组织犯罪的重要合作手段已在国际社会中受到广泛的重视   跨国文物贩运犯罪还能遏制吗?   从联合国相关机构以上决议及草案的内容来看,国际社会普遍认为:保护文化财产免遭有组织犯罪及相关犯罪侵害的刑事立法、司法以及相关的执法活动至少应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共同努力:   国际刑事公约应受到广泛的重视和利用在现有国际公约框架下,各国应重点加强对《防止侵犯各民族动产形式文化遗产罪行示范条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理解和运用,后两则公约为打击侵犯文化遗产犯罪方面开展国际合作提供有效工具并为这类国际合作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框架,需要尽快使这后两项公约在国际层面得到最广范围的承认和执行   各国刑事立法中应考虑对跨国贩运文物行为实行双向定罪。

      联合国的有关文件呼吁各国在刑事立法中将非法出口和非法进口文化财产均规定为刑事犯罪,在涉及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情况下,考虑《有组织犯罪公约》第二条的规定将这类犯罪规定为严重犯罪并对之规定均衡性的刑事处罚对非法进口文化财产的行为予以定罪,能够极大提高对贩运文化财产及相关犯罪的预防和惩治,并使相关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请求符合双重犯罪的条件联合国有关机构建议各国刑事立法不仅要对贩运分子和为其提供方便者定罪,还要对被贩运文化财产的索取人和接收人定罪   此外,各国还应考虑将海关、警察官员、公务员和公共事务人员在文化财产非法交易中产生的腐败行为,参照《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八条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三章规定为刑事犯罪,并将有关文化财产的洗钱行为规定为犯罪参照《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各缔约国应在适当情况下在本国刑事程序法律中对与文化财产相关的有组织犯罪、洗钱犯罪以及腐败犯罪规定一个较长的追诉时效期限,在犯罪嫌疑人逃避司法处置时规定更长的期限   为预防和打击跨国贩运文物罪行确立适当的法律规则也是必不可少的联合国有关文件倡导各国建立被非法交易、被非法进出口、被盗窃、被掠夺或被非法挖掘、被非法经营或下落不明的文化财产的统一的国际数据库网络;鼓励各国制定约束文化机构(公共和私人博物馆、档案馆、美术馆)、其他私人从业者(艺术品交易商、拍卖行,等等)以及包括互联网上的文化市场交易的行为规范;在刑事诉讼中,有管辖权法院应准许公诉人简化举证责任――对于已经登记注册的文化财产在国际数据库中遗失的情况下或未附带原主国有效出口证明时,可以直接推定被告人明知文化财产来源非法,从而排除其“善意受让人”的地位。

      建议各国建立跨国文化财产非法犯罪的联合侦查组,并可在国际刑警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之?开辟直接联系的渠道   打击文化财产非法贩运的最终目的还是力争恢复原主国的持有权,因而积极开展扣押和没收程序中的国际司法协助至关重要联合国建议各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扣押贩运文化财产犯罪、洗钱犯罪以及相关的腐败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以便最终予以没收;当缔约国收到文化财产原主国关于没收其领土范围内上述犯罪涉及的文化财产的请求时,应将此种请求提交主管当局以便承认请求缔约国法院签发的没收令被请求缔约国应优先考虑将上述犯罪涉及的文化财产在没收后交还请求缔约国或合法所有人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还应包括引渡联合国相关法律文件建议各国在缔结的双边引渡条约中将文化财产犯罪规定为可引渡犯罪罪犯所在缔约国若仅以罪犯系本国国民为由拒绝引渡时,则应尊重“或引渡或起诉”的原则,将案件提交给主管当局以便起诉;如请求国为执行刑罚目的而提出的引渡请求因相同原因被拒时,被请求缔约国应考虑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执行请求国法院作出的判决或剩余刑期   保护文化财产是国际社会共同的责任和义务,而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应对文化财产有关严重犯罪。

      则是解决全球文化财产危机的题中之义和必然之举,当然与之相关的还包括国际?的执法合作倘若今后国际社会能在此类合作中作出广泛和协同的努力,众多的文化财产原主国将会从中受益相信不久的将来,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辅以民事诉讼及外交努力三位一体的保护格局下,贩运文化财产的有组织犯罪终将得到有效的遏制   责任编辑:呼满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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