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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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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M****1
  • 文档编号:513686265
  • 上传时间:202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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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计划生育保险作为关系到国家基本国策的一项政策性业务,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关注,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中都明确提出要建立计划生育保险保障机制2007年5月28日,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国计生协等十部门联合开展了“生育关怀行动”这是一项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聚焦生育关怀行为,造福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公益活动2008年,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联合推出了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北京市计划生育协会积极参与此项工作,开展了特色鲜明的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参保对象北京市户籍人口计划生育家庭为参保范围,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其夫妇及子女年龄在65周岁以下及1周岁以上身体基本健康者(含65周岁和1周岁)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对于连续投保的家庭,被保险人年龄可放宽至70周岁保险金额每年每个家庭的保险金额为40000元/份其中,每个家庭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30000元(每个家庭成员人均分摊此保险金额),每个家庭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10000元(每个家庭成员共用此保险金额)。

      保险期间与保险费保险期间为一年每年每个家庭的保险费为30元/份,每个家庭每年在北京市内最多投保两份保险责任意外身故:因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照人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因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致残的,保险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确定的残疾等级,按照人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意外医疗:因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而支出的门(急)诊或住院医疗费用,对于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它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按照100%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其中,对于保险期间届满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给付医疗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门(急)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九十日为限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斗殴、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伤害;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七、被保人流产、分娩;八、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十、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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