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犯罪的心理功能-第1篇.docx
11页论犯罪的心理功能 摘 要:该文认为,当前犯罪心理学界普遍存在一种急功近利的倾向,使得犯罪心理学重心过早和过于向实践应用偏离,其结果导致了犯罪心理学理论与实践先天发育不足和后天发展缺乏后劲的局面针对这些问题,该文深刻剖析了犯罪的心理功能,认为犯罪的心理功能是犯罪主体为缓解其内部压力和紧张状态所采取的一种积极能动的外部反应,犯罪行为通过这一心理功能对犯罪心理的发展起重要的调节作用并据此提出了预防控制犯罪的有效途径和方法Key:犯罪;主体适应性;自觉意识心理;潜意识心理;心理功能心理学理论必须服务于社会实践,这既是心理学的目的,也是检验其理论成熟与否的标准但是这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必须是建立在科学的、成熟的理论基础之上的没有理论指导下的实践是盲目的实践,而没有科学理论指导下的实践同样是盲目、低效的实践因此,在当前强调心理学理论服务于社会实践的思潮下,我们还必须保持一个清醒的认识,即必须将心理学基础理论与实践应用双行并重,不可偏废令人遗憾的是,在心理学理论研究相对停滞徘徊的形势下,心理学的应用性研究已呈压倒性优势笔者认为,这种一条腿走路的现象已成为心理学理论与实践先天发育不足和后天发展缺乏后劲的重要原因和障碍。
这一倾向也深深影响着我国当前犯罪心理学界,特别是我国犯罪心理学起步晚、发展慢、基础薄弱,因而当前这一急功近利的倾向使得犯罪心理学重心过早和过于向实践应用偏离,其所造成的危害和负效应就更为严重主要表现为:绝大多数研究至今仍停留在现象的描述、经验总结、问卷调查、个案分析等低层次的研究水平上,许多世俗的、未经科学验证的观点和看法仍被想当然地看作是理论信条而通行于犯罪心理学界由于本文专题所限,现仅简要列举与本文有关的几个较为流行的观点如下:(1)犯罪心理与行为无论是在伦理学还是心理学意义上,都是一种区别于正常人的、异质性的心理与行为2)犯罪心理学就是通过其学科本身的特殊理论范例和模式来解释犯罪的一般来说,它只专门适用于解释犯罪人的心理与行为3)一般来说,犯罪人之所以违法犯罪,其心理学动因不外乎是犯罪人的犯罪愿望及所希望实现的犯罪目标和结果4)既然犯罪是一种主体自觉意识性行为,因而犯罪人总是最愿意选择违法犯罪的方式和手段以实现犯罪目的5)犯罪心理支配犯罪行为,犯罪行为的反馈作用通常只能强化犯罪的心理强度而已笔者认为上述的诸如此类似是而非的观点已到了不得不予以全面纠正的时候了它割裂了犯罪的心理与犯罪行为之间能动的、有机的双向联系,割裂了一般人心理与犯罪人心理之间的联系和转化通道,并导致对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出现简单化和神秘化两种极端倾向,最终也制约了犯罪心理学理论与实践的进一步发展。
针对上述通行的理论和观点,笔者反其道而行之:(1)犯罪心理和行为是一种合理的、正常的心理与行为笔者这里所说的“合理”和“正常”,并不是伦理学上的,而是纯心理学意义上的也就是说,犯罪人的心理和行为与一般人的心理和行为,究其心理实质,都是人对客观现实的能动反映,都是个体为解决主客体相互矛盾而实施的、与客观现实相对应、相一致的条件反射和反应系统它既完全符合心理学的一般原理和规律,也与一般人的心理与行为相互对应,相互一致我们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来认定犯罪心理和行为的合理性与正常性的2)犯罪心理学并不存在所谓犯罪心理所特有的理论范型任何解释犯罪心理的理论同时也能够解释正常人的心理,并且应该能够有效解释从正常人心理向犯罪心理转化的过程和规律否认了这一点,就将陷入犯罪心理预成说和犯罪宿命论3)潜意识心理推力,是发动犯罪行为重要的动因和力量犯罪行为的产生,不仅需要犯罪人自觉而又强烈的犯罪的目标和结果所产生的拉力的作用,还需要犯罪心理的某种内部推力的作用任何犯罪行为的发动都应当是这两种合力共同作用的结果否则,仅仅凭借某种单一心理能量以期发动行为,即使不是完全不可能的,也将是十分困难的令人遗憾的是,在实际的理论和实践应用上,人们大都只看到了前者,即作为自觉意识心理水平的拉力作用,而忽视了作为潜意识心理水平的推力的作用。
