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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力救济的正当性及其限度-一种以社会契约论为核心的解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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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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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私力救济的正当性及其限度-一种以社会契约论为核心的解说                    一、引言   私力救济,指当事人认定权利遭受侵害,在没有第三者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情形下,不通过国家机关和法定程序,而依靠自身或私人力量,实现权利,解决纠纷①在绝大多数法学家的视野中,私力救济是一种落后、不文明、应抑制和抛弃的纠纷解决方式私力救济是“最原始、最简单的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这与生产力低下、文明程度不高的人类早期社会密切联系②当私力救济作为一种普遍社会现象从人类文明史中消失后诉讼便成为遏止和解决社会冲突的主要手段这一现象表征着一个极有意义的社会进步:人类不再依靠冲突主体自身的报复性手段来矫正冲突的后果,尤其不再用私人暴力杀戮式的冲突来平息先前的冲突③  私力救济当然存在诸多缺陷,如可能引发暴力,激化冲突,缺乏程序公正,但任何关注现实和历史的人们,都不可能对私力救济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毫无知觉私力救济不仅是早期社会主导的纠纷解决方式,也广泛存在于现代社会且不论交涉这种和平的私力救济形式,即便使用强力的私力救济,在现代社会的国际关系、下层民众、青年人、囚犯中也极为盛行。

      ④英国1997-1998年一项实证研究表明,个人面对较重大(non-trivial)的可司法事项只有 20%诉诸各种法律程序,尽管社会公众将法院视为最重要的救济途径,但对审判公正缺乏充分信心⑤美国亦有类似特征,⑥私力救济可谓人们面对纠纷的典型反应⑦被广泛认同为诉讼爆炸的英美皆如此,何况以厌讼文化自居的中国,也不用说日本的诉讼利用率⑧了裁判是一种很奢侈的纠纷解决方式,故欲让所有的民事纠纷都通过裁判来解决的想法是不现实的即使无视现实的制约而大肆鼓吹裁判万能论,但大多数的纠纷通过裁判以外方式加以解决的事实依然是不会改变的 ⑨事实上,现代社会绝大部分可司法纠纷是通过非司法方式解决的,其中私力救济的作用不可忽视更何况能纳入司法机制的社会冲突相当有限,许多纠纷为法院拒之门外而且,私力救济在一些情形下对权利保障还比公力救济更直接、便利、更具实效性、成本更低、效率更高、更易吸收不满和更贴近人性因此,有必要认真对待私力救济本文试图基于社会契约论的展开来阐释私力救济的正当性,并提出其正当性的限度和标准  二、私力救济的正当性  正当性“Legitimacy”一词还可译作合法性⑩或正统性11,其意在“实质合法性”,强调实质意义的正当、合理及其道义基础,多诉诸自然之“法”或道德之“法”。

      12私力救济正当性的论证有多种进路,13如自然法说、14法益衡量说、15紧急行为说、16权利侵害说17等本文选择社会契约论的展开为核心,实质可归于自然法说,但我试图更综合性论证,故亦可称为综合说  社会契约论是一种有关国家和法律起源极有影响的学说,18最早可追溯至古希腊和古罗马中世纪,社会契约的概念发展为基督教政治思想的一个标准特征19阿奎那把政府视为自然法的执行者,认为权力神授,其行使基于人民授权,政府滥权时人民可撤销授权16-18世纪,格劳秀斯、斯宾诺莎、霍布斯、洛克、卢梭等对社会契约论作了重大发展近代社会契约论的系统阐述是霍布斯的《利维坦》人类最先处于彼此为敌的自然状态,人们体力智力平等令其拥有同等的互相毁灭能力,这导致每个人对暴死于他人之手的巨大恐惧和对他人意图的最坏猜疑,而为个人安全绝对戒备和斗争20为自我保存人们订立社会契约建立国家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平等的状态”,21自然法“赋予人人都享有惩罚罪犯和充当自然法的执行人的权利22但自然权利至少受二方面限制:财产权和惩罚权人们无权裁决和执行自己的案件,那将导致不公正和相互冲突的裁决,人们也无足够力量执行裁决。

