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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质监执法渎职风险防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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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欢迎阅读本文档,希望本文档能对您有所帮助!浅谈质监执法渎职风险防范 近年来,随着法制建设步伐的加快,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社会对执法主体规范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之一,与其他部门相比,涉及的法律法规较多,职能范围也较广然而,监管职能越宽,行政职权越多,行政责任就越重,执法风险也在一定程度存在所谓质监执法风险是指在质监执法领域,质监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因执法不当、执法错误、不作为或者乱作 为等损害了国家或服务对象利益,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可能会发生的危险这种风险的产生使得质监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的不利后果及不良影响如何认识和防范这些风险,已经成为执法主体在履职过程中必须认真研究和解决的重要课题在这些风险中,有一种被称为渎职的风险近来有高发迹象,不容忽视今天我将从质监执法工作中存在的渎职犯罪方面的风险谈起,提出防范风险的对策,切实源头上解决或减少渎职犯罪问题的发生 一、近年来检察机关查办的质检系统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情况 近年来,检察机关在质检系统查办了一批渎职犯罪。

      较为典型的案例有: (一)省外案例 1、某某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渎职第一案 某某市某某区检察院检察官在2021年7月的走访中,收集到重要线索:某某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该地区假冒伪劣产品猖獗侦查人员进一步调查,牵出了该区质监局局长付某某、稽查科科长杨某某在履职过程中收受贿赂、执法犯法的线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挂牌督办这起案件对此,某某区检察院抽调了精兵强将组成专案组进行秘密初查他们既不打草惊蛇,又多方取证,经过十几个昼夜的侦查分析,本市质量技术监督领域渎职犯罪第一案,浮出水面 上任不足两年的某某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多次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以各种名义为单位牟取非法利益,同时个人收受贿赂该局稽查科科长,盲目执行局长的错误决定,无视行政法规,放纵不合格产品、伪劣产品、无证生产的产品继续生产和销售某某区检察院得到足够证据后,对二人立案侦查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二人认为他们的行为是为单位谋福利,没有犯罪然而,在侦查人员给出的大量证据面前,二人最终认罪通过侦办此案,检察官发现二人的犯罪手段: 手段一:以言代法,案件当立不立按质量技术监督有关法规规定,各质量技术监督执法科室对立案查处的行政案件,调查后由案件主办人将全部材料和处罚建议报科长、主管局长审查,而后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提交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提出处理意见。

      罚款3万元以下,由主管的主任、副主任召集3名以上审理委员会委员审理;罚款3万元以上到5万元,在审理委员会讨论后,由局长决定审批;罚款5万元以上,在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通过后,实施行政处罚前,需先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由市局出具意见;查获假冒伪劣产品货值超过50万元的,必须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尽管都有明文规定,但该某在担任某某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期间,从未召开过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该某甚至经常对稽查人员说:“这件事你们不用再管了稽查科刚进入调查阶段,材料就被拿走,导致无法立案比如,稽查科曾接到举报:某公司销售不合格汽油、柴油稽查科长口头请示局长同意后,抽取样本、调查取证经国家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90号汽油、-10号柴油为不合格产品由于-10号柴油与其他单位的油混装,某某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科对该公司库存90号汽油800吨查封经调查,该批90号汽油已销售81万元稽查科长未经立案,也未经局领导讨论决定,便告知该公司销售部经理,将行政处罚:没收库存800吨90号汽油,没收违法所得81万元,处货值(700万元)的50%以上3倍以下罚款该公司法人代表张某某为减轻处罚,通过稽查科长找到局长付某某,经协商,付某某同意不罚款,但要以“委托检验费”名义收取费用。

      讨价还价后,双方商定以“委托检验费”名义收取该公司40万元张某某私下给付某某贿赂款现金人民币5万元某某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在收到该公司首付的20万元后(另20万元一周后支付),付某某便指示稽查科长解除了对该公司库存汽油的查封致使这些不合格汽油被继续卖出,销售金额达252万余元付某某为掩人耳目,将5万元贿赂款中的3万元上交单位,另2万元据为己有 手段二、以收代罚在行政执法中,对行政案件当立案不立,也不进行行政处罚,而是利用权力,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为名,收取“咨询服务费”、“委托检验费”,挂在本单位或下属事业单位账目上身为局长的付某某,自作主张以“咨询服务费”、“委托检验费”的名义,为单位收取上百万元的非法利益稽查科长盲目听命于付某某的错误指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比如,在协助某某省质量监督局调查中,发现某某市一公司没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而加工“ic”卡,某某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口头告知该公司停止生产、销售根据调查情况,应对该公司处没收违法所得138万余元,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21万余元罚款,合计处罚数额应为259万余元稽查科长口头请示局长付某某,付某某指示不要立案该公司找付某某说情,付某某个人决定收取该公司“委托检验费”40万元,此案便不了了之。

      事后,付某某接受该公司宴请,并收取数码相机一架 手段三、直接索取和收受贿赂付某某还利用对煤炭等市场的监管职责之便,多次索取和收受财物比如,付某某以外出考察机票无法报销为名,向“煤贩”张某索要3万元他则受张某委托,找区环保局副局长办理“储煤场”的审批手续,收受张某贿赂2万元其中的1万元是张某向区环保局副局长行贿未果后,托付某某转交,被付某某据为己有 某某区检察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对付某某、杨某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定,付某某多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为单位收取非法利益87万余元,对本应依法执行的900余万元的行政处罚没有执行,还下令将已查封的劣质地条钢、汽油等产品解封,使其继续流向市场付某某个人同时收受贿赂5万余元杨某某作为稽查科科长,无视行政法规,盲目执行局长的错误决定,放纵不合格产品、伪劣产品、无证生产的产品继续生产和销售二人的行为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法院以付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杨某某系从犯被定罪免刑付某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二、某某省某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毛某某等人玩忽职守罪案 案情。