本文就是针对这一理论研究偏向的反思和反动的基础上而形成的4)犯罪行为是最具主体性的行为或者与其说犯罪人总是愿意选择违法犯罪的行为方式以实现犯罪目标和愿望,不如说犯罪人总是不得不选择违法犯罪的方式以实现其目的和愿望因为,犯罪首先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犯罪作为一种实现主体目标和愿望的手段,其本身并不在乎善恶是非判断,而只是关注于手段对实现目标是否符合简捷性和便利性等主体性要求5)必须重新认识犯罪行为对犯罪心理的作用,犯罪行为对犯罪心理具有的主体适应性功能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的关系不仅仅只是支配和被支配关系犯罪行为对犯罪心理的作用也不仅仅只是表现为对犯罪心理强度的反馈作用上犯罪行为对犯罪心理的作用还有一个至今仍被人们所忽视的功能,即犯罪行为对主体心理的适应性功能所谓犯罪行为的主体心理适应性功能,笔者将之定义为:犯罪,作为一种个体行为,是犯罪主体为缓解其内部压力和紧张状态所采取的一种积极能动的外部反应犯罪行为通过这一心理功能对犯罪心理的发展起重要的调节作用任何有目的的行為,都是主体为解决面临的环境和任务而采取的自觉性行为因此,任何有意识的行为都不是凭空产生的从其发生学上看,必然有一能够启动行为发生的最小能量或阈值。
而这一启动能量反应在心理学上,就是主体内部的压力和张力否则,主体行为的发生将是不可思议的,而行为(一切行为)则是主体为了消除内部心理张力和压力而采取的一种外化了的反应方式奇怪的是,人们一般都只注意到了行为对人的自觉意识心理的作用,似乎很少有人认识到行为的这一潜意识心理功能,更不要说对这一功能给予起码的重视了对这一似乎是很简单的现象视而不见,这始终使笔者感到困惑不解要知道,如果行为不是有满足心理的潜意识功能的话,仅从理论上讲,心理对行为的启动和发作也将是困难的和不可能的 同理,犯罪作为主体的自觉意识性行为,也必然导源于犯罪人的内部压力和紧张状态与一般人的心理和行为一样,犯罪行为只不过是犯罪人采取了违法犯罪的方式以消除其内部压力而已,从這一点来看,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同一般人的心理和行为在心理实质上都是相同的,具有同功同质性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坚信,导致个体违法犯罪的心理原因就是指犯罪人的动机与愿望因此,要消除和矫正犯罪心理,就是要消除这一犯罪欲望和动机这一观点之所以是错误的,是因为它没有认识到:首先,犯罪心理总是通过自觉意识心理和潜意识心理的双重作用来决定犯罪行为的;其次,犯罪行为也总是以意识的和潜意识的二重方式反作用于犯罪心理活动的。
从犯罪心理的形式过程看,至少应包括以下两个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即主体需要的潜意识化阶段这一阶段主要是由于主体某种需要的缺乏所导致的主体内部潜意识性的紧张感和压力但由于主体对这种压力尚未达到自觉意识水平,因而只表现为紧张、不安、急躁、焦虑等心理状态这种潜意识的紧张和压力本身并不具有行为的质的规定性和方向性,而只是一种充满能量并积极寻求宣泄通道的积极性状态,因而可以说是中性的正因为如此,严格地说,我们尚不能将这一阶段称之为犯罪心理但对犯罪案例及犯罪行为的回溯式研究最终还是要归结到这一深层心理活动阶段上来因此犯罪人的潜意识压力和张力既是犯罪行为产生的动力基础,也是犯罪心理形成的基点和出发点随着主体潜意识压力和张力的逐渐增强,主体寻求缓解和消除这种潜在的压力的欲望和要求也愈趋强烈,最终必然导致主体的实践性活动与客观现实发生具体而明确的接触和联系,从而使主体的需要由无意识化向对象化转化这样,犯罪心理的演化就进入到第二阶段:需要的对象化阶段犯罪主体这时不但能明确地意识到自己的需要和愿望,而且还把这一愿望与具体客观对象、条件、所采取的手段和方式联系起来,导致犯罪心理的形成和犯罪动机的确立必须特别提出的是,无论是在第一阶段还是在第二阶段,主体的潜意识张力和压力自始至终都存在着,并作为犯罪行为的重要动力,持续在犯罪行为的始终。