      故须有一个立法机构制订统一的法律,一个司法机关公正执行法律,一个执法机构来执行裁决为此,人们放弃各自惩罚权让渡给一个共同认可的机构卢梭提出把社会契约作为一种手段,人们借此保留原有自由,同时把社会“公意”树立为主宰以创建道德,如政府违反“公意”,民众可另立“契约”  归纳起来,社会契约论基本框架如下:(1)国家前存在一个“自然状态”,人人拥有自然权利;(2)人生而自由平等,但自然状态下难以维护,故自愿同等交出部分基于自然权利而拥有的权力,立约组成国家;(3)产生于社会契约的国家旨在保障每个缔约者的自然权利,国家为个人,而非个人为国家;(4) 法律是基于社会成员协商的契约,而非主权者强加的命令;(5)合法的政府和权力源于法律(契约),政府权力只能在法律范围内行使,统治者的统治须经被统治者同意;(6)国家不具绝对权,只拥有为维护自然权利而当有的有限权力,实行权力制衡;(7)守法的道德基础在于公民是契约当事人,有履约义务;(8)人带着自然权利加入国家,虽让渡权利但始终保留收回让渡的权利之权利;(9)公民对法律服从以取得保护相交换,否则可收回对法律的承认,当政府严重损害公益时,对它革命是正当的23利用社会契约论为主线,结合其他分析,私力救济的正当性可得到较清晰地阐释。

        (一)权利的保留  若禁止私力救济,国家须能公正、效率地保护私权,但这不过是一个神话纠纷解决权应在国家与个人间适当分配,国家角色的强大、有限或最小决定了个人保有权利的多少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不同于霍布斯,个人只是将自然权利一部分让渡给国家一定条件下的私力救济可视为个人保留的权利,即司法权来自个人纠纷解决权的让渡,但个人也保留了一定的私力救济之自然权利如正当防卫权就是国家“返还”给个人的私力救济权,是国家承认的权利自治贝卡利亚提出,为自我保存“人们割让自己的一部分自由,而且,无疑每个人都希望交给公共保存的那份自由尽量少些,只要足以让别人保护自己就行了这一份份最少量自由的结晶形成惩罚权24任何权利皆有扩张之本能,私力救济同样存在摆脱限制之趋向故这些个人保留或国家返还的权利若不加约束,又会违背社会契约之目的,无法避免私权的滥用与冲突因此,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应保持适当平衡  (二)国家的特许、补偿和放任  公权力并不垄断一切,尤其是在私权保护方面,一定情形下当事人仍可使用私力第一,公力救济不可克服具有滞后、被动等特征,难以及时有效制止违法和保障权利基于正义和效率的要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等私力救济逐渐被纳入法制,成为法律上的正当权利,这就是国家许可的私力救济。

      第二,国家肩负保护个人权利之职责,故原则上禁止强力型私力救济,作为补偿提供公力救济当民事权利受侵害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人身或财产受犯罪侵害时,国家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予以救济但长期以来国家补偿即公力救济机制不尽完善,民众诉诸司法有一定障碍,故同样作为对价,国家也一定程度上允许私人一定范围内以私力救济自我保护第三,国家能力和资源有限,对社会冲突、尤其是无损于统治秩序的纠纷其实也不愿包揽,各国司法政策长期以来普遍诱导当事人自行和平解决纠纷,且对一定程度的强力视而不见或保持克制   在私力救济的正当性问题上,普遍存在一种误解的国家观念,认为国家权威不容挑战但国家权威其实只是一个流动着的历史观念国家职能历来便有极权国家、强国家、小国家、最小的“守夜人”国家之争,职能并非越强越好,一个有限政府25治理国家完全可能胜于干预过多的政府如国家因能力、资源等限制无法顾及一些纠纷,只要在社会秩序许可的范围内,为什么不让人们自行解决?纠纷化解不更有利于国家治理吗?从这一意义而言,一定限度的私力救济不仅不挑战国家权威,而且可视为国家控制下的权力运作方式——通过私力救济实现国家的治理26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的制度化也说明了这点。