      某某市某某县一些乳品企业到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企业代码,备案登记包括婴幼儿奶粉、婴儿配方奶粉在内的企业标准生产厂家为降低生产成本,要求标准备案时降低蛋白质含量某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评定小组毛某某、陈某某等有关人员随意放低婴幼儿奶粉的强制性标准,先后为多家乳品厂办理了登记手续因为日常监督抽检不能收费,而委托检验可以收费,某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就将产品抽样封存后交企业自己送检因此收取费用 2021年6月,该局对五家乳品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其中两家企业产品综合判定不合格抽检人员将抽检结果报告给毛某某、陈某某,他们两人以产品质量问题不严重为由,不采取任何监督整改措施2021年2月,毛某某指示该局综合业务科到每个厂家以委托检验名义抽检一批次产品的样品,事先告知抽检结果无论如何,也不进行处罚,结果9个批次有6个批次不合格,毛某某对此既不要求不合格产品停止销售,也不采取整改措施毛某某、陈某某明知部分奶粉生产企业无生产许可证,但不组织查处无证生产婴幼儿奶粉,导致2021年4月某某奶粉事件的发生,严重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判决理由是,毛某某、陈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负责监督管理奶粉企业的产品质量时,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管理不力,不履行查处义务,造成奶粉生产企业大肆制售劣质奶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件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的郑筱萸受贿、玩忽 职守案 2021年5月29日,继胡长清、成克杰、王怀忠等之后,身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的郑筱萸,因犯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宣判后郑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6月22日北京市高级法院终审宣告,驳回上诉,维 持原判在郑筱萸被判刑的同时,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司原司长郝和平因犯受贿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药品注册司原司长曹文庄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死缓他们的腐败在使行贿主体获得非法利益的同时,对社会上的其他相关利益主体相应造成损害药监局腐败窝案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损害无法计量这里有必要回顾一下药监局腐败案的基本脉络 行政批件成为权力寻租工具 制药准入是医药生产、销售流程的第一道关口2021年,国务院决定将原国家医药管理局行使的药品生产监管职能、卫生部行使的药政管理职能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行使的中药监管职能,集中交由新组建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使制药准入由原来的“两证(合格证和许可证)一照(营业执照)”改为“一证一照”制,生产药品的企业许可证、标准药品的生产批件,以及新药的注册批件,均由国家药监局审批。

      时任局长的郑筱萸使用强硬措施推行药品生产的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制度,以及药品流通的gsp认证制度,凡在规定时间内不能达标的企业,一律淘汰2021年郑筱萸还力推“地标升国标”工程,把原先由地方药监部门审批的地标药品,升级为经由国家药监局审批的“国药标字”利用这个机会,某些药监官员便干起了用药品许可证 换取个人私利的勾当,每当一家企业递交了申报新药资料,就有负责注册的药监官员将资料拿出来转卖给其他企业贩卖资料的收益来自于两部分,一是通过技术转让的形式跟企业签订合同,一是来自企业直接奉送的钱物转卖资料太费周折,直接倒卖注册证书就便捷多了,因为有了证书就可直接投产新药、仿制药和换发药分类,明码标价,快慢分明,申办者提现等候召见绿色通道变成黑色甬道一个普通新药的证书卖到200多万元,好的新药1000多万元,更换药名的证书也要交钱换取这样,批文证书能否拿到手,不在于新药、仿真药本身的价值,而在于关系是否疏通和拿钱是否足够多国家药监局对“新药”准入标准进行松绑,一时间符合开办生产制药的企业增多由于仿真药过多,常常出现十几家甚至几十家企业争夺一个批文到底谁最终能够拿到批文,完全取决于药监官员的审批大笔。

      由于审批权既没有严格的程序性规范做保障,又缺乏必要的制约机制,改革初始的一整套制度设计,最终沦为郑筱萸等腐败官员用批件换钱的寻租工具事实上,药监局批准的原发新药并不多,而仿制药则过滥,各地药商不断进行着改换包装和药名的行径该制度并没有如其所愿达到行业整合的效果,相反,很多企业为了达标,开始弄虚作假,甚至伪造相关认证文件,造成药价的虚高和药品市场的混乱于是,通过了国家检验、带着正式批文的问题药品,堂而皇之地成为市场上流通的”合格药品”人们对gmp认证制度和统一核发药品批准文号、“地标”升“国标”等一系列药监制度投来疑问的目光近年来,药品安全事故频发,“齐二药”事件、“欣弗”事件等桩桩与药品认证和监管制度密切相关的公共用药安全事件,让公众越来越怀疑药监系统的监管 能力 严重失职渎职的典型 玩忽职守是一种监督过失的公职腐败郑筱萸的懈怠职守行为发生在药品认证和监管当中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将取消药品的地方标准,为做好实施对接,必须在2021年12月前的一年内完成全国统一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换发工作这项工作涉及对全国范围内药品标准的审查,关乎民生和社会稳定及政府管理能力,处置失当则后果不堪设想。

      但是,郑筱萸却将这一重要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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