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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之发现埋藏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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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xiao****1972
  • 文档编号:84951141
  • 上传时间:2019-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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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发现埋藏物埋藏物,是指包藏于他物之中,不容易从外部发现的物埋藏物以动产为限,不动产从其体积、固定性等方面讲,一般不会发生埋藏的问题埋藏物一般都是埋藏于土地(称为包藏物)之中,但也不全是如此,例如埋藏于房屋墙壁中的物,也是埋藏物埋藏物是有主物,它只是所有人不明,而非无主物,就是说埋藏于土地或其他物之中,年长日久,由于人为的或自然的原因,已经不易确定或不知其归谁所有埋藏物与遗失物间的区别在于物被发现的时候,是否处于被埋藏于他物的状态如果是,则为埋藏物,否则就是遗失物遗失物如果长久埋藏于地下则为埋藏物;而埋藏物露出地面为他人拾得,则为遗失物《民法通则》在第79条和《物权法》第114条的规定中除了规定埋藏物所有权的归属外,还涉及隐藏物,并视其与埋藏物有同一法律地位所谓隐藏物,是指放置于隐蔽的场所,不易被发现的物如天花板上搁置的物、屏风中夹带的物,都是隐藏物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与隐藏物的归属,根据该条的规定,归国家所有但这并不是说埋藏物或隐藏物一经发现,都毫无例外地归国家所有在埋藏物或隐藏物被发现后,如果埋藏或隐藏该物之人或其继承人能够证明其合法的所有权或继承权时,应当将发现的埋藏物或隐藏物交还给埋藏或隐藏该物的人或者其继承人,以保护合法财产权利。

      只有确实查证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的所有人不明时,才归国家所有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后,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应当指出的是,在埋藏物、隐藏物中,有些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这些文物并不是所有人不明的物,而是国家所有的财产例题】1995年韩玉笙因盖房挖地基,发现一个瓦罐,内有500块银元及一块棉布,上面写着“为防日寇搜查,特埋此王天民,1938年7月5日”王天民为王大水的爷爷,1938年7月8日被日寇杀害王大水一家解放后定成分为中农该500块银元:A应归韩玉笙所有,因为是他发现的 B应归王大水所有C应由韩玉笙与王大水平分 D属无主财产,应上缴国家答案【B】本题涉及埋藏物的归属问题依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如果埋藏该物之人或其继承人能够证明其所有权或继承权时,应保护其合法权益本题中,王大水为王天民的继承人无疑5. 添附添附一般是附合、混合的通称,广义的添附还包括加工在内1) 附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不能分离,若分离会毁损该物或者花费较大,如用他人的建筑材料建造房屋动产与动产的附合这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结合,非毁损不能分离或分离的费用较大。

      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动产与动产的附合应当由原所有人按照其动产的价值,共有合成物如果可以区别主物或从物,或者一方动产的价值显然高于他方的动产,则应当由主物或价值较高的物的原所有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权,并给对方以补偿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这是指动产附合于不动产,成为不动产的组成部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所有权,但应当给原动产所有人以补偿2) 混合,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混杂合并,不能识别混合发生在动产之间,它与附合的不同在于:附合(指动产的附合)的数个动产在形体上可以识别,只是分离后要损害附合物的价值,出于社会利益考虑不许分割;而混合则是数个动产混合于一起,在事实上不能也不易区别但二者的法律效果却无区别,故混合应准用附合的规定3)加工,是指在他人之物上附加自己的有价值的劳动,使之成为新的财产我国司法实践的一般做法是, 加工物的所有权原则上归原物的所有人,并给加工人以补偿但是当加工增加的价值大于材料的价值时,加工物可以归加工人所有,但应当给原物的所有人以补偿[难点辨析]第一,添附与侵权行为的区别:从主观角度分析,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占有他人财产的企图,例如偷盗他人的木材制作成家具,则为侵权,不为添附;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仅为错误,例如误将他人的木材当作自己的木材做成家具,则为添附,不为侵权。

      从财产的价值形态判断,如果人的行为使财产的价值增加,这往往视为添附,如将他人的一块牛皮做成了一面鼓,如果人的行为使财产的价值贬损,这往往认定为侵权,如将自己的墨水倒入别人的茅台酒中在司法实践中,在承包的耕地上建房、建坟、建窑为侵权,不为添附违章建筑为侵权,不为添附第二,添附与约定取得的区别:如果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其取得所有权为约定取得,不为添附添附属于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例题】王、潘两家同住李村王家有子王达,潘家有女潘美,两人正在恋爱两家为子女结婚住房问题议定由潘家出钱,王家出工,在王家已有的三间平房上面加盖上房三间作新人成亲之用双方对上房三间的权属未作约定上房三间盖成后,王达和潘美因性情不合解除恋爱关系为此,王、潘两家反目成仇,并对房屋权属发生争议根据民法原理,上房三间的所有权应属谁?A王家因附合而取得所有权,但应返还潘家所出之钱B王家因加工而取得所有权,但应返还潘家所出之钱C潘家因出钱而取得所有权,但应给王家适当补偿D王家和潘家因合作建房而成为房屋的共有人答案【D】本题涉及对添附的理解问题本题中,所建房屋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只是对房屋的归属规定不明,因此,它不属于添附取得所有权问题,而属于因约定不明时的权属关系问题。

      第三,添附物的认定问题特别注意,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合在一起形成的新的财产,如果是同一所有人的财产合在一起,这不为添附问题,例如,往自己的粮仓里再装粮食,这没有添附的意义如果两个人的财产合在一起能够分离,这不为添附物,如承租人在承租的房屋内安装空调,该空调就不应当认定为该房屋的添附物,因为承租期限届满,承租人可将该空调拆除并自行带回,这种拆除不损害房屋的价值也不损害空调的价值如果误将他人的奇石雕成印章,该印章就成为添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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