因此,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彻底消除和矫治犯罪心理,就不能不考虑犯罪的心理形成的更深层的心理活动从这一点来看,对违法犯罪人实行严厉打击的措施决不是万能的其效能只能达到犯罪心理形成的第二阶段,即犯罪的自觉意识阶段它只能暂时压抑和消退犯罪人的具体犯罪目标和愿望,并不能触及和消除犯罪人的深层心理活动,不但达不到釜底抽薪的效果,还有可能加剧主体的内心的焦虑、压抑和紧张状态,从而诱发其它类型的越轨行为和变异行为,如自杀、激情犯罪、暴力犯罪、心理异常现象的增加由此看来,犯罪作为一种缓解个体心理压力的反应,并不是主体的唯一选择一般来说,能够满足主体心理功能的行为变式是多种多样的,人们通常总是权衡利弊后而选择那些最佳的行为和方式问题是,为什么在众多可供选择的行为变式中,犯罪人偏偏选择了违法犯罪的行为方式呢?在收集和分析了大量司法案例之后,笔者逐渐产生了这样一个想法:犯罪作为个体缓解内部压力的反应,是一种主体不得不为之的行为或者说,犯罪人之所以选择了犯罪,是因为犯罪是一种最具主体性的行为首先,我们不妨做一个假设:处于某种压力状态的个体同时具有合法的和非法的两种行为方式可供选择的话,且这些方式都可以达到相同的效果和目的时,人们通常会怎样选择呢?笔者认为人们通常会选择合法的方式。
既使是主观恶性较深的人,在选择方法、行为手段时也不是刻意追求恶的效果的因为任何犯罪行为本身并不是目的,而只是一种实现目标的手段,而且由于犯罪人在犯罪前大都能意识到行为的非法性和可能得到的严厉惩罚,因此常常会造成新的,有时是更强烈的紧张和压力这一点既使是最邪恶的犯罪人在犯罪前和犯罪后有时也是难以避免的因此,从缓解心理压力和张力的角度看,犯罪行为并不是一种最佳的行为,更不是主体选择的唯一行为变式那么,为什么犯罪人最终仍选择了违法犯罪的行为方式呢?答案其实很简单,因为犯罪行为是最符合主体性的行为,也就是说,犯罪行为是与犯罪主体的个性特点(能力、气质、性格等)、所拥有的条件及所处的具体环境最相适应的行为因而,相对于犯罪主体而言,也是最经济、最直接、最简捷、最便利地解决主体所面临的困难和压力的行为因此才使得犯罪人在众多可供选择的行为变式中最终不得不选择了违法犯罪的行为方式实现了犯罪的可能性向现实性的转化所以,在某种意义上,犯罪可以说是犯罪主体由于缺乏有效的、可供选择的、符合社会法律规范的行为变式以解决所面临的问题而采取的一种变通性行为关于犯罪的心理功能到这里已说得够多了,现在该谈谈理论的实践意义了。
既然犯罪行为产生的深层心理根源乃是犯罪人的内在潜意识紧张和压力,那么我们就完全有可能通过改变犯罪人的内部心理压力而控制犯罪行为的发生这样,我们就可把“如何预防和控制犯罪”转化为一个相对简单明了的、可供心理学技术操作的课题上来,即“如何控制主体的内部张力和压力”这一实践命题上来从犯罪的潜意识功能来看,预防和控制犯罪至少应包括以下五个可操作层次:第一个层次,主体环境控制层次它是通过对可能引发主体的内部压力的客观线索的控制以预防和避免主体内部压力发生的一种操作方法任何心理活动的产生都是人对周围客观现实的反映同理,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深层心理——主体内在的压力和张力也必然是主体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对外部现实环境的产物和反映因而,从理论上讲,要从根本上控制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就必须对可能引发主体内部压力的一切客观线索做到全面控制但要达到这一层面的操作要求几乎是不可能这一方面是由于能够发生和加强主体内部压力的客观线索具有无限多样性和复杂性,另一方面还由于主体对这些客观线索的反映具有极大的个体差异性因此,期望通过对客观环境的控制以达到对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的有效控制是不可能的,在犯罪预防实践中也常给人以防不胜防的感觉。
因此,它必须与第二个操作层次联系起来 第二个层次,主体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