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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伟(第三版)民事诉讼.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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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 民事诉讼法,一、四个概念 民事纠纷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学,民事纠纷,又称民事冲突、民事争议, 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 内容的社会纠纷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 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 决民事纠纷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各种诉讼活 动,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民事纠纷解决机制,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自 决,和 解,仲 裁,调 解,行 政 救 济,司 法 救 济,,民事诉讼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民事诉讼法,仅指国家颁布的民 事诉讼的专门性法律或法典即《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广义的民事诉讼法,除上述含义外,还 包括宪法和其他程序法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 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即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 (一)空间效力 即民事诉讼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按照《民事诉 讼法》的规定,凡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诉讼, 必须适用该法 (二)对人的效力 即民事诉讼法适用于哪些人按照《民事诉讼 法》的规定,我国国民及依照我国法律依法设立的 法人或非法人团体,以及申请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 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均适用该 法。

      三)对事的效力 即民事诉讼法适用于哪些民事纠纷和案件,也 即法院的主管问题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 定,其适用于平等主体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 提起的民事诉讼 (四)时间效力 即民事诉讼法生效时间、失效时间及其溯及力 问题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1991年颁布,于 2007年10月修改,2008年4月1日起实施民事诉讼法学,是指研究民事诉讼法的 产生、发展及其实施规律以及它与邻近法律 联系和区别的规律的学科二、民事诉讼理念,民事诉讼理念,也即民事诉讼法的理念 是指对民事诉讼现象、诉讼观念以及诉讼价 值取向的理性的、根本的以及全面的认知和 把握一)我国传统民事诉讼理念 (几千年封建社会)的“礼法”、“仁法”、 “理法”观念 (清末民初)引进西 方一些现代化诉讼理念 (新中国成 立后)超职权主义色彩的诉讼模式,,,(二)我国现代民事诉讼理念,正义,实体正义,程序正义,程序正当,程序经济,审判独立、司法中立、程序公开、地 位平等、程序民主、当事人参与等,效益、效率(审判及时),,,,,,,,,,,,,三、民事诉讼模式,(一)民事诉讼模式的含义 民事诉讼模式,是指在民事诉讼原则、制度 和程序运作所形成的结构中各种基本要素及其相 互关系的抽象形式。

      1、民事诉讼模式是对民事诉讼原则、制度 和程序结构的概括和抽象 2、民事诉讼模式是对民事诉讼结构的构成 要素及各要素之间的基本关系的概括和抽象 3、民事诉讼模式应最大限度地集中反映民 事诉讼原则、制度和程序的主要特征二)民事诉讼模式的类型 英美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模式 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模式 前苏联、东欧国家民事诉讼模式,1、英美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模式——当事人 主义 当事人主义,是指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 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和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 由当事人负责2、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模式——职权主 义 职权主义,是指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拥有 主导权的民事诉讼原则,即在民事诉讼中程序的 进行以及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等由法院负责3、前苏联、东欧国家民事诉讼模式——超 职权主义 以法院和检察院代表国家对民事诉讼的进行 予以干预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主张以外主动收集 证据,裁判范围可以不受当事人请求的拘束,认 为只有这样才能发现真实、公正解决争议三)中国民事诉讼模式,,,,,,,新中国成立之初(超职权主义模式),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 (较浓的职权主义色彩),1991年《民事诉讼法》 (弱化法院职权,加强当事人地位),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订,1、适度调整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