      而为什么自助行为不可以再进一步呢?依现代法治原则,法无明文禁止皆可为,27从自助法定到法无明文禁止皆可自助,或除法律明文禁止外,人们得以自身力量实现或保障权利事实上,英美法就坚持这样的原则28私力救济若取得国家的特许、补偿和放任,则不构成对其权威的挑战进而,只要不损害国家根本利益,即便稍稍挑战其权威又当如何?!正如本文通过民间收债对国家暖味态度的分析  (三)底线救济  个人力量不足自保时公权力随之产生,但它一经产生便独立于私力,有时反而成为私权无法保障之缘由当公力救济不保障私权时,人们要么放弃,要么为权利而斗争出于最低限度的自我保护本能,人们便可能寻求私力救济,自行主持个人的正义这是一种非到不得已时而为之的最后救济(last resort),我把它称作底线救济29基于自然正义的底线救济无疑是私人在订立社会契约时所保留的自然权利私力救济作为底线救济是源于人性、贴近自然的基本权利,具有正当性国家鼓励和平手段的运用,但永远难以禁止人们对正义的追求为正当目的,不择手段当然应反对,马丁·路德·金说:“手段代表了在形成之中的理想和在进行之中的目的,人们无法通过邪恶的手段来达到美好的目的,因为手段是种子,目的是树。

      30但使用一定的手段和策略,不但符合道义,且必不可少正如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开篇和结语所言:“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你必须到斗争中去寻找你的权利,权利从放弃准备斗争的瞬间也放弃了它自身31底线救济的情形大致包括:  1.公力救济拒绝保障私权  公力救济不可能时,人们有权寻求底线救济何为公力救济不可能?典型而极端的情形莫过于拒绝裁判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安无忧地享受剩下的那份自由”,32如权利受侵犯而公力救济拒绝裁判,私人有权为自我保护诉诸私力救济如果一个国家的立法者宣布谋杀可以不受惩罚,其他的力量就会以一种无组织的方式对谋杀者进行报复33在我国,若国家工作人员拒不履行保护公民权利之职责时,个人实行私力救济的,国家可能默认个人一定限度内的不合法手段34此外,在社会生活中权利不断派生,而法律可能滞后,但司法不能以法律未规定为由拒绝裁判,若因此导致权利无法实现,也可能激起私力救济  2.用尽公力救济仍无法保障权利  正如国际法上“用尽地方救济”原则一样,底线救济决非人们不利用公力救济,其实质可视为,权益受侵害时依法定程序用尽公力救济仍无法实效性解决,故个人试图自行保障权利。

      武汉新洲区粮食收储经销公司拍卖判决确认的150多万元债权引起争论有人强调判决权威,称债权人诉诸公力救济,私力救济则应受限制,不能转让债权;35也有人主张当事人有处分权36这一“执行难”导致判决书打折拍卖甚至半价都无法成交的事件,说明法律公正离民众多么遥远!在历经艰难、耗费高成本诉诸法律仍无法实现正义时,强调法律权威除带来尴尬外别无其他,此情此景国家当反思自己职责当作为公力救济的强制执行无法保障权利时,拍卖判决书所确认的债权完全是一种底线救济,不触犯任何法律,也不损害社会秩序,且可视为对违法行为的一种社会控制机制这种完全和平且有助于维护秩序的私力救济国家除许可或默许外,难道忍心让原告三千多职工领不到工资?法治不是万能的,此时私力救济无疑具有正当性,甚至部分发挥了“执行”或“上诉”之救济功能  3.公力救济与正义冲突  正义是司法的首要目标,可分为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程序正义的标准有程序参与性、裁判者中立性、程序对等性、程序合理性、程序自治性、程序及时终结性轻微的程序违法通常被忽略,但严重的司法不公则可能导致私力救济电影《教父》开幕一场令人印象深刻:勃纳瑟拉请求教父考利昂为其女儿主持正义,因法官判决打伤他女儿的二名凶手缓刑,当场释放。

      凶手的父亲是议员,有钱有势,小说暗示了司法的不公他们的对白是这样的:  勃:我要求你主持正义  考:法院早就给你主持了正义  勃:不对人家只给那两个年轻小子主持了“正义”,而并没有给我主持正义  考:你要求的正义是什么?  勃:以眼还眼……我的女儿受到什么苦,叫他们也要受什么苦难37  当事人寻求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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