      2、强调法院调解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3、缩小法院对财产保全依职权裁定的范围 4、取消了法院依职权裁定先行给付 5、限制了第二审法院审理的范围 6、缩小了法院依职权移送执行的案件范围 7、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强化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 基本原则,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一、概念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 的整个过程中或者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 的准则二、分类 1、宪法原则(共有原则) 2、特有原则,第二节 共有原则,一、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原则(《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 二、人民法院依法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原则(《宪法》126条、《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 第2款规定) 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四、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 五、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 六、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 (二)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 (三)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二、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一)同等原则 即对在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 外国企业和组织,赋予同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 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二)对等原则 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 利加以限制的,我国对该国公民、法人和组织的民事诉 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三、自愿与合法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时,对于能 够调解解决的案件,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情况 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法说服 和劝导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准则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重视调解解决 (尽量用调解方式结案) (二)坚持自愿合法原则 (三)不能久调不决四、辩论原则 (一) 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整个过程 (二)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范围:包括案件事实 方面、适用法律及程序问题 (三)辩论的形式和方式多种多样:包括言辞辩 论和书面辩论辩论与刑事辩护的区别 1、建立的基础不同 2、针对的内容不同 3、辩论中当事人的地位不同五、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 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原则的基本内容: 1、享有处分权的主体 只有当事人和类似当事人的人才享有处分 权,其他诉讼参与人不享有处分权 2、处分民事权利和处分诉讼权利的关系 当事人处分民事权利一般是通过处分诉讼权 利来实现的,但并不是当事人处分诉讼权利就一 定处分民事权利。

      3、行使处分权的过程 (1)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 时,是否向人民法院起诉由当事人决定不告 不理原则) (2)诉讼开始后,原告可以变更、放弃原来的 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反驳原告的诉讼请 求,提起反诉;双方可以自行和解也可提请调解3)上诉程序是否发生,取决于当事人行使或 者放弃上诉权 (4)执行程序是否开始,一般由当事人决定 (5)对法院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 认为确有错误的,有权决定是否申请再审4、行使处分权的范围 当事人凭借处分权决定诉讼请求的范围,法 院不得在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外进行裁判第三章 民事审判的 基本制度,《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 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 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第一节 合议制度,一、概念 合议制度,是指由3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 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 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独任制,它是指由一名审判人员对案件进行 审理和裁判的制度 独任制就适用的案件范围来说,仅适用于适 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就适用的法院而 言,只能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二、合议庭的组织形式 (一)第一审合议庭 1、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2、可以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3、人数上则必须为单数 4、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 则应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所谓另行组成合议庭 是指新合议庭成员中不得有原审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二)第二审合议庭 1、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2、人数上必须是单数三)再审合议庭 1、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 合议庭(但不能适用独任制) 2、原来是第二审的,按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 合议庭 3、原来是上级法院提审的,按第二审程序另 行组成合议庭 三、合议庭的活动原则和职责 1、合议庭组成人员中必须有1名担任审判 长,审判长由院长或庭长指定一名审判员担任; 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庭长担任审判 长 2、合议庭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不同意见 应如实记入评议笔录四、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 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领导审判工作的 组织机构审判委员会有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讨论 重大疑难案件,所以它与具体负责案件审判工作 的合议庭之间在审判业务上是指导和监督的关 系第三节 回避制度,一、概念和条件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退出对某一案件的 审理或诉讼活动的制度。

      回避的法定情形: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 件的公正审理 这些法定情形不仅适用于审判人员,还适用 于案件的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二、回避的方式和程序 (一)回避的方式 1、自行回避,即适用回避的人员遇有法定情 形时,自动退出本案相关工作 2、申请回避,即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根据 法律规定的回避条件,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 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回避二)回避的程序 1、提出回避的时间 自行回避自审判员知道回避事由时主动提 出;申请回避由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在案件开始 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庭审过程中知道的,可 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2、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 人员应暂停参与案件的审理 3、回避的审批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 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 避由审判长决定4、对申请回避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在回避申 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对决定不服,当事人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 不停止案件的审理对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在3日 内作出复议决定第四节 公开审判制度,一、概念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活 动,除合议庭评议外,依法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的制度。

      所谓向当事人公开,是指当事人就法院及对方当事 人说进行的诉讼行为有获知权,有参与诉讼程序的权 利,有阅览全部诉讼笔录的权利 所谓向社会公开,是指群众有权自由进入法庭旁听二、内容 1、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 开庭的时间、地点 2、庭审过程必须向当事人公开,有条件的可以当庭 宣判 3、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审判过程向群 众公开,向社会公开,允许群众旁听、新闻记者报道, 允许电视直播或转播 4、无论是否公开审理的案件,判决都必须公开宣告 5、庭审前当事人有权了解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 料,以及阅览庭审笔录三、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3、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 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第五节 两审终审制度,一、概念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 法院审判就宣告终结的制度二、内容 1、我国法院分为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 民法院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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